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合集下载

罗马三标准

罗马三标准

消化不良相关症状和进食 相关病生理机制
胃排空延迟 胃扩张的高敏感性 容受性舒张受损
消化不良伴恶心,呕吐及餐后饱胀感 消化不良伴腹痛,嗳气及体重下降 消化不良伴早饱,及体重下降
Tack et al,Gastroenterology 2004;127:1239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肠病 (C)
肠易激综合征(IBS) 功能性腹胀 功能性便秘 功能性腹泻 非特异性功能性肠病
肠粘膜神经敏感性的改变 5-HT水平改变
CNS和肠道行为改变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腹胀(C2)
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在最近3个月内每月至少3天出现反复腹胀或
见腹部膨隆 不符合FD,IBS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病诊断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症状 发作≥3天/月
罗马Ⅲ标准: 功能性便秘(C3)
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超过25%时间)
排便费力 块状/硬便 粪便未排尽感 肛门直肠有梗阻或堵塞感 要用人工手法帮助排便 每周排便少于3次
未使用泻药患者中,稀便少见 尚不够诊断IBS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症状发作≥3天/ 月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腹泻(C4)
无痛性糊状便或水样便≥ 75%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
上腹痛综合征(EPS)
餐后不适综合征(PDS)的的诊断标准*
必须包括以下一种症状
餐后饱胀不适
早饱

✓发生在正常进食量后
✓影响正常进食
✓一周至少发作数次
✓一周至少发作数次
支持诊断的依据:上腹发紧或餐后恶心或大量的打嗝; 可能同时存在上腹痛
*必须满足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典型的症状发作的诊断标准

罗马三诊断标准

罗马三诊断标准

1. 排便后症状缓解。
2.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3.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时,疼痛和(或)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天。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2b. 非特异性过度嗳气*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反复嗳气。
2. 没有过度吞咽空气的证据。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 恶心呕吐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呕吐平均每周发生1次或1次以上。
2. 不存在进食障碍、反刍或主要精神疾病(依据DSM-IV)。
3. 不存在自行诱导或长期应用大麻素,且不存在可以解释反复呕吐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代谢性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E2. 功能性胆道Oddi括约肌疾病
必须包括以下两条:
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淀粉酶和(或)脂肪酶正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支持诊断的标准:
至少2次疼痛发作时血清转氨酶、碱性磷酸酶、结合胆红素暂时升高。
E3. 胰腺Oddi括约功能障碍
必须包括以下两条:
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淀粉酶和(或)脂肪酶升高。
F. 功能性肛门直肠疾病
F1.功能性大便失禁*
1. 年龄≥4岁的个体反复发生不能控制的排便,伴有以下1种或1种以上情况:
2. 发作持续至少20分钟。

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合理用药

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合理用药

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合理用药作者:陈光榆李定国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0年第36期肠易激综合征(IBS)属慢性功能性肠病,患病率10%~15%。

IBS是以腹部疼痛和排便习惯异常为特点的一组症候群,但无器质性病变。

罗马Ⅲ标准为目前IBS的主要诊断标准,它对起病时间、发作频率和分型进行了具体界定。

因IBS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尚未明确,所以治疗以控制症状并改善IBS患者生活质量为目标。

IBS主要的治疗措施为药物干预,治疗腹泻的有哌替啶类似物和止泻剂,治疗便秘的有导泻剂和肠道促动力药,治疗腹痛的有解痉剂和5-HT3受体拮抗剂。

其他治疗措施还包括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改变、心理治疗、中药治疗及针灸等。

我们近来的一项关于医师对IBS认知度的调查提示,能正确知晓和理解IBS诊断标准和用药的社区医师症状和诊断标准在过去几十年内,随着各国专家对IBS症状研究的深入,诊断标准也因此不断更新,从Manning标准、罗马Ⅰ、罗马Ⅱ到最新的罗马Ⅲ标准。

但总的来说,IBS的诊断均是首先依据患者的病史、系统体格检查和一般实验室检查(不包括结肠镜检查),而后判断症状是否符合诊断标准,以及是否需进一步与器质性疾病相鉴别。

罗马Ⅲ标准这个标准中规定IBS诊断为出现症状至少6个月,且近3个月病情活动,表现为反复发作性腹痛或腹部不适,在最近3个月,>3天/月,排便后疼痛和不适可改善,发作时伴有排便次数和(或)大便性状改变。

