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综述随着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需求的增加也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调控停车资源,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郑州市制定了《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和主要规定。

二、停车场的分类根据功能和管理体系的不同,郑州市停车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公共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城市居民和访客,由政府或授权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2. 商业停车场:位于商业区和购物中心附近,主要服务于商业活动的停车需求。

3. 居民停车场:位于住宅区域,主要服务于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

三、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为了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进行了具体要求:1. 停车场规划要充分考虑道路交通流量、周边区域的功能和需求。

2. 停车场建设要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停车位的数量和质量。

3. 停车场应设置必要的标识和指示牌,方便车主辨别并引导车辆停放。

四、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为了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进行了明确规定:1.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查停车场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停车场应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如现金、移动支付等,并明示收费标准和时间段。

3. 停车场应设置充电桩、自行车停放区等配套设施,满足不同出行方式的需求。

4.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加强巡查和安全监控,保障停车场的秩序和车辆的安全。

五、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1. 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2. 商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公正,不得恶意哄抬价格。

3. 居民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共同商议确定。

六、违规停车和处罚根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违规停车将进行相应处罚:1. 在禁止停车区域停车的,将被罚款并移车。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内各类停车场的使用和经营行为,保障市民和车主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停车场的分类、管理责任、收费标准、违规处理等内容,以确保停车场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序。

一、停车场分类(一)按照使用性质,可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和住宅停车场三类。

1. 公共停车场:以为市民和外来车辆提供停车服务为主,如街边停车场和公共机构周边的停车场等。

2. 商业停车场:主要为商业综合体和购物中心等商业场所提供停车服务。

3. 住宅停车场:主要为小区和住宅区的居民提供停车服务。

(二)停车场的划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市民和车主的日常停车需求。

二、停车场管理责任(一)停车场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经营者和车主。

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2.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停车场,确保停车场设备完好、安全可靠,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 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文明停车,不得违法占用、损坏停车场设施。

(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责任的考核和监督,对违规经营者和车主进行处罚和纠正。

三、停车费用收费标准(一)停车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经营者不得随意提高停车费用。

(二)停车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充分考虑停车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情况。

(三)停车费用收费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费用、计时费用或者分时段费用等多种方式,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方式。

四、停车场违规处理(一)对于车主的违规行为,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贴罚单、拖吊等。

(二)严禁停车场经营者和相关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滥用权力、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停车场设施和服务建设(一)停车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包括有效的监控系统、指示标识、紧急救援设备等。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确保车辆安全有序停放,并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和售后服务。

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7日安庆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化品运输等专业车辆停车场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或本居住区业主提供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供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施策、智慧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级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做好辖区内停车场日常管理。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公共停车场,规范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机动车停放行为,指导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的管理秩序,提高停车场的利用效率,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第一节停车场的分类1. 公共停车场:供市民和外来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2. 小区停车场:供小区业主及其访客停放的停车场。

3. 商业停车场:供商业机构及其顾客停放的停车场。

第二节停车场的管理1.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妥善安排停车场的布局和设计,确保停车位的合理分配,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2.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的开放时间、停车费用、管理责任等事项。

3.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停车场的使用第一节停车场的开放时间1. 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24小时对外开放。

2. 小区停车场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开放时间,方便小区业主和访客停放车辆。

第二节停车费用的收取1. 公共停车场的停车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并公示在停车场入口处。

2. 小区停车场和商业停车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停车费用标准。

第三节停车场的管理责任1.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负责,及时处理停车场内的违规行为和纠纷。

2. 停车场内的车辆损失或被盗等情况,由停车场管理单位负责协助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淮安市交通局负责对市区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以前的有关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德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德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德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德州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在符合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土地、地下空间等建设停车场。

第十一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充电设施等。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宝规〔2024〕002-市政府002•【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2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19日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配置停车资源,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在公共区域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沿石上下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依法配套建设或者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高效管理、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武汉市停车场管理,保障市民停车需求,维护停车场秩序,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停车场分类1. 按照地点划分:街头停车位社区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公共停车场2. 按照性质划分:收费停车场免费停车场三、停车费用1. 收费标准:街头停车位:每小时5元社区停车场:每小时3元商业停车场:根据运营商确定公共停车场:每小时2元2. 减免政策:残疾人、军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免费或折扣服务。

四、违规处理1. 超时停车:超过规定停车时间超过30分钟,按照超时费用的1.5倍收取费用。

超过1小时则按2倍收取。

2. 非法占位:对于非法占用停车位的行为,将采取强制驱离并处以500元罚款的措施。

五、停车场管理1. 车位管理:停车场应统一标识车位号码,方便车主停放。

配备专人负责车辆引导和停车指示。

2. 安全管理:每个停车场应配备监控设备,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

六、停车场运营1. 运营主体:停车场可以由政府管理,也可以委托给专业停车场运营公司。

2. 收益管理:停车场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七、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投诉处理:对于市民针对停车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拨打投诉方式进行举报。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补充,由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为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希望广大市民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该文档为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详细阐述了停车场的分类、费用标准、违规处理、管理职责等内容,旨在规范停车场管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欢迎遵守和落实。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下同)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指根据规划单独建设或公共建筑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指单位和住宅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或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场所.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指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市区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商、物价、消防、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开办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推广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预留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挪作他用.第八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本市的设计标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要,具体标准可以高于国家和省的规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广元市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服务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遵循《关于城市停车设施和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广元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元市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单位、个人车辆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特定车辆停放的场所。

