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检验样本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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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检验样本的收集
笔迹检验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字迹中的反应,通过对案件中与当事人有关的公务文件、私人文件、货币票证和有文字图形以及语言信息的其他物品中书写字迹进行检验,以认定书写人,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证据。
一、笔迹样本的类型
按照笔迹样本形成的时间,可以分为案前样本、案中样本、案后样本和实验样本。划分笔迹样本的标准很多,但归根结底只有一条,那就是当事人事先是否出于某种目的。自然状态下书写的字迹,形成于民事行为之前的为案前笔迹样本;形成于民事行为过程中的为案中笔迹样本;形成于民事行为结束之后的为案后笔迹样本;当上述三种样本不存在或不符合鉴定条件时,民事行为当事人应按照鉴定人员的要求进行书写,能够反映其书写习惯特征的字迹所形成的样本为实验样本。上述四种样本都有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伪造和变造情况,由于案后样本特别是实验样本形成于民事行为结束之后,民事行为当事人心理会发生变化或出于某种特殊的目的,会伪造、变造笔迹以迷惑司法人员的视线。因此,在收集民事行为当事人样本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消除影响。如提高书写速度或降低书写速度、重复书写、将特定字与无关字混合书写,也可先书写情况介绍,分散注意力等等。
二、笔迹检验面临的问题
1、可供笔迹检验的样本少
(1)有些当事人没有留下多少可供检验比对的字迹,即案前或案中样本较少。如:农村中的农民,有些人没有什么文化知识,即使上过几年书,也是识字不多,在农村中是很少书写字迹的,就是有也是少的可怜,还不一定能找到。还有上岁数的老人,一辈子就是家庭妇女,不识几个大字,在某种场合下需要签名时,也是别人代签的。有的人在小企业干过几年工作,也没有留下什么签名的笔迹,要是查档案材料,材料上基本都是代书写的,即使有一、两个签名字迹,也不敢保证就是某个人的签名。要是被检验鉴定的签名人已经故去,那可能样本材料就更难收集。因此,在笔迹检验比对中缺乏检验样本和符合比对条件的检验样本。(2)在没有案前或案中样本的情况下,只有案后样本,这样的情况也是相当多的。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需要当事人签名的庭审笔录,送达回证上的签名,谈话笔录上的签名等,都是案后书写的签名字迹,在这样的情况下,签名字迹会不会有变化,是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需要鉴定人员来决定是否补充实验样本。
(3)有些案件需要检验鉴定的字迹不是签名,案前、案中或案后没有可比对的样本材料,只得提取当事人当场书写的实验样本,这样的实验样本的可操作性也有相当的难度,根据实践经验,应让当事人多书写几篇实验样本,相互间进行比较其中的书写变化。只有一张书写的字迹,样本材料就有所欠缺。如果委托要求就这样鉴定,那要根据鉴定人员的意见是否能出具鉴定结论,不得已应退案。(4)设计签名在目前是一种新的动向,有的当事人利用设计签名在里面可能做点文章,在不同的场合签写不同的签名字迹,也就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写法的签名字迹,有可能提供的样本材料不是很全面,给鉴定制造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多收集几种不同的样本材料或者不同时间书写的签名字迹,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5)案后样本或案后的实验样本,是否有身体上的变化原因,如疾病、老年综合症等,也可能给检验造成较大的困难。
2、办案人员缺乏相关的知识
办案人员收集的笔迹样本不适合进行笔迹鉴定:一是书写的字迹量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书写速度没有要求,会对笔迹检验造成巨大困难。二是有的办案人员让当事人书写字迹时,对照笔迹检材上的笔迹进行书写,无形中让当事人有了伪装书写的机会。三是书写后的笔迹材料上没有注明书写人、书写时间。四是书写时没有采取快慢相结合的书写方法。五是使用的笔与笔迹检材上的不一致。3、当事人提供笔迹样本引发的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对收集的笔迹样本或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样本材料,应在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认可,才能作为样本材料使用,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样本材料都是为了证明签名字迹或书写的字迹是我书写的或不是我书写的。出发点是不承担责任。
(2)不利于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有可能不承认对方提交的样本材料,那么有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该如何掌握,法官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可注明双方认可的和单方认可的样本材料,可作为鉴定人员参考的材料,这样可以扩大检验、比对的范围,对鉴定结论是有好处的。
三、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方法
(一)建立相应的制度
1、在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建立字迹留档制度,保存具有公信力的笔迹样本。
(1)采用签定责任书、保证书、任职书、工作合同书等多种形式,在当事人留下法律文书的同时,也留下了笔迹样本供留档存查。一旦有案件发生,就可以提取到当事人的笔迹样本进行笔迹比对,尽快出具笔迹检验结论。
