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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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

通俗说法:法律行为都有哪些分类?法律行为,在法学上,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在人的意志下,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产生法律关系、或者导致法律关系消灭的行为。

举个例子说:张三是一个孤寡老人,但是有些房产,李四呢,是他的陪护,由于时间久了,张三觉得李四对自己很好,于是临终的时候,立下遗嘱,让李四继承他的房产。

在这个例子里,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法律行为——他把家产,通过遗嘱方式,留给了李四,这个法律行为,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大体上分为这些种: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相信这个不用我解释,都能理解;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可以理解成这么做,消极行为,可以理解成不做。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张三赡养自己的父母,在法律上,这就是积极行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赡养这一行为,就是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呢,就是禁止做什么,比如说张三不喜欢自己的儿子,想虐待,但是,在法律上,他不能这么做,这就是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

这个取决于主观和客观的区别。

比如说主观上,张三想把家产留给李四,这个,叫意思表示行为,意思是源自张三的意志,并由此产生法律行为;而非意思表示行为,比如李四在街上捡到一个钱包,这个不是由李四的意志决定的,但是李四确实捡到钱包了,并由此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

而这个捡到钱包的行为,就是非意思表示行为;4、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个顾名思义,涉及到参与方多少的问题,不用过多解释;5、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这个是从形式和程序上做出的分野。

要式行为,指的是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或者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比如前文说的张三立遗嘱,这个立遗嘱,也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这遗嘱只怕也生效不了。

而非要式行为则不同。

比如说你上街买菜,你把钱给人家人家把菜给你,这个没有严格的形式上或者程序上的规定。

6、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比如说,张三想起诉王五,如果他自己亲自起诉,那么,这就叫自主行为,倘若张三花钱请律师起诉那么,律师的这个行为,叫做代理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物法律行为又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物法律行为,又称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5.法律行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分类。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

法律基本知识的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在法律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是两个核心概念。

它们对于我们理解法律意义、适用法律规则以及保护自己的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进行探讨。

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具备法律效力,并能够产生、变更、转移、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们之间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活动。

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它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表达意图的方式和内容等。

1. 法律行为的要素(1)主体: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2)客体:法律行为的客体是指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物品、财产、权益等。

(3)目的:法律行为的目的是指主体通过行为达到的效果或目标。

2. 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行为:无效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取消、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4)不可撤销行为:不可撤销行为是指一旦当事人作出就不可随意取消、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效力产生、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具体事件或情形。

它是法律判断的依据,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的产生。

1. 法律事实的要素(1)客观要素:客观要素是指客观存在的、能够影响法律效果的客观事实,如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

(2)主观要素:主观要素是指与特定法律行为相关的当事人主观上的意思表示和意图,如自愿、恶意等。

(3)法定事实:法定事实是指国家法律对某些特定行为或事件规定的特殊要件,如成年年龄、民事行为能力等。

2. 法律事实的作用(1)事实认定:法律事实是法官在审判中进行判决的基础,其认定需要通过证据的提交和鉴定等程序。

(2)法律责任:法律事实直接影响法律行为及其效力产生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定义: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好多法律法规都发⽣了变化,今天⼩编要给⼤家整理的是,最全最新的民事法律⾏为分类,这⼀个对于⼤家来说⽐较专业的名词在我们的⽇常⽣活中⼜有什么作⽤呢,希望您读完这边⽂章有所收获。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单⽅⾯或多⽅⾯法律⾏为这种分类的根据是当事⼈意思表⽰发⽣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

(⼀)单⽅法律⾏为民事法律⾏为研究图册单⽅法律⾏为⼜称“单独⾏为”,是指基于⼀个当事⼈的意思表⽰⽽成⽴的民事法律⾏为。

即只要⼀个当事⼈单⽅⾯作出意思表⽰,法律⾏为即可成⽴并引起⾏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遗嘱⾏为,只须遗嘱⼈作出处分其死后遗产的意思表⽰,遗嘱即可成⽴并在遗嘱⼈死亡时发⽣法律效⼒。

属于单⽅法律⾏为的还有委托授权⾏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为、免除他⼈债务的⾏为等。