因此,医师在询问患者病史时应注意起病时间、发作频率及腹痛与排便的关系,这些特点是否符合罗马Ⅲ标准。

IBS分型罗马Ⅲ标准依据症状将IBS分为4个亚型,包括腹泻型(IBS-C)、便秘型(IBS-D)、混合型(IBS-M)和不定型(IBS-U)。

在未用止泻剂或轻泻药的情况下,IBS-C为≥25%的排便为硬粪或干球粪,且松散(糊状)粪或水样粪报警征象诊断IBS时还应结合报警征象,选择必要的辅助检查,排除器质性疾病,这一点在诊断IBS时也很重要。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 ESR> 20 mm/2h
• 血白细胞 >10 000 cells/μL
• 贫血 (Hgb 女性 < 12 g/dL ,男性 14<g/dL)
• 便血病史
Kruis标准除了强调病人的症状以外,提出了病程的概念:即通过综合评分来判断是否是IBS。
(三)罗马标准I
1984年,第12届国际胃肠病会议进行IBS专题研讨会。1987年在罗马进一步加以 讨论并且达成了共识。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 作者:
———————————————————————————————— 日期: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写在课前的话
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
(三)症状学
1.肠道症状
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
3.全身症状
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
(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
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
• 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 排黏液便
• 腹胀,或感到腹胀
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范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范畴。

功能性腹痛与罗马iii诊断标准

功能性腹痛与罗马iii诊断标准

支持FAPS诊断的条件:
①症状时轻时重。注意力分散时症状可消失,讨论到精神应激或 接受检查时症状加重
②与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不符的急性腹痛(要求患者对腹痛症 状进行自我评分时,患者常选择最严重的评分)
③患者常否认或弱化心理社会因素的致病作用。否认自己存在焦 虑或抑郁,或将其归因于疼痛所致而非生活环境所致
由于排除诊断较繁琐,且消耗大量医疗资源。 对符合上述FAPS诊断标准、临床上找不到其他 能解释其症状的疾病且无报警症状的患者,目 前国外多建议采用经济的排除诊断方法。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血常规、血沉、血生化、C 反应蛋白和大便潜血。
有研究表明采用该方法诊断FAPS ,患者后来 发生器质性疾病的概率为0%一4.5%。因此对 诊断为FAPS的患者,仍应注意较长期的随访观 察。
3.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丧失 4. 疼痛不是伪装的 5. 不符合可能解释疼痛的其他功能性胃肠病诊断 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罗马Ⅲ 中FAPS诊断标准的变化
1.病程的改变: 罗马Ⅲ 中FAPS患者的总病程缩短为确立诊断
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目前符合FAPS诊断标准 的症状持续存在超过3个月。罗马Ⅱ标准则要求总 病程超过12个月,目前症状持续存在超过12周。 比较两个标准可以发现。罗马Ⅲ标准时间限制较 宽松,易理解,便于科研和临床应用
④常要求行各种诊断性检查甚至手术以证实其疾病为“器质性” ⑤追求疾病的彻底缓解而不能接受疾病是一个慢性过程 ⑥频繁就诊 ⑦不愿进行自我调节以缓解症状,而寄希望于医师的治疗 ⑧在其他治疗有效的情况下还要求使用麻醉镇痛药物
鉴别诊断
FAPS患者的疼痛主要需与功能性消化不 良、肠易激综合征、功能性胆道疼痛、痛经 等功能性疾病相鉴别: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A3. 功能性吞咽困难*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固体和(或)液体食物通过食管有黏附、存留 或通过异常的感觉。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4. 癔球症*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喉部持续或间断的无痛性团块或异物感。 2. 感觉出现在两餐之间。 3.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 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5.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2. 功能性腹胀*
必须包括以下2条:
1. 3个月内每月至少有3天反复出现腹胀感或肉眼 可见的腹部膨隆。
2. 没有足够的证据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肠易激综合征(IBS) 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3. 功能性便秘* 1. 必须满足以下2条或多条: a .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b .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c .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d .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e .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
A1. 功能性烧心*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烧灼样不适或疼痛。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2. 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非烧灼样疼痛或不适。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罗马Ⅲ

罗马Ⅲ
肠易激综合征*罗马Ⅲ诊断标准 反复发作的腹痛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 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 1、排便后腹痛或腹部不适症状改善 2、病初期时排便频率改变 3、病初期时大便性状改变 一些支持诊断的症状,但并非诊断所必需的症状包括: 1、异常的排便频率(每周3次或者每天多于3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异常的大便性状(团块状硬便或是不成形或是水样便) 3、排便费力 4、排便急迫感
5、排便不尽感 6、黏液 7、腹胀 注:*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腹部不适是指不舒服的感觉而非疼痛感。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写在课前的话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

