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管辖分工、报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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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目录一、案件管辖 .................................................................... ( )1二、受理、立案、破案、销案.................................. ( )2受理 (2)立案 (2)破案........................................................................................... ( 3) 销案........................................................................................... ( 3) 三、侦查 ............................................................................... ( )4调取证据 (4)讯问犯罪嫌疑人 (5)留臵盘问 (7)询问证人、被害人 (8)搜查扣押 (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1)追缴赃款赃物 (12)鉴定 (13)辨认 (14)通缉 (15)侦查终结 (15)补充侦查 (17)四、强制措施...................................................................... ( 18) 拘传 . (18)取保候审 (18)监视居住 (25)拘留 (27)逮捕 (30)羁押期限 (32)其他规定 (33)五、羁押 (35)六、律师参与刑事评论 (36)七、涉外经济犯罪案件 (38)八、办案协作 (41)经济犯罪案件办案程序根据中公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处理。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侦案件立案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清楚,有明确的罪名;三是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楚;四是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案件,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侦查。

其次,在立案过程中,侦查机关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

首先是接受案件报案,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接着是立案登记,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确定负责侦查的承办人员。

然后是立案审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最后是立案决定,侦查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并通知报案人和被害人。

此外,经侦案件的立案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对于涉及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案。

对于跨区域、跨国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合作,确保案件的顺利侦办。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需要严格保密,防止案件泄露,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经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侦查机关依法依规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只有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程序进行侦查,才能有效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还需要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加强团队协作,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管辖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管辖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管辖的案件范围是什么?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主要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一般设置有专门的侦查部门,即:经侦大队,除了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以外,还要负责分析总结案件特点、表象和发生环境,提出打击经济犯罪的新举措和手段,同时,联合金融、财政等相关重点部门和单位做好经济案件预防工作,那么,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的案件范围是什么呢?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主要是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一般设置有专门的侦查部门,即:经侦大队,除了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以外,还要负责分析总结案件特点、表象和发生环境,提出打击经济犯罪的新举措和手段,同时,联合金融、财政等相关重点部门和单位做好经济案件预防工作,那么,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的案件范围是什么呢?根据公安部侦查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经侦部门管辖以下案件:▲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罪(《刑法》第162条)9、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1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0、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23、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24、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27、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43、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44、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187条)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48、逃汇罪(《刑法》第190条)49、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5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5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5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5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5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5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5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5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58、逃税罪(《刑法》第201条)59、抗税罪(《刑法》第202条)60、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6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63、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70、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71、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72、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75、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76、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78、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8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8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8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8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8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四、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以下案件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9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9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9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综上所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的案件范围有92类,主要包括走私和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秩序、税收征管和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或国有财产等方面的经济类犯罪活动,在以上的案件范围内,调查犯罪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3、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4、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二、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2、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5、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6、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7、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

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

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经济纠纷,主要是经济⼈之间发⽣的纠纷,⼀般涉及到财产利益。

公安局属于国家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刑事侦查。

那么,经济纠纷公安局管不管,公安局职责范围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局管辖范围的,公安局不应该管。

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范围⼀、刑事管辖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取证、报复陷害、⾮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的犯罪、军⼈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其他重⼤的犯罪案件,以及⾃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项规定由⼈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由案;(五)⾮法侵⼊他⼈住宅案;(六)⽣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项案件中,被害⼈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被害⼈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案侦查。

⼆、⾏政管辖范围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规定》)⾃2013年1⽉1⽇起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政案件办理范围内容如下:第九条⾏政案件由违法⾏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自理纲要(18.7.2)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自理纲要(18.7.2)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第一章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概述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争论,其焦点关键在于经济犯罪本质特征的表述和经济犯罪外延大小的划分。

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1、经济犯罪是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进行的非法经济活动2、发生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管理四个基本环节,破坏经济秩序3、经济犯罪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4、违反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政策性特征较强,属于法定犯经济犯罪: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运行的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的经济利益,利用法律所许可的经济自由,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的特征一、经济犯罪的客体特征1、共同客体是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一般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了其他客体。

