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更新2021年两高司法解释
2021年3月1日起开设赌场罪量刑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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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1⽇起开设赌场罪量刑的新变化2020年12⽉26⽇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本修正案的第三⼗六规定(2021年3⽉1⽇起施⾏):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组织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本条已经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两次修改。
第⼀次是,根据2006年6⽉29⽇第⼗届全国⼈民代表⼤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次修改,修改的内容⾃2006年6⽉29⽇起施⾏。
原1997年刑法第303条条⽂是:“以营利为⽬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的第303条条⽂是:“以营利为⽬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次是,2020年12⽉26⽇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次修改,修改的内容⾃2021年3⽉1⽇起施⾏。
从以上修改内容可以发现,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更重了。
⼀般情节的开设赌场,量刑从三年以下改为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从三年以上⼗年以下,改为五年以上⼗年以下。
刑法修正案(⼗⼀)第303条调整情况,说明了刑法修正案(⼗⼀)体现了对开设赌场犯罪刑事处罚⼒度的加⼤。
同时,最⾼院相关负责⼈,也多次表⽰:⼈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在全⾯把握犯罪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准确认定开设赌场犯罪,从严从快惩处开设赌场犯罪。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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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新增)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修改 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原来是“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原来还有“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原来是“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处 三年以上十年(原来是七年,此次修订提高了)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原来对单位没有 罚金)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修改为: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来是销售金额的50% 以上2倍以下)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原来规定在下面 的200条,现在单独拿出来)
刑法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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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我国现行《刑法》是()A:1968年刑法B:1997年刑法C:1935年刑法D:1979年刑法答案:B2.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的规定,判决甲犯抢夺国有档案罪。
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属于()。
A:目的解释B:文理解释C:司法解释D:扩大解释答案:D3.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A: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B: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C: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D: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答案:B4.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A:立法解释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狭义刑法答案:B5.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B: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C: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D: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答案:B6.刑法的法律属性有()A:调整对象的广泛性B:调整方式的强制性C:谦抑性D:调整手段的严厉性答案:ABCD第二章测试1.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
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A:属地原则B:普遍管辖原则C:保护原则D:属人原则答案:A2.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应当具备()。
A:犯罪人为中国人B: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C:犯罪地不在我国领域D:犯有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答案:ABCD3.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应当具备()条件。
A:犯罪人犯罪后进入我国领域B:犯罪人所犯罪行属于侵犯了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C:犯罪地不在我国领域内D:犯罪人不是我国公民E:犯罪人所犯之罪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答案:ABCDE4.《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罪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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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就新增条款的立法目的而言,主要是针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未积极履行应有 职责的情形,此种行为类型与“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的行为明显相异; 三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不意味着只能适用前款的罪名,存在另行确定罪名 的先例,例如,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另行确定罪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另行确定罪名“违法运 用资金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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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 销售、提供劣药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原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 售劣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 第二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第六条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药品使用单位的人 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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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为突出该类行为的暴力性,建议本条罪名确 定为“暴力袭警罪”;也有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单设罪名,可以继续适用“妨害公务 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袭警罪”。主要考虑: (1)按照罪名确定的惯例,单独刑罚配置的条款,一般宜单独确定罪名。(2) “袭警”本身就含有暴力之意,且近年来在讨论增设该罪的过程中,各方普遍使用 “袭警罪”的表述,已有广泛社会共识且更为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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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条规定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又不同于JY幼女中幼女的性 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而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作出区分,体现其特殊主体身 份,“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更为准确,也能够与传统意义的“强奸罪”严格 区别。 (3)本条规定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 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际上是负有特定照护职责的人员。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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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作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刘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20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量刑程序意见》共28条,是关于规范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与量刑建议的程序性规定。
1.关于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二条主要是规范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移送工作。
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前提,为转变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倾向,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是关于财产刑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刑适用的重视还不够,往往注重对犯罪构成证据的收集取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这为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判决造成了障碍。
