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_律师实务课 法律意见书制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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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律师实务课堂作业
——法律分析和建议
案例简介
胡戈看完电影《无极》后,只做了一个视频 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通过网络传 给几个好友看,并贴在“音频应用”论坛里。 后该短片在网络上被疯传,一些报纸开始介 绍《馒头》,电视台也把它作为互联网上的 一个现象进行报道。导演陈凯歌在接受记者 采访时称将起诉胡戈,中影公司、盛凯公司 的律师认为胡戈的行为侵犯了《无极》著作 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在收到律 师函以后,包括硅谷动力在内的几家网站迅 速删除《馒头》。胡戈通过媒体表示:向 《无极》方表示歉意,但不承认侵权。双方 律师电话讨论和解事宜未果。
1、主体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 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 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 有著作权。电影制片单位,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电影摄制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电影摄制主体资格,享有电影摄制生产经营权的 单位。 《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 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 名为出品人。
2、焦点问题
(6)从著作权法立法本意上看,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 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 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个层面上的保护:
A, 保护、促进公益上的社会文化科学的完备和发展。 B, 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C, 对个人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自由。
对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使用,使用者应在其个 人及其关系密切者中使用,使用方式应具有非公开性。而胡戈将 其上载到网络上,其上载行为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贴 在“音频应用”中,就更是将《馒头》公之于众,一看就有增加 访问量之嫌。 对于为“介绍、评论”而使用,则是应当“适当引用”,对 于适当,一般应是从量上来看,《馒头》中《无极》的片段则是 占了90%以上。而且,其引用的部分几乎包含《无极》全部的主 要镜头,更是易给观看者一种错觉。 对于“合理使用”,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 我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也是应该在“正当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和“善良习惯”的范围之 内,而胡戈的行为很明显没有在合理使用之列。
谢谢观看~
组员:
2、焦点问题
(4)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 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 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 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 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 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如果说胡戈的行为是对《无极》的改编,那么他必须 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无极》的著作权人并未 许可胡戈的改编行为,甚至都不知道其行为。
2、焦点问题
(3)关于胡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 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 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 经发表的作品;
2、焦点问题
(2)权和财产权: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 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焦点问题
(1)关于侵犯作品完整性: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的权利;
是否构成歪曲、篡改?
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歪曲、篡改的范围界定属于空白 地带。 分析: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仅要保护其表现形式, 对于作品的内容、情节、主题思想的完整性都应该予 以保护。《馒头》主要篡改了《无极》的内容和主题 思想,将一部爱情片改成了案件侦破片,使观看者很 容易误解《无极》的内容和主题思想,造成混淆。
三、解决方案
建议先进行和解。原因:
(1)在国外,胡戈这种行为属于“戏仿讽刺”,是言论自 由的一种体现,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这被保护可能是 一种趋势。在大众的眼中,这个行为根本够不上违法,仅 是娱乐一下。 (2)胜诉几率不能肯定。很多行为在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 范,属于模糊甚至空白地带,很容易受到法官个人主观能 动性的影响。 (3)诉讼成本大,即是获胜,最终的赔偿额度也不是很高。 胡戈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其事后被采访时公开表示 过歉意,这些都会作为判决的依据。 (4)若要起诉,对公司的形象、导演的形象都有一定的影 响。公众会认为公司和导演气量很小。 (5)若要和解,我方占据有利地位,很大程度上能够把对 方的抗辩一一击破。
但,通过之前对“适当引用”的解释, 显然不属于这类情形。所以,胡戈还侵犯了 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焦点问题
(5)对于胡戈是否有主观恶意问题:
胡戈辩称其只是想让大家哈哈一乐,同时发表一下自 己对电影的看法:虽然其不存在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却使 得《馒头》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无极》造成了极大的 影响,属于过失侵权。 胡戈辩称很多人在看完《馒头》后都跑去看《无极》 了,这等于给《无极》进行了侧面宣传:对此,其行为给 《无极》的影评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这部分人带着从《馒 头》中得到的思想去看《无极》,可能不会对《无极》产 生自己客观的思想分析,从而产生坏影响,进而可能影响 到无极的影评。所以,胡戈的行为却是构成了过失侵权。 至于其说自己不带有盈利性的辩称,只能证明其主观上 并无很大的恶性,不影响对其过失侵权的定性。
模块工作要求
选择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为 当事人提供如何解决该纠纷的分 析和建议。
思路
一、确定诉讼标的 二、诉讼构成要件 三、解决方案
一、确定诉讼标的
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 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名誉权、肖像权。
二、诉讼构成要件
1、主体 2、焦点问题,包括: 侵害行为 侵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客观方面 等
(1)中影公司、盛凯公司与胡戈:
据上述法条及此图片,中影公司和盛凯公司是电影 《无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对该电影的著作权。
1、主体