单⽅法律⾏为有以下特点:1.单⽅法律⾏为依当事⼈单⽅⾯意思表⽰即可成⽴。

但基于各种单⽅法律⾏为的不同性质,当事⼈的单⽅意思表⽰有时不必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如设⽴遗嘱的意思表⽰⽆须向继承⼈或其他⼈作出即可成⽴);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可成⽴(如债权⼈免除债务⼈所承担的债务的⾏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必须向债务⼈作出,才能发⽣债务免除的效果;同样,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作出,才能发⽣继承权放弃的效果)。

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即可成⽴的单⽅法律⾏为称为“⽆相对⼈的单独⾏为”;必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才能成⽴的单⽅法律⾏为称为“有相对⼈的单独⾏为”。

2.由于单⽅法律⾏为⽆须他⼈同意即可成⽴,所以,单⽅法律⾏为通常只能为他⼈设定权利⽽不能单纯为他⼈设定义务,即单⽅法律⾏为⼀般都是给予他⼈以某种利益(如遗嘱⾏为系为继承⼈或受遗赠⼈设定权利),或对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某种直接影响(如代理权的撤回、⽆权代理的承认等)。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向纹萱壹、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建立于十九世纪个人主义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排除了当时封建社会关系及各种法律对个人的束缚,主张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易言之,于私法领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根本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个人一个自由活动的空间,使其得依自己的意思去塑造他和其四周的法律关系。

而法律行为就是实践私法自治的工具。

法律行为(Rechtsgeschaeft)的概念是十九世纪德国法学的产物,并被德国民法典首创运用为民法典中最抽象的总则概念之一。

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对于法律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所谓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亦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践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这两个用语,原则上被同义的加以使用,不过,当意思表示在处理上处于主要地位,或当意思表示只是一个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则选取意思表示这个用语。

”1各国民法学大都承继了德国民法典的法律行为概念,将意思表示视为法律行为的一个本质要素、核心要素。

学理上一般将法律行为解释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实。

2析言之:1.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因法律行为的作成得发生一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变动。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至少要有一个以上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之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

须注意的是,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并非相同:法律行为有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者,如撤销权的行使;有需由多数意思表示构成者,如契约系由双方当事人两个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在前者称为要约,在后者称为承诺。

又若干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外,尚须与其它法律事实结合始能成立或生效,例如台湾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1转载自龙卫球《民法总论》p.4762台湾学者史尚宽: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之表示,而使发生法律上之效力的私法上法律要件(史尚宽《民法总论》p.266、275)郑玉波:法律行为者,乃欲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的法律事实(郑玉波)《民法总论》p.211)王泽鉴: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是指以自愿的意愿、遵循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行为,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体现。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法律行为可以被分类。

本文将对法律行为的分类进行探讨。

一、根据法律行为的目的1. 事实法律行为事实法律行为是指以事实目的进行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行为人自身的实际目标,与法律并无直接关系。

例如,购物、娱乐等日常生活中的行为。

2.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指通过意思表示达到特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签订合同、提起诉讼等。

二、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1. 使能法律行为使能法律行为是指通过行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对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的影响。

例如,立下遗嘱、订立婚姻登记等。

2. 直接法律行为直接法律行为是指通过行为本身直接达到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效果的直接确认或承诺。

例如,签署认罪书、签发开庭传票等。

三、根据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1. 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由某一方当事人单独作出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独自承担权利和义务,不需要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共识。

例如,遗赠、放弃权利等。

2. 多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共同参与、共同形成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结果。

例如,合伙协议、借贷合同等。

四、根据法律行为的存在时间1. 一次性法律行为一次性法律行为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不需要连续发生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一经完成即告终结,不会持续产生法律效果。

例如,购买商品、支付服务费用等。

2. 连续性法律行为连续性法律行为是指持续一段时间、需要连续发生的法律行为。

这类法律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产生法律效果,直至达到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

例如,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总结:通过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不同的法律行为分类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效果。

10.独角兽教育-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

10.独角兽教育-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

三、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比如:订立遗嘱、抛弃等(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比如:合同、结婚等(3)共同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比如,合伙、公司章程等。

