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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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新单回执管理制度

第八部分 新单回执管理制度

第八部分新单回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公司个险、团险和银邮渠道保险保单回执的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控制经营风险,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向客户递送公司新契约保单的业务人员或客户经理,以及参与保单回执签收回销过程的公司内勤。

第三条保单回执为客户收到保单后,确认收到保单并需投保人亲自签名(投保单位签章)的附在保单合同中的单证。

第四条十日犹豫期是从投保人签署回执日或邮寄保单的邮戳寄达日起开始,并在保单中已注明。

第二章新单回执管理细则第五条签单业务人员为投保人的自保件,业务人员应在领取保单时即签收保单回执,交所在地客户服务部受理人员录入回销。

第六条个险业务(一)业务人员应在签收到保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单送达客户。

(二)业务人员在客户接受保单后,应提请投保人亲笔签署回执。

(三)业务人员应在收到客户签署的回执后2个工作日内,将回执交回公司客户服务部受理人员,进行录入回销。

(四)对于投保人短期出差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亲自签署回执,客户如能出具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则可以委托家人(指其父母、配偶、子女,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带为签收,业务人员将签署好的回执及委托书原件交回公司客户服务部录入回销。

(五)如投保人出差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亲自签署回执,也没有事先备有委托书,或委托书的办理尚需时日,从而造成回执不能及时交回公司的情况,业务人员应及时将书面说明(见附件1)交回客户服务部门,由电话回访人员进行确认并督促跟踪结果。

第七条团险业务(一)直销业务1.业务人员应在签收到保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单送达投保单位。

2.业务人员在投保单位接收保单后,应提请投保单位经办人签收并加盖公章。

3.业务人员应在收到投保单位签章的回执后2个工作日内,将回执交回公司客户服务人员进行录入回销。

4.对于投保单位经办人短期出差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本人签署回执,但投保单位能出具有单位签章的委托书,则可以单位其他被委托人代为签收,业务人员将签章好的回执及委托书原件交回公司。

保险回执管理规定(3篇)

保险回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回执的管理,保障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在保险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环节涉及保险回执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险回执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为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等事项,由保险人出具并送达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保险回执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险回执的出具第五条保险回执应当由保险人出具,并加盖保险人公章。

第六条保险回执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单号、投保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受益人名称等基本信息;(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等;(三)保险合同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四)保险合同变更、解除等事项的记录;(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七条保险回执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保险人统一设计。

第八条保险人出具保险回执时,应当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回执送达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条保险回执的送达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保险人将保险回执亲自交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二)邮寄送达:保险人通过邮寄方式将保险回执送达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三)电子送达:保险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网上保险平台等方式将保险回执送达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对保险回执进行签收。

第三章保险回执的保管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回执,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保险回执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销毁保险回执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保险回执的销毁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登记销毁:将销毁的保险回执进行登记,包括销毁日期、销毁人、销毁原因等;(二)监销: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共同监销,确保销毁的保险回执不被私自留存;(三)销毁记录:销毁后,应当将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业务流程规则(契约、核保、保全、理赔)

业务流程规则(契约、核保、保全、理赔)

业务流程规则(契约、核保、保全、理赔)总则/前⾔为提升业务同仁对团险各项管理规则的认知度,降低前后线的沟通成本,提⾼团险后台作业时效和服务质量,促进团险业务管理品质的提升,特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相关制度和作业规则,编制本管理⼿册,作为团险业务同仁的销售辅助⼯具使⽤。

本⼿册将随公司政策、规则、流程和业务同仁需求的变化作及时修订和补充。

1契约部分1.1 承保流程简介1.1.1作业流程1.1.1.1 团险新契约作业流程图1.2 投保要点1.2.1投保资料1.2.1.1 投保必备资料1.2.1.2 资料提供注意事项:1)投保单必需有投保单位盖公章及单位负责⼈签章或签名;2)被保险⼈清单必需有投保单位盖章;3)含门诊险和补充住院医疗险的业务及其他⾮标业务必须上询价系统并上报业务签报;4)中介业务需具备:A.在投保单上必须填写中介机构名称、⼿续费⽐例,业务来源;B.必须有审批完备的⼿续费审批表;如果为专项⼿续费,须提供专项⼿续费⽴项审批表(签报);C.兼业代理业务必需提供盖有代理单位公章及经办⼈签章或签名,并加盖保险公司财务出纳保费收讫章的保险费结算清单;若使⽤有价单证的还必需提供经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员复核通过的单证使⽤情况登记表;D.专业代理业务必需有中介业务确认书。

