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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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比较与借鉴
朱玉玲
【摘要】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在英国,经历了从早期严格限制相似事实证据的适用到2003年《刑事审判法》相似事实证据可采性标准的降低;在美国,采取了原则上排除、例外的情况下可采的模式,而其例外情况也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两国的发展轨迹既存在差异,也有共性,即其基本的发展趋势和理念是相通的: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产生危险的偏见,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不公正的审判;同时也要兼顾对被害人等利益的保护及帮助法官对事实全面了解。我国也需要构建与相关性规则密切相关的具体规则,并对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进行借鉴。%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has got continual development:In Engl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strict in early time and now the standard of 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adopted has been lowered.In American,the rule on similar fact evidence was eliminated in principle except there are some special case and it also developed from a closure to an open system.The developmental trace of two countries not only has common features,but also has some differences.The basic trend and spirit of it,however,is the same:Both the right of dependents and victims get a balanceable protection.China needs to set up the rules on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and also needs to embody the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At the same time,there is some thought on the use for reference to rule on the similar fact evidence in China.
【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2
【总页数】6页(P27-32)
【关键词】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排除;采纳
【作者】朱玉玲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似事实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旨在表明对方实施过的、与当前被指控行为具有相类似行为的证据[1]。这种相类似的行为可能表现为另一方当事人先前犯有的其他不法行为,如犯罪行为;也可能为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的某种不良嗜好或兴趣;还可能为另一方当事人先前实施的不当行为或者其他行为,等等。
如果按性质划分,可以将相似事实证据分为“有罪行为”和“不当的或错误的行为”两种证据类型[2]。还有的将相似事实证据分为其他犯罪、不法行为或其他行为等证据[3]。
相似事实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和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同,民事诉讼强调相似事实证据的证明价值,而刑事诉讼中更注重对当事人的公平对待,强调不带偏见地做出判决。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相似事实证据的证明价值相较于不带偏见地做出判决,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对相似事实证据是采纳还是排除,不仅涉及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还关涉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本文主要分析刑事
诉讼中关于被告人的相似事实证据。
一、英国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发展
在英国,由于相似事实证据是普通法判例得出的证据形式,与制定法中的品格证据有所差别。有学者认为,相似事实证据属于品格证据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有学者认为,相似事实与品格证据相互区别,是与品格证据平行的证据形式,并将两者一同归入倾向性证据[4]。笔者认为,不论相似事实证据与品格证据的相互关系如何,相似事实证据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价值。
英国相似事实证据及其规则的发展,早期主要通过普通法的判例加以规定,直到《2003年刑事审判法》颁布并施行后,相似事实证据规则受到了影响和挑战[5]。
(一)早期英国普通法中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
早期英国制定法对相似事实证据规定得较少而且分散,并没有形成系统和普遍的证据规则,主要是在普通法中通过判例确立起完善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这一规则在英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发挥作用。根据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相似事实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应当被排除;只有在与本案的某一争议事实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并且其证明价值高于其负面影响时,相似事实证据才可以被采纳。
1.原则上相似事实证据不具有可采性而被排除的理由
(1)相似事实证据缺乏与待证争议事实相关性或相关性微弱。根据关联性规则,如果相似事实证据与待证争议事实(被告人当前被指控的行为)没有关联性,自然应当予以排除。
人们之所以会认为相似事实证据与待证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心理学基础:人具有按其品格特征行事的倾向,即一个人做事时有以一种特殊方式而行为的趋向性,这种趋向性是一个人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或者稳定的行为方式。例如,被告人曾经实施的某一相似行为(包括先前的定罪记录或未被定罪的不良行
为),而实施某一行为(如偷盗行为)已经成为他的习惯或者成为他的稳定的行为模式(嗜好),进而可认定被告人有可能为此次被控行为的实施者。如果以此心理学为基础,必然得出具有相关性的结论。但是,以这样的相关性作为可采性的依据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裁判,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一般情况下,类似事实证据因与证明争执中的事实无关联性而被排除[6]。
(2)采纳相似事实证据有可能使裁判者产生偏见的危险。之所以要排除相似事实证据还可能是基于价值上的考察,因为如果采纳相似事实证据,先前的不当行为可能会让事实裁判者的注意力离开目前的指控罪行,而且从先前的不当行为中所产生的反感可能会引导裁判者形成对被告人的不良印象,进而朝着不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解决。尽管案外的相似行为证据并不直接体现被告人的品格或行为模式,但是这些不端前科、不当的行为等却会给裁判者留下被告人品行恶劣的印象。那么在审理案件时,事实裁判者普遍会先入为主,从而有导致事实裁判者产生偏见的危险,不利于做出公平的判决。
(3)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形式的相似事实证据,它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宁可漏判,不可使无辜者受惩罚”的司法理念[5]。英国传统上是一个主张正当程序和人权保护的国家,在其证据发展史上形成了一系列证据规则来规范证据的使用,规范诉讼程序,从而实现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英国普通法以判例为基础形成的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也不例外。因此,原则上排除相似事实证据,是为了严格对正当程序的适用,更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维护。
2.相似事实证据允许被采纳所需要符合的条件
当然,相似事实证据也不是一概不具有可采性而统统排除,在英国普通法上以判例为基础还形成了一些排除的例外,即某些情形下并不排除相似事实证据,而允许采纳相似事实证据,当然这种对相似事实证据的采纳有着严格的要求。相似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