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

一、概述(一)定义:肠易激综合征(IBS )是一种功能性肠病。

临床主要表现为与腹痛或腹部不适相关的、以排便习惯及粪便性状改变为特征的症状群,但一般没有组织结构和生化方面的异常。

肠易激综合征属于功能性胃肠病X畴,病因到目前为止还不完全清楚,可能与遗传、胃肠道免疫异常、黏膜低级别炎症以及心理精神有关。

(二)流行病学IBS是世界X围内的常见病、高发病。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群患病率高达10-20% 。

根据我国1996 年的调查,人群患病率分别为7.26% (Manning 标准)和0.82% (罗马标准)。

消化内科门诊符合IBS 的患者达15.9% (罗马III 标准)和18.5% (罗马II 标准)。

该病多见于女性病人。

IBS 病史为慢性迁延性,部分病人需要反复就诊,并由此产生腹痛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三)症状学1.肠道症状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3.全身症状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

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

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

Manning标准包括:•腹痛发作伴排便次数增加•腹痛发作伴粪便变稀•排便后腹痛缓解•可见的腹部膨胀•主观排便不尽感(超过25% 的时间)•黏液便(超过25% 的时间)Manning标准是最早关于症状学的诊断标准。

对于IBS来说,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

(二)Kruis标准1984年德国学者Kruis提出Kruis标准。

罗马Ⅲ标准诊断的肠易激综合征患者中无致病性难辨梭状芽孢杆菌感染

罗马Ⅲ标准诊断的肠易激综合征患者中无致病性难辨梭状芽孢杆菌感染
背景: 近年 来 难 辨 梭 状 芽 孢 杆 菌 ( . i cl) 染 率 上 升 。一 些 轻 症 C dfce感 染 者症 状酷 似腹 泻 型或 混 合 C df i 感 f e i i i f l i
型 肠 易 激 综 合 征 ( SD 或 I SM) 但 以 一 般 方 法 难 以 检 测 c dfc e 目 的 : 估 临床 上 根 据 罗 马 Ⅲ标 准 诊 断 为 I . B B. . i i 。 f l i 评
Ai - T se sw eh raD r0 f h B — n B — p t nsflln h me 1 r e ai rltdt ah g nc ms oass h te ot no eI SD a dI S M ai t fl gteRo 1 c tr eae p to e i , i t e u ii Ii i s o
bw l ydo o e snrme ( . n SM . Ho ee. ii raydfc lt dt t i c eif t nb euul e os msD adI — 1 B w vr ts el i uto ee df i e i y h sa m t d. l i c e f l n c o i t h
G s one l y E t si lTnf U ie i c olfMeii , hnh i2 0 2) at etr o , a pt, og n rt S ho o d n S ag a (0 10 r o g s Ho a i v sy ce B cgo n : T eif tnrt o l tdu i l f dfce sic ai eet er, n eci cl ak ru d h n ci a f o r im d %i £ i i )i nr s gi rcn as adt l i e o e C si f e J l e n n i y h na pee ti fsm ai t wt i . i cl i et ni s i rt dare—rdm nn n xdt ei ibe rsna o o o ept ns i m l C df i n c o i l ir apeo iatadmi p rt l tn e h d f e f i s ma o i h e y ra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B3c. 周期性呕吐综合征*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同样的呕吐病症反复急性发作,每次发作持续不超过1周。 2. 在前1年有3次或屡次连续发作。 3. 在发作间期无恶心和呕吐。 *诊断前病症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 有偏头痛病史或家族史。
B4.反刍综合征*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持续或反复地将刚进食的食物反入口中, 随后吐出或再咀嚼并吞咽。 2. 反刍前无干呕。 *诊断前病症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 1.反刍前一般无恶心。 2.当反流物变为酸性时此过程停顿。 3.反流物是可以识别的食物,并且无难闻的气味。
罗马Ⅲ型诊断标准内容
罗马Ⅲ型诊断标准包括 28个成人功能性胃肠病分6大类:食管〔a
类〕;胃十二指肠〔b类〕;肠道〔c 类〕;功能性腹痛综合征〔d类〕;胆 道〔e儿〔g类〕和儿童/青少年 〔h类〕
A 功能性食管疾病
A1功能性烧心 A2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 A3功能性吞咽困难 A4癔球症
2. 没有可以解释上述病症的器质性疾病。 *诊断前病症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1a餐后不适综合征* 必须包括以下1条或2条: 1. 进食正常食量后的出现餐后饱胀不适感,每周至少发生数次。 2. 早饱感,抑制了正常进食,每周至少发生数次。 *诊断前病症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支持诊断的标准: 1. 上腹部胀气或餐后恶心或过度打嗝。 2. 可能同时存在上腹疼痛综合征。
E1.胆囊功能障碍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肝酶、结合胆红素以及淀粉酶和(或)脂肪酶正常。
E2. 功能性胆道Oddi括约肌疾病 必须包括以下两条: 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淀粉酶和(或)脂肪酶正常。 支持诊断的标准: 至少2次疼痛发作时血清转氨酶、碱性磷酸酶、 结合胆红素暂时升高。

