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代持的法律风险国企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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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持股注意事项

国企持股注意事项

国企持股注意事项一、法律法规遵守在持有国企股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业务活动符合法律要求。

国企持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等。

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损害企业声誉和股东利益。

二、股东权益保护作为股东,应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

在国企持股过程中,应确保股东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行使,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

同时,应关注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完善,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财务透明度财务透明度是国企持股的重要注意事项之一。

国企应定期公开财务报告,确保股东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应积极回应股东的疑虑和关切,保持透明度和诚信。

四、风险管理国企持股涉及的风险多种多样,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股东应关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

同时,应关注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措施,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五、董事会参与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股东应关注董事会的构成和运作。

在国企持股过程中,应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为企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同时,应关注董事会是否能够代表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等问题。

六、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在国企持股过程中,应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防止利益输送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表决,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七、信息披露合规信息披露是国企持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股东应关注企业的信息披露合规性和及时性,确保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动态。

同时,应关注企业是否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

八、内部监管机制内部监管机制是国企持股的重要保障。

股东应关注企业内部监管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同时,应关注企业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持企业的良好治理结构。

关于代持股问题整理

关于代持股问题整理

关于代持股问题整理关于代持股问题整理一、代持股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对于代持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少,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0年通过,14年修正,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对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目前实际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中“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三》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股情形,但股份有限公司也存在代持股问题,且其法律关系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行为并无太大差别,目前股份公司代持股的相关规定实际处于缺失状态。

根据保监会10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股权一般不得代持。

2.实际出资人想从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对其出资有两项核心内容,即投资权益的归属和股东管理权限的归属,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司法解释明确了代持股协议的合法地位,同时明确了依照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是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实际投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存在疑问。

代持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代持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代持股权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合法的股权代持行为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 》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无处分权的转让行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以及《担保法》中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的存在并不能阻止参与主体的经济及其他需求, 设计合理的股权代持框架结构, 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关键词:股权代持; 法律风险;一、股权的概念与特征(一) 股权一般来讲, 股权是指公司的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 依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 参与公司事务, 得到相应的财产权益, 可转让的权利。

(二) 股权的特征依据《公司法》的一般原理以及《公司法》中的规定, 股权具有如下特征:1.股权具有双重性。

既具有财产性也具有人身性;既是自益性的权利, 也是共益性的。

股权首先是财产权, 它包括了分红权、转让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也包括了表决权、重大事项决策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请求权、公司财务及经营等文件的查看权等。

2.股权的实际取得方式就外在表现形式来讲, 具有多样性, 包括投资形成的股权, 基于投资基础而派生出的继承、赠与、转让等多种形式。

3.股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 因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行使均有较为详细的限制与规制,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转让、表决、公司账目等经营资料的查看权时, 要受到不同条件和程度的约束。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查看公司账目,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时需事先申请, 且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等。

(三) 《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股权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其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和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国有企业托管经营与代理风险

国有企业托管经营与代理风险

理 论 研 讨地方政府管理’972国有企业托管经营与代理风险□ 龙 智 一、托管经营是搞活国有企业一种可行的措施国有企业改革继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之后,近年来,又在实践中探索出托管经营这一新的模式。

托管经营是指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的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

其实质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市场,对包括经营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流动与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益。

作为搞活国有企业的一项新举措,托管经营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首先,托管经营有利于培育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阶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对经营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企业间的竞争就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而目前我国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企业家匮乏。

通过托管经营,引入“能人”治理机制,有利于培育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阶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这对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摆脱困难具有现实意义。

其次,托管经营比兼并、破产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目前,企业兼并和破产遇到许多政策上和操作上的障碍,诸如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国有资产代表权责不清、产权转让所需的配套法规严重滞后等。

因此,在现有条件下,不宜大范围地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兼并或破产。

而托管经营,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企业产权归属的前提下,可以回避一些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而且通过托管经营,可以使亏损企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有利化解银行不良债权,满足职工就业需要,避免因破产造成的社会震荡。

因此,托管经营是较为可行的一种措施。

二、在托管经营中必须注意代理风险企业托管经营作为搞活国有企业的一种措施,已在部分省市付诸实践,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由于托管经营目前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认识上还有待深化,操作上还有待于逐步规范和完善,因此,托管经营不可避免会出现代理风险问题。

