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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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法规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建立情况
美国(1962)
德国、加拿大(1972)
日本(1978) 法国(1980
丹麦、芬兰、印尼、葡萄牙、 西班牙(1995) 匈牙利、墨西哥、南非、韩国 (1997) 阿根廷(1999) 以色列、意大利、爱沙尼亚 (2000) 中国(2008)
英国(1984)
股份控制: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10%以上、共同持有 50%以上; 2、归属所得 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的这部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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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各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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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立导管公司滥用协定避税 美国 母公司A
预提税40% 甲国 协定 孙公司C 免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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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归属所得 定义: 受控的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使之不再享受推迟 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外国公司虽未分配或 汇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 得中一并申报纳税。 如美国的F分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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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股要求
1)总量: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 或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新西兰等国: 股东拥有 5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票 2)个体: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 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重。 美国:每一本国股东还要拥有该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 份。 澳大利亚:1%;日本:5% 德国:无要求 实际上是要求受控外国子公司的的股东少,股权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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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双边协定中列明反滥用条款 排除法
真实法
纳税义务法
通常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 用
透视法
渠道法 禁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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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
即在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某一类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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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天堂”或将终结
经合组织1988年制订《多边税收 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旨在通过国 际税收征管协作,共同打击跨境逃 避税行为,以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2013年8月27号我国加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2013.10.15日宣布, 瑞士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多边税 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该公约第 58个签约方,这意味着瑞士银行将 废除沿用一百多年的“银行保密 法”。瑞士真的将告别“避税天堂” 吗?有分析认为,瑞士银行保密法 不会在短期内失效,但也有人认为, 瑞士改变“避税天堂”现状已为期 不远。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
目前的趋势为,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对付避 税地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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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F分部所得
美国有选择的取消了推迟课税的规定,并不是所 有美国股东拥有的外国公司的所得都不再享受推 迟课税的优惠待遇,只是那些极易被利用作为避 税工具的受控外国子公司的某些类型的所得今后 不能再适用推迟课税的规定。称为F分部所得。 该条款位于美国联邦税法(IRC)的F分部(F Sub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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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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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续:国际避税地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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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宣战
◆美国是最早向“避税天堂”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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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之一。美国国会参议院日 前发布的报告估计,美国因通过 “避税天堂”逃税每年约损失 1000亿美元税收。2011年2月,美 国政府发起法律挑战,将瑞士最 大银行瑞银集团推上了被告席。 ◆ 对瑞士银行发难的不只是美国, 欧盟紧随其脚步,也向海外逃税 宣战了。英国前首相布朗也放话, 要在2011年召开的金融峰会上提 出建议,整治瑞士这样的“避税 天堂”。 视频
例如:法、德等国与瑞士的税收协定中就规定了享受预提税优惠的来源于 另一国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人大 版教材P215页)
使用国家:美国、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丹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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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
即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或地区缔结税收 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 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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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目的原则(commercial purpose approach) 又称为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 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 供的税收优惠。
如我国与尼日利亚的协定中规定:“假如产生股息(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的权利主要是为了利用该条的好处,而非为了真正的商业原因 而设定或赋予的,则不适用于该条的规定。”这一条款有利于规范我 国海外投资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诚实经营,依法纳税,维护自身的 良好信誉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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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法(the looking through approach)
即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利益(特别是对各项投 资所得的优惠)只能给予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最终的、真 正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也称受益所有人法。
双重条件
即并非所有的缔约国双方居民都能获得协定利益,那些 由第三国居民在协定国成立的、不是实际受益所有人的 居民公司(即“导管公司”)不能享受协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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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1 2 3 4 5 6
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各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法
