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工作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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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微型消防站队伍联勤联训工作,充分发挥微型消防站应有作用,全面提高微型消防站队伍初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依据部局印发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微型消防站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区微型消防站。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纳入全年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对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同研究、同部署、同训练、同作战”的指导思想,结合辖区特点和执勤、训练和作战的需要,建立健全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积极打造“联得上、叫得应、拉得出”的调度指挥平台,突出器材装备操作、责任区情况熟悉和基础性应用性训练,实现“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第一时间组织疏散”目标。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队、支队成立由军事主官牵头,分管领导主管,司令部和防火监督部主抓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和成员分工,负责部署、检查、指导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和验收、表彰工
作。
第六条司令部负责制定完善联勤联训配套规章和操作规程、训练计划,组织对微型消防站进行灭火救援技术培训,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推动地方政府将微型消防站建设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直接负责,社区、重点单位具体落实,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督促指导的工作责任体系,决制约联勤联训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
第三章队站建设
第八条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要求:
(一)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设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人员不少于4名。
(二)社区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由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人员担任的队员不少于4名。
(三)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合建站可实行年度站长轮流制);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由社区主任兼任。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副站长配合站长工作,在站长不在岗期间履行站长职责。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培训,通过公安消
防机构组织的技能达标考核,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通过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上岗资质,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站房设置要求:
(一)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
(二)悬挂站房名牌。在库室显著位置悬挂微型消防站名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以单位名称制作名牌,合建微型消防站以所在建筑名称制作名牌,社区微型消防站以社区名称制作名牌。
(三)粘贴版牌。各岗位(站长、副站长、值班员、消防员)制度职责;处警流程图;微型消防站各项管理制度;消防员组织架构图;管区或单位(楼层)平面图。
(四)放置货架存放消防装备器材(配备标准详见表1、表2)。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五)放置文件柜存放各类档案台账,台帐包括:
1、微型消防站建设档案。包括微型消防站备案登记表、人员登记表、责任区基本情况、工作会议记录、应急预案等资料。
2、装备器材档案。包括装备器材的数量统计,管理维护记录等资料。
3、值班登记档案。包括值守人员值班记录、接处警记录、交接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消防宣传记录等。
4、训练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日常训练、培训演练、年终总结等资料。
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责任区应急事件的初期处置工作;
(二)规范执勤秩序,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三)在公安现役消防队到场前控制灾情,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灾害现场;
(四)积极参加现役消防部队的业务培训,协同开展训练演练;
(五)掌握责任区和本单位基本情况,制定火灾扑救、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六)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四章联勤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按照“谁接警、谁管理、谁调度”的原则,对辖区微型消防站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队要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名册、装备实力等基础台帐,明确各微型消防站执勤责任区域,制定辖区微型消防站执勤责任区分布图,便于实施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外线电话或配置能与公安现役部队互联互通的公网对讲机,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微型消防站实施平时点名、战时调度。2018年3月底前,支(大)队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要实现对所有微型消防站的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对各辖区微型消防站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点名测试,检查通信设备维护管理情况,将通信不畅通,通信器材管理不善等情况纳入微型消防站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微型消防站接到报警或公安消防部队的出动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行动中,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接警后,要第一时间通知微型消防站出动;微型消防站发现警情后,坚持“边出动、边报告”,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公安消防队未到场前,微型消防站要发挥主力作用,负责初期灾害事故处置,为公安消防队到场处置搜集情报信息。公安消防部队到场后,要首先与微型消防站对接掌握情况,微型消防站移交后主要配合参与做好人员清点,外围警戒、器材运送等工作。处置结束后,公安消防队与微型消防站要进行移交,由微型消防站做好后期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2个以上微型消防站实施处置时,由责任单位或第一到场微型消防站指挥灭火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微型消防站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和媒体透露灭火救援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微型消防站应及时统计、整理本站接处警情况,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