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的基本功——律师应当如何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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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遵循本规范.第三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七条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原告的委托,应当在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但已代理该案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委托人已有约定的除外;二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被告或第三人知道或者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三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律师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范围;或者在诉讼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授权执行代理事项;五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七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应当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八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九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十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一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委托的;二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三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第十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如下事项: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物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二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5、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8、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第十三条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第十四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符合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二节结案第十七条律师在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第十八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案,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第二十条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第三章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明.第二十二条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第二十四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第二十五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二十六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第二十七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二节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第二十九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可以记录并制作谈话笔录.第三十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其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一条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第三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第三十五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应取得证人的同意.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七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十八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五节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九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第六节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条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律师可以异地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一条委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并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异地委托后,应立即指派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将调查的结果告知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第七节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三条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四十四条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应当参加.第四十五条需要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的,律师应当依授权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勘验申请.第八节证据保全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四十七条律师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九节证据的审查和整理第四十八条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证据的来源;二证据的形成和制作;三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四证据的种类;五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六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七证据间的关系;八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九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十一证据的证明力.第四十九条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士.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证明事项、证明目的等.第五十条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第四章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第五十一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应分析利弊,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和审查;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二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三有无协议管辖条款及其效力;四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五是否属子特殊地域管辖.第五十二条审查诉讼时效时,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如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律师在向其讲明可能不利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能排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法律障碍时,律师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终止委托.当事人仍坚持诉讼的,律师在向其讲明预测的诉讼结果后,可继续代理.被告代理律师对于管辖不合法和对方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和提出抗辩.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五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诉状.诉状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简要阐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应同时提交支持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及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提交法院的证据包括证明双方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和原告权利受到侵犯6b证据.律师向法院提交诉状后,如法院初步审查认为立案尚需补交有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及时补交.在接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后,律师应通知当事人及时交纳诉讼费.在接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提起上诉.第五十四条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接受被告委托后,律师应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查阅以下事项: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原告起诉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相互之间有无矛盾;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律师根据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答辩状应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事实,提出明确的主张并阐明相应的理由.提交答辩状同时,若有必要,律师可提交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律师经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告知被告,并可根据被告的请求在答辩期间内代其提出管辖异议.一旦提出管辖异议,就不应再进行答辩.如果被告有反诉请求和理由,律师可代其书写反诉状.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反诉的有关规定.提交反诉状时,应同时提出支持反诉请求的基本证据.第五十五条律师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应代其撰写具有民事诉状性质的书面文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阐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第五十六条律师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人,应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提出明确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与利益相关的一方当事人密切配合,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律师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应被追力口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据有关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三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的律师代理第五十七条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反诉原告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第五十八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第六十条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六十一条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六是否申请复议.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界议.第四节出庭准备第六十三条整理和提交证据一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三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四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五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六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第六十四条律师可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并依据法院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第六十五条在开庭前,律师应将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第六十六条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第六十七条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第六十八条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第六十九条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第七十条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第七十一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第五节参与法庭调查第七十二条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人人法庭指挥.第七十三条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第七十四条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第七十六条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第七十七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第七十八条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律师阅卷的一般方法

律师阅卷的一般方法

律师阅卷的一般方法
律师阅卷的一般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了解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律师应该在开始阅卷前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焦点,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关键问题。

2. 熟悉法律法规:律师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条文、判例以及指导性文件等,从而能够判断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解释。

3. 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律师应该仔细查看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等,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法律分析和辩论做准备。

4. 对案件进行分析与辩论: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辩论,思考案件的关键问题、证据质量、法律适用等,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辩护观点。

5. 提出策略建议: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阅卷分析结果,提出具体的策略建议,为实现客户利益提供指导。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作者:张友明,转自:金牙大状公号一、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

刑事辩护律师阅卷一般规范1、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系,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事宜。

