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最新)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规〔20XX〕X号)和《XX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规〔20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条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条。
1.具有本县户籍,有康复需求的;2.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3.残疾儿童家庭或监护人能保障受助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按《XX县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救助补助标准》执行(见附)。
(四)工作流程。
1.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2.审核。
县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初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
符合救助条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相关定点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通用6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
那么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通用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1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实现残疾人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要求,结合残联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任务目标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100%,有辅助器具需求的适配率达100%。
二、工作措施(一)成立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乡镇专职委员为成员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日常工作。
(二)精准康复服务小组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
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级康复服务机构。
(三)实施康复服务。
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要求,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对需要基本型辅助器具的,残联按乡镇组织发放。
乡镇残联要调查了解掌握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向残联反映情况,帮助残疾人解决好实际困难。
(四)档案管理。
以乡镇为单位对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各乡镇汇总统一上交到残联档案室,进行留存归档。
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方案2一、救助对象:(1)全市0~6岁(含6岁):脑瘫或脑损伤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救助对象患儿。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
二、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有多重残疾的以最需要康复的类别为主;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由市残联商有关部门制定出台。
四、救助标准1.康复训练:视力康复0.5万元/人·年,智力康复1.5万元/人·年,听力、言语康复1.6万元/人·年,孤独症康复1.8万元/人·年,肢体(脑瘫)康复2万元/人·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一项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帮助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帮助残疾
儿童接受康复治疗,改善他们的身体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
全面发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政府政策扶持。
政府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对残疾儿童的康复
救助工作给予支持。
二是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服务。
专业的康复医疗团队定期给予残疾儿童治疗与康复指导,并为他们提供定期的辅助器具和药物治疗。
三是社会公益救助。
社会各界及其他慈善机构也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和物资支持,帮
助残疾儿童获得更好的康复救助和及时帮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立,既是对残疾儿童的社会关怀,也是政府关心社会福利
的重要体现。
今后,应加强政策引导,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持续发展,让残疾儿童拥有充沛的希望,拥有美好的未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渝中府办〔2023〕56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中府办〔2023〕56号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1日渝中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第三章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第四章康复救助流程第五章康复救助管理和监督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和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区残联及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康复救助年龄计算节点为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救助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0-6岁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1.渝中区户籍或持渝中区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残联康复救助管理制度
残联康复救助管理制度一、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残联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首先,康复救助管理制度是保障残障人士基本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可以保障残障人士享有平等的医疗、康复、救助等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其次,康复救助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残障人士的自立生活和社会融入。
通过康复救助管理制度,残障人士可以获得系统的康复服务和技能培训,提高其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此外,康复救助管理制度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包容。
通过建立康复救助管理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关爱和支持,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发展。
二、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内容残联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康复服务项目、康复救助方式、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标准等多个方面。
首先,康复服务项目是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残联机构通常会推出各类康复服务项目,如康复护理、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以满足残障人士的康复需求。
其次,康复救助方式是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联机构通常会采取多种康复救助方式,如康复辅助器具、康复训练、康复护理等,以帮助残障人士恢复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再次,康复救助对象是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范畴。
残联康复救助管理制度通常会将残障人士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康复救助对象,根据其残疾程度和康复需求给予不同的康复救助服务和支持。
最后,康复救助标准是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规定之一。
残联机构通常会制定一定的康复救助标准,确保残障人士能够享有合理的康复救助服务和福利保障。
三、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目前,各地残联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区的康复救助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健全。
由于各地康复救助管理制度的建立时间和发展程度不同,一些地区的康复救助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如康复服务项目不够多样化、康复救助方式不够灵活多样、康复救助对象划分不够科学合理等。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
到2020年,实现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实现0-6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在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实现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逐步达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江西省户籍,0-6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重点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某某某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某府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本某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某某某某年,全面建立与我某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某某某某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一)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
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某某某某某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某次调机费)。
手术费用不足某某某某某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康复救助范围(一)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或7-14岁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汉川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脑瘫残疾儿童康复:为脑瘫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6000元。
2、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康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三、申请、审核、救助和效果评估(一)申请。
1、评估。
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汨罗市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以加强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包括康复辅助器具的供应、康复治疗的实施等。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遵循“以儿童为中心、多部门共同推进、家庭和社区协同参与、专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尊重儿童的人权和权益。
第四条康复救助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为残疾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康复服务。
第五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基金会支持等。