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这就要求重视对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
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提出。
考虑到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往往难度较大、历时较久,检察机关的手段有限、办案期限较短,由侦查机关调查更为合适,因此该款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审查并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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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内容精要通过:12⽉26⽇⼗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施⾏:2021年3⽉1⽇起内容精要:●12⾄14周岁未成年⼈⼊罪(《刑法》第17条)条件(须同时具备):1、涉及罪名:故意杀⼈、故意伤害罪。
2、危害结果: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综合评价:情节恶劣。
4、法定程序:经最⾼⼈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扰公共交通⼯具正常⾏驶⼊罪(《刑法》第133条)要点:1、场合:正在⾏驶的公共交通⼯具。
2、⾏为:对驾驶员使⽤暴⼒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3、危害:⼲扰公共交通⼯具正常⾏驶,危及公共安全的4、量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5、同罪: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互殴或者殴打他⼈。
6、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危害安全⽣产⼊罪(《刑法》第134条)要点:1、⾏为: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种情形)。
2、危害:具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3、量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加⼤制售假药、劣药犯罪打击⼒度(《刑法》141、142条)1、完善⽣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新增:药品使⽤单位的⼈员明知是假药、劣药⽽提供给他⼈使⽤的情形。
2、危害药品安全⼊罪要点:①⾏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4种情形)。
②危害:⾜以严重危害⼈体健康或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③量刑:危险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实害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④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完善欺诈发⾏股票、债券罪(《刑法》160条)1、新增法定刑幅度数额特别巨⼤、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原最⾼刑期⾄多五年有期徒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罪。
3、修改罚⾦⽐例⾮法募集资⾦⾦额的20%以上1倍以下(原为1%-5%)。
2021年3月1日起这些新规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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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起这些新规正式施行三月起一批法案和新规将正式实施,来看看它们将对我们产生如何影响。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新增多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新罪名确定。
02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0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老师可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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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7.25•【分类】司法数据正文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部署,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在稳进中落实,在落实中提升,在提升中增效,凝心聚力,奋力拼搏,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主要办案数据呈现以下特点:一、刑事检察平稳发展,办案数量增加,质量提升(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
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49045人,同比上升59.4%;不捕176776人,同比上升1.4倍,不捕率28.4%,同比增加7.5个百分点。
共决定起诉796037人,同比上升18.2%;决定不起诉133868人,同比上升34.8%,不起诉率14.4%,同比增加1.6个百分点。
从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173941人,同比上升54.6%;排在第二位的是盗窃罪97366人,同比上升15.8%;排在第三位的是诈骗罪51997人,同比下降10.5%;排在第四位的是开设赌场罪40217人,同比上升42.4%;排在第五位的是故意伤害罪40025人,同比上升11.8%。
从新罪名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7个罪名中,已提起公诉2085人。
其中人数较多的罪名有,袭警罪1444人,催收非法债务罪307人,高空抛物罪108人,危险作业罪99人,妨害安全驾驶罪88人。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
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579870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516336人,占提出总数的89%,同比增加27个百分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afc0540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de.png)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务问题研究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2年第04期摘要:随着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持续推进,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性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行为方式、野生动物入刑数量标准、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等司法实践问题日益凸显。
可以通过适当降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保护标准、优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定、改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依托客观证据合理推断主观认识等措施增强法律适用,有效解决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适用中的难题。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人工饲养认识错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离不开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于2020年2月颁布,严格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收紧了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打击政策,同时,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上刑法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大量的野生动物被人工饲养繁殖,由此引发了一些司法实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适用中予以解决。
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范及相关犯罪概况(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规范我国建立的是由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二元保护体系,并辅之以一系列配套法规。
1979 年刑法规定了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开始将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刑法保护范围;1988年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此基础上,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多个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完善了二元保护体系。
1997年刑法在保留1979年刑法原有罪名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体现了我国对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
此后,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相继出台,陆续完善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立体全面的规范指引。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341条罪名更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增加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等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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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逢查必考抽考试卷满分:100分及格:80分得分: _______1.请按照要求在试卷上密封线内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工作单位及工种。
2.所有试题均在试卷上直接作答,要求字迹清晰,应使用蓝色、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作答,铅笔作答无效;3.考试结束后,请勿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选项填入括号内。
每题2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 D )起实施。
A. 2021年1月1日 B 2021年2月1日C. 2020年12月31日 D 2021年3月1日2、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B)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一年以下B.三年以下C.三年以上D.五年以下3、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新增罪名是( B)A.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B.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罪C.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情节特别恶劣的,处(D )有期徒刑。
