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仲裁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商事等纠纷中,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快速、简便、经济、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种领域。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
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仲裁院、各省市仲裁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都是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的,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
三、仲裁程序的开展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听证、裁决等环节。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提交证据等。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15日内履行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制度的优势相比于诉讼制度,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快速:仲裁程序一般比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2.经济:仲裁费用相对较低,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3.保密:仲裁程序和裁决都是保密的,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
4.灵活: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灵活。
六、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仲裁制度适用于民事、商事等各种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制度也被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避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七、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仲裁制度的应用范围和重要性也越来越大。
未来,仲裁制度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国际化和数字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
关于仲裁证据认证的方式
关于仲裁证据认证的方式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那么你对仲裁证据认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仲裁证据认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仲裁证据认证的方式由于仲裁中的证据认证活动的特殊性,仲裁员对证据的审查认证广泛采用仲裁推定、仲裁认可以及运用经验规则等方式。
1、仲裁推定规则仲裁推定与诉讼中的推定有一定的相似性,都要求案件的裁判者根据当事人已经提供或拒绝提供的证据,推定某项事实的存在并依此作为判断案件的证据。
但与诉讼不同,推定规则在仲裁中的运用有其必然性与可行性,该规则不仅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也有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
推定的运用最能彰显仲裁员的智慧,它要求仲裁员在认为恰当时毫不犹豫地运用它;在他认为不恰当的时候拒绝适用。
虽然仲裁法中没有关于推定规则的特别规定,但却要求仲裁员基于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推定是否可被当作证据加以运用。
例如,在英国1922年的Ritchv.Jack一案中,仲裁庭指出:“如果当事人有排除证据法规则适用的协议或可推定的意图,那么严格的民事证据法规则就不适用于仲裁程序。
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以书面方式进行仲裁,仲裁庭便据此推定当事人已放弃一部分或全部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法规则。
”《国际律师协会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第9条第4款也指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能出示被请求出示的文件资料,且对于出示请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不能出示任何仲裁庭要求出示的文件资料,仲裁庭可以推断此文件资料与该方当事人利益相悖。
”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一位仲裁员就其作出的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推定做出如下解释:本案被申请人认识到应向仲裁庭提交董事会会议记录,但却不向仲裁庭提交构成董事会会议记录组成部分的董事会报告。
据此,仲裁庭被迫推定,该报告一经提出,即产生对被申请人不利的证据效果。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调查、审理、执结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真伪而提供的各种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性质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证明主张的事实本身的证据,如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协议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归纳或其他方式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如证人的口述证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诉讼参与人有义务收集、提供证据,法院也有权利依法调取证据。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存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和物证保存等。
其中书面证据的保存主要通过提交书证和律师代理的形式进行,电子证据则可通过存储设备或网络传输途径保存。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完整。
三、证据的要件和推定证据的要件是指证据的基本条件,包括合法性、充分性和重要性。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充分、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重要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密切关联,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力。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证据的推定规则。
证据的推定是指通过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还未证明的其他事实的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人们的正常推理,推定某个事实的存在。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与自己主张相一致的证据,以便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真伪。
原告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进行辩解,并提供反驳证据。
同样,被告也可提出反诉并提供与反诉相关的证据。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法释[2001]3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
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证据的作用: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另外,证据还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一)“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被称之为“实事求是”的诉讼证据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调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达到以下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仲裁制度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 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解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 协议为前提。
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一 种。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和裁决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
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
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 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也可以在 仲裁程序进行中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核心提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总则;仲裁申请、答辩及反请求;仲裁庭的组成;证据;开庭审理;调解;裁决;简易程序;国际商事及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等内容。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内容。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其设立的附属仲裁机构(以下通称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中国或外国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劳动争议;(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或者未生效、无效、失效或者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作出决定。
第五条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仲裁。