行政部门应加大对该领域的资金保障力度。
第二章康复辅助器具的供应第六条康复辅助器具是指用于改善残疾儿童生活质量、促进其康复发展的技术产品、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应遵循医学诊断、康复评估及专业指导的原则。
康复辅助器具的供应应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包括矫形器、扶杖、轮椅等。
第八条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的购买、供应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的供应主体可以是政府机构、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等。
供应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人员。
第十条康复辅助器具的供应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申请、审核、发放、维修等环节。
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康复治疗的实施第十一条康复治疗是指通过物理疗法、言语疗法、职业疗法等专业技术手段,促进残疾儿童康复发展的过程。
第十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应根据个体差异和康复需求进行个性化制定,充分考虑患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家庭条件。
第十三条康复治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的医务人员或康复师进行实施。
治疗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患儿和家属的意见,保护其隐私。
第十四条康复治疗的实施应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对治疗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和xx市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印发的《xx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并扎实推进我县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进程。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年度目标以上一年度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数据为基数,全县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68%。
二、工作体系(一)组织管理体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残联、教体、民政、财政、卫健、人社、扶贫等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制定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落实相关经费,抓好督导检查。
职责分工如下:——县残联牵头制定全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督导各乡镇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进度,做好年度任务执行情况的汇总反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确定康复评估服务机构并公布机构目录;开展技术培训;开展宣传工作。
——县教体局进一步完善特殊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机构和职业院校康复设施设备建设;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增设附属幼儿园,做好在校残疾儿童、学生的教育、职业培训以及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和低保、特困等人群中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及时给予救助。
——县财政局落实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在年度预算内,安排县本级专项资金,对开展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给予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支持;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好专项资金监管工作,保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顺利推进。
——县人社局做好残疾人医疗保险工作,将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做好工伤人员医疗康复保障工作。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使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
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资助实施“中国残联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中国残联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儿童,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残疾儿童优先资助。
二、资助范围与资助标准资助范围: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肢体儿童配置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贫困聋儿购置配发人工耳蜗和助听器,并补贴人工耳蜗手术和术后康复训练经费;为贫困聋儿(配戴助听器)、贫困肢体残疾儿童、贫困智力残疾儿童、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经费。
资助标准:——为贫困残疾儿童免费配发低视力助视器、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共20700件,总计金额2280万元。
——为1500名贫困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补贴人工耳蜗手术和术后康复训练经费,总计金额18900万元。
——为9000名贫困聋儿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总计金额22320万元。
——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9000人次,总计金额9000万元。
——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15000人次,总计金额15000万元。
——为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3600人次,总计金额3600万元。
(各项目资助的具体标准见项目实施办法。
)三、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一)组织管理中国残联和项目省残联有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二)职责分工——中国残联制定项目总体规划,下达任务指标;指导各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开发管理项目数据库;检查、监督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粤府办[2018]4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9.27【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残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7日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健全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制度保障,全面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救助实施(一)救助对象。
具有沙洋县户籍,年龄在0-14周岁,且须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内容。
将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服务作为救助内容。
每名残疾儿童可重复享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救助服务。
(三)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统筹使用中央、省专项资金,县级配套负担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中统筹使用。
1.手术类项目。
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四类受助儿童,手术后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的自付合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自付合规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据实补助,超过3000元的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手术类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2.康复训练类项目。
(1)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万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2)7-10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3)11-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3.辅具适配类项目。
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配发轮椅、矫形器等基本辅具,矫形器可按其生长发育需要每年更换,适配器具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2-3件。
辅具适配经费由中央、省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
儿童康复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儿童康复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儿童康复机构的管理,提高康复服务质量,保障儿童康复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儿童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儿童康复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条件
第三条儿童康复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和设施;
3. 有合格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
4. 有健全的康复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5. 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设立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三章康复服务
第五条儿童康复机构应当提供以下康复服务:
1. 康复评估;
2. 康复训练;
3. 康复指导;
4. 康复用品适配;
5. 康复心理支持。
第六条儿童康复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康复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并定期对康复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条儿童康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康复训练规范,确保康复训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九条儿童康复机构应当定期接受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儿童康复机构违反本细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以上仅为示例,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衡政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救助及时,全面覆盖。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二、救助条件和年龄范围(一)救助条件。
具有衡阳市户籍或在衡阳市辖区内取得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二)救助年龄范围。
1.0—14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15岁)的残疾儿童。
2.人工耳蜗救助对象年龄放宽至17岁。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提供一次性的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0—6岁残疾儿童、7—14岁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600元;7—14岁非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篇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
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第四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