5)建⼯险必需有建筑⼯程承包合同书或中标通知书。

1.2.2填写规范1.2.2.1 团体保险投保单的填写要求:1)投保单由业务员指导投保⼈⽤⿊⾊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对于⽤铅笔、圆珠笔或蓝⾊钢笔填写的投保单则要求业务员重新填写;2)投保单必须严格按照“投保须知”的要求填写:3)投保单的填写栏⽬必须齐全、规范、正确,不得空项,凡打上“﹡”号的栏⽬必须如实填写,若确⽆内容应写上“⽆”;4)投保单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晰⼯整、易于辩认,不得折叠、涂改,若有难以辩认或不认识的字,初审员应请业务员在边上标注标准字体;5)投保单填写的特别注意事项:A.“投保单位全称”填写必须与单位公章⼀致;B.“⾏业类别”必须按照本公司团险职业分类表规定的投保单位所属的⾏业类别,写上⾏业的具体内容及类别编码,具体参见团险职业分类表;C.“投保⽇期”必须填写为保单⽣效⽇期的前⼀天;D.“业务来源”必须明确填写直销/综拓/中介(含兼业代理、专业代理、经纪业务),若为中介业务,必须写出中介代理机构及⼿续费⽐例;E.“险种代码”“险种(责任)名称”“等级明细”“各险种保额”“保险期限”必须正确填写,“保费合计”计算填写准确;F.“单位性质”“经营区域”“现在资产”根据单位情况如实填写,“被保险⼈健康告知”栏须分项详细填写,“其它告知事项”须如实填写;G.“特别约定”必须严格按各险种特别约定填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保监发[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身保险保单册第一节保单册的构成第二节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第三节保单册制作规格第四节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五节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六节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七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三章人身保险条款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第三节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四节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五节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六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一章总则一、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提供给投保人的装订成册的整套材料(以下简称“保单册”)的制定工作进行标准化指导。

三、本指引重点对保单册两方面内容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一是人身保险保单册的构成要件;二是人身保险条款。

四、本指引适用于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健康保险合同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具体保单册的设计制作,各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自主决定。

保险合同回执模板

保险合同回执模板

保险合同回执模板鉴于甲方(投保人)与乙方(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回执,以确认双方对保险合同的了解与同意,并遵守合同规定。

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保险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保险合同2. 投保人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3. 被保险人信息(若不同于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4.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5. 保险期限:起始日期______________,终止日期______________6. 保险费用:______________元二、保险责任与范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______________。

2. 保险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详细列出保险责任范围)。

3. 保险免责情况包括______________(详细列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三、保险费支付及退还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

2. 保险费支付期限为______________。

3. 若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退保手续进行保险费退还。

四、保险事故处理流程1.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流程进行赔付。

五、其他约定1. 本回执为保险合同的附属文件,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回执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一式两份,每方一份。

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保险监督部门仲裁。

六、签名确认甲方(投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特此确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保监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3〕4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防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风险排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全面排查。

各总公司应当做好风险排查的组织工作,在总、分两级机构成立风险排查工作责任部门,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2013年度风险排查报告(含附表)应于9月30日前上报。

其中,总公司向保监会报告,分公司向保监局报告。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将文件电子版报送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自2014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

三、我会将对各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排查情况和排查结果进行抽查。

对风险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排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会将采取行业通报、监管谈话、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严肃处理。