第六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仲裁申请、答辩及反请求第八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四)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五)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东盟国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事人 负有举 证 的义务 , 新加 坡 、 文莱、 马 来 西亚 、 印尼 、 越南、 柬 埔寨 、 老挝 等 国的仲 裁 法规 定仲 裁 庭在 必要 时 可以 自行 调 查取证 , 新 加坡 、 文 莱、 菲律 宾 、 马来 西 亚 、 泰 国、 越 南和 柬 埔 寨 等 国的 仲 裁 法还规 定 当事人 或仲 裁庭 还 可 以请 求 法院协 助取 证 。 关键 词 : 东盟 国家 ; 国际商事 仲裁 ; 证据 制度 中 图分类 号 : D 9 1 5 .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7— 7 1 1 1 ( 2 0 1 3 ) 0 4— 0 0 4 2— 0 6
。
本文拟对东盟各国国际商事仲裁 中的证
据 制度 进行 归纳 和 比较分 析 。
基金项 目: 云南省 2 0 1 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东盟 国家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比较研 究” ( Y B 2 0 1 2 0 4 6 ) 。 作者简 介 : 石现明 ( 1 9 6 8 一) , 男, 法学博 士 , 副教授 , 研 究方 向: 国际法学 和法学 方法论。
o r r e q ue s t c o u r t s t o a s s i s t i n c o l l e c t i n g e v i d e nc e i f n e c e s s a r y . Ke y wo r ds:AS EAN c o u n t ie r s ;i n t e na r t i o na l c o mme r c i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e v i de n c e r u l e s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认定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认定2023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认定也在不断完善。
仲裁程序是指当当事人在商事纠纷中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纠纷的方法。
证据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因素之一,证据规则和证据的认定,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因此,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的认定需要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首先,证据规则应该包括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来源。
证据形式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口头证言等等,证据来源包括当事人自身证言、亲友证言、专家证言、证据鉴定结果等等。
这些规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例如,2023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商业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使用通过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或者使用AI技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这些证据需要遵循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其次,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认定应该基于证据规则和证据的事实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
最重要的是,仲裁员应该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偏见和主观判断。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到2023年,互联网普及程度更加广泛,因此必须采取更好的手段来防止证据的伪造和篡改,如使用数字签名、区块链等技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仲裁员在证据认定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法律上,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能够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非反向推证对方的证据不真实。
因此,仲裁员需要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评估,确定证据对决有无充足的证据支持,来支持每项主张。
最后,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认定应该在保障公正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裁决效率和降低成本。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如果仲裁程序的证据规则和认定过程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可能会导致仲裁程序效率低下,诉讼成本过大。
因此,仲裁员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适度的推理和分析,快速、准确地裁决,并力求使裁决具有“可执行性”。
商事仲裁的证据清单
商事仲裁的证据清单1. 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或推定事实真伪的一切可以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商事仲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证据在商事仲裁中起到确立事实、解决争议、裁决案件的作用。
2. 证据分类根据其形式和性质,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指通过口头陈述和传达得到的信息。
例如,当事人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言等。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
例如,合同、协议、信函、报告等。
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具体物品或场所。
例如,产品样本、照片、视频录像等。
鉴定意见和专家论证鉴定意见和专家论证是由专业人士提供的关于特定问题或技术性问题的意见和论断。
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除了上述分类之外,还有其他与案件有关联的材料和信息,如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
3. 有效且可信度高的证据选择原则在商事仲裁中,选择有效且可信度高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选择证据的原则:直接证据优先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其可信度更高,因此应优先选择。
公正第三方证据公正第三方证据是指来自公正机构或专业人士的证明文件或鉴定意见。
这些证据具有公信力,对于解决争议具有重要作用。
全面和详尽选择证据时应尽可能全面和详尽地收集,以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公正、准确的审理。
可靠性和真实性选择证据时需要考虑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如有需要,可以通过验证、比对等手段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4. 例子:商事仲裁案件的证据清单日期证据名称类型来源/制作人备注2022-01-01合同文件书面公司A 原始合同文件2022-02-15 邮件往来记录书面公司B 包括双方邮件往来记录2022-03-10 目击证人证言口头目击证人证人姓名、联系方式2022-04-01 产品瑕疵照片实物公司A 照片文件编号2022-05-15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姓名2022-06-30聊天记录书面公司B 包括双方聊天记录2022-07-15 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专家委员会报告编号、专家委员会名称结论商事仲裁的证据清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它能够帮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过证据的质证,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我国,证据质证的规定既涉及到对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又涉及到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获取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某个事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函、会议记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备案、保管、邮寄等方式获取书面证据,并要在合适的时机将其出示给法庭。
2. 物证:物证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物品,如衣物、物品、照片、录音等。
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物证,确保其完整和真实性,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法庭进行质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质询和质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
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出示给法庭。
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如下:1. 出示证据:当事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同时需保留一份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难以提供书面形式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原件。
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
