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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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3.11.06【实施日期】1993.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8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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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佚名【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7(000)009【摘要】<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七年七月八日【总页数】5页(P8-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相关文献】1.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J], ;;;;;;;;;2.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J], ;3.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病防治专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 [J], 无4.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妇女联合会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J],5.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发改社会[2021]12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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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编号:99817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颁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801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3.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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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日期:1993-11-6执行日期:1993-1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标底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要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并保障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从招标文件的制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以及合同的签订等方面,介绍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制定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应当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明确招标文件的有效期限,招标文件的发布应通过公开途径进行,并提供充足的时间供潜在投标人进行准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必须齐全。

投标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并逐项确认自身具备所要求的条件。

三、招标程序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程序。

首先,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

接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最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四、评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步骤。

评标办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包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评标办法的结果及时向各投标人公示,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申诉处理。

五、合同的签订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工程或货物的交付时间、价格、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中标人应当保证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质量、安全措施等,招标人则应当按时支付合同金额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综上所述,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标题为: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简介为了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损失,湖北省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 招标人的职责1.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保证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情况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资格预审要求;对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投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3.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评标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并依法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

## 投标人的职责1. 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投标要求和评标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符合招标条件和要求。

3. 投标人应当积极参加预审和评标,积极与招标人沟通,积极解决问题和纠纷。

## 监理人的职责1. 监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理,并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投标人的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2. 监理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

## 考核和处罚1. 投标人和招标人的行为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应当合法、公正、公平和透明,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罚。

2. 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投标人和招标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罚。

## 结语本实施办法对湖北省工程建设监理领域的招标和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增强了监理工作的透明、公正和公平性,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正式风格】一、招标投标的背景与目的1.1 背景介绍在湖北省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实现施工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二、招标投标的程序与要求2.1 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发布2.1.1 招标文件的编制(详细列出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流程)2.1.2 招标文件的发布(详细列出招标文件的发布要求和流程)2.2 投标人的资格与申请2.2.1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材料)2.2.2 投标人的申请流程(详细描述投标人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文件)2.3 开标与评标2.3.1 开标程序(描述开标的具体步骤和要求)2.3.2 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方法和标准,并说明评标的具体流程)三、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3.1 投标保证金3.1.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要求(详细说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金额、时间、形式等要求)3.1.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说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情况)3.2 履约保证金3.2.1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要求(详细说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时间、形式等要求)3.2.2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说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情况)【附件】(列出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列出文档中浮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范本二:活泼风格】一、招标投标的背景与目的1.1 瞧!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背景嘿,大家好!在湖北省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就像是热闹的银滩游船,总是吸引着众多建设者的目光。

它的背景嘞,就是促进施工项目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意义非凡的招标投标目的哎呀,招标投标有啥目的呢?嗯,就是要规范、公正、透明。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投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说明。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并在特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与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相关业绩和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提供金融证明,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四章招标评标过程第十条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应记录有关评标活动的所有信息,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结果等。

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告,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第十三条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约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约过程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记录相关履约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附件:1.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1:招标文件模板2.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2:投标文件清单3.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3:评标办法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时,通过公开公正的竞争方式,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湖北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省份,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特制定了《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2. 定义与范围2.1 定义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需要,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2.2 范围《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政府及其部门、各级政府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湖北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全部过程。

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经济标准、评标方法等内容,确保供应商能够清楚了解项目需求并能够有针对性地参与投标。

3.2 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合理的渠道进行发布,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参与投标。

同时,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进行发布,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4. 投标人资格审查4.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经验和能力,确保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资格条件通常包括注册资金、业绩评价、资格证书等。

4.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偏袒行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与中标确定5.1 投标文件的评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名。

5.2 中标确定依据评审结果,中标人应当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在评审中排名第一的投标人。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6.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6.1 监督机构的设立湖北省设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通用7篇)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通用7篇)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通用7篇)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章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篇二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诚信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二、招标人的权益1.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和招标方式。

2.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

3. 招标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审查。

4.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

三、投标人的权益1. 投标人有权公平参与招标活动。

2. 投标人有权获得招标文件,并进行合理的投标准备。

3.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公平、公正、公开地评标。

4. 投标人有权在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四、招投标的程序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正式的邀请书。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交付给招标人。

3.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审查。

4.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公布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招投标的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公正竞争。

2. 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行为不端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惩戒。

3. 自主、自愿原则,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自主权和自愿性。

4. 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六、违约和处罚1. 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或合同的规定,导致投标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行为不端的,应当取消投标资格,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

3.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列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管第四章专家和专家库第五章信用体系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

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投诉处理等活动,促进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本省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投诉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投标应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利益分配不公和名义招标现象。

2、限制性招标原则:非必要情况下禁止使用公开招标等限制少数人参预的投标方式。

3、公正原则:招标应当依据规定的标准和过程进行。

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和招标人涉及到招标双方的利益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干预招标活动。

4、公正竞争原则:招标人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公正竞争为原则,秉持“平等竞争、以质取胜、平等交易”的指导思想,不得恶意排斥招标人参预招标竞争,不得减少招标人的权利。

第四条词语解释:招标: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公众或者有特定条件的投标人公开询价,最终确认中标人的活动。

招标人:指在招标过程中发布招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投标人:指在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推出的工程、产品、服务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第二章招标过程中的相关程序第五条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或者资质条件,并符合有关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招标类型、投标方式、投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费用、保证金、评标标准、投标文件标注要求、开标时间、地点、报名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当在足够时间内发布,普通不得少于招标公告发布之后30天。

第七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或者资质条件,并符合有关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的机构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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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 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九)确定中标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二十二条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三)招标文件;(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先行公示的具体规定,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服务类、货物类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政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全省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

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依法组建并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对进入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本省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三)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四)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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