(2)陈凯歌与胡戈: 对于署名权来说,《馒头》最后注明 的是“电影镜头素材提供:”,所以 并没有侵犯陈凯歌署名权。 对于名誉权来说,应是对陈凯歌本人 所进行的侮辱、诽谤等。而在此,胡 戈仅是针对《无极》这部影片。
律师实务课堂作业
——法律分析和建议
案例简介
胡戈看完电影《无极》后,只做了一个视频 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通过网络传 给几个好友看,并贴在“音频应用”论坛里。 后该短片在网络上被疯传,一些报纸开始介 绍《馒头》,电视台也把它作为互联网上的 一个现象进行报道。导演陈凯歌在接受记者 采访时称将起诉胡戈,中影公司、盛凯公司 的律师认为胡戈的行为侵犯了《无极》著作 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在收到律 师函以后,包括硅谷动力在内的几家网站迅 速删除《馒头》。胡戈通过媒体表示:向 《无极》方表示歉意,但不承认侵权。双方 律师电话讨论和解事宜未果。
1、主体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 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 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 有著作权。电影制片单位,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电影摄制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电影摄制主体资格,享有电影摄制生产经营权的 单位。 《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 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人署 名为出品人。
2、焦点问题
(6)从著作权法立法本意上看,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 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 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个层面上的保护:
A, 保护、促进公益上的社会文化科学的完备和发展。 B, 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C, 对个人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自由。
对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使用,使用者应在其个 人及其关系密切者中使用,使用方式应具有非公开性。而胡戈将 其上载到网络上,其上载行为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贴 在“音频应用”中,就更是将《馒头》公之于众,一看就有增加 访问量之嫌。 对于为“介绍、评论”而使用,则是应当“适当引用”,对 于适当,一般应是从量上来看,《馒头》中《无极》的片段则是 占了90%以上。而且,其引用的部分几乎包含《无极》全部的主 要镜头,更是易给观看者一种错觉。 对于“合理使用”,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 我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也是应该在“正当目的所需要的范围”和“善良习惯”的范围之 内,而胡戈的行为很明显没有在合理使用之列。
谢谢观看~
组员:
2、焦点问题
(4)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 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 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 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 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 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如果说胡戈的行为是对《无极》的改编,那么他必须 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无极》的著作权人并未 许可胡戈的改编行为,甚至都不知道其行为。
2、焦点问题
(3)关于胡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 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 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 经发表的作品;
2、焦点问题
(2)权和财产权: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 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焦点问题
(1)关于侵犯作品完整性: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的权利;
是否构成歪曲、篡改?
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歪曲、篡改的范围界定属于空白 地带。 分析: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仅要保护其表现形式, 对于作品的内容、情节、主题思想的完整性都应该予 以保护。《馒头》主要篡改了《无极》的内容和主题 思想,将一部爱情片改成了案件侦破片,使观看者很 容易误解《无极》的内容和主题思想,造成混淆。
三、解决方案
建议先进行和解。原因:
(1)在国外,胡戈这种行为属于“戏仿讽刺”,是言论自 由的一种体现,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这被保护可能是 一种趋势。在大众的眼中,这个行为根本够不上违法,仅 是娱乐一下。 (2)胜诉几率不能肯定。很多行为在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 范,属于模糊甚至空白地带,很容易受到法官个人主观能 动性的影响。 (3)诉讼成本大,即是获胜,最终的赔偿额度也不是很高。 胡戈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其事后被采访时公开表示 过歉意,这些都会作为判决的依据。 (4)若要起诉,对公司的形象、导演的形象都有一定的影 响。公众会认为公司和导演气量很小。 (5)若要和解,我方占据有利地位,很大程度上能够把对 方的抗辩一一击破。
但,通过之前对“适当引用”的解释, 显然不属于这类情形。所以,胡戈还侵犯了 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焦点问题
(5)对于胡戈是否有主观恶意问题:
胡戈辩称其只是想让大家哈哈一乐,同时发表一下自 己对电影的看法:虽然其不存在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却使 得《馒头》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无极》造成了极大的 影响,属于过失侵权。 胡戈辩称很多人在看完《馒头》后都跑去看《无极》 了,这等于给《无极》进行了侧面宣传:对此,其行为给 《无极》的影评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这部分人带着从《馒 头》中得到的思想去看《无极》,可能不会对《无极》产 生自己客观的思想分析,从而产生坏影响,进而可能影响 到无极的影评。所以,胡戈的行为却是构成了过失侵权。 至于其说自己不带有盈利性的辩称,只能证明其主观上 并无很大的恶性,不影响对其过失侵权的定性。
模块工作要求
选择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为 当事人提供如何解决该纠纷的分 析和建议。
思路
一、确定诉讼标的 二、诉讼构成要件 三、解决方案
一、确定诉讼标的
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 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名誉权、肖像权。
二、诉讼构成要件
1、主体 2、焦点问题,包括: 侵害行为 侵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客观方面 等
(1)中影公司、盛凯公司与胡戈:
据上述法条及此图片,中影公司和盛凯公司是电影 《无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对该电影的著作权。
1、主体
(2)陈凯歌与胡戈: 对于署名权来说,《馒头》最后注明 的是“电影镜头素材提供:”,所以 并没有侵犯陈凯歌署名权。 对于名誉权来说,应是对陈凯歌本人 所进行的侮辱、诽谤等。而在此,胡 戈仅是针对《无极》这部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