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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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2

陈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2
一、关于肢体瘫
1.肢体瘫,从大脑皮质到随意肌的运动通路的任何一部分 受损,都可能导致随意肌收缩功能障碍,肌肉活动能力减退或 丧失,称为瘫痪。 脑部、脊髓或周围神经损害均可以引起肢体瘫痪,瘫痪的 程度以肌力分级作为标准。 2.本标准中的肢体瘫是指大脑、脊髓严重损伤引起的肢体 所有肌肉瘫痪。不包括周围神经损伤或肌肉疾病引起的某些肌 群肌力下降、肢体部分肌瘫及功能性(或癔症性)瘫痪。 3.肢体周围神经损伤遗留某些肌群肌力下降、肢体部分肌 肉瘫痪等,应参照本标准有关部分肌群肌力下降等专门性条款 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2.周围型:为面神经核或面神经受损时引起,出现病灶同侧 全部面肌瘫痪,从上到下表现为不能皱额、皱眉、闭目、角 膜反射消失,鼻唇沟变浅,不能露齿、鼓腮、吹口哨,口角 下垂(或称口角歪向病灶对侧,即瘫痪面肌对侧)。此外还 可出现舌前2/3味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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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神经为混合性脑神经,含有4种纤 维: ① 特殊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被盖 部的面神经核,主要支配面肌的运动; ② 一般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的上 泌涎核,属副交感神经节前纤维,节后 纤维分布于泪腺、下颌下腺、舌下腺及 鼻、腭的粘膜腺,控制上述腺体的分泌; ③ 特殊内脏感觉纤维,即味觉纤维, 胞体位于颞骨岩部内,面神经管弯曲处 的膝神经节,周围突分布于舌前2/3粘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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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肢体瘫痪分类
(6)上运动神经元瘫痪:上运动神经元起自额叶中
央前回运动区,其轴突形成皮质脊髓束和皮质延髓
束。上运动神经元性瘫痪,又称中枢性瘫痪。 (7)下运动神经元瘫痪:下运动神经元位于脊髓前 角细胞和脑干颅神经运动核内的运动神经元。其接 受锥体束等系统的冲动,将各方面的冲动组合起来 .经前根、周围神经、传递到运动终扳,引起肌肉 的收缩。下运动神经元瘫痪.又称周围性瘫。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颅脑损伤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PPT课件

颅脑损伤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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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脑区的功能-侧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Speech 言语;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 Hearing 听觉;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Vision 视觉; Association 联系;Coordination 协调 4
各脑区的功能-上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Vision 视觉 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Somatosensory asociation 躯体感觉相关;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条款内容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 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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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骶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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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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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鉴定方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2ppt课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2ppt课件

2.临床表现
面瘫的主要临床表现为面部表情肌运动障碍。
3.注意事项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五个分支支配的几乎全部颜面肌的瘫痪,其表现 主要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 垂,不能示齿、鼓腮及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损伤出现部分上
2.周围型:为面神经核或面神经受损时引起,出现病灶同侧 全部面肌瘫痪,从上到下表现为不能皱额、皱眉、闭目、角 膜反射消失,鼻唇沟变浅,不能露齿、鼓腮、吹口哨,口角 下垂(或称口角歪向病灶对侧,即瘫痪面肌对侧)。此外还 可出现舌前2/3味觉障碍。
面神经为混合性脑神经,含有4种纤 维: ① 特殊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被盖 部的面神经核,主要支配面肌的运动; ② 一般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的上 泌涎核,属副交感神经节前纤维,节后 纤维分布于泪腺、下颌下腺、舌下腺及 鼻、腭的粘膜腺,控制上述腺体的分泌; ③ 特殊内脏感觉纤维,即味觉纤维, 胞体位于颞骨岩部内,面神经管弯曲处 的膝神经节,周围突分布于舌前2/3粘膜
述症状及体征,可分为大部分及部分面瘫。 大部分面瘫是指面神经除颈支以外的4支中2支以上支配的颜面肌瘫痪,
同时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眼睑闭合不全是指平视闭目时部分眼
球暴露,口角歪斜是指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7cm以上(静态时健侧口 角偏离中线)。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需经过临床上系统治疗及康复,达到3~6个月仍不能
面神经由感觉、运动和副交感神经纤维组成,分别管理舌的味觉, 面部表情肌运动及支配舌下腺、下颌下腺和泪腺的分泌。
面神经分支
(二)面神经损伤分型与分级
1.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最常见的损伤部位为鼓室段和乳突段,常见 于颞骨骨折、面部外伤、产伤以及中耳乳突或颞骨部 位手术引起的医源性损伤。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部位分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部位分类)