肠易激综合征

肠易激综合征

肠易激综合征肠易激综合征(irritable bowel syndrome,IBS)是一组持续或间歇发作,以腹痛、腹胀、排便习惯和(或)大便性状改变为临床表现,而缺乏胃肠道结构和生化异常的肠道功能紊乱性疾病。

罗马Ⅲ将其列为功能性肠病的一类,患者以中青年人为主,发病年龄多见于20~50岁,女性较男性多见,有家族聚集倾向,常与其他胃肠道功能紊乱性疾病如功能性消化不良并存伴发。

按照大便的性状将IBS分为腹泻型、便秘型、混合型和不定型四种临床类型,我国以腹泻为主型多见。

一、病因IBS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尚不十分清楚,被认为是胃肠动力异常、内脏感觉异常、脑肠调控异常、炎症和精神心理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胃肠道动力紊乱肠道动力变化是IBS 症状发生的重要病理生理基础。

以腹泻为主的IBS患者呈肠道动力亢进的表现,小肠传输时间显著缩短,结肠动力指数和高幅推进性收缩的均值和最大值均明显提高。

便秘型IBS则正好相反,表现为肠道动力不足。

2.内脏感觉异常研究发现IBS患者多数具有对管腔(直肠)扩张感觉过敏的临床特征,其平均痛觉阈值下降,直肠扩张后的不适程度增强或有异常的内脏-躯体放射痛,提示脊髓水平对内脏感觉信号处理的异常。

3.中枢感觉异常研究表明,IBS患者其内脏疼痛的中枢通路与正常人有所不同,且腹泻型IBS与便秘型IBS之间的大脑反应区也有所不同。

4.脑-肠轴调节异常IBS患者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对肠道传入信号的处理及对肠神经系统的调节异常。

5.肠道感染与炎症反应研究显示,急性肠道感染后发生IBS的几率大大增高,因此肠道急性感染被认为是诱发IBS的危险因素之一。

肠道感染引起的黏膜炎症反应,通透性增加及免疫功能激活与IBS发病的关系值得进一步研究。

6.精神心理因素IBS患者常有焦虑、紧张、抑郁等心理异常。

同时精神心理应激也可诱发或加重IBS症状,说明精神心理因素与IBS有密切的关系。

二、临床表现IBS无特异性症状,但相对于器质性胃肠疾病,具有一些特点:起病缓慢,间歇性发作;病程长但全身健康状况不受影响;症状的出现或加重常与精神因素或应激状态有关;白天明显,夜间睡眠后减轻。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仅供参考)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仅供参考)

肠易激综合征一、概述肠易激综合症(irritable bowel syndiome,IBS)是一种以肠道功能紊乱为特征的慢性疾病,其临床特点是持续或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伴有排便习惯改变或排便异常。

据流行病学调查,IBS症状人群的总体患病率多在5%~25%之间,门诊就诊率约30%,严重影响生活质量[1]。

二、诊断(一)临床表现1.腹痛或腹部不适感[2]疼痛性质多样,可为隐痛、胀痛、灼痛及痉挛样疼痛。

程度各异,轻者仅为轻微不适,重者甚至影响正常生活。

疼痛部位多位于左下腹部,或为全腹疼痛。

多伴有腹胀。

起病缓慢,间歇性发作,不具特异性,症状的出现或加重常与精神心理因素或应激状态有关,白天明显,排便常发生于早餐后,睡眠中极少出现。

2.排便异常[3]排便次数>3次/日或<3次/周。

性状为稀便、水样便或干硬便,可伴黏液,排便费力或不尽感,但无血便,也可表现为秘泻交替。

3.肠外症状可有上消化道症状如烧心、早饱、恶心、呕吐、嗳气等,部分病人有明显的焦虑或抑郁表现。

(二)实验室检查[4]各种临床检查的目的主要在于排除肠道器质性病变。

1.血常规(包括红细胞和白细胞计数、白红蛋白量、白细胞分类)和红细胞沉降率均应在正常范围内。

2.粪便检查可见到黏液,但不应有较多的红、白细胞,隐血试验应为阴性,也无致病菌、溶组织阿米巴滋养体和包囊、其他肠原虫、血吸虫卵等。

3.口服钡餐示钡剂迅速充盈小肠和结肠,钡剂经小肠时间显著缩短,此点颇为突出。

钡剂灌肠x射线检查示结肠充盈迅速、结肠腔普遍变细呈索条状(索状征),或节段性变细,或袋形增多和加深,特别以在横结肠为突出和典型;结肠形态可有变化,甚至和变细的肠段交替出现某些肠段袋形消失或轻度扩张,但从无粘膜破坏、溃疡、固定狭窄、充盈缺损等征象。