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的法律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的法律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的法律风险防范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并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国有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

国有企业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了解自己在市场条件下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只有深入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国企才能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应该制定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职责和权限。

国企还应该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在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时,应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或商业合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国有企业应该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应对措施的制定,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四,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经营,往往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

国企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方式,对自身的技术和品牌进行保护。

国有企业还应该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和争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难免会面临各种法律纠纷和争议。

国有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和运用法律手段,参与诉讼或仲裁程序,保护企业的权益。

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与相关各方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法律纠纷的扩大化和长期化。

国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的法律风险防范主要包括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建立内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评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等方面。

只有国有企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才能够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

代持股协议法律风险及防范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

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二、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代持法律后果(3篇)

代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代持现象日益普遍。

代持,即指一方为了维护另一方利益,代替其持有某种权益或财产的行为。

然而,代持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代持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代持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代持,是指一方(代持人)在他人(被代持人)的委托下,代替其持有某种权益或财产,以维护被代持人的利益。

代持的权益或财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房产等。

2.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代持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等条款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三、代持的法律后果1. 代持关系的成立代持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被代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代持人具有代持意愿和能力;(3)双方达成代持协议,明确代持权益或财产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等。

2. 代持的法律后果(1)代持人承担代持责任代持人作为被代持人的代理人,在代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被代持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代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尽到代持义务,导致被代持人遭受损失,代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持权益或财产的处置在代持期限内,代持人不得擅自处置代持权益或财产。

如需处置,应当取得被代持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代持行为无效,代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代持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代持期限届满后,代持人应当将代持权益或财产归还给被代持人。

如代持期限届满,双方未约定处理方式,代持人应当将代持权益或财产归还给被代持人。

(4)代持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代持关系解除后,代持人应当将代持权益或财产归还给被代持人。

如因代持关系解除导致被代持人遭受损失,代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持的特殊法律后果(1)代持人可能承担无限责任在代持过程中,如代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尽到代持义务,导致被代持人遭受损失,代持人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摘要:国有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法进行投资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带来了投资收益,同时实现了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了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并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它会直接减少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会产生负面的影响,间接的妨碍企业发展。

基于此,本文对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1企业投资风险概述所谓的企业投资风险主要指在一定环境背景下,以客观形式出现的风险,让企业在开展投资工作时,由于缺少对今后发展状况的了解,使得投资资金无法获取预期的投资效益,进而造成企业盈利水平以及补偿能力降低。

因为企业投资环境缺少明确性,风险出现一般以客观形式为主,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含有一定的风险性,假设没有做好相应的投资风险方案和管理工作,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约制企业今后的发展。

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结合自身运营和管理需求,做好投资环境的核查工作,加大投资风险产生因素的探究力度,根据探究结果,提出相应的防范和管理对策,以此减少投资风险的出现,防止其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对国有企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1国有企业的主业往往单一世界经济在中美贸易冲突的背景下的仍将持续不明朗,很多国有企业的主业会陷入一定时间的低谷,特别是周期性行业,比如海运业、航空运输业、冶金和能源等行业,受贸易战影响较大,一旦陷入周期低谷,短期内低迷状况可能将持续。

这意味主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经营效益很难支撑国有企业庞大的身躯。

2.2对民营和外资的开放力度加大放开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同时放开市场准入和引入竞争,鼓励民资进入,放开外资进入;而自贸区内对外资航运公司进一步开放也将对我们带来一定冲击。

3国有企业具备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条件和优势3.1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领域有品牌优势在股权投资领域,投资者的品牌和信誉是市场关注的重要因素。

天津爆炸反思:股权代持法律风险分析

天津爆炸反思:股权代持法律风险分析

天津爆炸反思:股权代持法律风险分析据新华社8月19日消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李亮透露其55%的股权是替其表姐的丈夫于学伟代持,于学伟曾任中化集团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另一股东舒铮所有的45%的股权是替其高中同学董社轩代持,后者为原天津港公安局局长之子。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瑞海国际工商登记的两大股东均非公司的实际股东,背后的实际出资人分别为于学伟和董社轩,于和董两人同时也是瑞海的董事。