【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1)赠与是单方还是双方法律行为?(2)双方和共同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为了谁?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关键看是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财产上的法律效果,如将自己的财产卖掉或者丢掉!钱的问题身份上的法律效果,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往往事关伦理。

★3、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1)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是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

【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1)典型的实践行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

(2)Why?原因有二:第一,基于道德的考虑——借贷、借用第二,交付标的物是合同履行的前提——保管、定金(3)交付标的物是成立还是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1)单务:一方负有义务(2)双务:双方互负义务,何谓“互负义务”?严格说一定是为对方权利实现的义务。

【提醒注意】无偿委托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5.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法律行为。

(2)无偿:一方只为给付而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

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赠与、借用、保证。

法律行为的分类案例(3篇)

法律行为的分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范调整下所实施的行为,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和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这三种法律行为的分类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案例一: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卖方)与乙(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甲在交付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拒绝接收房屋。

乙要求甲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并非自己故意造成,不同意赔偿。

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乙定金,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丙与丁签订租赁合同丙(出租方)与丁(承租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丁,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签订后,丁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房屋因装修导致噪音过大,影响了丁的正常生活。

丁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降低租金。

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丙在装修房屋时未考虑丁的居住需求,导致噪音过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降低租金,以弥补丁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行政法律行为案例案例三:某市规划局对某企业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某市规划局发现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规划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分析:本案涉及行政法律行为中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其具有社会意义,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其具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他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

其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指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

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的行为,不能看做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结构亦称,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是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识能力的总和。

动机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已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其表达可以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采取口头方式。

在实际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受动机、认识能力、态度、价值观或情势所迫等方面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表达有时候充分,有时候不充分,甚至出现错误的表达,产生目的与表达之间的分离,这些情形都决定者对法律行为的定性,是分析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合法或违法的根据。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行为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行为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行为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行为的界定(一)法律行为的含义1.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2.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3.⑴法律行为是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无论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有法律规范的规定⑵法律行为是人(包括人的组织)的行为⑶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⑷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后果,会有法律对其效果进行肯定或否定(二)法律行为的意义1.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2.在法律调整下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为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中介3.法律行为有其法律形式和社会活动内容,意义由这两方面表现出来⑴①法律行为的法律形式存在于实证法当中,它是法律所设立的行为模式,由法律规范的规定表现出来②法律规范中所表达的法律行为模式,承载着法律的价值追求,体现着社会对行为调整的要求,特别包含了为实现特定调整目的而具有的法律调整技术⑵法律行为的社会活动内容存在于社会活动领域,是人们具体和现实的法律活动,它是法律的运作,是规范的现实化,是活的法律二、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法律性(最大特点)1.法律性指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行为,即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2.法律性的表现⑴法律对行为模式的设定方面,即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行为⑵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①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设定的在法律实践的活动中,法律后果可能是法律行为主体有意识追求的目标,也可能是与法律行为主体意志追求的目标没有关系的后果,甚至还可能是法律行为主体可以逃避的后果②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法律承认某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甚至给予奖励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认定某种行为违法、无效并加以撤销,甚至给予制裁③法律后果进一步界定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任何自由行为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即有法律根据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⑶法律的当然属性,即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所包含的国家强制力保证(二)社会性1.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2.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源于人们行为的社会性,它说明的是对行为作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3.行为的社会性源于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并体现这种社会性。

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分类法律行为是指个体或法人在法律制度下以其自身的意志行动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不同,法律行为可以被划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法律行为分类,并对每一种类别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体或法人在民事关系中,通过自身的意志发表,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为形式。

其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等。

1. 合同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广泛应用于各个社会领域。

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并可能导致责任承担。

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侵权责任、侵权赔偿等不同的形式,常见的有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3. 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通过违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当一方通过欺诈、恶意串谋、非法占有等方式获取财产,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行为。

法律对不当得利行为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追回不当得利和相应的赔偿。

二、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具有强制性质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授予特定权利或者特许经营的行为。

行政许可规定了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需符合相应的条件方可取得许可。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惩罚性行为。

行政处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者有一定的警示和制裁作用。

3.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一种被动行为,通过给予强制措施来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分类