在进行x射线检查前,宜用温盐水作清洁灌肠,因为用皂水或寒冷液体灌肠均能引起结肠痉挛和类似本病的x射线图像。

口服导泻剂也将影响检查结果。

4.纤维结肠镜检查常由于结肠的强烈收缩,器械不易进入满意的深度,此时病人常诉说有左下腹痛。

儿童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和治疗进展.

儿童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和治疗进展.

儿童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和治疗进展肠易激综合征(IBS)是一种以腹部不适和(或)疼痛伴排便习惯改变为特征的功能性肠病。

在西方国家IBS 的发病率非常高,欧洲和北美发病率为10%~15%(罗马标准),大洋洲为11%~17%(Manning标准和罗马标准),非洲国家为10%左右(改良的Manning标准),亚洲国家患病率大多在5%左右(Manning标准和罗马标准)[1,2]。

美国流行病学资料显示,中年人群(40~60岁)IBS的患病率较高,而青少年及儿童IBS患病率均高于上述年龄人群[3]。

根据罗马Ⅰ标准,在西方国家中有6%的中学生和14%的高中生患IBS。

按罗马Ⅱ标准,在平均年龄为52个月婴幼儿中IBS患病率为0.2%,而在4~18岁儿童中IBS的患病率高达22%~45%[4]。

我国李亚娟等[5]对某地区507例中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受试学生中75%有腹痛史,而符合IBS诊断的高中学生占17%,初中生占8%。

因此IBS也是青少年腹痛最常见原因之一。

一、诊断标准及其演变由于IBS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尚未完全明了,IBS的诊断标准是建立在症状学积分和排除器质性病变基础之上的。

IBS的诊断标准的制定是从最初的Manning标准和Kruis标准到近期罗马Ⅲ标准。

在罗马Ⅱ标准出台以前,没有儿童IBS的诊断标准,儿童诊断均借鉴成人诊断标准。

(一)Manning标准1978年Manning标准问世,临床医师第1次有了用以诊断IBS可借鉴的标准,该标准包括:1.腹痛,便后缓解;2.腹痛伴排便次数增多;3.腹痛伴稀便;4.腹胀;5.黏液便;6.排便不尽感。

其中有参考意义的2项症状为黏液便及排便不尽感。

如患者具备2项或2项以上的症状应考虑IBS。

1990年Tally等采用临床流行病学方法对Manning标准的诊断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发现其在IBS与非溃疡性消化不良鉴别的灵敏度是97%,但特异度仅3%;与胃肠道器质性疾病鉴别诊断的灵敏度和特异度分别是58%和74%;与健康者鉴别的灵敏度和特异度分别是65%和86%[6]。

肠易激综合征:罗马Ⅲ标准与我国共识意见解读

肠易激综合征:罗马Ⅲ标准与我国共识意见解读

肠易激综合征:罗马Ⅲ标准与我国共识意见解读
孙菁; 袁耀宗
【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
【年(卷),期】2008(029)012
【摘要】肠易激综合征在我国的发病率逐年升高,2003年我国制定的IBS的共识意见已不适用,因此2007年我国肠易激综合征共识意见进行了重新修订,称为长沙共识意见。

长沙共识意见借鉴了国际公认的罗马Ⅲ标准,在IBS的诊断所需的时间,IBS的亚型分型等方面做了较大的修订。

并强调了随诊在IBS诊断中的重要性。

长沙共识意见同时指出罗马Ⅲ标准是基于西方国家的研究资料制定的,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