各国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限制避税性移居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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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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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避税地法规
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 过转让定价实现利润转移,将利润长期积累在避 税地公司,从而逃避跨国纳税人所在的高税率的 税收。 推迟课税 定义:这种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止跨国纳税 人利用其在避税地拥有的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 法,被称为对付避税地的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 (CFC)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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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A、 B、C、 D四个公司,其股权结构分别为: A 公司 46 %的股份为一个美国股东持有,余下 的54%为六个无关联美国人平均拥有; B公司60%的股份为三个美国股东平均持有; C公司40%的股份为三个美国股东平均持有; D公司60%的股份为十个美国股东平均持有。 属于受控外国公司的是:
预提税5% 乙国 子公司B 对境
导管公司
外所得不征税
设立导管公司前:1×40%=40% 关键是解决“导管公司” 的问题 设立导管公司后: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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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防止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迫于压力,瑞士在1962年:《防止税收协定滥 用法》——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通过制定国 内法规来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的国家 。
使用国家:英国、澳大利亚、丹麦、荷兰、瑞典、瑞士和 美国采用真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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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法(the subject-to tax approach)
又称为纳税义务法。即在协定中规定,仅当所得在居住国 征税时,来源国才给予协定优惠。一个中介性质的公司其 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该公司则不能 享受协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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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褪色”,公布“黑名单”
2009年,在美国政府对其涉嫌帮助1.7万 名美国人避税的指控下,瑞银顶不住了, 不但同意支付7.8亿美元赔偿金。2012年 年底,美国与瑞士达成协议,瑞士将向美 国税务部门通报美国公民在瑞士境内金融 机构的账户情况。 2013年初又迫使瑞士最古老(231年) 的私人银行——韦格林银行关门停业。 2013.9月,瑞士联邦议会在一片争议声 中批准了瑞士和美国去年底签订的一项双 边协议,允许美国税务机构向瑞士银行中 美国公民账户征收所得税;瑞士还将执行 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向美国税务机构提供 美国公民账户信息。
例如:美国与卢森堡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在卢森堡注册成立的 控股公司不属于该协定适用的纳税人。
中美协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 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使用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 塞浦路斯、丹麦、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西班牙、 瑞典和英国。
例如:法、德等国与瑞士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由瑞士非居民大量 控股的瑞士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和资本利得,只有在公司所在地(即瑞士)有缴纳州所得税的义务, 才能享受协定中提供的税收优惠。
使用国家:英国、比利时、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 丹麦、瑞士、德国、荷兰、西班牙、新西兰等。
美国的F分部所得 F分部所得主要内容是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包括 (1)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股东<5人,拥 有公司股票50%以上) (2)外国基地公司的经营所得。 1):外国基地公司销售所得 2):外国基地公司服务所得 3):外国基地公司货运所得 4):内部保险所得和第三国保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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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美国、加拿大、丹麦、法国、意大 利、荷兰、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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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
即在协定中专门设置针对导管公司的条款,对导管公司获 得的收入的使用途径及比例作出限定,符合限定的可享受 协定优惠待遇,否则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 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协定提供的预提 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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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避税地法规进程
美国率先开始有选择的部分取消了推迟课税 规定。
美国之后,加拿大,德国等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 税地的法规。至今已有20多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 规。
目前发达国家中还有一些国家没有颁布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但有严格的外汇管制,也起到了限制那些跨国公司以避 税地为基地进行国际避税的作用
应税公司的保留利润特点 ”变质的所得“ 1、消极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即使有来自于商业经 营的,也是受控外国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交 易取得的,或是由受控外国子公司在其所在国之外 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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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新西兰(1988) 澳大利亚、瑞典(1990) 挪威(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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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
1、 受控外国公司 实际负 (1)设立地点要求 受控外国子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较低 例如: 英国、西班牙:实际负担的所得税比在英国的应纳 税款少3/4以上地区;法国(低本国50%) 意大利:采用标明法,列出白名单; 日本:列出黑名单 美国、加拿大没有地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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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公司的概念
基地公司: 是指跨国公司在低税国或无税国注册成立、以在 这些国家之外经营为目的的子公司。 这里的低税国或无税国也称为基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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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公司的基本特征
基地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 母公司对基地公司实施有效的控制 形式上就是一个信箱公司,不从事真正的工商业 活动 组建的目的:是为在基地国以外进行经营活动提供 税收上的便利
3、立法适用的纳税人 立法适用的纳税人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是立法所要打击的对象。只有少数国家只是针对 法人(法国、英国、丹麦)。正是这些纳税人利 用推迟课税的规定,逃避其外国公司的所得应承 担的本国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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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CFC法规的主要内容
1、受控外国公司 低税国: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 实质控制: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 控制
使用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 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加坡、西班牙、瑞 典、瑞士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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