3、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要求查阅、复制。

4、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摘抄、复制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5、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6、辩护律师阅卷应遵循全面、客观的原则,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当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1)如果案卷材料较少,应全部复制;(2)如果案卷材料较多,也无必要完整复制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完整阅卷的基础上,挑选重点材料进行复制。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应全部复制;对于其他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挑选复制部分材料,但应扼要记录没有摘抄、复制部分的主要内容。

7、辩护律师阅卷时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性地阅卷。

8、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

然后翻阅卷宗目录,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泛读,了解证据材料的主要内容,为复制材料作准备。

9、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

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5)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6)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7)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8)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9)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10)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11)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1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13)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1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查阅民事案卷法律规定(3篇)

查阅民事案卷法律规定(3篇)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立案材料有疑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复制立案材料。”
三、查阅民事案卷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查阅民事案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查阅案卷的目的、理由、案卷名称、案号等。
第19条规定:“档案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档案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执行卷宗。执行卷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依据;
(二)执行通知;
(三)执行措施;
4. 其他相关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民事案卷,但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三、查阅民事案卷的范围
1.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2. 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撤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复制执行卷宗材料。执行卷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执行通知书;(二)执行裁定书;(三)执行依据;(四)执行依据送达回证;(五)执行实施计划;(六)执行异议书;(七)执行异议裁定书;(八)执行复议申请书;(九)执行复议裁定书;(十)执行监督决定书;(十一)其他与执行相关的文件。”
三、查阅民事案卷的法律规定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审阅案卷需要注意的方面。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

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

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

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

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

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

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

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

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

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

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1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

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

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

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是不正确的。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律师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律师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七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三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管理法规,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律师调查取证方法

律师调查取证方法

律师调查取证方法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以及各个行业各自的规定,即使是律师,有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小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境地。

目前,律师可以通过二种途径调查收集证据,一种是可以凭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另一种只能申请法院调查令由律师出面调取的证据。

1、凭律所介绍信及律师证调查目前,可以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公司的工商档案。

现在大部分工商局都接受律师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查询公司的工商档案,极少的工商局会接受律师提供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

工商局能查询到的档案包括:公司设立资料、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股东情况、公司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的赢利和亏损情况等。

对诉讼有帮助的资料,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工商局只收取打印的费用,北京工商局是二块钱一张,工商局会加盖工章,在诉讼中可以直接当证据使用,效力较高。

(2)车辆档案。

可以到车管所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主的信息、车辆的购买时间及金额等。

(3)房屋档案。

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询的房屋档案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产权人信息等。

如果律师单独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会同意打印房屋的相关材料,但是如果当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会予以配合。

(4)人口档案《民事诉讼法》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在被告情况不明时,需要去户籍部门去查询对方的相关情况。

律师凭律师介绍信、律师证、委托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可以代为查询到被告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的经常居住地等信息。

(5)案件档案、庭审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律师法院阅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

法院阅卷制度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律师法院阅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阅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享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文件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律师有权查阅案件材料,查阅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方式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律师阅卷的范围1.案件卷宗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审判人员会议记录等。

2.法院调查材料包括调查取证记录、询问笔录、询问证人记录、勘验笔录等。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

四、律师阅卷的程序1.申请阅卷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说明阅卷的目的、范围和所需时间。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律师的阅卷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阅卷。

3.指定阅卷时间和地点法院批准阅卷申请后,应当指定阅卷的时间和地点。

4.律师阅卷律师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案件材料。

5.复制材料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如需复制案件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复制申请,经法院同意后进行复制。

五、律师阅卷的限制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二)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二)

第三章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明。

第二十二条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第二十四条律师收集书证。

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

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二十五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二十六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质证中提出意见,请求法院委托或依法鉴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二节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二十八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二十九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可以记录并制作谈话笔录。

第三十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其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

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一条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