中国保监会2013年6月19日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排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防范人身保险业经营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排查,是指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发生司法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系统性风险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等进行排查的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ICS 01.140.20A 14备案号:20848-2007D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6-2007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2007-06-06 发布2007-07-01实施国家档案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县支行 9
新保承保
处理规定2 客户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现金投保、 支票投保和卡/折投保; 现金缴纳保费,柜员需要在发票(收据)上加盖 “现金讫”; 客户支票方式投保,当天做支票登记,待1-3日 支票入账后方可办理投保,客户在办理正式新保 承保交易前,可以申请退票; 客户到网点投保,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客户须签收成功投保的保险单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县支行 2
人员职责
综合柜员的职责: 综合柜员的职责: 对柜员进行授权; 柜员密码重置; 请领、接收、下发、上 缴重要凭证; 轧账、凭证日结; 汇总当日投保单、发票 等有效单证,上缴县 (市)局; 缴协款处理; 会计事项处理; 强行签退柜员。 柜员的职责: 柜员的职责: 所有须柜员做的代理保险业 务的处理; 汇总当日有效投保单、发票 等有效单证,上缴综合柜员; 领用、使用、上缴重要凭证, 领用、上缴现金; 轧账、凭证日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县支行
12
新保承保
卡折处理流程 3 3)录入投保单要素 对初审无误的投保单,柜员将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输入到计算机系统。 (4)提交并系统核保 录入完毕后,提交。 在上述现金投保录入要素中选择“卡/折标志”,录入“卡号/账号”、 “交易密码”项目,其中,存折账号可录入或读入,卡号必须是刷卡读 入,交易密码由投保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 暂不允许跨省投保,即投保局和用来转账支付的绿卡/存折不在同一个省 则不可以通过卡/折转账投保; 采取卡/折交费方式投保时,应审核客户提供的卡折、账户户名是否与客 户投保单上填写的投保人姓名一致;期缴类产品必须通过卡/折投保,应 确认输入的投保人储蓄账号与客户投保单上填写的卡/折号与投保人姓名、 客户提供的卡/折号与投保人姓名一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

新保个【2011】1号《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保个[2011]1号关于印发《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公司: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为试行版。

请各分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行实际情况,在《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分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个人业务管理部备案。

特此通知附件: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行为,塑造高素质保险代理人形象,实现合规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代理人和本公司签订的《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委托合同》,特制定《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险代理人指符合本公司个人业务保险代理人签约条件,经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从事个人寿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系列人员。

第三条 组织架构设置由分公司组建各级保险代理人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依次为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分公司本部(中心支公司)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

1.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本部/中心支公司从保险代理人中推荐、选举产生7-9人组成,并推荐出主任1名,副主任2-5名(进行仲裁时,人员组成须为奇分公司合规品质仲裁委员会分公司本部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 支公司(营服)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 支公司(营服) 合规品质执行委员会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分公司合规品质管理体系搭建、实施、宣导及推动;负责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评审及选定;督导各级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本部/中心支公司间业务交叉品质事件;处理所辖合规品质管理委员会上报的营销员品质上诉事件等。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9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9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保险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宣导材料(销售人员版)

《保险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宣导材料(销售人员版)

4
目 录
1
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2
违规行为的类别
3
违规行为的处理
5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 十三种违规
公司规定的 二十种违规
新版《规定》 的违规行为
行为
行为
6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一、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 以下简称《指引》)将以上行为进行了细化,详见附录。
(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或保险赔款; (二)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 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 务往来,或者销售地下保单; (三)同时代理其他同业公 司或者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 业务; (四)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 用; (五)伪造、变造、擅自制 作公章、印件、单证、宣传 材料等; (六)不具备保险监管机构 规定的销售资质而从事保险 销售行为,或以欺骗等不法 手段获取《资格证书》或 《执业证书》,或伪造、变 造、转让《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 (七)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 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 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 使用客户信息,泄露、倒卖 客户信息; (八)其它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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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
四、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 定以外的利益。
五、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 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 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合同送达的监管规定

保险合同送达的监管规定

保险合同送达的监管规定
合同或协议书草案:
保险合同送达的监管规定
第一条送达方式
邮寄至各方约定的地址;
传真至各方约定的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发送至各方约定的电子邮箱。

第二条送达时间
邮寄的第三个工作日;
传真的发送成功时间;
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时间的确认收到时间。

第三条送达确认
合同一旦送达,应当由接收方签署收到确认,并确保送达的方式和时间准确无误。

第四条特别条款
保险合同的送达如果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延误,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补发或重新发送。

第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争议。

第六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约定的履行完毕。

签署方: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

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为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有效保障客户的利益和权力,结合省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务流程及处理时限(一)柜面接收核对保险合同为方便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在逐单核对过程中,需将保险合同载明的业务员姓名、工号抄在《保单清单》对应保险合同号的前面。

接收保险合同当日,依据《保单清单》将保险合同号码对应抄写在投保单上。

处理时限:核对工作应于接收保险合同当日完成。

(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各柜面收到保险合同当日,指定专人依据《保单清单》发放保险合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时要求在《保单清单》对应合同号后签署姓名及领取日期。