(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公共广场、道路绿化带等道路范围内的空地等设置的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地。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统一备案登记和行政管理,参与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区道路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主管部门。

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公共、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监督和竣工验收。

市工商、税务、价格、城管、财政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配建为主、鼓励投资,统一监管、规范使用,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组织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制定停车场管理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市规划和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简化办事手续。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机动车停车场开放或者投入使用前,业主或经营管理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登记通知书办理工商、税务和收费许可证或备案登记。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维护市民停车权益,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淮安市市区内的各类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科学收费、保障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淮安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停车场设立与管理第五条停车场应当设在安全、便利的区域,保障停车场安全性、便利性。

第六条停车场需经过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费用结算方式。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安装闭路电视、消防设施等必要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用户。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通过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停车场内设施的完善程度、定价市场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在指定停车位上明示收费标准,并有专人维护收费机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停车场可以采用预交费、刷卡、现金等方式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停车场不得实行随意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停车场内禁止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闯红灯、乱停车、超速行驶等行为。

第十四条发现停车场内有违规行为,停车场管理人员可以主动制止或者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未经许可非法设置停车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即将住手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做好日常巡查、保养等工作,确保停车场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对于停车场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地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由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样本2、《停车场收费标准表》样本3、《停车场服务说明》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目的2、经营许可证:用于经营场所许可的证件3、收费标准表:列出停车场不同类型车辆的收费标准艰难及解决办法:1、停车场设施老化,影响正常运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5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护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特定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各类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法经营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安全,维护停车场秩序。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引导车辆停放,维持停车场通畅。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
第六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停车费用标准,向车主公示。

第七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提供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车主支付停车费用。

第八条
停车场管理者不得擅自调整停车费用标准,应当提前公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九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停车场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保障停车场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并组建急救队伍,确保在发
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救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管理者,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结语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公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场行业的健康发展。

愿本办
法得到广大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执行,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1998年6月5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9月20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使用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市政公用、交通、房管、城管、国土、物价、财政、工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其具体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在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社会车辆换乘的地区,规划建设停车场(库),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永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四章附则永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严格规范停车秩序,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包括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智慧管理、公益优先、市场运营、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区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城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不包括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为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建设、升级改造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依法管理中心城区人行道停车行为,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

【公安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公安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车辆停放需求,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引导市民依法停车、规范停车、文明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或路边石以上、立交桥下等道路规划红线内施划供公众临时停车的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逐步形成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泊位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坚持停车无偿为主、有偿为辅的管理理念,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充分发挥停车场在全市道路交通、停车秩序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警、发改、住建、规划、税务、工商、物价、人防、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市交通、规划部门编制的《盘锦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关于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建设项目无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市、区政府应当投资建设。

市、区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潍坊市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场和停车点的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潍坊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停车场管理负责。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停车场运营安全。

第七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和机构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市区交通秩序和市民利益。

第二章停车场基本要求第八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标志标线,维护通行秩序,保证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车位,车位的数量和布局应当合理,方便车辆进出。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采用先进的停车场管理系统,为车主提供方便的停车服务。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标准收费标识,并依据规定时间收费、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设立售票窗口或自助售票机,票据应当规范、清晰、真实。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四条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认真维护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收费,不得强制收费、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停车场的车流量和收费情况,并保留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卫生保洁和安全管理,确保车主的用车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监控措施,对停车场的出入口和停车区域进行监督。

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加,淮安市市区的停车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停车难题,淮安市政府制定了《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二、停车场分类根据实际需求和规划要求,淮安市市区的停车场可分为以下几类:2.1 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指的是面向市民开放的、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管理的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应遵循规范管理,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并定期维护和清洁。

2.2 商业停车场商业停车场是指由商业机构经营的停车场,通常位于购物中心、超市、酒店等商业场所附近。

商业停车场应向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停车服务,并确保停车位的充足性。

2.3 居民停车场居民停车场主要面向小区居民,由物业公司或相关居民管理委员会管理。

居民停车场应为小区居民提供专属的停车位,并且管理方应确保停车位的分配公平合理。

三、停车场管理措施为了提高停车场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淮安市在停车场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下措施:3.1 停车位划分和标识各类停车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并在地面或墙面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标识应包括停车位编号、使用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使用者了解停车位的情况。

3.2 停车位租赁为了充分利用停车资源,淮安市鼓励停车场的所有者进行停车位租赁。

停车位租赁应根据市场价值和需求确定租金,并由相关管理机构监督执行。

3.3 收费管理各类停车场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收费管理应规范、透明,不得乱收费或以各种借口乱收费。

3.4 监控和安全各类停车场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测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和安保情况。

管理方应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四、违规和处罚根据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场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停车位占用、超时或者未按规定缴纳费用;- 过度停车、阻挡其他车辆或者妨碍交通;- 损坏、破坏停车设施;- 不按规定使用停车场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用于临时停车的空间。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和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价格、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