第一大章颅脑、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一、关于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的标准条款5.1.1.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2.1.I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5.3.1.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5.4.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5.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5.6.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5.7.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5.8.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5.9.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5.10.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二、植物生存状态与外伤性癫痫5.1.1.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5.4.1.2外伤性癫痫(重度)。

5.6.1.2 外伤性癫痫(中度)。

5.9.1.2外伤性癫痫(轻度)。

三、失语5.3.1.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5.5.1.2完全运动性失语。

5.7.1.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5.8.1.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四、面瘫5.5.1.4双侧完全性面瘫。

5.6.1.4一侧完全性面瘫。

5.7.1.3双侧大部分面瘫。

5.8.1.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9.1.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10.1.3一侧部分面瘫。

五、肢体瘫与非肢体瘫运动障碍5.1.1.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5.1.1.4(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2.2.1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5.2.1.3偏瘫(肌力2级以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docx(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docx(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颅脑损伤鉴定等级

颅脑损伤鉴定等级

颅脑损伤鉴定等级
颅脑损伤是一种常见的外伤性疾病,鉴定等级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 按Glasgow昏迷评分法:13~15分为轻型;9~12分为中型;6~8分为重型;3~5分为特重型。

- 按伤情轻重分级:
- 轻型:主要指单纯脑震荡,没有颅骨骨折和意识丧失不超过30分钟,有轻度头痛、头晕等自觉症状,神经系统和脑脊液检查无明显改变。

- 中型:主要指轻度脑挫裂伤或颅内小血肿,有或无颅骨骨折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昏迷在6小时以内,有轻度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有轻度生命体征改变。

- 重型:主要指广泛颅骨骨折、广泛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颅内血肿,昏迷在6小时以上,意识障碍逐渐加重或出现再昏迷,有明显的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有明显生命体征改变。

- 特重型:主要指脑原发伤重,伤后深昏迷,有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部位的脏器伤、休克等。

损伤分级越高,代表病情越重。

如有颅脑损伤,需及时到医院就诊,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2016人身损害分级表

2016人身损害分级表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2016-05-31 lgzlawyer + 关注献花(0)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

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

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

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
【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
一、概述
颅脑损伤是一种常见的轻伤和慢性脑病,俗称“脑小伤”。

它可能是一次性性质的或慢性性质的,可以用物理、生物学和心理学等理论来描述。

颅脑损伤伤残鉴定是采用大量的临床实验数据评定某一颅脑损伤患者的疾病程度、临床表现,最终形成的一种疾病的临床鉴定标准。

二、分等级
1.成人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一:死亡
2.成人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二:严重伤残
3.成人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三:中度伤残
4.成人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四:轻微伤残
三、详细内容
1、成人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一:死亡
死亡等级是指病人因颅脑损伤所发生的死亡,即病人经过一定的治疗后无法挽救,最终导致死亡的状态。

2、成人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二:严重伤残
严重伤残等级是指病人病情较重,可能仍需常规治疗,完全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出现重度脑功能损害等情况。

3、成人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三:中度伤残
中度伤残等级是指病人可以接受一定的治疗和护理,脑功能损害一般较大,但可能会改善,但仍可能出现部分记忆缺失、劳动功能受损、感觉下降等代偿性功能。

4、成人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四:轻微伤残
轻微伤残等级是指病人可以半自理家务及一般社会活动,脑功能损害较小,可能会有轻微记忆缺失、劳动功能受限、情绪转变易受压力等情况。

四、小结
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是根据颅脑损伤患者的症状设定的,一共分为死亡、严重伤残、中度伤残、轻微伤残四个等级。

明确颅脑损伤伤残鉴定等级可以为颅脑损伤患者的恢复提供参考,并且有助于临床医生对颅脑损伤患者实施有效的治疗,最终为患者带来更好的痊愈。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根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体损伤被分为15个等级,分别为:
1. 头部损伤
- 1级:轻度头皮撕裂伤
- 2级:头部浅表撕裂伤
- 3级:头部深部撕裂伤
...
2. 颈部损伤
- 1级:轻度颈软组织损伤
- 2级:颈部软组织撕裂伤
- 3级:颈部椎间盘脱出伤
...
3. 胸部损伤
- 1级:轻度胸壁肋骨骨折
- 2级:肋骨多处骨折
- 3级:肋骨骨折并伴有肺挫伤
...
4. 腹部损伤
- 1级:轻度腰椎骨折
- 2级:腹腔器官受损
- 3级:腹腔器官断裂
...
5. 骨盆损伤
- 1级:轻度骨盆骨折
- 2级:骨盆骨折并伴有软组织损伤
- 3级:骨盆多处骨折并伴有腹腔器官损伤
...
6. 上肢损伤
- 1级:轻度手指骨折
- 2级:手掌骨折
- 3级:手腕骨折
...
7. 下肢损伤
- 1级:轻度足趾骨折
- 2级:踝关节骨折
- 3级:膝关节骨折
...
8. 其他
- 1级:轻度软组织损伤
- 2级:重度软组织损伤
- 3级:重度骨折伤
...
请注意,以上只是对每个损伤部位的分级举例,并非完整的详细列表。