2. 证据质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已经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的形式可以是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等。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宣读、出示原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形式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质询。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公正、公平的审判。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用以证实其提出的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能够作为判断事实真伪的材料。
证据的目的在于确立将要判断的事实,因此,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诉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
法定的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其次,《民诉法》规定证据的提供必须具备真实性。
有关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事实,并且其内容完整、准确、可信。
对于书证、物证等物质证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保管,保持原样,不得破坏或更改。
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口头证据,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
此外,《民诉法》还规定了证据的提交、质证和认定程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法院会根据法定的质证程序,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同时可以依法采集调取相关的证据。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分析和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量。
最后,《民诉法》还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证据不得采纳的原则。
即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同时,证据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有效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
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
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
”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证据的分类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
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
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四)证据的排序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
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
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
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Adversity is an inevitable process of growth. People who can accept adversity bravely will grow stronger day by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1、仲裁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2、整个仲裁活动包括两种判断:其一是事实判断,其二是法律判断。
事实判断的手段是证据,法律判断则以事实判断为前提。
3、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
我国民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主要体现在仲裁法和有关仲裁规则中。
法律在现在社会中无处不在。
不光个人,国际上的矛盾冲突也有它特定的解决程序。
国际上的矛盾,分歧如何解决的呢?国际商事仲裁的评剧规则又包括哪些呢?下面在下文中为你解答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1、文件证据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第一种方法是文件证据。
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以下简称《IBA证据规则》)。
这里所涉及的“文件”指的是各类书面材料,无论是记录于纸张、电子方式、录音或录像,或任何其他机械电子方式储存或记录的资料。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任何事实问题所能提交的最好的证据,几乎总是包含在产生争议的事件当时存在的文件之中。
国际仲裁庭倾向于依赖证明文件的理由并不难理解。
因为证明文件的提交更加容易,且费时更少。
.当交叉询问不被认为是一种可靠的检验证人证据的方法时,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分量,明显较因对方律师缺少专家意见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时间不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抗辩予以检验口头证据的分量要更具有实质性。
但是,国际仲裁庭主要依据同期证明文件中所包含证据的这种做法的主要理由,是因为所谓“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证据的分量,而非可采纳性,而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总是被认为具有主要的分量。
当然,文件的真实性应当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可以得到证明,但是,除非有特殊的理由要求出示原件;否则,通常不必出示原始文件或经证明的副本。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当事人举证1.自认的范围和条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自认的范围,对此应理解为狭义自认,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承认。
关于自认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应比照一般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二,自认是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第三,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
2.两种由消极沉默引起的自认的问题对于由消极沉默引起的自认,《证据若干规定》中列举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对芦当事人陈述的沉默,另一种是当事人对其代理人承认的沉默。
当事人对其代理人的沉默直接导致自认的成立,当事人要承担因自认产生的一切后果;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沉默不能直接产生自认的后果,而必须在法官履行了释明权后继续沉默方可发生自认的后果。
3.不受自认规则约束的几种情况《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列举了不受自认规则约束的情况,主要是指“涉及身份关系”以及“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
实际上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不受自认规则约束的情形还应包含其他一些内容,如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他案中的自认,因属于诉讼外的自认,仍须当事人举证;《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调解和和解中的自欺欺人,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2023国开一体化专科《建设法规》形考任务四答案(西安)
1.担保的种类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保证应属于()。
A.人的担保B.物的担保C.金钱担保D.反担保正确答案: A2.下列关于“抵押”相关说法有误的一项是()。
A.抵押权是担保物权B.抵押权的成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C.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D.抵押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正确答案: B3.下列关于“留置”相关说法有误的一项是()。
A.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B.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C.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D.债权人对留置物的不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正确答案: D4.不是用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 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通常指的是()。
A.保证B.抵押C.留置D.质押正确答案: A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
A.投保人与被保险人B.投保人和受益人C.保险人和投保人D.保险人和受益人正确答案: C6.依据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
A.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B.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C.人身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D.财产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正确答案: A7.财产保险合同是指()。
A.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B.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C.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D.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8.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
