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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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
准
写在课前的话
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
一、概述
(一)定义:
肠易激综合征(IBS )是一种功能性肠病。临床主要表现为与腹痛或腹部不适相关的、以排便习惯及粪便性状改变为特征的症状群,但一般没有组织结构和生化方面的异常。
肠易激综合征属于功能性胃肠病X畴,病因到目前为止还不完全清楚,可能与遗传、胃肠道免疫异常、黏膜低级别炎症以及心理精神有关。
(二)流行病学
IBS是世界X围内的常见病、高发病。西方发达国家的人群患病率高达10-20% 。根据我国1996 年的调查,人群患病率分别为7.26% (Manning 标准)和0.82% (罗马标准)。消化内科门诊符合IBS 的患者达15.9% (罗马III 标准)和18.5% (罗马II 标准)。该病多见于女性病人。IBS 病史为慢性迁延性,部分病人需要反复就诊,并由此产生腹痛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三)症状学
1.肠道症状
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
3.全身症状
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
(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
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
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
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
标准。
Manning标准包括:
•腹痛发作伴排便次数增加
•腹痛发作伴粪便变稀
•排便后腹痛缓解
•可见的腹部膨胀
•主观排便不尽感(超过25% 的时间)
•黏液便(超过25% 的时间)
Manning标准是最早关于症状学的诊断标准。对于IBS来说,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
(二)Kruis标准
1984年德国学者Kruis提出Kruis标准。
Kruis标准包括:
•症状( 患者报告,表格形式):
•病史超过2 年
•腹痛、腹胀、或排便不规律
•腹痛描述为“烧灼样、刀割样、非常强烈、剧烈,压迫感、钝痛、不舒服或并不
重”
•腹泻和便秘交替
•体征( 每项均由医生判定):
•体格检查异常或病史特征不符合
•ESR> 20 mm/2h
•血白细胞>10 000 cells/μL
•贫血(Hgb 女性< 12 g/dL ,男性14 •便血病史 Kruis标准除了强调病人的症状以外,提出了病程的概念:即通过综合评分来判断是否是IBS。 (三)罗马标准I 1984年,第12届国际胃肠病会议进行IBS专题研讨会。1987年在罗马进一步加以讨 论并且达成了共识。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 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 罗马标准I包括: •至少3 个月存在持续或反复症状: •腹部疼痛或不适: •排便后缓解,和/ 或 •伴排便次数改变,和/ 或 •伴粪便性状改变 •和 •至少1/4 的情况或天数内出现以下2 个或2 个以上的症状: •排便次数改变(定为排便次数>3 次/ 天,或<3 次/ 周) •粪便性状改变( 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排黏液便 •腹胀,或感到腹胀 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X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X畴。 (四)罗马标准Ⅱ 1996 年罗马组织成为诊断工作组(2003 年更名为罗马基金会(委员会)), 经过4 年的工作制定了罗马标准Ⅱ, 即“功能性胃肠病第2 版: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全 球共识”,在1999 年的“Gut”增刊上发表。 罗马标准Ⅱ包括: 在过去的12 个月内至少12 周(毋需连续症状)存在腹胀或腹痛,并伴有下列3 个 排便习惯改变中的两项: •排便后症状缓解 •症状发作伴排便次数改变 •症状发作伴粪便性状改变 罗马标准Ⅱ较之罗马标准Ⅰ,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即三项主要症状中有两项符合 就可以诊断;重新规定了病程;罗马标准Ⅱ进一步把IBS粪便的性状分为腹泻型和便秘型。 (五)罗马标准Ⅲ 2005 年蒙特利尔世界胃肠病学大会上讨论了罗马标准Ⅲ。2006 年美国胃肠病学年 会(洛杉矶)报告诊断标准,发表Gastroenterology 杂志的罗马Ⅲ专刊。 罗马Ⅲ的诊断标准包括: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 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 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 条或多条 •排便后症状缓解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 外观) 改变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 患者,疼痛和( 或) 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 天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 个月,近3 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罗马Ⅲ标准提出了支持的症状的概念其包括: •排便次数改变:排便每周≤3 次或每天> 3 次 •粪便性状变化: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排便费力 •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排黏液便 •腹胀 罗马标准Ⅲ较之罗马标准Ⅱ,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 1. 对病程的要求 2.IBS 亚型的修订:罗马Ⅲ对IBS 分型作了简化, 仅根据粪便性状(Bristol 粪便评分表) 进行分类: 腹泻型:>25% 的时间排稀糊便, 而排块样或干硬粪便时间<25% 便秘型:25% 的时间排块样便或干硬便, 而排稀糊便时间<25% 混合型:指排稀糊便和块样便或干硬便时间均>25% 不定型:粪便性状不符合上述三型任何一种 3. 症状评价标准:由于疼痛、不适等症状常常不能得到完全缓解,因此以疼痛、不适症状的“改善”代替了罗马Ⅱ诊断标准. 中的症状“缓解”。 4. 更加强调精神心理因素在FGIDs 包括IBS 的发病、诊断和治疗中的作用。 三、不同诊断标准的回顾性研究 Sperber 等采用回顾性分析发现,同一人群符合罗马Ⅱ和罗马Ⅲ标准IBS 患者的发病率分别为2.9% 和11.4% 。Ersryd 等评估了罗马Ⅱ和罗马Ⅲ诊断中的IBS 亚型,发现罗马Ⅱ与罗马ⅢIBS 亚型之间的符合率较差,仅为46% ( kappa = 0.19) ,差异主要在混合型、腹泻与便秘交替型和未定型之间。 四、肠易激综合征的警戒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