想必不少读者不禁想问,公司为什么要找人代持股份,公司发生事故后,到底是实际出资人还是代持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下来本文将对股权代持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股权代持及其原因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一般是指实际出资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名字或名称的投资行为。

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要件但实际出资的为隐名出资人或实际出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隐名股东”(这里之所以给“隐名股东”加上引号,是因为其在《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对隐名出资人想要撤销代持关系,获得股东资格,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隐名股东这一表述),与其对应存在的主体为名义股东,其没有实际出资但具备股东形式要件。

一般来说,股权代持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规避《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的限制,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的限制,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股份禁售期的限制,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对外商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限制,特殊主体身份条件如公务员投资、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台商投资的限制等;另一类代持是为了保护交易的隐秘性和灵活性,如实际出资人身份敏感、实际出资人出于保护自身隐私需要、公司避免频繁变更股权导致繁琐变更手续的需要等等。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代持的基本态度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法律并未对股权代持做出明确的规定。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doc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doc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股东权益股权转让什么是少数股东权益股份发行股权继承大股东股东义务股东出资国有企业控股投资有什么法律风险?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风险点主要有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以及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下面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 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

《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

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意见: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

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

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

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意见: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

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边界与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边界与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边界与风险防范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代表,在法律上具备代表公司实施行为的资格和权利,从代理关系上讲,法定代表人无需另行授权即具有代理公司法人行为的权利,而非法定代表人代理公司实施有关行为时,往往需要授权,如未取得授权,也是一种表见代理,具备法律规定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很多情况下,例如签署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工商手续,相关行政手续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必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环节,也不是公司的一个独立职位,在法人制度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另一种身份,谁担任法定代表人,谁就拥有这种法定身份,这种法定身份的职权体现在:(1)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实施民事行为的当然资格和法定权利,无须另行授权。

(2)公司实施一些特定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比如签署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及其他行政手续时,会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他未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没有签字的权利。

(3)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必然承担公司相关行为的责任。

二、国企董事长、总经理与非国有公司同类高管权责的区别区别于非国企的相关国企高管,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几项特别规定:1、处置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必须履行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审批、评估及公开交易程序。

2、购置、采购、收购资产,尤其是向非国有方购置资产,超过一定金额或者依照相关规定,应履行必要的审批、评估、及公开交易程序;虽然没有政府采购那样严格,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摘要:国有企业在实施投资管理期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可实现资金利用率的强化,获取广阔的投资收益,也对其产业结构作出有效调整,达成经营及生产规模扩张的目标,促使国有企业更具市场竞争力。

然而,股权投资时同样也会潜在法律风险,影响到国有企业自身利益。

鉴于此,本文将重点针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的防范对策予以详细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为了能够对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予以适应,达成经济全球化的局面,国有企业目前正在积极改革,尝试通过市场化的形式来管理国有资产。

现下所产生的股权投资项目便能够推进国有企业的持续化、稳定化发展,也对持续改革的社会经济作出有效应对,然而,其中必须要对各种法律风险予以防范,从而保障股权投资的顺利进行。

1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概述我国《国有资产法》中提出:“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同私有企业的经营生产模式相较,国有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不仅需要对资产的增值、保值予以满足,同时,还需发挥出调和国民经济的效用。

而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是国有企业达成该目标的重要途径。

针对于国有企业来讲,达成最大化的资本价值,保障投资者收获更多的收益属于其主要的发展动力。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普遍会利用闲置资产来开展项目投资,形成经营活动或者是资本运动,以此来达成资产盘活的目标,也实现经营范围的扩张,具备更高的抵抗风险能力,获取更大的股权投资活动价值[1]。

然而,身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适应资本化浪潮中,国有企业自身由于受到历史、特殊性等因素的限制,造成其在投资期间尚未充分知晓法律风险、法律问题。

现阶段,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中逐渐暴露出各种法律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投资难以获取理想的效益,投资损失较为严重,因此,必须要引起相关部门、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2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2.1股权质押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在实施股权投资工作中,股权质押属于其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所谓的股权质押,就是通过出质人,从而将目前所含有的股权当作一种质押标物,从而设立出的一种质押形式。