我国在IBS的诊断中应结合国人的发病特点进行诊断。

长沙共识意见在IBS的治疗方面就我国现状提出了治疗流程。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孙菁; 袁耀宗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消化科上海 20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574.4
【相关文献】
1.UL639与我国国家标准GB10408入侵探测器系列标准对比分析及测试方法解读[J], 董鹏飞;陶磊
2.肠易激综合征罗马Ⅱ与罗马Ⅲ标准在临床应用中的比较研究 [J], 陈志君;高福音
3.结合罗马Ⅳ标准探讨功能性消化不良、肠易激综合征重叠的现状 [J], 吕咪;张坤漓;史中斐;郑艺君;刘平;尹晓岚;王凤云
4.《2020年中国肠易激综合征专家共识意见》解读 [J], 宋怡然;梁笑楠;李忱阳;张晓岚
5.《2020年中国肠易激综合征专家共识意见》解读 [J], 李彦楠;杨丽旋;赵钟辉;李俊男;郭蓉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肠易激综合征与罗马III诊断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与罗马III诊断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与罗马III诊断标准肠易激综合征(irritable bowel syndrome.IBS)是一种非器质性胃肠道功能紊乱性疾病.由于遗传和心理因素的作用,导致胃肠道功能的易感性,出现胃肠道运动异常、内脏高敏感和黏膜免疫的变化,者表现为与排便或排便习惯改变相关的腹痛或不适,并有排便紊乱的特点的改变。

一、IBS罗马Ⅲ诊断标准在最近的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症状。

并具有下列中的2项或2项以上:①排便后症状改善。

②伴随排便频率的改变。

③伴随粪便性状的改变。

诊断标准建立于患者至少在诊断前的6个月内出现症状,并在最近的3个月持续存在,在观察期间疼痛(不适)症状的频率至少一周2天。

下列症状可支持IBS的诊断:①异常的排便频率:a.每周≤3次排便或b.每天>3次排便。

②异常的粪便性状:c.块状便/硬便或d.松散便/稀水便。

③排便费力。

④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⑤排出黏液。

⑥腹胀。

二、IBS的诊断IBS的诊断主要依据患者具有腹痛和腹部不适症状,并伴有排便习惯紊乱和粪便性状改变。

患者与排便相关的疼痛和腹部不适可能来源于肠道.烧心、纤维肌痛、头痛、背痛和生殖泌尿系症状等是与IBS相关的症状,不能作为诊断的依据,当IBS加重时这些症状也会加重,这可能与心理因素的影响有关。

IBS可与器质性胃肠疾病共存,患者缺乏特异性的体征,但可能存在腹部触痛。

发热、胃肠出血、体重下降、贫血和腹部包块等“报警”症状或征象,不能归咎于IBS,但可以伴随发生。

女性患者经期IBS症状可能加重,盆腔痛等妇科的症状可以干扰IBS的诊断。

确定IBS的诊断通常需要进行详细的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根据不同患者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实验室和辅助检查。

临床实践证实多数患者不需要检查就可得以诊断。

由于IBS具有持续性、复发性的特点,相当比例的患者伴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因此,不必要的检查可能会影响患者对诊断的信心和对医师的信任阎,在临床上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病程、症状严重程度、心理因素、“报警”症状和胃肠道疾病的家族史,来决定是否选择对患者进行相关的检查。

从罗马Ⅱ到罗马Ⅲ-功能性胃肠病分类和诊断的变迁

从罗马Ⅱ到罗马Ⅲ-功能性胃肠病分类和诊断的变迁

从罗马Ⅱ到罗马Ⅲ—功能性胃肠病分类和诊断的变迁【摘要】功能性胃肠病是消化系统的常见病,2006年5月发布的最新修订的罗马Ⅲ标准,对功能性胃肠病的分类和诊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

本文对罗马Ⅲ标准主要的变化作一介绍。

【关键词】胃肠疾病功能性罗马Ⅱ标准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胃肠病(functional gastrointestinal disorders, FGIDs)是消化系统的常见病,是在排除炎症、感染、肿瘤及其他结构异常等器质性病变,根据症状而作出的诊断[1]。

1999年通过的FGIDs 罗马(Rome)Ⅱ标准,提出了以症状为基础的诊断标准,并按部位对FGIDs进行分类,为临床研究和治疗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随着人们对FGIDs更深入的研究,罗马委员会挑选了来自18个国家的87名专家,分为14个委员会,于2006年5月通过并发表了FGIDs罗马Ⅲ标准。

罗马Ⅲ分类标准,将成人FGIDs分为6大类28个小类,将儿童FGIDs 分为2大类17个小类(表1),是目前全球用于FGIDs诊断、治疗的共识性文件。

与罗马Ⅱ标准相比,罗马Ⅲ分类和诊断标准主要的改变有:表1 功能性胃肠病的RomeⅢ分类标准(略)1 诊断时间的改变罗马Ⅲ标准最突出的改变是诊断时间的改变。

过去的罗马Ⅱ标准要求除功能性腹痛(需&gt;6个月)外,其他FGIDs在过去的12个月内至少12周有症状[2]。

而罗马Ⅲ诊断标准要求FGIDs在诊断前症状至少存在6个月,最近3个月内活动(即符合诊断标准)[3]。

诊断时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将会使更多的FGIDs患者获得早期诊断和治疗,减少了不必要的医疗花费。