法律检索方法和技巧

法律检索方法和技巧

法律检索——方法和技巧一、学习法律检索的重要性第一,无论你在律师行业中是什么身份处于何等地位,是初出茅庐还是经验老道,法律检索都贯穿你的执业生涯全程。

这里的法律检索,是一个相对广义的概念,不仅仅包括在数据库里找具体法条。

在座的每一位,可能都曾经有过这样的时候:资深律师或者合伙人交给你一沓材料,或者你刚刚听客户滔滔不绝讲了三个小时还拿到一大堆文件,你看来看去就是发现不了其中需要研究的地方,哪些是会引起争议的点。

而当你们成长为资深律师或者合伙人,本身仍然要参与案件或者项目,也需要自己去进行法律研究。

在合伙人与助理磨合还没有非常默契的时候,在合伙人对助理的工作能力、检索能力、认真程度尚不能完全确信的时候,他势必要亲自验证或者说核查你搜索到的是否就已经穷尽了所有正确的答案。

所以,我说法律检索是做律师一辈子的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无论你擅长的是什么业务类型,是做诉讼还是非诉讼业务,法律检索都是必备技能之一。

以诉讼业务为例,无非就是“接案子”和“做案子”。

大家都有个最基本的常识,那就是法院判案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这里的事实和法律,都需要我们通过法律检索或者说法律研究来协助法官完成,以使得判决更加有利于你这一方。

在这我来说说法律检索在接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在梳理事实现状与了解客户要求的基础上,只有做好法律检索才能制定出更加完备的策略报告,才能提供更加充实、可行、准确的诉讼方案,甚至于通过完整的法律检索得到的答案决定你主观是否要接这个案子。

我曾经听过大成所张健律师“诉讼策略报告如何写作”的讲座,他谈到“在你不具备经验的时候,你只能靠逻辑”。

我想这里还可以补充一点,即便是“经验”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检索去获得的,比如说某种案情的案件原告如何起诉被告如何答辩,你完全可以通过在数据库中搜索同类型案件裁判文书来学习、观摩与模仿。

前阵子听说律师代理案件的政府指导价要取消了,律师的价值将会由市场决定,那么你如何才能脱颖而出或者说不被远远甩在后面,让客户认可你的价值,就需要你能拿出比别人更多更好的方案,取决于你发现了哪些问题以及就这些问题你找到了什么样的答案。

律师案卷装订顺序

律师案卷装订顺序

律师案卷装订顺序案卷装订一、封皮封皮一般分类设置:诉讼、非诉讼、仲裁、法律参谋。

1.诉讼:诉讼类型〔民事、刑事〕;年度;所内卷号;案由;案号;承办律师;收案日期;结案日期;审级;审理结果;归档日期;档案号数;统计类别;保存年限;卷内共计页数;档案类号等等2.非诉讼:3.法律参谋:参谋类型;卷宗编号;年度;业务编号;聘请单位名称;受聘律师;法人代表;联系人;合约期限;单位性质;根本情况〔单位人数、下设法人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归档日期;统计类别;保存年限;卷内统计页数等;4.仲裁:年度;卷号;事由;当事人;承办律师;接受日期;办结日期;办结方法;统计类别;卷宗页数等二、案卷目录:1.根本内容填录:案件名称;业务类型;归档时间;客户、案件编号;托付方;主办律师;承办律师;页数;根本说明等2.序号:不须多言,自然数依次排列;3.内容:是主要目录局部,按照卷宗整理后的顺序依次将主要内容提炼后填写;4.页码:卷宗整理后编辑的页码;5.备注:对文件内容的备注说明;三、下面详细讲解案卷整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文件的内容提炼:一般以文件标题为目录内容,便于查找。