国企高管及职工购买国企产权的主要法律问题与防范

国企高管及职工购买国企产权的主要法律问题与防范

国企高管及职工购买国企产权的主要法律问题与防范王波涛近几年,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及职工共同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已经成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途径。

不可否认,上述改革方式对于节约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成本、企业经营决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等方面的确有一定的优势作用。

同时,由于上述购买主体系企业的内部实际控制人和企业员工,主体的特殊性决定其购买国有产权方案中存在特殊的法律风险。

逻辑推理和并购实践均证明,若不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上述改革改制方式将难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甚至造成国有产权转让在法律程序上或法律实体上的无效后果,极大的影响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顺利进行。

一、国有企业高管及职工购买企业产权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尽管2002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已陆续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意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国有产权向高管层和职工转让在操作层面上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问题。

1、企业高管直接参与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改制方案。

在国有企业高管及职工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改制过程中,大量存在企业高管直接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的情形,使改制在方案制定阶段即违反法律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无论改制方案如何,已违反了改制的基本要求,从而导致改制无效。

2、企业改制内部人控制严重,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不规范。

全员参与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尤其是高管层参与购买国有产权的,因直接涉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故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问题,比如有些改制企业财务审计仅限于账面审计,不作核查;应收帐款不入帐;隐匿流动资产;虚报呆帐死账;虚报成本、废品;漏审部分资产和无形资产;遗留债权债务。

3、资产评估不规范。

有些改制企业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过分迁就被评估企业,进行高值低估,商标、商誉、经销网络、特许资质、优惠利率贷款权、优越地理位置、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没纳入评估范围,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制任务,低估净资产等。

浅议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及应承担的风险

浅议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及应承担的风险

浅议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及应承担的风险作者:郭晓芳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09期摘要:我国国有经济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不难发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滞后的问题日益成为困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

政府应有效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转变观念,政企分开,积极探索适合国有资产运营的模式,构建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监督代理人行为,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关键词: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出资人权利风险对策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逐渐成熟深入的要求,国有企业已经经历了几次改革,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由于受其非市场经济性质的制约,其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经济迫切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出资人制度,提高国有企业资金利用效率。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有效监督,较好地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的关系,提高国有资产盈利能力。

委托代理关系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委托人如何行权,行权的能力如何;代理人的权利范围。

行权范围越小,资产越安全,企业的自主权越小,国有资产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越差,而且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易变形为直接参与经营,这不仅不符合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将有损经营者的积极性,必须考虑到种种风险和问题,建立适合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的体系,保障出资人的权利。

一、出资人权利方面的问题国资监管机构的建立,仅仅意味着出资人所有者身份的到位,并不代表出资人职责已经到位,出资人职责到位还需要探索、改进。

(一)出资人代表主体的选择出资人代表主体选择不当会造成风险。

2003年已明确由国资委这一政府特设机构担任出资人代表,国资委是否能担当应尽的责任和应行使的权利就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实践中国资委多是一个虚设机构,领导成员多是兼职,还是沿用了政府原有人员,而政府机构一般并不具有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这些成员缺乏专业性、积极性、独立性。

无法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有效地履行所有者权利,难以承担起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责任。

关于国有企业代理风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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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卷 第 6期 2 0 0 6年 6月
科 技 和 产 业
S in e T c n l g n n u ty c e c e h oo y a d I d sr
Vo . No6 u 2 0 16 . J n 0 6
出现 各种 代理 风 险就在 所难 免 。 12 信 息不 对称 和控 制成 本 .. 2 信 息不 对 称 和 控制 成 本 是代 理 风 险 产 生 的客 观
原因。 在委 托人 和代理 人之 间存 在着 大量 的不 对称 信 息, 如代理 人 本 身所 具 有 的素 质 , 能力 和 知识 委托 人
并 不 十分 清 楚 , 是外 生 性不 对 称 信 息 : 理人 在经 这 代
营过 程 中 , 工作 是 否努 力 , 否有 损 害委 托 人 利益 的 是 行 为 , 托 人 是 无 法 验 证 的 , 是 内 生 性 信 息 不 对 委 这 称 [。 由于不 对称 信 息是 难 以直接 观 测 和验证 的 。 2 ] 委
成 员那样 用 意周 到 , 是难做 到 的 。 …疏忽 和浪 费 , 那 …
托人 要想 了解代 理 人 的信息 , 就必 须对 代理 人实 行监
督 , 监督 费 用有 时是 非 常 昂贵 的 , 旦超 过 了一 定 但 一 限额 , 委托 人 是不 愿 意 去实 施 的 , 何 况有 时 花 费再 更
多 的费用 信 息也不 可能 是完 全 对称 的 。 因此委 托人 宁
愿 保 持信 息 不对 称 的 现状 而 主 要从 代 理 人 的经 营结 果 来判 断代 理人 的努 力状 况 , 就 为代理 风 险的 产生 这 创 造 了条件 。 此 外 , 生代 理 风险 的原 因还包 括代 理人 追求 个 产

