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模板
版版资质认定新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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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
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便于检验检测有关人员取用。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4.2.5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1.4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2.4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
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评审准则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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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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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表(4个对照)
![【精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表(4个对照)](https://img.taocdn.com/s3/m/f5800993f7ec4afe05a1df21.png)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表(4个对照)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关系表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4从上面的对照表而已看出: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目前未区分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看起来较混乱,不如其他几个准则脉络清晰。
再考虑到ISO17020现在还是98版本的,换版在近期是可以预期的,未来的编写模式预计将参照ISO17025:2005的脉络,将现有条款进行整合,区分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2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编写的,其条款基本能够对应(除少数特殊条款外,这些条款是针对司法鉴定领域的特定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53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在4.4、4.6和5.8等几个条款上分别大量引用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内容,另外在表述上,考虑到了司法鉴定行业的特殊性,较多使用本行业语言。
另外,针对司法鉴定领域的投诉(4.7),应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4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作为一个新标准,目前其适宜性还存在较多问题,对于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定位不清,一些条款的描述较模糊,不好操作。
虽然准则中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机构,但考虑到司法鉴定的领域较多,还是有必要明确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
如外部信息很明显只能针对司法鉴定检查机构(特别是法医类检查机构),但标准中并未这样明确说明,那么对于司法鉴定实验室该怎么适用?还有5.2.3和5.2.4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2个程序(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但对于一些司法鉴定领域根本不存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如法医精神病、司法会计等)的问题,所以也存在一些争议。
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正式版、试行版、和管理体系条款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正式版、试行版、和管理体系条款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148a6295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33.png)
21#方法控制程序
22#开发特定检验检测方法程序〔使用特殊检测方法及自编方法程序〕
01#风险控制程序〔4.1、4.2.2、4.3.3、4.5.10、4.5.13、4.5.14、4.5.17〕
将“应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调整为“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2、删减应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的要求〔但配套的释义文件中有阐述〕;
设备故障或异常
/
1、将原条款中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调整为“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同时弱化了标准物质的具体管理要求;
标准物质管理
09#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1、内容不变;
2、由原先的33个中条款以及5个小条款调整为27个中条款
2、删减了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的表述;
管理体系运作
01#风险控制程序〔4.1、4.2.2、4.3.3、4.5.10、4.5.13、4.5.14、4.5.17〕
1、删减了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2、删减了“质量负责人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的表述;
〔均纳入了配套的释义文件中阐述〕
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关键代理
内容不变
检测报告说明
1、内容进行了简化;
2、不再强制要求检验检测报告中包含具体的抽样信息内容〔但配套的释义文件中有要求〕;
抽样检测报告支撑信息
删减了意见和解释的具体阐述性内容〔但配套的释义文件中有阐述〕;
检测报告意见解释的文件化
删减了分包结果报告的要求
分包检测结果的标示
删减了“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要求〔但配套的释义文件中改为必要时〕;
评审准那么正式版、试行版、和管理体系条款对照表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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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条款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
组织和管理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3)
4.1(4)
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f)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别;
(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检验的范围;
(i)实验室有开展新检验项目的程序,以保证在开始新项目之前已配备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k)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l)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6.1(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6.2
14.1
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实验室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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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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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 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试验室最高管理者 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旳 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旳部门确认。
• 四种人员有任命文件 • 有人事管理权限旳单位或部门出具任命文件 • 无上级主管部门旳独立法人,不需要任命文件 • 变更要到授权部门确认。
• 注:1人员相对稳定 • 2查验在册人员旳证明,人事关系、劳动协议[一证三金:劳动协议、
工资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保无虚假职员或非法用工。 • 3人员与工作相适应涉及:体系运营、检测数据和成果出具所需旳技
术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旳管理素质、技术知识应该与体系建立与运 营相适应;技术人员旳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检测/校准旳领 域向适应。
• 注: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 •
4.1.1 试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旳试验室需经 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 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实。
•
4.1.2 试验室应具有固定旳工作场合,应具有正确进行检 测和/或校准所需要旳而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旳固定、临 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 3 管理体系文件化:系统性、协调性、完整性、符合性。 • 4掌握试验室自己旳特点,体系要与检测活动相适应。 • 5 确保公正性、独立性:有制度、措施、组织机构、职责权限。 • 6 传达至每一名员工。
• 7 目旳要可测量、可操作,要考核和评价。P112 • 8 承诺:两条四方面 • a: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质量旳承诺; • B对遵照本准则以及连续改善有效性旳承诺;
• 3.术语和定义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的对照表(doc 19页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的对照表(doc 19页](https://img.taocdn.com/s3/m/105b55eb69dc5022aaea00f9.png)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的对照表(doc 19页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条款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4.管理要求4.1 组织 4 组织和管理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3)4.1(4)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2)实验室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5.1(1)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4.1.4 6.1(1)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4.1.5 4.2(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4.2(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4.1.6 4.2(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4.1.75.2 (b)实验室组织与管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4.1.8 6.1 (a)实验室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和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6.1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4.1.9 4.2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d)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4.1.10 4.2(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4.2 (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7872c1755270722192ef786.png)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4.1组织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实验室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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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2)今天为大家继续整理出新版《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条款对照表,方便大家学习领会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本次是新版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4.5.1以后的部份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 标题;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 标题;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实验室认可CNAS、计量认证 CMA与安全生产检验机构认证比较表