处理时限:柜面收到保单当日通知业务员领取,业务员应于柜面通知的2日内到柜面领取(三)业务员将合同送达客户处理时限:驻地2日内送达客户手中,乡镇及农村5日内送达客户手中。

(四)业务员将回执送达公司处理时限:驻地自业务员领取合同4日内,乡镇及农村8日内。

(五)公司进行回执的接收和核销接单初审人员接收业务员交回的保单回执,在《保单清单》对应投保单号后打勾注明,并于接收回执当日在CBPS系统内进行核销处理。

二、处罚措施(一)柜面未按规定时限核对保险合同及通知业务员领取,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5元。

(二)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限至柜面领取保险合同,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5元。

(三)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限将保险合同送达客户手中:延迟时间在5日(含)内者,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10元;延迟时间超过5日(不含)者,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按20元予以处罚。

(四)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限将送达回执送交公司,延迟时间在5日(含)内者,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10元;延迟时间超过5日(不含)者,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按罚款20元予以处罚。

(五)柜面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在CBPS系统内核销回执,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10元。

(六)业务员或柜面人员因保管不善造成保险合同丢失,相关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经由分管经理签字后交业务部门留存,并给予相关责任人每份保险合同200元(不含保单补发10元工本费)的罚款处理。

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

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为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有效保障客户的利益和权力,结合省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务流程及处理时限(一)柜面接收核对保险合同柜面指定专人接收核对省公司递送的保险合同,首先检查保险合同箱(袋)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总体数量与所接收保险合同是否与《保单清单》相符,然后依据《保单清单》对已接收的保险合同进行逐单核对,主要核对是否存在配送错误和打印错误。

核对中发现问题,在《保单清单》上注明,并根据错误情况与相关部门联系。

核对完毕,在《保单清单》上签署核对人员姓名及核对日期和时间,并在省公司网站中的“保单发送”平台做接收登记处理。

为方便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在逐单核对过程中,需将保险合同载明的业务员姓名、工号抄在《保单清单》对应保险合同号的前面。

接收保险合同当日,依据《保单清单》将保险合同号码对应抄写在投保单上。

处理时限:核对工作应于接收保险合同当日完成。

(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各柜面收到保险合同当日,指定专人依据《保单清单》发放保险合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时要求在《保单清单》对应合同号后签署姓名及领取日期。

处理时限:柜面收到保单当日通知业务员领取,业务员应于柜面通知的2日内到柜面领取(三)业务员将合同送达客户处理时限:驻地2日内送达客户手中,乡镇及农村5日内送达客户手中。

(四)业务员将回执送达公司处理时限:驻地自业务员领取合同4日内,乡镇及农村8日内。

(五)公司进行回执的接收和核销接单初审人员接收业务员交回的保单回执,在《保单清单》对应投保单号后打勾注明,并于接收回执当日在CBPS系统内进行核销处理。

二、处罚措施(一)柜面未按规定时限核对保险合同及通知业务员领取,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5元。

(二)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限至柜面领取保险合同,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5元。

(三)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限将保险合同送达客户手中:延迟时间在5日(含)内者,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10元;延迟时间超过5日(不含)者,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按20元予以处罚。

保险合同回执几天算超期

保险合同回执几天算超期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回执几天算超期篇一:保单回执逾期未回销书面说明保单回执逾期未回销书面说明本人已收到公司于年月日下发的关于投保人保单号码为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及保单回执。

因故无法在公司规定时效内完成送达及客户签收工作,特此说明情况如下:1.3.该问题预计完成时间:年月日(不可超过业务人员收到保险合同次日起30日)业务员签名:业务员代码:主管签名:部经理签名:年月日备注:此情况说明只可提交一次篇二: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为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有效保障客户的利益和权力,结合省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务流程及处理时限(一)柜面接收核对保险合同柜面指定专人接收核对省公司递送的保险合同,首先检查保险合同箱(袋)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总体数量与所接收保险合同是否与《保单清单》相符,然后依据《保单清单》对已接收的保险合同进行逐单核对,主要核对是否存在配送错误和打印错误。

核对中发现问题,在《保单清单》上注明,并根据错误情况与相关部门联系。

核对完毕,在《保单清单》上签署核对人员姓名及核对日期和时间,并在省公司网站中的“保单发送”平台做接收登记处理。

为方便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在逐单核对过程中,需将保险合同载明的业务员姓名、工号抄在《保单清单》对应保险合同号的前面。

