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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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6)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12)第四章日常防火 (24)第五章灭火救灾 (27)第六章火区管理 (3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完整版本]

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完整版本]

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完整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通常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打点……………………………………………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与国家的安适出产目标,当真实行《煤矿安适规程》,本着"防备为主"与"综合管理"的原则,联络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诲,特拟定本《矿井防灭火类型》(上称《类型》)。

第2条本《类型》合用于世界国营的出产、基建与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与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上有伤害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类型》的贯彻实行在矿务局领域内由局长负周全率领责任,局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在矿井领域内由矿长负周全率领责任,矿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局、矿及其上属有关部门分工认真。

1. 透风部门认真自燃火灾的防备与矿井火灾的措置赏罚赏罚。

2. 机电部门认真电气火灾与机器火灾的防备。

3. 地测、打算与出产部门认真地质、丈量、启示、开采计划与出产工艺方面防备自燃火灾与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认真产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事项僻静时配合透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防备措置赏罚赏罚与防火搜检事项。

5. 安监部门认真监督搜查本《类型》的严厉实行情形与通常的井上明火管制。

6. 提供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所需原料、配置的提供。

7. 财务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事项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者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上火灾,统称之矿井火灾情况。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上结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年夜情况:1.造成职员伤亡。

2.造成代价1万元的物质(包孕资本)丧失踪。

3.造成出产间断8小时下列。

4.造成封闭事项面或者采区冻结煤量。

凡产生矿井火灾情况,均须举做情况统计与剖析,并按规定向下级呈文情况呈报。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矿井防火设施:矿井应设置合适的防火间隔墙、隔热板等防火设施,以防止火势的蔓延。

2. 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作,确保矿井空气流通,防止火焰和烟雾积聚。

3. 矿井电气设备:矿井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4. 矿井的可燃物管理:矿井内的可燃物应储存和管理有序,避免火源和可燃物接触引发火灾。

5. 矿井灭火设备: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和灭火系统,以便及时扑灭火灾。

6. 矿井灭火组织与指挥:矿井应建立健全的灭火组织与指挥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火灾应急处置的迅速和有效。

7. 矿井灭火演练:矿井应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灭火工作的准确和安全。

8. 矿井防火宣传教育:矿井应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增强防火意识的培养。

需要注意的是,矿井防灭火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所差异,具体规定需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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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word版本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word版本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范围、使用通则、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管理和防灭火效果的检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火灾防治。

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technology on prevention and extingush of mine fire by fire seal):以建筑密闭为主要封闭措施,将井下需要防火或灭火的区域进行封闭后断绝其氧气来源,防止火灾发生或阻止火灾持续与蔓延,达到防火或灭火的目的。

注:封闭措施指封堵漏风的措施。

包括建筑各种密闭、建立隔绝带、留隔离煤柱、堵塞各种裂隙和空隙、形成采空区压实带、人工假顶及水封等。

建立密闭是最常用的封闭措施。

2.2 密闭(名词) (air stopping):建筑在矿井生产区与欲封闭区之间的连通巷道中,用于切断连通巷道中的空气流动,同时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构筑物。

2.3 密闭(动词)(seal):建筑密闭的行为。

2.4 封闭区sealed area:矿井中用封闭措施隔离的区域。

2.5 火区sealed area of fire:矿井中发生火灾时被封闭的火灾区域。

2.6 漏风通道passageway of air leakage:漏风流经或可能流经的道路。

2.7 危险漏风dangerous air leakage:能为井下煤炭自燃或火灾蔓延提供足够氧气的漏风。

3、总则3.1 密闭的分类与命名3.1.1 按墙体倾角分3.1.1.1 垂直密闭:墙体垂直布置,用于水平巷道和倾角小于等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体自重主要由基础支承。

3.1.1.2 倾斜密闭:墙体垂直于巷道轴线,用于倾角大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基表现为基座形式,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底板一侧受有侧压。

3.1.1.3 水平密闭:墙体水平布置,用于垂直巷道中,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基座四周均受有侧压。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三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三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火灾防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控体系,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科学的预防措施、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履行矿井火灾防控的主体责任,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矿上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到火灾防控工作无差别、零容忍。

第六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二章火灾防控组织与责任第七条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火灾防控部门,负责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矿井负责人应当确保火灾防控部门的合理运作,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火灾防控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火灾防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防火检查;(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和培训;(四)组织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督促矿井员工遵守火灾防控规章制度。

第十条矿井负责人应当明确火灾防控组织的责任分工,确保各相关岗位的职责明确、任务清晰。

第十一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火灾防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定期对火灾防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完善防控措施。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与防火检查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火灾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

第十四条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包括对矿井各部位、设施、设备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保持定期性和针对性,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的防火检查。

第十七条防火检查应当包括矿井各部位、设施、设备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四章防火宣传与培训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防火宣传和培训,提高矿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防火宣传应当广泛开展,包括宣传资料的发布、宣讲会的召开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矿井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防火培训,确保各员工具备基本的防火知识和技能。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是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份简要的矿井防灭火规范,仅供参考:一、一般原则1. 矿井应设立专职消防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2. 矿井应配置完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矿井应建立健全的防灭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4. 矿井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灭火演练,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消防设备和器材1. 矿井应配备消防水池、消防泵、灭火器、砂桶等消防设备,并设置明显标识和指示灯。