同时,FGIDs诊断时间的缩短,要求临床医生在诊断该病时需要更加严格把握诊断标准,避免误诊。

2 诊断标准的改变2.1 功能性消化不良(functional dyspepsia,FD)标准的改变[4] 由于过去各种不同的症状都曾应用消化不良这个诊断,导致了概念混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写在课前的话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

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

一、概述(一)定义:肠易激综合征(IBS )是一种功能性肠病。

临床主要表现为与腹痛或腹部不适相关的、以排便习惯及粪便性状改变为特征的症状群,但一般没有组织结构和生化方面的异常。

肠易激综合征属于功能性胃肠病X畴,病因到目前为止还不完全清楚,可能与遗传、胃肠道免疫异常、黏膜低级别炎症以及心理精神有关。

(二)流行病学IBS是世界X围内的常见病、高发病。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群患病率高达10-20% 。

根据我国1996 年的调查,人群患病率分别为7.26% (Manning 标准)和0.82% (罗马标准)。

消化内科门诊符合IBS 的患者达15.9% (罗马III 标准)和18.5% (罗马II 标准)。

该病多见于女性病人。

IBS 病史为慢性迁延性,部分病人需要反复就诊,并由此产生腹痛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三)症状学1.肠道症状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3.全身症状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

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

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

Manning标准包括:•腹痛发作伴排便次数增加•腹痛发作伴粪便变稀•排便后腹痛缓解•可见的腹部膨胀•主观排便不尽感(超过25% 的时间)•黏液便(超过25% 的时间)Manning标准是最早关于症状学的诊断标准。

对于IBS来说,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

(二)Kruis标准1984年德国学者Kruis提出Kruis标准。

Kruis标准包括:•症状( 患者报告,表格形式):•病史超过2 年•腹痛、腹胀、或排便不规律•腹痛描述为“烧灼样、刀割样、非常强烈、剧烈,压迫感、钝痛、不舒服或并不重”•腹泻和便秘交替•体征( 每项均由医生判定):•体格检查异常或病史特征不符合•ESR> 20 mm/2h•血白细胞>10 000 cells/μL•贫血(Hgb 女性< 12 g/dL ,男性14<g/dL)•便血病史Kruis标准除了强调病人的症状以外,提出了病程的概念:即通过综合评分来判断是否是IBS。

(三)罗马标准I1984年,第12届国际胃肠病会议进行IBS专题研讨会。

1987年在罗马进一步加以讨论并且达成了共识。

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

罗马标准I包括:•至少3 个月存在持续或反复症状:•腹部疼痛或不适:•排便后缓解,和/ 或•伴排便次数改变,和/ 或•伴粪便性状改变•和•至少1/4 的情况或天数内出现以下2 个或2 个以上的症状:•排便次数改变(定为排便次数>3 次/ 天,或<3 次/ 周)•粪便性状改变( 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排黏液便•腹胀,或感到腹胀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X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X畴。

(四)罗马标准Ⅱ1996 年罗马组织成为诊断工作组(2003 年更名为罗马基金会(委员会)), 经过4年的工作制定了罗马标准Ⅱ, 即“功能性胃肠病第2 版: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全球共识”,在1999 年的“Gut”增刊上发表。

罗马标准Ⅱ包括:在过去的12 个月内至少12 周(毋需连续症状)存在腹胀或腹痛,并伴有下列3 个排便习惯改变中的两项:•排便后症状缓解•症状发作伴排便次数改变•症状发作伴粪便性状改变罗马标准Ⅱ较之罗马标准Ⅰ,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即三项主要症状中有两项符合就可以诊断;重新规定了病程;罗马标准Ⅱ进一步把IBS粪便的性状分为腹泻型和便秘型。

(五)罗马标准Ⅲ2005 年蒙特利尔世界胃肠病学大会上讨论了罗马标准Ⅲ。

2006 年美国胃肠病学年会(洛杉矶)报告诊断标准,发表Gastroenterology 杂志的罗马Ⅲ专刊。

罗马Ⅲ的诊断标准包括:•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 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 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排便后症状缓解•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 外观) 改变•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

