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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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2016—2020年)
一、服务项目与容
(一)基本服务项目
1、读书看报
(1)公共图书馆(室)、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含电子文献)不少于0.6册(件),人均年新增公共图书馆藏量不少于0.03册。农家书屋基本配备的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5-1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少于10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组织读书活动不少于4次。
(3)省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150TB,市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25TB,县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3TB。
(4)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实时更新,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和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收听广播
(1)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2)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电视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中央1、7、13套,省第1套和地市1套电视节目)。
3、观赏电影
(1)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每一行政村每年不少于12场,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2)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4、送地方戏
(1)县(市、区)要在行政区域重点扶持不少于1个文艺院团。
(2)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有5场以上戏剧戏曲等文艺演出。价格按照省级不低于10000元/场、市级不低于5000元/场、县级不低于3000元/场进行采购。
5、设施开放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和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
项目健全。其中,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其他公共文化设施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
(2)县级及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免费开放时段,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4小时。
(3)县级及以上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科技馆等设施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4)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6、文体活动
(1)公共图书馆年举办讲座省级不少于12次、市级不少于9次、县级不少于6次。
(2)各级文化馆年开展文化公益性讲座省级不少于15次、市级不少于24次、县级不少于12次;年组织大型展览省级不少于8次、市级不少于7次、县级不少于5次;年组织大型文化活动省级不少于8次、市级不少于7次、县级不少于6次。
(3)公共博物馆年举办展览省级不少于15次、市级不少于4次、县级不少于2次;公共美术馆年举办展览省级不少于30次、市级不少于12次、县级不少于6次。
(4)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年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不少于6次、年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12次。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年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1次。
(5)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和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6)文化馆(站)、体育场组织开展年不少于1次针对残障人士、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体活动。
(二)硬件设施
1、市级文化设施
市级在行政区域设立“三馆”,即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按照不低于《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2010〕136号)等进行规划建设。
2、县级文化设施
县级在行政区域设立“两馆”,即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按照不低于《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2010〕136号)等进行规划建设。
3、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
乡镇(街道)设置综合文化站。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照不低于《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4、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结合基层公共服务综合设施建设,整合闲置中小学校等资源,在村(社区)统筹建设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按照“五个一”标准建设,即1间多功能文化活动室、1间图书阅览室、1个文化广场、1套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和1套简易音响设备等文艺器材。
5、新闻广电设施
(1)县级及以上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台,同时建立覆盖县级的广播电视统一监测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建设。
(2)城乡人流密集地点公共阅报栏(屏)全覆盖。
6、体育设施
(1)县级及以上设立公共体育场,有周长400米标准田径跑道,105米×68米标准足球场以及单侧看台(或设置不超过2000个固定坐席)。
(2)县级及以上设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有综合运动场地、体能训练场地、附属用房和设施。
(3)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室外活动场地配置一个标准篮球场(含篮球架)、乒乓球台、羽毛球柱和1套全民健身体育器材,有灯光照明设施。
(4)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配置篮球架、乒乓球台和1套全民健身体育器材。
7、文化广场
市县乡村四级文化广场建设按照不低于《省文化广场建设指导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8、流动设施
每个市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县级国有剧团分别配备1辆流动服务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图书馆每年下基层的流动服务次数不低于30次,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10场以上,流动展览8场以上。
9、辅助设施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三)人员配备
1、人员编制
(1)县级及以上公共文化机构按职能职责、国家有关要求和服务人口数科学核定编制并配齐工作人员。
(2)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配备有编制人员1至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