对于标题内容过于简单不简单识别的,可适当提取重点提示性内容。

2.标记页码:正规标记法应使用打码器依次标记,没有条件的手写也无所谓,所内档案以有用为要。

应注意的是,律所内的卷宗文件以复印件为多,但也有局部正本文件,复印件多为单页面,正本文件尤其是判决书类型文件多为双页面,因此标记页码时注意双面页码勿遗漏。

3.案卷整理顺序〔诉讼案件〕一般以案件开展的顺序为顺序,以程序性文件居前、证据性文件居后。

总之,以便于案件线索梳理、案情开展了解为原则。

1〕封皮;2〕目录;3〕法律效劳合约〔或称托付代理协议〕;4〕授权托付书;5〕法院传票等法院通知类文书;6〕律师、托付人的证明文件、手续等;7〕起诉书;8〕开庭的打算文件,如辩论状、辩护词、代理意见等以及律师的开庭打算等手稿;9〕证据材料;如为二审案件,则前述均为二审文件,此后为一审的文件;10〕民事判决书;11〕办案小结;4.其他1〕重复的文件去掉,如有原件正本,则留存正本;2〕现司法中涉及的文件都以A4要求为主,因此卷宗一般文件均为A4,但也有少局部不规则大小文件,如律师手稿、快递单、单据等,对于此类文件应将其粘贴在A4白纸上,在白纸相应位置打印页码后装订;3〕文件原装订用的书订等都去掉,方便案卷整体装订,防止损坏装订机器并保证卷宗的美观性。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

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

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

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

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

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律师阅卷要求

律师阅卷要求

律师阅卷的要求律师阅卷的内容律师阅卷按诉讼性质不相同,能够分为刑事诉讼阅卷、民事诉讼阅卷和行政诉讼阅卷三种。

诉讼性质不相同,其阅卷的内容、要求也不相同。

刑事诉讼阅卷刑事诉讼阅卷有查阅起诉书和查阅其他模卷资料两方面内容。

1、查阅起诉书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也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结论性文件。

律师的刑事辩解活动主若是针对起诉书进行的。

因此,辩解律师必定对起诉书进行认真阅读和研究。

其查阅的主要内容有: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可否清楚;凭据可否的确、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可否吻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可否达到了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可否拥有必然身份的犯罪主体;被告人有无前科;被告人可否自首;有无能够从轻、减少也许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也许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查阅其他模卷资料律师查阅的其他模卷资料,包括公安预审卷、检察院补充侦探卷和法院检查卷三种。

对于审问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资料,律师不应批阅。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律师不应限制于查阅委托自己辩解的被告人的卷宗,还应查阅同案的其他被告人的卷宗。

若是其他被告人有另案办理的情况,也应作为共同犯罪的资料,调卷加以查阅。

民事(经济)诉讼阅卷律师应在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发言、收集凭据、进行判断和调解此后,主动与人民法院的审问人员获取联系,合时去法院阅卷。

在整个阅卷过程中,其主要内容和重点是:1、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见解。

2、论证这些基本见解的主要论据。

3、当事人两方对本案件诉讼标准的主要分歧点和办理经过。

4、法院检查中相关证证人言的重点部分和人民法院的检查结果。

行政诉讼阅卷行政诉讼的模卷资料,是人民法院管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形成的业务档案。

阅卷的主要内容包括:1、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资料,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违纪行为的决定及其所依照的凭据资料。

2、处罚执行手续的资料。

法律检索——方法和技巧

法律检索——方法和技巧

法律检索方法和技巧一、学习法律检索的重要性第一,无论你在律师行业中是什么身份处于何等地位,是初出茅庐还是经验老道,法律检索都贯穿你的执业生涯全程。

这里的法律检索,是一个相对广义的概念,不仅仅包括在数据库里找具体法条。

在座的每一位,可能都曾经有过这样的时候:资深律师或者合伙人交给你一沓材料,或者你刚刚听客户滔滔不绝讲了三个小时还拿到一大堆文件,你看来看去就是发现不了其中需要研究的地方,哪些是会引起争议的点。

而当你们成长为资深律师或者合伙人,本身仍然要参与案件或者项目,也需要自己去进行法律研究。

在合伙人与助理磨合还没有非常默契的时候,在合伙人对助理的工作能力、检索能力、认真程度尚不能完全确信的时候,他势必要亲自验证或者说核查你搜索到的是否就已经穷尽了所有正确的答案。

