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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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 1、总则 • 2、人身事故(事件) • 3、设备事件 • 4、事故类别统计 • 5、事故即时报告 • 6、事故调查程序 • 7、安全记录
总则
•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 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 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 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有 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设备事故等级
• 2.3.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 (1)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 •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者;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
者。 • 2.3.2 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者;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
总则
•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 者瞒报。
•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 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 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 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 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 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 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者。
设备事故等级
• 2.3.4 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 (1)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 (2)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 2.1.2.2 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 2.1.2.3 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重大) •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
伤者。 • 2.1.2.4 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 为一般)原为未
人身事件
• 2.1 人身伤亡事故 •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
事故。 • 2.1.1.1 在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
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
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人身百度文库件
• 2.1.1.3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 人身伤亡。
• 2.1.1.4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亡。
者;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
以下转移者; • (4)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者; • (5)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者; • (6)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 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者。
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重及死亡事故 •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 2.1.2.5 五级人身伤亡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上轻伤者。 • 轻伤:按劳动部(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
问题解答》执行。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 2.1.2.6 六级人身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者。 。 • 2.1.2.7 七级人身伤亡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者。 • 2.1.2.8 八级人身伤亡事件 •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总则
• 1.2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 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 (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 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 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 1.3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 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 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 开展调查。1.4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 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 2.1.1.5 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 2.1.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 • 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
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 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 • 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 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人以下转移者。
设备事故等级
• 2.3.3 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者; •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
以下转移者; •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者; •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
设备事故等级
• 2.3.5 五级设备事件 •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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