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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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存量资金业务讲解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存量资金业务讲解

注:基建年末无余额,也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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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结转原因
★ 选择“其他” 就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 选“追加预算时间较晚” 就须在“备注”栏及文本说明中注
明财政部批准文号。(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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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送时间及要求
★ 报送时间争取与决算一致
第一批
第二批
• 部直属各单位
• 中国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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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说明
需按基本、项目分别编制。简单说明工 作内容,使用以前年度资金情况单独说明, 结转/结余原因须详细说明。
例:项目支出-农业业务培训经费(2050803) 上年结转、结余**万元。当年预算批复**万元,其中
追加资金**万元(财政部文号)。本年支出总计**万元, 其中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万元,年底累计结转/ 结余资金**万元。
★ 追加项目的代码不得占 用预算已批复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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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基本支出
★ 必须全部填报。
★ “人员经费”和“日常 公用经费”分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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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项目支出
★ 年初或年末一方有余额,就必须填报。
★ 注意正确项目起止年份(会导致资金统 筹、报表逻辑关系、后续存量资金填报)
★ 基建项目要在“是否建设性资金”栏中 标注“是”。
•追加资金,备注栏注明财
政部批准文号。
•追加资金与年初批复为同
一项目,填在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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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统筹安排的结余资 金填报
★ 收到资金
填报在“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余资金”栏中。 ★ 使用资金
填报在“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栏 中。

滞留、闲置、结转结余资金概念

滞留、闲置、结转结余资金概念

滞留、闲置、结转结余资金概念滞留、闲置、结转结余资金概念一、滞留资金(一)滞留资金概念《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六条关于“滞留”的规定,主要是“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二)滞留资金常见几种情况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限拨付资金;经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申请,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资金。

2.资金已经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未及时发放补贴形成滞留资金;未按工程进度向乡镇或用款单位及时拨付资金。

3.金融机构未及时发放“一卡通”涉农涉牧补贴资金。

二、闲置资金(一)闲置资金概念“闲置”主要指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没有及时划拨出去。

虽然划拨给了预算单位但没有形成实际支出,停留在了财政部门的账户上,或是停留在了预算单位的账面上。

闲置的原因不在财政,主要在预算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进一步讲在于项目准备不足,“钱等项目”。

(二)资金闲置常见几种情况1.主管部门未安排项目,或项目未实施、项目安排不及时,导致资金闲置在主管部门闲置或未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在财政部门闲置的。

2.乡镇未安排项目,或项目未实施,或者安排项目不及时,导致资金闲置在乡镇闲置、退回主管部门的。

三、滞留闲置资金认定21号文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30日内拨付到旗县进行分解细化,自治区扶贫、发改等部门要提前研究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在收到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指标10日内将分配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10日内下达盟市,盟市在10日内下达旗县。

同时规定,旗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未明确项目的)30日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

四、资金“结转”和“结余”的概念《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

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第七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

第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1.21•【文号】财预字[1997]391号•【施行日期】1997.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1997年1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自1998年起,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原限额拨款方式取消。

现将《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你单位,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适应《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工作程序,加强对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度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一)凡向财政部申请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银行开户。

本规定所指中央预算单位,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部、委、局或相当于部(委、局)一级的军队、党派社团机关和经济实体。

(二)已办理银行开户的中央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总预算会计办理在财政部开户和预留印鉴手续。

1.中央预算单位须持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材料,经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财政部主管司和总预算会计各一份;2.印鉴卡片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各栏,必须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3.印鉴卡片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必须清晰,便于查验;4.印鉴卡片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一)相关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和备查账簿的设置。

1.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4 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中央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转数额。

“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下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中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额;“基本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人员经费结转”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两个三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结转”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增设“305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数额。

“财政拨款结余”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余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

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学习题库

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学习题库

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学习题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 )年1月1日起施行。

[单选题]A.1994年B.1995年(正确答案)C.1996年D.1997年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负责人员经费发放数据统计、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及结果运用。

[单选题]A.财务部门(正确答案)B.人事部门C.办公室D.资产管理部门答案解析: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经费发放数据统计、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及结果运用。

()负责人员基础信息和人员经费发放政策。

[单选题]A.财务部门B.人事部门(正确答案)C.办公室D.资产管理部门答案解析:人事部门负责人员基础信息和人员经费发放政策。

预算单位在接到上级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项目预算。

[单选题]B.15(正确答案)C.20D.25答案解析:在收到上级预算单位批复文件15日内对下批复预算。

起草批复文件、拆分下级单位所需部门预算和项目管理电子数据;将项目经费批复情况通报给项目主管(或承担)部门。

市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与市级税务局机关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实有在职人员()人以上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设为预算单位,在同址办公的派出机构不得申请作为预算单位。

[单选题]A.50B.100(正确答案)C.150D.200答案解析:市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与市级税务局机关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实有在职人员 100人以上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设为预算单位,在同址办公的派出机构不得申请作为预算单位。

每年( )预算前完成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工作。

[单选题]A.一上(正确答案)B.一下C.二上D.二下答案解析:每年“一上”预算前完成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工作。

在()阶段,将上级下达的三年项目支出规划控制数、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层层分解下达到基层预算单位。

[单选题]B.一下(正确答案)C.二上D.二下答案解析:在“一下”阶段,将上级下达的三年项目支出规划控制数、年度部门预算控制数层层分解下达到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31•【文号】财社[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财社[2012]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为了加强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附件: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有效衔接,实现预算执行的均衡性,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包括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当年预算执行中调整预算的执行管理。

第三条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应坚持“职责明确、编制科学、执行均衡、计划管理、按月考核、预算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对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各部门要明确和细化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岗、到人。

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是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前提,是保证预算均衡执行的重要基础。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结转结余资金申请报告