如果一种行为没有侵犯经济秩序,而只是侵犯了其它客体,那么应当认定构成它罪,而不能构成经济犯罪。

二、紧急犯罪的客观方面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2、多数经济犯罪的构成必须以情节恶劣、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以及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三、经济犯罪的主体特征1、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但一般主体占大多数2、单位犯罪较多四、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特征经济犯罪在罪过形式上,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还有一些既可以使故意,也可以过失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明问题所有无正规厂商的合法委托手续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原料、辅料、半成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劣药者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广告宣传的行为统统推定为“明知或应知”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1、犯罪现场——潜在性2、犯罪特点——行业性、产业链特征明显3、犯罪性质认定——复杂性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存在公、检交叉管辖的问题(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反之交换)三、剩余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经侦部门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原则1、犯罪地管辖2、协商管辖3、指定管辖4、级别管辖5、并案侦查管辖并案侦查的情形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治理经济犯罪的基本对策1、完善与加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2、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经济管理监督手段3、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4、增强对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5、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第二章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走私犯罪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者应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而擅自销售保税物品、特定减免税货物;或者在我国内海、邻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等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刑法规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派出所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派出所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派出所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派出所在一定的条件下是要对这类的案件进行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在分局经侦大队指导下全面接受辖区内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并按照接处警规定及时出警。

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派出所可以在接警受理基础上移交给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派出所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是怎样
二、什么是经济犯罪
按照法律设定,经济犯罪活动是侵犯个人、集体、国家财产权益的行为,基本都是伴随或依附正常的经济活动而发生的,识别较难。

三、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下经济犯罪案件将立案。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号:公通字〔2017〕25号颁布⽇期:2017-11-24执⾏⽇期:2018-01-01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案、撤案第四章强制措施第五章侦查取证第六章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第七章办案协作第⼋章保障诉讼参与⼈合法权益第九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章附则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深⼊贯彻全⾯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和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的有关部署要求,进⼀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

现将《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各地在执⾏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24⽇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五条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第二章立案、销案第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第七条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经济侦查大队立案标准

经济侦查大队立案标准

经济侦查大队立案标准经济侦查大队立案标准是指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程序规定,是侦查机关依法受理案件、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济侦查大队在立案受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首先,对于经济侦查大队立案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济犯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不能凭空猜测或主观臆测。

二是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立案侦查。

三是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优先受理,确保依法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其次,对于经济侦查大队立案的程序规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一是依法受理案件。

经济侦查大队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操作,不得违法违规。

二是及时立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确保案件的及时侦查和处理。

三是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经济侦查大队立案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一是加强内部管理。

经济侦查大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是提高执法水平。

经济侦查大队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

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应当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格局。

总之,经济侦查大队立案标准是保障侦查工作合法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依据,侦查机关在立案受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案件的及时侦查和处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

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

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一、经济纠纷的定义经济纠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纠纷,涉及经济利益,并且需要依法解决的争议。

常见的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

二、经济纠纷报警立案的条件1.经济损失较大:通常需要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程度,但具体标准会因不同地区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中国大陆,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人民币(约合750美元)可以作为报警立案的标准。

2.纠纷事实清楚:报警方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纠纷的存在。

证据可以包括合同、电子支付记录、银行对账单、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

3.非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通常指的是民事纠纷,即涉及个人或企业之间的争议。

而民事纠纷与刑事纠纷有着明确的区分,如果纠纷涉及犯罪行为,则不适用经济纠纷报警立案的标准,而应该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三、经济纠纷报警立案的流程1.报警申请:报警人应前往就近公安机关,填写报警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立案审查:公安机关会对报警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相关事实。

其中,核实的内容通常包括涉及的金额、涉及的主体和主要纠纷事实等。

3.立案决定:审查通过后,公安机关会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签发立案通知书。

立案通知书会明确涉及的罪名或行政责任,同时确定案件的侦查范围。

4.调查侦查:公安机关会核实相关事实,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约谈当事人或相关证人,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获取更多证据材料。

5.结案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情况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提起公诉,将案件移交给法院审理;如果情况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或者转交给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报警立案标准可能的变化具体的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而进行调整。

当经济纠纷形式和数量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可能会相应调整立案标准,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经济纠纷报警立案标准通常要求经济损失较大,纠纷事实清楚,并且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纠纷。

上海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上海经侦大队立案标准

上海经侦大队立案标准上海市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上海经侦大队)是上海市公安局直属的重要侦查机构,负责侦办经济犯罪案件。

为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侦查质量,保障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上海经侦大队特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便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一、案情认定标准。

1.案件涉及金额标准,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2.案件社会危害程度标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立案侦查。

3.案件涉及范围标准,案件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等,可以立案侦查。

二、证据收集标准。

1.证据充分性标准,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可以立案侦查。

2.证据保全标准,案件的证据需要及时保全,以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的,可以立案侦查。

三、立案审批标准。

1.审批程序标准,案件的立案审批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审批权限符合法定权限的,可以立案侦查。

2.审批依据标准,案件的立案审批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立案侦查。

四、立案时效标准。

1.案件时效性标准,案件的时效性较强,需要及时侦查的,可以立案侦查。

2.案件追诉时效标准,案件的追诉时效未到期,可以立案侦查。

五、其他标准。

1.案情复杂性标准,案件的案情较为复杂,需要专业技术侦查的,可以立案侦查。

2.案件相关性标准,案件与其他案件有关联,需要合并侦查的,可以立案侦查。

总之,上海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案实践总结而成,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案件认定、证据收集、审批程序、时效性等方面的工作,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规范和高效。