四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萨维尼提出物权行为之概念并认为其应与债权行为区分, 确立了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分离的原则。其后,在此基础上, 他更进一步指出,物权行为必须抽象化(无因化),使之 与作为基础的债权行为分离。债权行为因错误而撤销、不 成立、无效均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因有效物权行为丧 失所有权的人,仅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此一概 念虽然受到部分普通法学者的反对,但因萨维尼的强大影 响力,以及诸多学者的推广,终形成德国普通法学说的通 说,并现实地反映于德国民法典之制订。继受德国民法的 台湾,虽然法条尚未明文规定,但法院判决均肯定物权行 为之无因性19,学者间亦多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台湾现 行民法之一项基本原则20。
无因行为之无因物权行为
自萨维尼提出物权行为应与作为原因关系之债权 行为分离,不受其效力之影响的观点以来,法学 界对物权行行为的无因性产生广泛的讨论,。
物权行为必须抽象化(无因化),使之与作为基 础的债权行为分离;债权行为因错误而撤销、不 成立、无效均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社会生活的千态万变,在私法自治原则下,当事人参 与社会生活所作成的各种法律行为亦是形形色色,法学 家们试图建立各种标准对法律行为进行区分,以使法律 的体系更加清晰合理,富有逻辑性,亦能更明确地区分 复杂的法律关系。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债权行为、物 权行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之理论均是在此一理念下 发展而来,对这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不仅有助于奠定法 学思考的理性逻辑,亦有助于规划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 系蓝图。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法律行为,视其行为之作成,是否予他人以利益或 其它财产上之利益,致其财产有所增益,得分为给 与行为、非给与行为。而给与行为中,根据给与原 因是否与法律行为结合不可分离,又可区分为有因 行为、无因行为。至于非给与行为,例如社团设立 行为、形成权之行使等,因其行为之作成,当事人 所欲实现之经济上或社会上意义,已然达成,无待 法律上原因之探求,故无所谓有因无因的问题。不 过,非给与行为中,代理权及其它法律权能之授予 行为,具有特殊性,介于给与行为与非给与行为之 间,依德国之多数说,其基础关系纵因基础行为不 生效力而有欠缺,代理权授予行为不因而影响其存 续,亦具有无因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水准,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第五讲 法律行为

第五讲  法律行为

案件争点:对本案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 具有违法性,即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有三 种不同意见:(1)王某、孟某的行为具有 违法性,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2)王某、 孟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违法行 为的要件;(3)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问题讨论:对本案中王某、孟某的行为是 否构成违法行为,谈谈你的看法和理由。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前面的事例可以看 出,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 控制的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一)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 (二)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契约行为)、多方 (共同)行为。 (三)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一)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三)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 影响,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 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从法律角 度看,它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个方面。 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 观事实相背离。举例来说:甲仇恨乙,某日甲误 将碱面当作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 恙。 此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实错误中的行为 (手段)错误。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 为构成之体素”,就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 方面。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 (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1.外在的行动(行为)。行动的内涵十分丰富, 躯体、四肢、五官的任何一个可以被人感知的举 动都是行动。作为法律行为的外在行动(行为)大 体上可分为两类:(1)身体行为。 。

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分类

法律行为分类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与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两个方面。

根据其特性和性质的不同,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是市民或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意愿和权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根据其内容和形式的不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合同行为: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两个或多个主体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约定。

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无偿合同包括赠与合同、借物合同等。

2. 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因法定的不当原因而获得的利益。

例如,因他人疏忽而无故得到钱财或其他财产的情况,此时法律规定该人应当归还其获得的利益。

3. 不当侵害行为:不当侵害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欺诈行为、非法占有行为等。

例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或者使用虚假信息欺骗他人的行为。

4. 成立人身权利的行为:成立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涉及个人自由、人权、人格权等方面的行为,例如婚姻登记、离婚协议等。

这些行为对人的自由、尊严和权益具有重要保护作用。

其次,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行为,包括处理处分、行政罚款、行政拘留、行政强制等。

2. 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对特定问题进行决定的行为,这些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例如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3. 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与社会个体或组织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例如行政许可合同、行政供应合同等。

4. 行政命令行为:行政命令行为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而作出的命令,例如紧急命令、立法中的行政命令等。