结转结余资金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财政局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现将2023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申请报告如下:二、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单位名称)成立于(成立时间),是一所(单位性质)的事业单位。

近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单位紧紧围绕(主要工作方向),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顺利完成,我单位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认真执行。

三、年度预算执行情况2023年度,我单位共编制预算(金额)万元,截至2023年底,已实际支出(金额)万元,预算执行率约为(执行率)。

其中,基本支出(金额)万元,项目支出(金额)万元。

四、结转结余资金情况(一)结转资金1.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部分项目尚未完成,因此形成项目支出结转资金(金额)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转金额:XX万元-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转金额:XX万元2.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由于工作需要,部分基本支出项目形成结转资金(金额)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转金额:XX万元-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转金额:XX万元(二)结余资金1.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部分项目已完成目标,形成结余资金(金额)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余金额:XX万元-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余金额:XX万元2.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由于工作调整,部分基本支出项目形成结余资金(金额)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余金额:XX万元- 项目名称:XXX项目结余金额:XX万元五、结转结余资金使用计划为确保结转结余资金的有效利用,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以下原则使用结转结余资金:1. 优先保障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支出;2. 合理安排一般性支出;3.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终审稿)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终审稿)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2010年11月09日16:55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

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

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

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

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高校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03〕52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当年未列报支出的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在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工作目标已完成,超过经费规定使用截止时间,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致使工作终止,形成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批复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财务处是学校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清理、汇总和通报,并具体负责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是学校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执行部门负责本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的制定,特别对重点项目支出预算,要做好周密、详尽的计划安排,制定相关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结转资金的管理第八条结转资金分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一)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日常运转经费。

分为中央财政、学校统管和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报支出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

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项目已执行,但尚未冲销的暂付款。

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结转资金、科研项目结转资金及校内项目结转资金。

第九条年度财务决算终了,中央财政基本支出拨款结转资金,全部冻结收缴;学校统管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上缴学校用于平衡年度预算;部门管理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留归经费使用部门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一、修订本章的相关背景结转结余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当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单位结转结余数额较大,突击花钱。

近年来财政加强结转结余管理的做法:2005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2006年,暂行规定修订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2010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

二、中小学校结转结余的概念和管理要求结转和结余的概念:原规则——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新规则——《制度》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

对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制度》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体现财政分级管理原则。

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

对于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制度》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范围缩小新增加强事业基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制度》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事业基金: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起蓄水池作用,调节年度之间收支平衡。

1.在预算管理方法上将“结余留用”改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即中小学校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

财政部解答: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

2010年11月09日 16:55 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

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

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

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

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此后,针对科技界反映强烈的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费,以及国外允许相关做法等问题,我们对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科研人员的人员费开支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由于所在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等的不同,其开支渠道和水平也不尽相同。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7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调整及会计核算等事项的通知(财库[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规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与会计核算等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归集调整主体和处理方式中央部门是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归集和调整的主体。

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主管部门直接归集调整结余资金。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负责归集调整并转拨资金的方式处理,即调出资金单位向主管部门上交结余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上交的结余资金,核对无误后向调入资金单位转拨。

(二)主管部门统一调整用款计划。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不同预算单位之间,在同一单位不同功能分类科目之间,以及财政直接支付结余在同一单位同一功能分类科目下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的方式处理。

(三)预算单位直接调整账务。

对于结存于实有资金账户且在同一预算单位内调整使用,或结存于同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且在同一功能科目下的不同项目之间调整使用的,采取直接调整账务的方式处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资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教[2012]49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2.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2012年12月17日财教[2012]492号)
中央教科文部门:
为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大消化和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128号),结合中央教科文部门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是部门财务及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消化和减少结转结余资金,对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中央教科文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消化和减少结转结余资金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消化目标,建立挂钩机制,着力提高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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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预算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号各试点部门,代理银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

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

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附表: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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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第六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第十一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墓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四章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第十八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十九条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财政部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五章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上”预算编制阶段。

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统筹安排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

对拟统筹使用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二)“一下,控制数测算阶段。

财政部结合中央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一下”预算控制数.将对部门动用结余资金计划的审核意见,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

(三)“二上”预算编制阶段。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编制“二上”预算。

同时,对当年年底结转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随部门“二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因结合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需对下年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数进行调整的,应商财政部同意并调整“一下”预算控制数后,调整编制“二上”预算。

(四)部门预算草案上报阶段。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预算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财政部可结合中央部门的当年实际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商中央部门对有关项目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数及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

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20xx 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1、2)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下年1月20日之前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负责对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

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结转资金数额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结转资金数额不一致的,以审核确认数为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中央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同时废止。

附:l. 20x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表样见预算编制软件)2.《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附2:《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填报说明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情况及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

二、分项说明:1.“项目”:填列口径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

2.“项目代码”(第1栏):填列年初预算批复项目的代码;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代码可通过系统新增产生。

3.“项目单位”(第2栏):填列存在结转和结余资金单位的名称,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单位、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单位。

单位级次应与预算编制单位一致。

4.“预算批复年份”(第3栏):填列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年份,自xxxx年至xxxx年。

如是一次性项目,则起始年份与终止年份相同。

5. “截止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5栏):填列截止上年(即20xx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6.“截止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6栏):填列截止上年(即20xx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7.“20xx年度-预算数”(第7栏):填列20xx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数。

8.“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第9栏):填列20xx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

9.“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1栏):填列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10.“20xx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2栏):填列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11.“20xx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4栏):反映20xx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资金数。

12.“20xx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5栏):填列20xx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3.“20xx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6栏):反映20x x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数。

14.“截止20xx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8栏):反映截止20xx年度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15.“截止20xx年度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9栏):填列截止20xx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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