同时,上海经侦大队也将不断完善立案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侦查工作的需要,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公安局治安部门管辖76个罪名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法律】公安局治安部门管辖76个罪名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公安局治安部门管辖76个罪名最新立案追诉标准近日,公安部最新发布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

在分工中,最新明确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76个罪名的管辖权限。

下面是76个罪名的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治安管理局管辖76种案件立案追诉最新标准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依据:《标准(一)》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依据:《标准(一)》第三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

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依据:《标准(一)》第四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遵循依法惩治、严厉追究的原则,确保依照立法的办法或依法分配的权利,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一)案件认定依据。

1.经济犯罪案件必须明确认定有关案件发生的时间、事实及相关原因,确当事人身份,进行案件认定。

2.必须有严格的案件认定程序和完善的程序备忘录,确保进行案件的稳步推进。

(二)人身安全保证。

1.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确保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伴有的书面证明。

2.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基本人身权利,确保其不受损害。

(三)证据确定。

1.经济犯罪案件应收集并确定所有客观证据,以打消异议。

2.必须在规范程序下完善实施过程及记录,力求证据的完整性。

(四)证据评估和审核。

1.经济犯罪案件应进行分析性审查,将在案件认定和确定过程中产生的证据进行整理和评估。

2.必须进行完整的司法审核,以确定犯罪有罪及刑罚的程度。

(五)处罚追究。

1.根据案件认定和证据评估结论,有案件追诉就应严厉依法处罚,严惩不贷。

2.遵守当事人的案件审查程序,确保以法律方式实行处罚追究。

3.经济犯罪案件的追究,在处罚适用程序中不得弱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总之,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依法、严格、公正,确保追诉结果是公正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侦案件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
利益的犯罪行为。

经济犯罪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给社会和经济
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经济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
法权益,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要求被害人的
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立案。

这是因为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犯
罪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的损失也较为严重,
因此需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打击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涉及多人合谋、组织、领导、参与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这类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预谋性,
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工合作关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大,因此需要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犯罪分子。

此外,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立案。

比如涉及重大利益集团、国家重点工程和重要领域的
经济犯罪案件,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范围较大,公安机关应当
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立案调查,依法打击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基于对案件性质、社会危害性和损害程度的综合考量而确定的。

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性质进行审查,确保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能力,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经济案件接案立案标准和处理流程

经济案件接案立案标准和处理流程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二〇〇X年X月X日 (加盖印章)
上海市公安局 指定管辖决定书
商公指字〔2020〕 号
经对 公安局和 公安局 争议的
涉嫌
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
, 决定由
公安局
管辖。
二0二0年五月五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商请指定管辖的函 上公指商〔2020〕×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公安局向我局报来《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呈请我局 指定由××公安局管辖××涉嫌罪案件。
经济案件接案、立案标准 经济案件律师介入流程
案件进行的三个步骤
第一步:接受案件 第二步:立案审查 第三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
第一步:接受案件
主要内容: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接受案件的程序 (二)无法确定案件性质的处理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 《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 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 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 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 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 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 《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 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 备查。
(二)接受案件的程序
• 制作《询问笔录》; • 接受证据; • 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 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 现场处置

经侦立案标准

经侦立案标准

经侦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经济犯罪的查处需要侦查机关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经济犯罪侦查机关立案的标准。

首先,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经侦立案的首要条件。

侦查机关在立案前需要充分搜集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其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是经侦立案的重要考量。

侦查机关在立案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案件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影响。

只有在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再次,案件的立案条件是经侦立案的重要因素。

侦查机关在立案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判断。

只有在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最后,案件的证据保全是经侦立案的保障。

侦查机关在立案后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案件的相关证据,防止证据的灭失和篡改。

只有在案件的证据得到有效保全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总之,经侦立案标准是保障案件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侦查机关在立案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社会危害性以及立案条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满足立案标准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才能依法立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最终将经济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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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也逐年上升,目前已超过其他刑事犯罪。

虽然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宣传和防范力度,还是有不少企业或者个人受到不法侵害。

那么,不小心“中招了”,到哪里报案?如何报案?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一案件种类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犯罪有哪些: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类罪名的总称。

目前,根据最新《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9.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的案件已由89种变为77种案件,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挪用特定款物案变更为监察委管辖;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逃避商检案变更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

此外,增加了一种案件管辖虚假诉讼案。

77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01.帮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0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0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4.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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