2. 消防设备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可靠性和灵敏度。

3. 矿井应配备自动报警系统,及时监测火灾隐患并报警。

三、防灭火管理1. 矿井应制定详细的防火计划,明确职责和措施。

2. 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火巡查人员,对火灾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消除。

3. 矿井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4. 矿井应定期组织全员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四、火灾应急处置1.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报警系统,并按照预定程序进行疏散和撤离。

2. 矿井应设立明确的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并定期进行演练。

3. 矿井应组织专门队伍进行火灾扑灭和救援,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

4. 矿井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提前确定隐患区域的抢险措施和责任人。

五、消防宣传和教育1. 矿井应加强消防宣传,定期组织防灭火知识培训和演练。

2. 矿井应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档案,记录和评估职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3. 矿井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如电子屏、海报、内部刊物等。

以上仅是一份简要的矿井防灭火规范,实际的规范内容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

同时,防灭火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和重视,只有做好预防工作和应急处置,才能真正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

煤矿矿井防灭火技术规范

矿井放灭火妙技类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一般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打点……………………………………………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适出产目标,当真实行《煤矿安适规程》,本着"防备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联络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导,特拟定本《矿井防灭火类型》(上称《类型》)。

第2条本《类型》合用于世界国营的出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上有损害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类型》的贯彻实行在矿务局领域内由局长负周全率领责任,局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在矿井领域内由矿长负周全率领责任,矿总工程师负妙技率领责任;局、矿及其上属有关部门分工认真。

1. 透风部门认真自燃火灾的防备和矿井火灾的措置赏罚赏罚。

2. 机电部门认真电气火灾和机器火灾的防备。

3. 地测、打算和出产部门认真地质、丈量、启发、开采打算和出产工艺方面防备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抢救队认真产生火灾时的灭火抢救事项偏僻时配合透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防备措置赏罚赏罚和防火搜检事项。

5. 安监部门认真监督搜查本《类型》的严厉实行情形和一般的井上明火管制。

6. 提供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所需原料、配置的提供。

7. 财务部门认真矿井防灭火事项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上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情况。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上结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年夜情况:1.造成职员伤亡。

2.造成代价1万元的物质(包孕资本)丧失踪。

3.造成出产间断8小时以下。

4.造成封闭事项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产生矿井火灾情况,均须举做情况统计与剖析,并按规定向下级呈文情况呈报。

2024年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4年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4年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防灭火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井下设施的完好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作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生产井、探矿井、煤矿井等各类井下作业单位。

第三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井下作业安全。

第四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当与井下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形成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并通过实施措施,保证防灭火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设立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消防安全人员。

第八条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灭火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连续性。

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的防灭火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参加相关培训,确保能够独立开展防灭火工作。

第十条井下防灭火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升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水平,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井下消防设施和装备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井下消防设施和装备应当满足井下作业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防火卷帘、喷水系统、消防器材等。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呼吸器等,并做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并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逃生通道标志,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和避难。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和逃生设施,提高从业人员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矿井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矿井火灾的防控能力和灭火救援能力。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加强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规范化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科学规划,全面预防。

对矿井的开采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设防火设备和灭火器材。

(三)责任明确,属地管理。

明确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责任主体,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和督查。

(四)灭火与逃生并重。

灭火工作与矿工的安全逃生工作同等重要,要加强安全逃生设施建设和培训。

第二章矿井防火设施建设第四条矿井防火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隔离带,防火卷帘门等。

第五条矿井防火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防火抗火能力。

(二)合理布设,覆盖重要区域和通道。

(三)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矿井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清洁,涂刷防火涂料,修复损坏设施等。

第七条矿井防火设施的管理要求:(一)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记录和台账,定期巡查设备状态。

(三)设立应急通道,保证设施运行。

第三章矿井火灾预防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预防制度,包括:(一)火灾预防组织机构建设。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三)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九条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火灾风险评估,科学合理选择防火措施。

(二)严格控制矿井火源,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三)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员工火灾预防意识。

第四章矿井火灾应急措施第十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矿井火灾应急预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报警和启动应急系统的流程。

(二)火灾事故现场组织和应急指挥。

矿井防灭火规范57940精编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57940精编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最新资料推荐…………………………………………………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3)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8)第四章日常防火 (19)第五章灭火救灾 (22)第六章火区管理 (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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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第四章日常防火...................................................................................................... 第五章灭火救灾...................................................................................................... 第六章火区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1. 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 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

3. 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4. 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9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1.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1.一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

2.二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

3.三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

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

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

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

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14条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

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第20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

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表1发火地点发火日期火灾区域自然概况采掘情况顶板情况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火灾处理经过火灾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亡名封闭工作面个数影响生产时间时伤名设备损失台冻结煤量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火灾原因及教训火灾区有关情况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今后措施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24条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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