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疼痛和( 或) 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 天•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 个月,近3 个月满足以上标准罗马Ⅲ标准提出了支持的症状的概念其包括:•排便次数改变:排便每周≤3 次或每天> 3 次•粪便性状变化: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排便费力•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排黏液便•腹胀罗马标准Ⅲ较之罗马标准Ⅱ,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1. 对病程的要求2.IBS 亚型的修订:罗马Ⅲ对IBS 分型作了简化, 仅根据粪便性状(Bristol 粪便评分表) 进行分类:腹泻型:>25% 的时间排稀糊便, 而排块样或干硬粪便时间<25%便秘型:25% 的时间排块样便或干硬便, 而排稀糊便时间<25%混合型:指排稀糊便和块样便或干硬便时间均>25%不定型:粪便性状不符合上述三型任何一种3. 症状评价标准:由于疼痛、不适等症状常常不能得到完全缓解,因此以疼痛、不适症状的“改善”代替了罗马Ⅱ诊断标准. 中的症状“缓解”。

4. 更加强调精神心理因素在FGIDs 包括IBS 的发病、诊断和治疗中的作用。

三、不同诊断标准的回顾性研究Sperber 等采用回顾性分析发现,同一人群符合罗马Ⅱ和罗马Ⅲ标准IBS 患者的发病率分别为2.9% 和11.4% 。

Ersryd 等评估了罗马Ⅱ和罗马Ⅲ诊断中的IBS 亚型,发现罗马Ⅱ与罗马ⅢIBS 亚型之间的符合率较差,仅为46% ( kappa = 0.19) ,差异主要在混合型、腹泻与便秘交替型和未定型之间。

四、肠易激综合征的警戒症状(一)中老年发病:>45 岁(二)急性症状,症状进行性加重(三)夜间症状(四)体重下降(五)便血(六)贫血(七)腹部包块、肠梗阻、腹水(八) 发热(九)结直肠癌家族史五、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检查(一)病史采集1. 症状学(肠道症状、上胃肠症状、全身症状):发病时间、诱因、加重及缓解因素、与饮食的关系、与排便的关系、与月经周期的关系2. 可能的精神心理应激/ 病程中有无重大生活事件、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3. 详尽的用药史4. 家庭支持/ 家族史、获益(二)有针对性而且认真的体格检查(三)合理而且安排良好的实验室及辅助检查(影像学、内镜等),正确评估已有化验检查:1. 血常规检查:筛查贫血、炎症和感染2. 除外代谢性疾病(TSH ),腹泻患者排除脱水/ 电解质紊乱3. 排除消化道出血:粪便潜血试验4. 粪便检查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虫卵、肠道致病菌、毒素5. 根据病情有选择性的进行下列实验室检查:1)氢呼吸试验:筛查乳糖和或果糖不耐受或排除细菌过度生长2)甲状腺功能:甲亢或甲减3)血清钙:甲旁亢4)ESR 或CRP :非特异性指标5)血清学或小肠活检:乳糜泻6. 其他检查1) 钡餐或小肠造影2) 气钡双重灌肠3) 超声波:胆道或胰腺4)腹部CT 检查5)肛门直肠测压/ 结肠测压6)全胃肠道传输时间测定/ 结肠传输时间测定7)内镜及活检:胃镜、结肠镜、小肠镜结肠测压气囊扩X中叩带前回(aMCC )皮质变薄下丘脑灰质密度增加(四)着手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六、肠易激综合征的鉴别诊断1. 器质性肠道疾病:炎症性肠病、肠道恶性肿瘤、缺血性结肠炎等2. 其它功能性胃肠病3. 胆道、胰腺疾病4. 内分泌疾病:甲亢/ 甲减5. 乳糖和/ 或果糖不耐受6. 小肠细菌过度生长7. 子宫内膜异位症8. 其它:重金属中毒、药物依赖/ 滥用等七、肠易激综合征诊断的注意事项(一)应坚持排除诊断的原则。

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病程、症状严重程度、心理因素、报警症状及肿瘤家族史,决定是否选择对患者的检查。

(二)应注意症状重叠现象。

IBS 患者可出现烧心、纤维肌痛、头痛、背痛及生殖泌尿系症状等症状。

(三)注意共病情况。

IBS 患者也可出现其它器质性疾病,而且缺乏特异性症状/ 体征,应警惕IBS 与器质性胃肠疾病共存:1. 未能识别共患的器质性疾病,特别是不典型症状患者。

2. 未能识别患者的严重抑郁状态,和/ 或自杀倾向。

自罗马标准I至罗马Ⅲ标准的发展,反映出我们对于疾病认识的不断深入,新的标准将更能揭示疾病的本质,罗马标准已成为肠易激综合征临床研究的基础, 是临床药物试验的行业标准,坚持罗马标准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但是临床诊断仍应以排除标准为基础、为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