所以,我说法律检索是做律师一辈子的工作内容之一。

第二,无论你擅长的是什么业务类型,是做诉讼还是非诉讼业务,法律检索都是必备技能之一。

以诉讼业务为例,无非就是“接案子”和“做案子”。

大家都有个最基本的常识,那就是法院判案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这里的事实和法律,都需要我们通过法律检索或者说法律研究来协助法官完成,以使得判决更加有利于你这一方。

在这我来说说法律检索在接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在梳理事实现状与了解客户要求的基础上,只有做好法律检索才能制定出更加完备的策略报告,才能提供更加充实、可行、准确的诉讼方案, 甚至于通过完整的法律检索得到的答案决定你主观是否要接这个案子。

我曾经听过大成所张健律师“诉讼策略报告如何写作”的讲座,他谈到“在你不具备经验的时候,你只能靠逻辑”。

我想这里还可以补充一点,即便是“经验”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检索去获得的,比如说某种案情的案件原告如何起诉被告如何答辩,你完全可以通过在数据库中搜索同类型案件裁判文书来学习、观摩与模仿。

前阵子听说律师代理案件的政府指导价要取消了,律师的价值将会由市场决定,那么你如何才能脱颖而出或者说不被远远甩在后面,让客户认可你的价值,就需要你能拿出比别人更多更好的方案,取决于你发现了哪些问题以及就这些问题你找到了什么样的答案。

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查阅案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代理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查阅案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与义务1.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1)查阅权: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卷宗、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

(2)复制权:律师有权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3)要求提供权:律师有权要求当事人、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律师查阅案卷的义务(1)遵守保密义务: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秘密。

(2)不得滥用权利:律师在查阅案卷过程中,不得滥用查阅权、复制权,不得利用查阅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律师查阅案卷的程序1.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查阅案卷律师在查阅案卷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案卷的目的、理由和范围。

天同诉讼圈如何构建二审诉讼方案

天同诉讼圈如何构建二审诉讼方案

天同诉讼圈如何构建二审诉讼方案不同审级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工作有其特殊性,就二审案件而言,因已有一审判决作为基础,律师代理工作的重点一方面集中于充分地解析一审判决的裁判路径,另一方面又要打破一审判决的思维惯性,重构有效的二审诉讼方案,对律师来说,这是一个不断的将诉讼思路回炉重塑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虽无秘籍,但仍有一定章法可寻。

本文共计3,062字,建议阅读时间6分钟一、反复研读一审判决在研读一审判决时,需关注一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而在实体层面需关注:1.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2.一审争议焦点及一审法院对此的分析论证;3.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抗辩;4.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5.经审理查明部分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一般在前期会至少看三遍,第一遍的重点在于诉讼请求及判项,总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并锁定一审判而未决的问题。

第二遍,带着问题详细看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一审法院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分析论证,了解一审判决思路。

第三遍,重点关注已方主张及对方抗辩,结合举证情况,考量一审判决作出的依据是否充分,检视已方一审诉讼策略的得失,同时,思考二审代理工作的突破口。

二、查阅一审卷宗因一审诉讼程序是二审启动的根基,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每一个二审案件中,都应当第一时间查阅一审卷宗。

而一审卷宗中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笔录、代理意见等,更是要全面通读。

对此可以参阅民商事诉讼的基本功——律师应当如何阅卷。

阅卷仅是方式,阅卷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双方在一审的对抗情况,尤其是针对左右二审焦点问题的关键事实,双方如何主张、如何举证、如何当庭陈述,不能仅靠“阅”,还需对此进行记录。

制作阅卷笔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律师亦可选择结合案卷材料制作一个详尽的大事记,将案件基本事实按照时间顺序或是主体、请求权等列举方式摘录于表格中,并可在备注一栏记录下阅卷中采集的重要信息,如举证、质证情况,法院认定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情况等。