具体的等级和损伤情况可参考相关法规文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及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及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及适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残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新残标》的发布备受瞩目。

从技术的层面上,《新残标》较现行有效的多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有诸多新意,下面,笔者从宏观上对《新残标》的理解,抛砖引玉,供同行们参考、斧正。

1适用范围的解读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民事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鉴定实务问题。

由于我国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较多[1],包括《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赔偿方式给予了规定却又各不相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条款的不一致。

在我国的鉴定实务中,各种伤残鉴定标准,理论上均为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配套的法医学文件,故此,一个残疾鉴定标准出台后,总有其法律适用的范围,《新残标》颁布后,其法律适用备受关注。

《新残标》是为适应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需求而颁布的。

其适用范围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领域;为《新残标》适用范围的扩大留有充分的空间。

在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新残标》明确的适用范围为:除职工工伤、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因此,目前阶段,《新残标》尚不适用于职工工伤的伤残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两个鉴定标准均为国家标准,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现阶段,《新残标》与其他两个主要伤残鉴定标准——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并行的情况仍然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原创版)
目录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背景和发布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具体内容
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2017 年 1 月 1 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正式实施。

这一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旨在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为司法鉴定提供科学、统一的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其中,原则部分强调了鉴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方法部分详细介绍了鉴定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内容部分则明确了损伤程度的各个等级,以及对应的残疾程度。

等级划分部分,则根据损伤程度的不同,将致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实施,对于规范司法鉴定、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一标准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供了统一的鉴定依据,避免了因鉴定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鉴定结果不公。

其次,这一标准明确了致残程度的等级划分,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这一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鉴定的信任。

第1页共1页。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查询、交通事故处理常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知识分享平台。

在对话栏中回复省份名称,如“山西”,可查看山西地方法规、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损害赔偿标准。