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是否合法

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是否合法

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是否合法现实⽣活中,股份代持的⾏为不在少数,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通过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以名义出资⼈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

那么,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的⾏为是否合法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是否合法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是否合法需要具体进⾏分析,如果代持⾏为是为了掩盖⾮法⽬的或规避法律规定的,将不具有法律效⼒,否则就是合法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六条⾏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三条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为⽆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民法典规定,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为⽆效的,⾃始没有法律约束⼒,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五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有企业代持民营企业股份的⾏为是否合法取决于代持⾏为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了⾮法⽬的,如果通过代持股份进⾏贿赂等⾏为的,就不属于合法⾏为,代持⾏为⾃始不具备法律效⼒。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浅议国有股东为参(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议国有股东为参(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议国有股东为参(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LegalS~ornAndSociety{l;J占缸金2009.8(丘)浅议国有股东参(控)股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陆范许顺祥杨以河摘要国有法人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作者依据相关法律和实践就如何预防和规避其中的风险提出相关见解.关键词国有法人股东担保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133.01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资产收益等权利,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论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是否为公司提供担保,都不是其必然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国有法人股东其体量大,实力雄厚,诚信度高,抗风险能力强,在企业融资贷款等金融业务中,常得到各级金融机构的认可和信赖,只要有国有股东的担保,一般都能获得企求的融资贷款数额.要求国有股东为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使国有股东为公司承担了出资(有限责任)以外的担保法律风险责任,而其他股东在担保中既无责任又能得到益利.这种股东间的不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应引起思考和高度的重视.一,担保法律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担保法律风险是指在担保行为中,当被担保人违约,发生由担保人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法律责任的行为,简称为担保法律风险.除被担保人违约是产生的主要原因外,一般的产生原因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行为本身就潜在或可能产生巨大的担保法律风险.从担保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看,担保行为本身就是巨大风险,《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在担保现实中,国有股东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一般都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无论你以何种具体方式提供担保,在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时,债权人(银行)有权追诉贷款人,同时要求和追诉担保人履行担保保证责任;债权人(银行)还有权按《保证合同》中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约定.单独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如担保人不自觉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起诉,向法院申请对担保人的财产和银行帐户等资产,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显然,担保行为本身就潜在或可能产生巨大的担保法律风险.2.市场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成果,公司经营效益下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法律风险产生.因市场经济环境因素变化的不确定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始终产生着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当市场经济环境因素对公司的产生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融资贷款或项目开发的收益很难达到预期成效,出现经营效益的整体下降成为必然结果时,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从而给担保人带来担保法律风险责任.3.公司可能出现的资不抵债,产生担保法律风险.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融资贷款的方式有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方式,在金融机构已不能批准公司的直接信用借贷,公司又无实质性资产可以进行抵(质)押贷款,或实质性资产价值不足以满足贷款抵(质)押数额要求,公司就只有通过他人(含其股东)提供担保才能融资贷款时,从一个侧面说明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比例已达到了一定的高度,甚至公司可能已出现了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困境,有的公司已处在边临破产境地,此时公司选择担保融资贷款,对担保人来说就是一种巨大法律风险的加据,国有股东的担保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投资(股份)和担保的双重损失.二,国有股东为公司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国有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仅是一个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平等问题,而且是一个双重损失的风险问题.担保法律风险的防范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下,切实加强和落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从监督管理的高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机制上加强担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建设,提高监管和高管人员对担保法律风险的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产)的担保审批和管理制度,切实防控担保法律风险可能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的发生,具体对策是:1.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可能发生的担保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是对法律风险处置工作的总结,国有企业可以没有发生过担保法律风险,但不能没有防范担保法律风险的制度.如果国有企业没有制度,无章可循,就会导致少数人随意操纵的局面,使国有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担保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制度中应明确规范担保法律风险的评级标准,制定必备的担保和反担保条件,措施,严格担保备案和审批程序等,明确担保办理相关部门(如财务,法律事务,审计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把担保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落到实处.2.在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融资贷款中,需要他人提供担保时,一般应请专业经营融资担保的公司提供担保.3.要由公司中的国有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时,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基础上提供担保,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担保股东应按所持股份的比例,以个人资产对担保股东提供反担保.4.国有股东在为公司提供担保中,不宜接受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股权抵(质)押反担保,应要求其提供公司以外的个人资产作为反担保,或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国有股东为公司担保时,在委托担保协议中可以约定:担保贷款必须开设专户,由担保人参与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担保贷款形成的公司资产,应登记抵押给担保人,在公司未按期还款时,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有权对抵押资产依法处置.国有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后,对担保贷款形成的资产享有优先权,从而有效防范和避免担保法律风险的发生.6.国有企业在参加投资组建控股或参股公司时,作为股东应注重建立担保风险的合理分担制度,在控(参)股公司《章程》中可明确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同时规定公司需他人或股东(除专业担保公司外)提供担保时,由全体股东决定,股东按出资额对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使股东在权利义务平等基础上合理分担有限责任外的公司风险.总之,无论是国有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担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断提高单位防范法律风险能力,对促进公司的正常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投资收益都有其重要的意义.作者简介:许顺祥,杨以河,个旧市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室.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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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代持的法律风险(国企角度)
由于国有企业在授信、融资、交易等方面的有利条件,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引进国有企业作为名义股东,为自己获得“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身份外观。