如下图:大事记的制作可参阅办案法宝!用好你手中的案件大事记三、补充案件材料经过前面两项工作,律师已经全面了解一审卷宗反映的基本事实,并对案件代理思路有了初步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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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的基本功——律师应当如何阅卷
阅卷,是诉讼律师了解案件事实最直接的方式,也是每一位诉讼律师的必修课。

诉讼律师的工作无非分为“输入”和“输出”两个过程,即:将案卷材料录入大脑并梳理为法律事实,再对其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表达,形成法律上的评价。

本文主要结合笔者自身经验,谈一谈在阅卷的过程中,如何高效、高质地完成对案件信息的掌握。

笔者认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至少需要三次系统的阅卷工作。

第一阅,按照合理顺序全面系统阅卷,同时制作阅卷笔录;第二阅,把控案卷材料之间的关联性,撷取争议焦点;第三阅,确定诉讼路径。

第一阅:按照合理顺序全面系统阅卷,同时制作阅卷笔录
第一次阅卷是重中之重,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最多,因此笔者习惯利用完整的时间,高效率地完成第一遍阅卷,这种阅卷效果往往最好。

打个简单的比方,一部三个小时的电影,如果分两三次欣赏完,会导致思维和记忆的断层,观看的感受必然不如一次看完好。

同理,若阅卷过程被分为几天,那么律师对案件的把握也是不连贯的,从而导致产生的理解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

因此,笔者建议大家选择在一个完整的时间段内完成第一遍阅卷,例如一个完整的上午或下午,时间尽可能不超过一天。

1.按照一定顺序将案卷材料进行排列,再阅卷。

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律师可以按照时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顺序将案卷材料进行排列,其目的是使律师在阅卷时保持清晰的逻辑。

如果是二审、再审案件,先仔细阅读原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找到其中的差别,形成对案件的初步把握,然后再带着问题阅读其他材料。

第一次阅卷时,律师应当做到全面、系统阅卷,不遗漏任何一份材料。

2.在阅卷的同时制作阅卷笔录。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人的记忆力是有限的。

律师在面对庞杂的案件时,案卷可以堆成一座小山,如果不及时进行记录,就可能导致读了后面的又忘了前面的,遗漏案件的重要信息。

若重新从案卷中找寻找材料,既浪费时间,又无法形成对事实的准确把握。

因此,把读到的信息记录下来,形成阅卷笔录,是阅卷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

案卷记录的方式可以是用手写下来,也可以是电脑输入,其目的在于放慢阅卷的速度,留给律师一边阅卷、一边思考的时间,进而加深对重要信息的认知。

需要进行记录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律师认为有价值的重要信息、可能对案件有影响的信息以及存疑的信息(如合同之间的矛盾差异等),例如:合同中重要的条款(如当事人权利义务、标的物、约定解除权、违约责任、签订日期等)、原裁判中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裁判结果、关键证据的陈述等等,把存疑的信息记下来是为了在读到后续有关的材料时,律
师可以迅速地与将事实关联起来。

在阅卷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理解,也可以将案件的大致流程以画图、制表的形式记录下来,为后续阅卷提供便利。

在记录的过程中,律师应当尽可能做到文字表述的精准,对于重要的信息,要做到一字不差的记载。

记录的过程同时也是思考的过程,遇到可能产生不同解释、评价的记述,律师应当在当事人、律师、法官的身份中不断地进行角色转换,思考其对于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同理解。

在一些复杂的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订立数份合同,仔细阅读的话,我们会发现有时候不同合同的条款之间对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存在差异,可能只有两三个文字的记载不同,却会产生相去甚远的文义解释,此时律师需要做的是把不同合同中的相似条款提取出来,以图表的方式写在同一张纸上并形成对比,梳理当事人的磋商过程并与委托人进行确认,以判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争议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时候律师会发现文件的性质并非“文如其名”,例如某合同的标题写的是“买卖/采购合同”,但是根据对条文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法律特征等进行理解和甄别,该合同可能是承揽合同、借贷合同等,因此在初次誊写阅卷笔录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做到边记录边思考,理解该材料内容的本质,并进一步从中发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完成第一次阅卷后,律师应当能够初步厘清案件的事实脉络,掌握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交易目的,合同的设立、履行、终止等情况,并形成详
尽准确的阅卷笔录。

