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解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分为资格认定、资格取消、资格年度审验管理.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节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也包括符合规定的个体经营者.第五条财政部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三)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其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为工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为商贸企业.本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相关背景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
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
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所谓一般纳税人,即是当某个企业或企业性单位每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分与国家税务总局所共同制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规范标准之时,便被赋予此种身份。
首先,让我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方面的信息:一,关于一般的认定标准而言,即为: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年应税销售额高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设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基准标准后,则应向其所属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申请获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证。
这些具体包括: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别解释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只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至于那些主要从事货物批发及零售业务的企业,它们只需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就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另外一个需要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是这样的: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者他们的业务主要集中于该领域,那么只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方可成为一般纳税人;2.如果是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同样需要转换成一般纳税人;3.若属于其他行业,只要他们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也须转变成一般纳税人。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想要成为一名一般纳税人,须满足如下各项条件:(1)拥有稳定且合适的生产和经营场地;(2)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相应的账簿,同时能够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对企业进行核算,并能够准确地提供税务所需的相关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RR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RR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第五条(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2.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二讲增值税》
(2)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A、不办理范围: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B、报送申请--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
请。 C、受理批准---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 20日内批准
完毕,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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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应税额未超标准及新开业的资格认定程序 A、报送申请、提供资料
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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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有关规定
(1)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 开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 照增值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 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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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单位 2、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 (二)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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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经营规模标准 2、会计核算标准 3、固定场所标准
2、间接计算法 ●间接加法是将各增值项目分别乘以适用税
率,再相加求得应纳增值税额。 ●间接减法是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
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其差额即为应纳税额。 ●我国实行购进扣税法或发票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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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的优点
增值税作为差额流转税,是对V+M征税;而全额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目
CONTENCT
录
• 引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
法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 政策影响与实施 • 常见问题与解税收公平
通过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确保税收公 平,避免税收漏洞。
简化税收征管
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降低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一般纳税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 理,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开具税务发票
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确保发 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04
政策影响与实施
对企业的影响
税务合规成本增加
企业需要适应新的资格认定标准,确保符合 条件,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
经营效率提升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 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率。
保障纳税人权益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纳税人 的合法权益。
政策概述
定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 进口货物,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单位 。
管理办法
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执法风险降低
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有助于降低税务机 关的执法风险。
政策宣传与培训需求增加
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企业和税务人员 的政策宣传和培训,确保政策顺利实 施。
实施建议
完善资格认定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资格认 定标准,确保公平合理。
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0-12-07【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受理和认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级国家税务机关或者同级别的税务机关(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四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第五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除了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员,相信大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都还不是很清楚。
然而,在生活中,我们需要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在为生产经营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能增长自己的见识。
加之2016年我国实施了营改增试点的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也有一定变化,我们需要不断的了解、学习。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指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认定标准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予认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
答:最晚期限是7月份申报期结束后四十个工作日内。
16、现在新成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有销售额的限制吗?
答:没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答:不需要。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而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12、现在有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人辅导期管理,那么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销售额都包括哪些销售额?
答: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三、辅导期管理
• 一是实行“先比对、后低扣” • 二是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小 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 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 营情况重新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 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 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份
四、认定程序
• (二)未达标企业及新开业企业认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 • 该部分企业认定工作流程与过去基本一致:
区局审批 企业申请
提供资料
办税大厅
审核查验
五、认定程序
• 实地查验的内容: • 1、核对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和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会计人员的从业资 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查看经营场地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核实实际 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登记经营地址是否相符。 • 3、查看纳税人是否设置有总账、日记账、明细账 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能否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填制 会计凭证、登记账簿。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三月二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一、认定范围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 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的(含个体工商户,达标收入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包括跨年度收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7.30•【字号】赣国税发[2001]190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1]190号2001年7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财务核算健全标准是指:(一)企业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二)企业在银行开设有专门结算帐户;(三)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五)能够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设立相关明细帐,具备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能力;(六)具备专人、专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第五条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不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第六条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三)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四)个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1-5-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3、“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二是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这三个条件之间是并列关系,即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辅导期纳税人,只要其中任何一个不符合,就可以不经过辅导期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重】新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17年11月30日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选择由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7年12月29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向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期内累计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审计和补充销售额、纳税评估和调整销售额。
对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抵扣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应当按照抵扣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不定期销售无形资产和转让房地产,不计入当年应税行为的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纳税信息准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健全会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的能力。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如下:(1)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资料,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二)纳税人的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登记;(三)纳税人申报的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