接收保险合同当日,依据《保单清单》将保险合同号码对应抄写在投保单上。

处理时限:核对工作应于接收保险合同当日完成。

(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各柜面收到保险合同当日,指定专人依据《保单清单》发放保险合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时要求在《保单清单》。

保险销售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保险销售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保险销售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课程大纲1.保险销售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保险销售人员行为规范3.保险销售人员销售提示4.保险诚信机制保险销售人员职业道德道德定义“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用来调解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的特点(1)调解人们相互关系的手段不是强制的。

(2)在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时,道德调整突出特点是要求个人作出节制、谦让或牺牲。

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形成并遵守的行为准则。

保险职业道德保险职业道德概念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在建立社会主义保险保障制度、执行分散危险、补偿经济损失、履行保险义务的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保险职业道德特点1、以集体主义原则为核心。

2、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3、是履行保险法律关系契约行为。

职业道德宗旨和规范宗旨:忠诚服务笃守信誉职业道德宗旨和规范规范: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敬业乐业意求创新感恩宽容竭诚服务保险销售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1、恪守职责。

2、利为客户所谋。

3、优质服务。

4、专业赢得尊重。

5、信守承诺。

保险销售人员行为规范保险销售人员展业宣传行为规范第一条保险销售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保险销售人员应在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保守公司相关政策、制度等商业秘密。

第三条保险销售人员应主动向客户表明身份,告知客户自己所在公司的名称,营销员应主动出示保保监会办法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公司办法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第四条在介绍公司时,保险销售人员应了解客户在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及相关产品信息,根据客户的背景、需求、现有的保障情况、经济承受能力向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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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保险合同送达及回执核销管理办法为防范经营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有效保障客户的利益和权力,结合省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务流程及处理时限
(一)柜面接收核对保险合同
柜面指定专人接收核对省公司递送的保险合同,首先检查保险合同箱(袋)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总体数量与所接收保险合同是否与《保单清单》相符,然后依据《保单清单》对已接收的保险合同进行逐单核对,主要核对是否存在配送错误和打印错误。

核对中发现问题,在《保单清单》上注明,并根据错误情况与相关部门联系。

核对完毕,在《保单清单》上签署核对人员姓名及核对日期和时间,并在省公司网站中的“保单发送"平台做接收登记处理。

为方便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在逐单核对过程中,需将保险合同载明的业务员姓名、工号抄在《保单清单》对应保险合同号的前面.接收保险合同当日,依据《保单清单》将保险合同号码对应抄写在投保单上。

处理时限:核对工作应于接收保险合同当日完成.
(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
各柜面收到保险合同当日,指定专人依据《保单清单》发放保险合同,业务员领取保险合同时要求在《保单清单》对应合同号后签署姓名及领取日期。

处理时限:柜面收到保单当日通知业务员领取,业务员应
于柜面通知的2日内到柜面领取
(三)业务员将合同送达客户
处理时限:驻地2日内送达客户手中,乡镇及农村5日内送达客户手中。

(四)业务员将回执送达公司
处理时限:驻地自业务员领取合同4日内,乡镇及农村8日内。

(五)公司进行回执的接收和核销
接单初审人员接收业务员交回的保单回执,在《保单清单》对应投保单号后打勾注明,并于接收回执当日在CBPS系统内进行核销处理。

二、处罚措施
(一)柜面未按规定时限核对保险合同及通知业务员领取,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5元.
(二)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限至柜面领取保险合同,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5元.
(三)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限将保险合同送达客户手中:延迟时间在5日(含)内者,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10元;延迟时间超过5日(不含)者,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按20元予以处罚。

(四)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限将送达回执送交公司,延迟时间在5日(含)内者,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10元;延迟时间超过5日(不含)者,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按罚款20元予以处罚。

(五)柜面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在CBPS系统内核销回执,每延迟一个工作日罚款10元。

(六)业务员或柜面人员因保管不善造成保险合同丢失,相关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经由分管经理签字后交业务部门留存,并给予相关责任人每份保险合同200元(不含保单补发10元工本费)的罚款处理。

(七)业务员或柜面人员因保管不善造成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丢失声明》,由分管经理签字后交业务部门留存,并给予相关责任人每份送达回执100元的罚款处理。

三、市公司客服中心于每隔5日对各单位生效保险合同的送达及回执核销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不按规定时限送达及核销者,将根据具体责任按照上述处罚措施对相应责任人予以处理,并给予全市通报。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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