A.三年以下B.五年以下C.五年以上D.三年以上七年以下5、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事犯罪罪名是(A)。
A.重大责任事故罪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C.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罪D.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是(C)。
A.重大责任事故罪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C.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罪D.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7、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A)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的修改——兼论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本质回归
![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的修改——兼论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本质回归](https://img.taocdn.com/s3/m/8ecfb433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96.png)
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的修改——兼论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本质回归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的修改兼论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强奸罪认定标准的本质回归赵拥军*【内容摘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相关性侵案例案件的处理,明显存在完全依赖于司法鉴定意见而脱离强奸罪的认定本质要求的缺陷。
在性防卫能力削弱的司法鉴定意见情形下,强奸罪的认定应当回归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进而侵害或者威胁了其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使这一标准上来。
妥当的思路应当是:在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这一本质标准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便可以围绕该本质标准分层次有维度地进行,即以妇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进行直接判断;以是否基于对自身性权利具有完整认知情况下的同意进行刑法判断;以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性防卫能力削弱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性自主决定权2〇2〇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十一)》第27条增设一条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罪®作为《刑法》第236条之一,6卩“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认为,若该女性同意与特殊职责人员发生性关系的,以该条论处;若其不同意的,则按照该条第2款规定,多数以强奸罪追究特殊职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可以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该条规定,对处于特殊职责人员监护、看护等职责下的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及其背后的身心健康而言,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已经尘埃落定,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特殊身体状况的女 性,以及更加规范性侵犯罪的司法认定,今后的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应考虑再增加一款,作为第236条之一的第3款,g|T明知女性是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或者经鉴定该女性为无性防卫能力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论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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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 认,其 适 用 以 客 观 上 存 在 牵 连 关 系、
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 280 条之二第 3 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
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乃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表征。④ 其二,对于新增的第 142
条之一第 2 款,当“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 规 定 之 罪”时(如 生 产、销 售 的 药 品
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同时又系 假 药 或 劣 药 的 场 合),该 款 规 定 系 第 142 条 之 一 之 罪 与 第 141 条、第
学明确,之所以最后作出如此修订,大概是为了维护“有前款行为,同时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条 款 的 表 述
的统一性。可问题是,这里针对的状况(补充/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并不同于其他规定从一重处断条款
的状况(想象竞合、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牵连犯)。因此,笔者认为,这 个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是“假 性”的,
性、前置性罪名的增设,必将导致从一重处断条款的同步跟进。如此以往,从一重处断条款“立法肥大
症”的后果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避免“立法肥大症”,可以考虑对从一重处断竞合条款进行评估、整
合、删减,将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予 以 总 则 化 改 造。③ 纵 观 我 国《刑 法》中 19 处 从 一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 修 正,主 旋 律 是 刑 事 法 网 的 扩 张
和重刑化发展,可以说是积极刑法 立 法 观 的 完 美 体 现,或 许 将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立 法“活 性 化”、① 真 正 进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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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_I3BI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1期《刑法修正案(十一)》若干规定的解读与反思【主题导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既有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也有适应国内外形势 变化和法律衔接的需要,同时还有回应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的需求。
也正是因为其中一些条款是为回应 部分社会热点事件的需求而修订,所以在征求意见与审议过程中均引发了激辩与热议。
虽然“法律不是 嘲笑的对象”,我们本不应再对已经生效的修正案进行过多的指摘与评判,但为促进司法的准确与统一,同时也为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进步与完善,仍有必要对修正案的若干规定进行解读与反思。
一个完整的刑法条文应当包含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但我国刑法立法较为特殊,在制定条文时仅设 置了罪状和法定刑,罪名则在立法之后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
这不免是“不免是立法技术上的 遗憾”。
因为,“罪名的明确化亦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不仅要公布条文的表述,阐明 拟修改的罪状与法定刑的内容;也要公布拟增加的罪名,进一步凝练立法原意以便学习、适用。
这比由 ‘两高’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法定罪名的方式更直接、更权威、乃至合法”。
尽管如此,鉴于修正案的顺利 通过以及即将全面实施,孙道萃教授及时、准确地对新增设或修订的16个罪刑条文所涉及的罪名问题 作出了学理分析与回答,拟定了 16个罪名,既可以供“两高”确定罪名时参考使用,也可以凸显立法原意 与机理进而指导司法实践。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反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的呼声也由此愈发强烈。
为回应呼声与要求,本次修正案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对此调整,刘宪权 教授等指出,修正案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既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也不能实现刑法解释学的体系自洽,更不契合我国不具备责任能 力实质判断条件的现实状况。
因此,我们仍然应当支持我国维持原有的“一刀切”形式规定最低刑事责 任年龄,排除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个案实质判断。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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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4(3):87-92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著作权犯罪规定的修改与完善赵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对其构成要件要素和法定刑配置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仍存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对罚金刑和资格刑重视不够等问题,需要从明确罪名选择适用规则、调整法定刑、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运用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实现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著作品罪[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922(2021)03-0087-06[DOI]10.13322/ki.fjsk.2021.03.011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已正式公布。
本次修改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以来的第11次修改,历经3次草案审议。
