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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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者有权知道疾病名称、病情、治疗方案、 预后情形。 (5)患者有权知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 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医生对此有说明的 义务。 (6)患者有权要求说明用药的方法,有关药剂 的疗效、副作用、不良反应,以及产生副 作用时如何应对,用药禁忌等。
(7)患者接受人体试验时,医院应向受试验者或其法 定代理人说明如下事项:
• 一是法律上的作用,它为医疗提供了合法的 理由,没有这种同意的治疗是不法行为。 • 二是临床上的作用,它能获得患者的信任与 合作。
1.同意的能力 成熟的未成年人 2.同意有效的条件 其一,具有同意的能力; 其二,理解知情同意的内容; 其三,自愿地作出同意。 3. 代替的同意
知情同意的例外——医生治疗特权
• 指在医院就诊过程中,除法律法规特别规 定外,患者具有行动自由的权利,医院不 得限制患者的行为。
• 民事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 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 刑事保护
《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罪 ”
• (1)患者有权知道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如何就诊,因此, 医疗机构应将其开业执照 、诊疗时间、诊疗规则 等悬挂在明显处所。 • (2)患者有权知道医师的姓名、职称,以建立对医师
的信任,故医师需佩戴名牌或服务证,除可当通行证
外,亦可提供患者据以认识医师的基本资料。 • (3)患者有权知道医药收费标准的明细,以判断费 用是否合理。
• 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
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隐私概念 • 一是指独立于其他公司或其它人的性质或状态; • 二是指不受未经批准的监视或视察; • 三是指隐居、私宅、私人事务、私密环境等。 • 在侵权行为中,隐私权是一种不受这样一些行为给 予的精神上的伤害的权利;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要通
• “生前遗嘱”
强制医疗
违背患者的诊疗意志而实施以保护患者的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为目的的积极 的诊断治疗行为。 • 类型 传染病疫情发生后传染病人 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施自杀、自伤的在押犯 吸毒人员的戒毒 其他情况
七、自主决定权
一般而言,自由与否的判定标准就是与他人无 关的事情,自己有决定权。 自主决定权,就是自己的私事由自己决定的权 利。 患者自主决定权,是指患者对与自己的身体、 生命相关利益的自己决定权。
• (l)对急症的治疗
• (2) 为社会公众利益
• (3)患者弃权
• (4)医生的治疗特权
1993年WHO提出的告知策略 (1)医生应预先有一个计划;
(2)告知病情时应留有余地,让患者有一个逐步接受现实的机会;
(3)分多次告知; (4)在告知病情的同时,应尽可能给患者以希望; (5)不欺骗患者; (6) 告知过程中,应让患者有充分宣泄情绪的机会,及时给予支持; (7)告知病情后,应与患者共同制订未来的生活和治疗计划以及保 持密切的进一步的医患接触。
有部分。
• 法律意义上的身体,是躯体和身体附属物的总称,它
具有自然属性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社会属性。
• 分为三个基本部分 : • 一是主体部分,是指人的肉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包 括头颅、躯干、内脏器官和肢体等身躯部分。 • 二是附属部分,指人体的主体部分按照人体新陈代
谢规律产生的身体衍生物,如毛发、指甲、胡须等。
• 三是镶装、配置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
• 1948《日内瓦宣言》 • 1964《关于从事医学、生物学研究的医师 的赫尔辛基宣言》 • 1981《里斯本宣言》
• 2006年5月,世界医学协会(或译:世界医学学会)理事 会直译版本 • 当我成为医学界的一员: • 我郑重的保证自己要奉献一切为人类服务。 • 我将会给予我的师长应有的尊敬和感谢。 • 我将会凭着我的良心和尊严从事我的职业。 • 我的病人的健康应是我最先考虑的。 • 我将尊重所寄托给我的秘密,即使是在病人死去之后。 • 我将会尽我的全部力量,维护医学的荣誉和高尚的传统。 • 我的同僚将会是我的兄弟姐妹。 • 我将不容许年龄、疾病或残疾、信仰、民族、性别、国籍、 政见、人种、性取向、社会地位或其他因素的考虑介于我 的职责和我的病人之间。 • 我将会保持对人类生命的最大尊重。 • 我将不会用我的医学知识去违反人权和公民自由,即使受 到威胁。 • 我郑重地做出这些承诺,自主的和以我的人格保证。
(4)患者的人际关系状况、财产及其他经济能力状况
等等。
• 2.患者的隐私空间保护 • 是指在医院就诊过程中,暂时为患者占有、 使用,而不愿意被他人侵入的场所。 • 医院应当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空间,首先 要为患者尽量营造隐秘空间,未经患者同 意,不应擅自、草率侵入这些私密空间。
• 3.患者的隐私行为保护
六、知情同意权
•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源起
• 指患者在取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 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的过程。 •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最重要的 体现。
(二)医生的说明义务
• 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是:患者从医生处获知 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治疗方案以及每一 治疗方案的利弊后果这三方面信息。
觉神经分布的组织[头发、眉毛、体毛、指(趾)甲、 牙釉质等]实施的行为。
•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四、隐私权
•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 产物,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 《希波克拉底誓言》写道:“…对看到或听到 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绝不泄露…”