A.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B.工程在工地动工之日起至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C.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至提交竣工报告之日D.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正确答案: A9.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分为()。
A.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刑事纠纷B.建设工程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C.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D.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治安纠纷正确答案: C10.建设工程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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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本文在分析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仲裁证据的种类、仲裁举证程序、质证程序及认证程序规则,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仲裁中的证据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依据法律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切客观材料。
[1]仲裁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边沁所说:“证据为正义之基础”。
[2]事实上,整个仲裁活动无非包括两种判断:其一是事实判断,其二是法律判断。
事实判断的手段是证据,法律判断则以事实判断为前提。
[3]因此,证据制度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和基础。
我国民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主要体现在仲裁法和有关仲裁规则中。
我国《仲裁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分别对仲裁证据的举证、鉴定、质证和保全作出了规定,对仲裁证据的未尽事宜,《仲裁法》同时在第15条第3 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第7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实践中,我国各仲裁机构也都参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证据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仲裁中的证据制度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有许多共通之处,例如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同样适用优势证明标准等,可以借鉴使用,但由于仲裁和诉讼又存在着诸多不同,“法院在公共领域执法,而仲裁员在私营工业领域执法”,[4]这就决定了仲裁证据制度又必然有许多源于自身的独特之处,需要引起特别的关注。
本文将在认识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对仲裁证据制度做系统阐述,并将结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建议。
一、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差异性
1.仲裁证据制度具有明显的灵活性。
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各国相关法律通常都对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显现出严格的法定性,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受到严格的限制。
反观仲裁领域,立法鲜少对仲裁庭的审查和采证做出硬性规定,其中,尤以国际商事仲裁为典型,国际商事仲裁一向缺乏成形的或可界定的证据规则,证据的提交和评估大都取决于仲裁员的“证据理念”,并依此判断当事各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合理”、“可信”。
作为一般原则, 仲裁机构, 特别是国际仲裁机构,对证据的接受和认可比法院在此方面的做法大为灵活、自由。
事实上,仲裁机构几乎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任何证据并对证据的相关性、可信性和实质性进行评估。
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仲裁员可以根据案情自由决定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
例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在1987年条例中赋予仲裁员有权去“接受或者采纳证人证言以及书面证据是否与案件相关,而不管这些证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容许性。
”因此,仲裁证据制度具有明显的灵活性,而不象诉讼证据制度那样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2.仲裁证据制度呈现出意思自治性。
仲裁权与司法权的来源不同。
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仲裁权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而司法权来源于宪法的规定。
由于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产生,必然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绝对前提,因此,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比较自由地处理案件,仲裁员也不受法定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
例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34条就规定,“在不违背当事人有权商定任何事项的前提下,仲裁庭得决定所有程序及证据事项”,证据事项包括“当事人就事实或意见的任何事项所提交的材料(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可采性、相关性或重要性是否适用严格证据规则(或其他规则),此类材料相互交换和出示的时间、方式和形式”。
因此,与法官必须遵守法定证据规则的约束不同,仲裁员对于证据事项的处理要依据当事人的授权,并在当事人未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依自己对公正价值的理解作出适当处理。
3.仲裁对效率的追求决定了其证据制度体现出开放性和快捷性。
公正是仲裁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冲突救济机制得以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所在。
[5]但是效率对于仲裁而言,具有比公正更为迫切的意义。
仲裁制度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
仲裁所解决的是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符合市场经济高效快捷的特点,必须充分体现效益意识,追求效率的提升,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生存和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因其追求效益而区别于和优于诉讼,从而在社会冲突救治体系中谋得一席之地。
[6]与之相比,诉讼则更偏重于对公正的追求,不仅寻求最大程度的实体公正,还要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及效率的实现。
仲裁制度对效率的迫切需求应当充分体现在证据制度的设计上,基于此,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都没有直接赋予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权利,而仅是赋予其要求法院协助收集证据的权利,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7条就规定了获取证据“法院协助”条款,“仲裁庭或当事一方在仲裁庭同意之下,可以请求本国之管辖法院协助获取证据。
法院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并按照其获取证据的规则执行上述请求。
”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第1050条规定“仲裁庭或经仲裁庭准许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进行仲裁庭无权进行的取证或其他司法行为”。
[7]因此,仲裁对效率的偏重决定了其证据制度具有开放性、非法定性和快捷性,这与诉讼证据制度的严格性、法定性和程序性存在本质的区别。
二、仲裁证据的种类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证据的种类作出规定,但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对于仲裁法未作出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笔者将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63 条对证据的种类划分,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诉证据规定》) 来论述仲裁证据的种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书证的特点有两个:(1)书证是用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2)书证的思想内容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的。
在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书证是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如房产证、合同书、来往信函及各种票据等。
其次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其他物品,如商标、图纸等。
《民诉证据规定》对外文书证的提交作出了规定,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的应当附中文译本,这是司法主权理念的体现,但并不完全适合仲裁理念。
仲裁中,当事人对仲裁程规则的适用具有选择权,而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部分仲裁机构已具备办理涉外案件的能力,这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没有对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把是否提交的选择权赋予仲裁庭,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考虑了仲裁庭实际办案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