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五条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区条件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区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报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七条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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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了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印发X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省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新决策、新部署、新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让残疾儿童家庭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美丽幸福X 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统筹残联、科教体、民政、财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力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
2.坚持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救助。
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3.坚持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应救尽救。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工作思路,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救小、救早,优先救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积极开展低龄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
(三)工作目标到X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X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内容和标准(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0-6岁(含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1.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为其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实施免费植入手术、评估及术后调机,救助标准为6万元/人(限单耳单次手术)。
其中:产品由省残联统一采购,术前筛查、手术和术后调机1.5万元/人。
双耳助听器购置及验配、调试救助标准为0.6万元/人。
对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0.2万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2.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助视器适配和视功能训练,每人补助0.2万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3.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椎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92万元/人,其中用于矫治手术救助1万元、矫形器装配0.12万元、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0.2万元,训练时间不少于4个月。
肢体功能障碍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2.12万元/人,其中矫形器装配0.12万元,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0.2万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4.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0.2万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
辅具适配项目救助按照省残联、财政厅、卫健委制定标准执行。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送训费,由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三、工作流程(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县残联确定专人负责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不得推诿拒绝持当地居住证残疾儿童的申请救助,不得以是否持有残疾证为申请条件。
(二)审核。
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后做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需经当地村(居)委会、镇民政、残联审核盖章,上报县民政、残联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救助政策。
(三)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持县残联发放的《X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X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
不符合条件的向儿童监护人说明原因,并由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支持性服务。
(四)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合规康复服务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康复经费实行预付制,进入康复机构先预付康复周期1-3个月救助费,原则上每3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的送训费,由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按月代发。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评估机构、康复机构等分别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评估、转介、服务等内容录入“X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四、康复机构建设X县残疾人康复中心(X县医院)及X县第二残疾人康复中心(X沟残疾人康复中心)为全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档案管理等工作。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县残联、科教体、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康复机构健康发展。
要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康复机构实施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要加大对定点康复机构内部规范管理的指导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
五、工作职责县残联:负责牵头制定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摸清残疾儿童底数,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落实专人负责残疾儿童筛查、评估、审批、救助工作;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对部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总结报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
县科教体局:负责将学前阶段特殊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计划,推动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幼儿园(班);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的资质;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教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做好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信息比对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期间,对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予以优先解决,引导社会捐资捐助。
县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套取、拖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
县医保局: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对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医疗费用审核和先行结算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融入健康X建设,审定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资质,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评估、转介工作,并与同级残联组织共享筛查信息,加强康复医学业务建设和应用技术规范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
县扶贫局: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加大对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
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对残疾儿童予以优先支持。
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加快残疾儿童康复进程、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
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美满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健康中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各镇办、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落地。
(二)强化衔接,统筹配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一项抢救性工作,与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生活困难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联系密切,县残联、科教体、民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协作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切实形成合力工作。
(三)积极争取,强化保障。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谋划中省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争取康复救助补助资金,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康复救助资金,募集康复救助器材,全面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工作。
根据全县残疾儿童实际数量及送训情况,在省市承担20%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兜底解决。
(四)探索创新,务求实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
要建立督查考核和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确保推进工作衔接有序、协作高效、落实有力。
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坚持“方便实用、务实管用”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大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让群众少跑腿,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残疾预防知识,使残疾儿童监护人全面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和要求。
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要加强工作落实的指导和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工作取得实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