最后,法律行为的分类是为了便于理解和处理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务,并为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依据和指导。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以实现法律目的为目的的主体在法律上产生效力的行为。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是法律主体为实现自己的权益、义务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行为。

法律行为的结构分为主导意志、客观行为和法律意义三个要素。

主导意志是法律行为的起点和出发点,是法律主体以实现一定的法律目的为目标所产生的内心意向。

主导意志主要包括形成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其代理人的真实代理意愿。

客观行为是依据主导意志的指引而发生的外部行为,也称为标的行为。

客观行为是对主导意志的实现,通过特定的行为方式使主导意志得以实现。

法律意义是指法律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结果。

主导意志经由客观行为以后,将形成一定的法律效果,即法律后果。

法律意义既包括法律行为具有的法律效果,也包括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按其具体形式和内容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只有一个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比如遗赠、放弃权利等;而多方行为是指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协作实施的法律行为,比如合同、协议等。

2.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个人行为是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法律行为,以实现个人的权益为目的;集体行为是由集体组织、团体、群体等共同参与完成的法律行为,以集体的权益为目的。

3.负责行为和可减负责行为:负责行为是指实施人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比如故意违法犯罪等;可减赋责行为是指因义务人采取一定措施以减轻或消除与其职责相关的法律责任的行为,比如认罪态度良好等。

4.查明行为和维护行为:查明行为是指以发现、查明、确定实际情况为目的实施的法律行为,比如调查、鉴定等;维护行为是指以保护、维护特定权益为目的实施的法律行为,比如起诉、申请保全等。

5.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有效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产生法律后果;无效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

总结起来,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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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 律效果的行为。 人的行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照活动领域 可大体分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 宗教行为等等。 法律作用的有限性质决定了法律不可能、也没 有必要把人的一切行为都纳入调整范围之内。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行为绝不只是某一种 样式,它们所表现出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纷繁 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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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释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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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释义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 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 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法 律 行 为 是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 具 有 社 会 意 具有法律 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义的行为 性 具有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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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一)外在的行动 (行为) 人们通过身体、言 语或意思而表现于 外在的举动,行动 分为身体行为和语 言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三)具有法律意义 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 的结果 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 没有结果的行为,一 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 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式和方法,包括:行 判断的标准:一是行 动计划、方案和措施; 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 行动程式、步骤和阶 响;二是该结果从法 段;行动的技术和技 律角度进行评价,即 巧;行动所借助的工 是合法还是违法?是 具和器械。 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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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行为法律性质和类别的参考标准



(一)行为的主体 是什么人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有无做出该行 为的法律资格? (二)行为的程序 行为的实施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 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三)行为的时效 行为是在法律生效之前、还是在其生效之后 实施的?该行为的有效期限己经消失,抑或 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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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以性质、特 点划分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个人、集 单方、多 自主、代 体、国家 方行为 理行为 行为 合法、违 公法、私 法行为 法行为
以法律性质 划分 以表现形式、 积极、消 主、从行 相互关系划 极行为 为 分 以构成要件 表示、非 要式、非 要式、非 表示行为 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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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法律行为的基 本理论,能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人们现实行为 的性质。 考核要求 了解: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判断法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参考标准。 理解:判断法律行为性质在法律活动中的重要 性;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掌握:法律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法律行 为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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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为的确认




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多数情况下还要看它 是否经过确认以及由谁予以确认。未经确认的行为虽 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行为的条件,但还不能说就是真 正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确认——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 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 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 法律行为的认定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 经当事人同意的某些组织和个人也有一定的确认权限。 法律行为确认的内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否具 备?这些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关系?行为的成立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或有效要件)?违法 行为是否经过追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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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一)行为意思 (意志) ——指人们基于需 要、受动机支配、 为达到目的而实施 行为的心理状态, 包括需要、动机、 目的三个层次。 (二)行为认知— —行为人对自己行 为的法律意义和后 果的认识。行为目 的的形成基于人的 认知能力、水平, 基于人对行为意义、 后果的认识与判断。
第十章
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能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人们现实行为的性质。 考核要求 了解: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区别和联系,判断法 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参考标准。 理解:判断法律行为性质在法律活动中的重要性;法 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掌握:法律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法律行为的基 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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