关于案卷材料中不清楚的地方,律师要与委托人及时核实、沟通,对于缺乏的材料提示委托人进行补充,为下一次阅卷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阅:把控案卷材料之间的关联性,撷取争议焦点
1.把控案卷材料之间的关联性。

在第二次阅卷的时候,律师需要把第一次阅卷阅读过的所有材料全部关联起来,将案卷中出现的人物、时间、事件等作出排列组合,重新整理阅卷笔录,形成完整的事实,并进一步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判断。

在复杂的案件中可能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对此律师应当详尽列举,并一一作出判断。

其后,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律师应当检查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在二审、再审案件中,律师应重点关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主张和抗辩的事实与理由,并就庭审过程进行图表形式的梳理,以便厘清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与依据,亦可对双方证据做到全盘掌握。

最后,律师应当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做到了然于心,熟谙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回应,并进一步依据前述材料形成法律判断,为后续代理打下夯实的基础。

2.根据材料,撷取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是指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可能是双方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差异、在适用法律上的分歧、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审理范围是有限的,法院很可能无法在庭审中全盘审理该案件的所有事实,而审理内容往往是争议焦点。

即使是再复杂
的民商事争议案件,其中涉及的争议焦点也是有限的,律师需要在阅卷的过程准确找到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的撷取是有一定技巧的,首先需要进行排查的应当是诉讼中当事人是否适格、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是否业已届满、诉讼程序是否存在瑕疵等程序性问题;其后律师应当进一步针对实体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如在合同纠纷中,应仔细查明合同中当事人对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和履行情况;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可以原告的诉求为线索,寻找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症结,并从中梳理出法律意义上的争议焦点;在二审、再审案件中,律师可以从原审裁判中寻找争议焦点,但有时原审也会对争议焦点产生遗漏或偏差,这需要律师对全案事实的综合掌握,与将民商事实务与法律规范进行有机结合的能力。

第三阅:确定诉讼路径
第三次阅卷的时候,律师需要做的是参照前述工作中提炼出的争议焦点,并寻找卷宗材料中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以便进一步确定诉讼路径。

关于诉讼路径的选择律师首先应当准确判断委托人的诉求,并基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作出初步判断,把可能提出的请求或主张的抗辩全部列示出来。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当事人诉称的基础上,律师通过对案卷材料的进一步确认,方可形成足以支撑当事人诉求的证据链。

在诉讼路径的选择上,律师既要保证其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也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还要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需要给法官还原呈现的案件事实应当全部基
于证据材料本身,因此要确定具体的诉讼路径,律师需要把目光重新回归至案卷材料上。

作为原告代理人,律师要仔细寻找能否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支持己方理由,对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对于对方当事人已经认同的事实则无需过多证明,但对互相矛盾的材料应当仔细确认,辨别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律师更要着重确认其证明目的,并结合全案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作出判断。

对于尤其重要的材料,要经常读、反复读,我们经常会发现,第一天读过的内容,到了第二天又有新的发现,或产生新的理解,这便是多次阅卷的价值所在。

在多次阅卷后,律师对案件事实烂熟于心,对所有证据做到充分理解,此时再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进一步确定本案采用何种诉讼路径。

综上,阅卷是每一位民商事诉讼律师必须掌握的技能,只有把这项基础工作做好,律师才能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游刃有余,面对法官的提问时对答如流,在庭审中对方作出不实陈述时做到及时回应。

谨以此文抛砖引玉,希望能给读者些许启发,能为各位律师同仁在进行阅卷工作时提供涓埃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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