浅谈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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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完善
作者:高玉笛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1期
[摘要]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对权利的行使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作出了规定,这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没有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行使主体、会计账簿的查阅范围以及如何认定股东是以“正当目的”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等方面仍有争议,需要法律作出更明晰的规定。文章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拟对相关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
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一缺失性规定严重阻碍了股东特别是大多数的中小股东维护自己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而2006年全面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同时又规定了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程序,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具有其进步意义。但是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没有规定,同时,第34条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相关规定仍是相对简单,股东在实践中行使权利时仍然面对许多争议性问题。又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对于相同案例给予的判决也不同,这不利于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因此,需要通过立法对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相关问题给予更明确统一规定。
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以及国内学者的研究,拟对相关问题提供立法建议。
一、扩大会计账簿查阅权权利主体
(一)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会计账簿查阅权
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在第98条规定了股东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监督权。此规定可能更多的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并且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受到更严格的程序限制,中小股东在其利益受损时不能简单地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一走了之”。另外一方面,也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从众多,如果允许其所有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话,不利于会计账簿的保存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
但是,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样应该被赋予会计账簿的查阅权。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虽然人数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多一些,但是人合性依然很强,股东对于公司的实际运营比较关注,其实在实践中与有限责任公司差异不大,因此其股东应该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另外就上市公司而言,尽管其股东人数众多,并且法律也规定了其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更加侧重于现实和潜在投资者对股票投资的效益判断,股东有理由要求比一般社会公众了解更多关于公司运营情况的信息,加之会计账簿的原始性特点,因此,对上市公司而言,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之外,仍有必要规定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1]不过,立法在对股东权益扩大保护的同时也要关注对于公司利益的保护,因此就上市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应做一定的限制。因为对上市公司的一些股东而言,他们购买公司股票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赚取买入和卖出的短时差价,并不真正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另外一些人则是从长期投资的角度购买公司的股票,他们更关注公司的运营状况。因此,需要对于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做一定的限制,只有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和持股时间达到一定时间的股东才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些股东滥用其查阅权从而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毕竟会计账簿很多内容涉及到公司的根本利益和商业秘密,同时也防止数量过多的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十分严重,所以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更应该侧重于保护股东权益,所以我国规定的持股比例要件为1%比较妥当。至于这种持股要件,一名股东拥有符合标准固无不可,但由多名股东联合起来符合持股标准也可以共同行使账簿查阅权。[2]
(二)赋予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没有规定。各国对母公司股东能否查阅子公司账簿立法不一,如2005年颁布的《日本公司法典》第433条第3款明确规定,“股份公司的母公司股东,为行使其权利所必要时,在得到法院许可后,可以就会计账簿或与此相关的资料提出第一款各项所列请求。本场合,须先表明请求理由后提出。”《日本商法》第293条之8的规定,母公司的股东中持有其全部股东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为行使其权利有必要时,在取得法院的同意后,可请求对有关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资料,进行阅览或誊写。美国的成文法规定中,大多数州尚没有规定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权利,只有特拉华州和俄克拉荷马州在成文法中明文规定母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
我国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也是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母公司股东没享有查阅子公司账簿的权利,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母公司的股东不具有子公司股东的身份,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没有依据。但有一些学者认为,全资子公司的经营利益和经营后果完全归属于母公司,而子公司的经营策略也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因此母公司的股东有权利去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账务状况,因为母公司的股东的利益显然受到子公司的影响。
笔者认为,应该赋予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首先,许多公司以企业集团的方式存在,这使得股东利益的实现从依赖一个公司扩展到数个公司,而关联公司之间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