2020年6月28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和2020年10月13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均未涉及著作权犯罪条文的修改,而2020年12月22日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从一审稿的30处修改增加到48处修改,其中包括对规定著作权犯罪的《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著作品罪的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刑法》有关著作权犯罪的规定相应地进行修改是及时且必要的,尤其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下,合理运用刑法保护著作权,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了新的要求茁。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评析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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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 次审议,并于 7 月 3 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时间赞同者与批评者各持 己见,引发了包括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10 月 13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 10 月 21 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二审稿)》, 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二审稿)》虽然作出了一些调整以回应社会公众的意见,但并未完全消解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内在逻辑困境,还需进一步完善。12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上修订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罪状和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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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评析及司法适用
这种尝试受到来自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多方质疑,在立法模式、入罪门槛、具体行为方式以及区分滥用职权 型和玩忽职守型等方面引发诸多讨论。
1. 关于立法模式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基于明确性的不同,分别存在“概括”“列举”“概括 + 列举”的行为立法模式。 原食品监管渎职罪采用“概括”的行为立法模式,“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与《刑法》第 397 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一致。《草案(一审稿)》则采取 “列举”的行为立法模式,细化为五种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立法说明中指出,修改食品 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⑥对此, 赞同者认为,《草案(一审稿)》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较好地实现了《刑法》与《食品安全法》《药 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衔接,及时地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⑦而持否定 意见的学者则认为,“列举”行为立法模式要件规定过于明确,有悖于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并不可取,而且 没有兜底条款,不利于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行为的惩治。⑧ 2. 关于入罪门槛 原食品监管渎职罪要求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入罪“门槛 高”,并且因果关系证明存在现实困难,使得其在实践中几乎处于“休眠”状态。针对原食品监管渎职罪入 罪“门槛高”和因果关系证明难的问题,《草案(一审稿)》取消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结果要件,仅在 第 1、第 4 项中规定“情节严重”,其它 3 项都没有情节或后果的要求。对此,有学者批评指出,《草案(一审 稿)》在无情节严重或导致重大损失的要件要求的情况下,将该行为直接入刑,虽然有利于加大对食药监领 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却既有悖渎职类犯罪的立法逻辑,也有违罪责罚相当原则,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⑨ 还有学者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分析指出,《草案(一审稿)》的规定在行政不法要件与刑法构罪要件上高度近 似重叠,删除危害后果的构成要素,势必使得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更加模糊,进而导 致司法适用困境。⑩ 3. 关于具体行为方式 《草案(一审稿)》采用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为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五种行为模式,有利 于及时查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保障食品安全。⑪但对于这五种行为模式的规定,同样引发了学界和实务 部门的广泛争议。 这五种具体行为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既有重叠部分,又有不一致之处。⑫对于不一 致之处,刑法可否依其独立于前置法的评判价值,从而肯定其刑事处罚的正当性?如行为方式第 1 项中
《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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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评析作者:黄鑫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5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
作为对社会现状及公众呼声的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旨在有效地惩治与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纠正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在特别程序规定上的逻辑性错误,但具体犯罪类别设置过于保守,情节犯的限制条件也显得冗余。
解决的方案,一方面,将检察机关的核准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并对应地将应负刑事责任改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行使核准权的主体由检察机关变更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64-03《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1]指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持续下降后,某一阶段趋于稳定,现已呈现逐年增加的情况。
需要警惕的是,这其中的数据还不包括因未达到原刑法规定的最低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低龄未成年人。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引起社会舆论哗然:2018年底,湖南沅江—12岁男孩将母亲杀害;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将某10岁女童强奸未遂后杀害抛尸;2020年4月,仅半年不到的时间,类似的案情又在安徽郎溪发生。
这充分说明,眼下有限度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和紧迫的。
为此,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了新规:“已滿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立法者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也做了诸多严格的限制,力争充分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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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指引。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跟上,2020年底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正案是在立法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它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要求,对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实践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规范调整。
全文共48个条文,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近年来,一些突发重大案件引发全社会热议,需要刑法及时作出反应。
比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和权益保护作出了全新规定,在总则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分则中对性侵、猥亵儿童犯罪作了修改;又如,健全了冒名顶替接受高等教育、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犯罪的规定。
二是进一步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在民事、经济、行政等领域的立法节奏,这些法律规定了大量“合法”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出于保障社会秩序的需要,把其中一些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此次《修正案》与相关部门法相衔接,严密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保护。
比如,与民法典相衔接,增设了高空抛物、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等犯罪;又如,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部门法相协调,对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构建更加完备的社会秩序法律保护体系。
三是进一步体现了刑事法律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同步。
立法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犯罪及时回应,比如,明确将基因编辑和兴奋剂违规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同时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方面,《修正案》48个条文中有10个条文涉及相关金融犯罪的修改,比如,细化了对证券犯罪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的刑罚结构作出相应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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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