![实验室认可CNAS、计量认证 CMA与安全生产检验机构认证比较表](https://img.taocdn.com/s3/m/babb2937376baf1ffc4fad82.png)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或依法设置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合理规划,界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2)依法授权——授权证书
对计量授权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实验室认可CNAS、计量认证CMA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认证的比较表
目的
实验室认可(CNAS)
计量认证(CMA)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认证
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提高质检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提高质检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依据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dt ISO/IEC17025:2005)
(3)管理层次不同
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由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分级管理,而实验室认可是一级管理,实施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施一站式认可。
(4)互认性不同
在国际合作中,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是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各国做法不一,实验室间不能互认,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校准数据是得到签署了互认协议的实验室认可机构认可的。
六、结论
取得计量认证(CMA)资质即可满足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开展业务的需求。
审查认可(CAL)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针对承担监督检验、仲裁检验任务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质检所机构和授权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站)的一项行政审批制度。(授权认可,带有执法性)
取得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可以提高实验室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且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校准报告具有互认资格,使得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得到社会承认。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4d1bffec941ea76e58fa04f3.png)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计量)续: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4.5以后条款)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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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5.1(3)
5.1(4)
尝试室应成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查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并提供应尝试室人员使用。
尝试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安然平静查验效劳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尝试室的办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尝试室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
对当局下达的指令性查验任务,应编制方案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尝试室〕。
〔k〕对当局下达的指令性查验任务,应编制方案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尝试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的验证方案;
4.2
办理体系
尝试室应按照本准那么成立和保持能够包管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办理体系。办理体系应形成文件,说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罗 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12.1(1)
12.1(5)
尝试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规章的记录制度。
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尺度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纳有效办法,防止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丧掉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不雅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留。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包管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罗 参与抽样、样品筹办、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陈述都应安然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n〕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罗 尝试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方案、尺度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o〕当发现查验有差别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响和纠正办法的程序;
认证机构与实验室评审准则条款对照表
![认证机构与实验室评审准则条款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72a6b27731b765ce050814c0.png)
f)绩效监视;
g)在认证机构内具有的权限;
h)每项记录的最新更新日期。
5.2.3
6.1.3与人员签约
认证机构应要求参与认证过程的人员与其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以做出下列承诺:
a)遵守由认证机构确定的规则,包括与保密性和独立于商业和其他利益有关的规则;
b)在被安排进行评价或认证时,声明以前和(或)现在本人或其雇主与如下各方的关系:
4.3.1
认证机构应做好充分的安排(例如:保险或储备金)以承担由于运作引发的责任。
4.3.2
认证机构应保持财务状况稳定,并且应具备运作所需的资源。
4.4非歧视性条件
4.4.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以及对它们的管理应是非歧视性的。除非CNAS-CC02文件规定,否则程序不应妨碍或阻止申请人申请。
7.1.3
对某个特定认证方案,如需要对这些文件的应用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应由相关的、公正的和具备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或委员会做出。在有请求时,认证机构应予提供。
7.2申请
对于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获取依据相关认证方案完成认证过程的所有必要信息。
7.3申请评审
7.3.1
认证机构应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评审以确保:
4.1.5g)
6.1.1.2
6.1.1.3
除非法律或认证方案有要求,无论委员会成员、外部机构人员或代表认证机构利益的人员,对认证活动过程中获得的或产生的所有信息都应保密。
6.1.2参与认证过程的人员能力管理
5.2.1
5.2.2
5.2.5
6.1.2.1
认证机构应建立、实施并维护对参与认证过程(见第7章)的人员能力进行管理的程序。该程序应要求认证机构:
4.5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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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2
( 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
( n)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 o)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 p)实验室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
( g)有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其能直接与负责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资源决策的最高管理者及技术主管联系。在规模较小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能够是技术主管。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
( 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1( 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 3)
4.1( 4)
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5.1(5)
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现行有效。
5.2
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实验室为满足本准则要求所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 a)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目标和承诺;
( c)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
( e)关键人员的岗位描述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
4.2
( 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5.2
( b)实验室组织与管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
4.1.8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而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 2)
实验室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5.1(2)
5.1(3)
5.1(4)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
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条款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条款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
组织和管理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2
( 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2
( 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5.1( 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1( 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4.2
( 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的验证计划;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5.1(1)
4.2
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
( d)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 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6.1
( a)实验室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和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 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
6.1
(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4.1.9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 f)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别;
( 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 h)实验室检验的范围;
( i)实验室有开展新检验项目的程序,以保证在开始新项目之前已配备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 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 k)处理检验样品的程序;
( l)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 m)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