(2)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工种,不同的工作环境,不同的职务留下不同的笔迹。如:业务员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支票、凭证或领取钱物等,按照手续必须进行签字,正常情况下,是谁办理谁签字的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代替他人签字的现象很多。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采取事前留笔迹的办法,让业务员将相关人员的姓名和领导的姓名进行书写,以备查案时检验之用。字迹档案中所保留的笔迹样本一般为案前样本,其真实性、可靠性较高。在无法获得其它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档案中所保留的笔迹进行检验,从而保证了笔迹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总之,为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建立字迹留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2、在目前情况下可先行让当事人书写情况说明等材料的做法值得提倡。
对于诉讼中的案件,应尽可能地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与诉讼相关的诉讼文书,如答辩状、自诉案件中的起诉书等等。这种做法对于检验鉴定来讲,由于有书写相关材料的字迹,为检验中的笔迹比对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尽量避免伪装笔迹的出现。
3、鉴定人员应参与收集当事人的笔迹。
办案人员在收集当事人的笔迹样本时,对确实需要鉴定人员协助进行收集的,应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员参与,特别是面临异地取证以及无原件的情况时,需由鉴定人员到场进行比对或描画所要比对的字迹。鉴定人员参与收集当事人的笔迹,能够掌握当事人在书写字迹时对他的要求,掌握其书写字迹的速度,书写字迹的质量,必要时在当事人书写时分散其注意力,达到书写字迹提供样本的目的。4、加大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
加大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是当前做好笔迹检验的一种途径。在办案中不可能都事先去委托鉴定人员到场协助收集笔迹样本,大多数情况下要靠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独立完成。因此,培训可以增加办案人员的笔迹检验知识,提高所收集笔迹样本的质量。
在收集笔迹样本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笔迹样本的要求根据个案的情况和检材上所需的字迹而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根据情况,不失时机地收集与当事人有关的笔迹,收集的笔迹应与检材上的笔迹相一致,有相同的偏旁部首的字迹也可以。书写工具、书写载体、书写环境等应尽可能的与检材形成条件相接近的。对数量上的要求,越多越好。
(2)立案时就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笔迹检验。如果需要,在立案之初就应注意收集案前笔迹样本、案中笔迹样本和案后笔迹样本。案后笔迹样本可采取让犯罪嫌疑人书写犯罪经过或者就某一个问题写出事情经过的做法收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当事人伪造、变造字迹。
(3)办案人员应掌握笔迹检验比对的基本要求,在收集笔迹样本时,如果对检材上的笔迹情况有所了解,就可以深入到侦查之中,有针对性地对各种情况下书写形成的笔迹样本进行收集。特别是应重点收集案前笔迹。办案人员同时应当了解各种样本的特点,如同一人在自然状态下书写的笔迹,有时字迹比较工整,反映的书写习惯特征较丰富,对笔迹检验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有时笔迹就比较潦草,所反映的书写习惯特征相对较少,对笔迹检验的意义也较小。但必须明确一点,无论是工整的笔迹还是撩草的笔迹均可以反映书写习惯特征,成为笔迹同一认定的依据。案后笔迹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书写的,伪造、变造的可能性相当大。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自然状态下的书写笔迹,办案人员必须事先熟悉笔迹检材,明确笔迹检验的要求,获取符合检验要求的笔迹。办案人员如果不注意对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就有可能使书写出的笔迹不能用做检验或者因字迹量少而达不到检验中的比对目的。
四、笔迹检验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在不同时期书写的笔迹,存在某种差异,检验时应注意这些特征的变化。认真比较样本和检材中的特征,据以确定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从而确定特征符合点和特征差异点的性质。按照先检材后样本,先种属后同一的步骤进行检验。有时在笔迹检验中,笔迹的差异点很多,最关键的是要看在提交的笔迹样本中,不同时期的字迹,能否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和特征。
2、当事人书写的笔迹在某种程度上受客观条件的影响,一是填写的各种登记材料设计比较正规,内容与登记人密切相关,所以书写人在书写时比较认真,注意书写上的整齐性、工整性。二是在平常的情况下,书写字迹时会很随意,能够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征,但较凌乱。三是在模仿他人签字时就会很谨慎地对待书写字迹的变化,在笔划、搭配、连笔处容易出现停滞现象。四是如果犯病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