2017年以前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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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条款内容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 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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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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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识障碍的临床意义
颅脑损伤后有无意识障碍即意识障碍的程度是判 定有无颅脑损伤及损伤程度的重要标志: 头伤后无意识障碍:无原发性脑损伤
头伤后有意识障碍:A)原发昏迷小于30分钟者为脑震荡; B)原发昏迷时间大于30分钟,多为脑挫伤、脑挫裂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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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是指机体能生存和发展,但无 意识和思维,缺乏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感知能力的生存状态。 患者有睡眠-觉醒周期,部分或全部保存下丘脑和脑干功能,
4.伤残等级评定:对不典型损伤,可参照基本相当的残疾等级规定进 行评定。 5.肌力检查:应注意出院时表现! 6.注意原有损伤:即伤病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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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损伤机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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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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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条款序号 5.1.1.2 5.2.1.1 5.3.1.1 5.4.1.1 5.5.1.1 5.6.1.1 5.7.1.1 5.8.1.1 5.9.1.1 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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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一、精神障碍
1.概念
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是指在包括生物 学因素、社会心理因素等各种致病因素的作用下发 生大脑功能失调,而出现的感知、思维、情感、行 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运动方面异常,需要用医 学方法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
(1)器质性(症状性)精神障碍 (2)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3)应激相关障碍 (4)其他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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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二、智能损害
1.概念
智能减退是精神障
碍的一种表现形式,指
由于诸如脑外伤、一氧
化碳中毒等器质性损害
导致的智能损害,至少
持续6个月以上。
29
2.智能损害的症状
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 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 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语汇,难以概括同 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者 人格改变等; 无意识障碍。
但是缺乏任何适应性反应,缺乏任何接受和反映信息的功能性
思维。植物状态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呈持续性植物状态; 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PVS)是 指严重颅脑损伤经治疗及必要的康复后仍缺乏意识活动,丧失 语言,而仅保留无意识的姿态调整和运动功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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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脑区的功能-上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Vision 视觉 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Somatosensory asociation 躯体感觉相关;
3
各脑区的功能-侧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Speech 言语;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 Hearing 听觉;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Vision 视觉; Association 联系;Coordination 协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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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原因
• ①原发性,系指脑部病变所致,包括脑变性疾病、
脑血管病、颅内感染、脑外伤、脑瘤等所致精神
障碍;
• ②继发性,由脑部以外疾病、中毒、感染、代谢
或系统性疾病可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等所
致,也称为症状性精神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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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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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人资格和鉴定时机
1.鉴定人资格
精神科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专业性较强,如智商检 查受很多因素影响(如测试者水平、被测者合作程度 、智测工具本身等),智商结果仅供参考,必须结合 精神检查综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同时,精神障碍并 不类同于智商测定能进行轻、中、重度的程度分级, 法医临床鉴定人仅根据精神科诊断报告难以进行准确 评定,因此,原则上一般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 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精神科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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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理学改变
1)慢性皮质层样坏死 这一类型改变,主要见于缺血缺氧性 脑病。Dougherty报道10例尸检资料,镜下可见新皮质层 样坏死7例,多灶性梗死2例,栓塞性梗死1例,神经元脱 失及胶质增生l例。新皮质损害以枕叶最为明显,此外海 马、纹状体、丘脑、小脑大多有神经元丧失及胶质增生。 在10例中9例脑干均正常,仅l例有四叠体梗死。 2)弥漫性轴突损害 此种异常见于急性颅脑损伤,是由于广 泛皮质下轴突损害中断了大脑皮质与脑的其他部位的联系 ,有时弥漫性轴突损害可伴有原发性或继发性脑干损伤。 个别报道下丘脑也可有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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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时机
精神科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应当在临床医疗终结 后进行,结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等诊断上对病程的要 求以及以往鉴定实践经验,建议一般应在损伤6个月 以后方可实施鉴定;
如果伤情严重或者估计致残等级较高者,可视情 况延长至受伤9~12个月后进行。 如果被鉴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 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应在进行系统精神专 科治疗后进行鉴定。
1.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因
1)急性损伤:这是PVS的最常见原因。创伤最为常见,包括交
通事故、枪伤及产伤等。非创伤性损伤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 缺氧缺血性脑病,如心跳呼吸骤停、窒息、绞死、溺水等; 严重持续性低血压发作,脑血管意外,如脑出血、脑梗死、 蛛网膜下隙出血等;此外还有中枢神经系统的感染、肿瘤、 中毒等。 2)变性及代谢性疾病:Alzheimer病、多发性脑梗死、痴呆、 Pick病、Creutzfeldt-Jakob病、Parkinson病、Huntington 病是成人中常见的病因。在儿童常见于神经节脂质沉积病, 肾上腺白质营养不良、线粒体脑病、灰质变性等疾病。 3)发育畸形:包括无脑畸形、先天性脑积水、小头畸形、脑 膨出等。
4.伤残等级评定:对不典型损伤,可参照基本相当的残疾 等级规定进行评定。 5.肌力以及精神、智能表现:应注意出院时表现 6.注意原有损伤:即伤病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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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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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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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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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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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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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结构
(2)精神异常调查
明确被鉴定人在人身损伤后是否出现精神行为异常,是否到精神专科 医院就诊,应明确其精神异常的主要表现。
(3)旁证调查及旁证材料审查 (4)精神检查
应当注意被鉴定人的一般表现,明确被鉴定人是否存在认知、情感、 意志行为等方面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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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损伤对精神障碍发生的作用
①第一层次是存在所谓的脑“器质性”损害,实验室检验与各 种辅助检查能确证损伤的存在并评估其严重程度,因损伤直 接导致精神障碍的发生,损伤与精神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可直接依据相应条款评定致残程度等级的情形,如器 质性精神障碍、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等; ②第二层次是无证据确证器质性损害的存在,损伤仅作为强烈 的精神创伤,对精神障碍的发生起直接或主要作用(直接因 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如应激相关障碍; ③第三层次,损伤对精神障碍的发生仅起诱发、促发作用,甚 至不起明显作用的情形,如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心 境障碍、神经症性障碍、分离[转换]性障碍等。
5
6
2.外力作用部位与脑损伤部位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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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CS评分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 (glasgow coma scale,
GCS) 是 1974 年由英国 Glasgow 市一些学者设计的
脑外伤昏迷评分法,现在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评
判脑外伤严重程度的标准。GCS是根据昏迷病人对 刺激的睁眼、应答、肢体运动的反应情况进行综 合评分,正常总分为 15分,病情愈严重,积分越 低。如果积分在8以下者,则为严重脑损伤,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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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意识改变与外伤性癫痫
一、意识改变
条款序号 5.1.1.1 条款内容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1.概念
意识是指人们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感知状态,可通过言语 及行动来表达。意识障碍系指人们对自身和环境的感知发生障 碍,或人们赖以感知环境的精神活动发生障碍的一种状态。 意识障碍是多种原因引起的一种严重的脑功能紊乱,为临 床常见症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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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骶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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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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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鉴定方法
1.确定的外伤史:躯体有外力作用的证据(录像),或者相应的外伤 (病历记录+法医学检查); 2.影像学有改变(病理学基础):脊髓CT、MRI有损伤性改变,如脊 柱有骨折或者移位,脊髓有出血、血肿、或者挫伤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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