由于仅仅就是名义上的代持,而无须承担参与经营及承担经营风险,一些国有企业也乐于以此种方式获得代持收益。

作为监管层的国资委,目前对此似乎也未提出明确的反对。

不过,风险与利益总就是相伴随,国有企业股权代持并非就是只有收益没有风险。

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就是决定股权代持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国有企业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一
1、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与《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程度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程度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且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代持股东依法应当在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就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她股东利
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与其她股东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实际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代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国有企业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国有资产,对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分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该法第51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就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该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该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该法第55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根据上述规定,从形式上瞧,作为国有企业,所代持的股份在法律上属于企业国有资产,对该股份的处分应当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的程序。

即处分该股份需要报请贵司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且还应采取公开竞价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实施难度较大。

但就是,从实质上瞧,代持的股份并不属于该公司的资产,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的国有资产。

因此,对于代持股份的转移,就是否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就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但无论如何,向国资监管部门请示汇报的流程就是必不可少的。

考虑到当今的经济形势与政治形势下,国有企业代持股份的无偿转让往往容易被公众误解为非法处置国有资产与利益输送,对此问题也应予以注意。

4、相关的税费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的规定,代持股东将来退出(包括终止代持协议与配合第三人将股权转让予第三人)时,名义的股权转让会导致相关税费的发生。

如缺乏事前约定,该种税费的承担可能导致代持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纠纷。

5、代持股份期间公司依法解散、清算的风险
首先,国有企业作为名义股东要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其次,依据《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解释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若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而实际股东未履行清算职责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代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代持风险防范指南二
针对上文已经提示的主要法律风险,应采取如下风险防范举措:
1、重点核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就是否属实。

鉴于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可能导致代持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应当在前期仔细核查公司股东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的情形,防止代持的股份存在瑕疵。

2、代持股份期间应注意防范各股东就是否有抽逃出资的情况发生。

具体可采取多种措施:
a、监控公司的财务,这就是关键的环节;
b、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交易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抽逃出资,对于大额的交易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抽逃出资。

3、代持股份期间应对实际出资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其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她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4、及时将公司受托代持股份的情况向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沟通,消除相关部门对此可能产生的疑虑。

5、在代持股份协议中明确约定整个代持期间因代持所生的各种税费的负担问题。

6、在委托代持股份协议中明确约定凡就是因委托方原因导致贵司遭受损失或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均由委托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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