• 《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 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二)胎儿的生命权
• 布莱克蒙 三阶段理论
• (1)在怀孕的第一阶段,亦即怀孕最初3个月 • (2)在怀孕的第二阶段,胎儿可以体外存活的关键 点之前 • (3)在胎儿可以体外存活的关键点之后,也就是怀孕
第二阶段末期,亦即怀孕的最后3个月
•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 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 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平等医疗保健权
• 指每位患者对医疗资源(包括机构设备与人力)所
享有的权利,不因男女、老幼、贫贱富贵而有所不 同,应一律平等。
过将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众曝光或通过骚扰他人的
宁静使其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
医学领域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 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应由四个要件构成:
• 1.侵害行为及其违法性,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或无法律依据而泄露医疗秘密的行为存在;
• 2. 损害后果,即侵害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对患者利益
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 • 3.必须存在过错,即加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 4.要求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 果存在内在客观的因果联系。
是指孕有先天缺陷胎儿的父母,因医疗机构的过 错影响其优生优育的选择权,导致缺陷胎儿出 生,父母以该医疗机构对该缺陷胎儿的不当出 生负有过错为由,请求其承担深海赔偿责任而 提起的诉讼。 医疗机构违反孕期检查注意义务的责任
发现胎儿异常的诊断义务 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的说明与告知义务 提出终止妊娠意见的医学建议义务
• 分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方面:
• 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医疗社会各分
子都具有平等地享受医疗资源的权利,即不分“性
别、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医疗资源的享 受上应一律平等。
• 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相同个 案的处理,以相同方式为之,适用相同准则, 不能有两套以上不同标准;不同的个案,则适 用不同的方式处理。 • (1)先来先受服务原则。不允许存在特权,亦 不应存在歧视。 • (2)急症及重症优先原则。
1)实验目的及方法;
2)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危险; 3)预期试验效果; 4)其它可能的治疗方法及说明; 5)接受试验者得随时在开始试验前撤回同意,或 在试验进行中撤消同意,并不会因此承担不利的 法律后果。
(三)患者的同意
• 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 主决定权的重要体现。 • 在医患关系中发挥着两种不同的作用:
替物,如心脏起搏器、假肢等。
2、身体权
• 身体权是自然人依法维护其身体完整,并 支配其身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 一方面是指自然人保护自己身体完整性的 权利, • 另一方面是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 支配权。
医学领域侵害身体权的情形
• (1)对尸体的损害。
•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对人体无感
•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 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 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在第11条规定,在 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 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 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四)医疗拒绝权
• 生命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 命健康权。
(一)尊严死
• 指患有当今医学水平难以医治的疾病的患 者,在疾病所致的极端痛苦的躯体与精神 折磨下,自己作出终结医疗、结束生命的 决定,同时,希望医务人员及亲属尊重、 维护其能有尊严地走向死亡的临终的真实 心愿。
患者的人格权
• 人格权就是( )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 权利。 • a.生存 b.做人 c.自由 d.平等
一、生命权
•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 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 任何人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不得随意剥夺。
• 《世界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 由与人身安全”,“个体患病、残疾或衰 老时,有权享受保障”。
• 广义的患者权利相当于国民健康权:
• 源于国民的生存权应予以保障的指导原理,国家
除提供衣、食、住、行、育、乐等基本需要让国 民满足外,尚需提供无污染的良好环境,使国民享 受健康的生活。 • 狭义的患者权利,是指每位患者,以其独立人格,
有权接受或拒绝妥善的医疗照护,以维持其健康
生活。
• 1947《纽伦堡纲领》
1.患者的隐私信息保护
患者的隐私信息,是指在不妨碍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
利益的前提下,患者身体上与内心存在的不愿让别
人知晓的秘密信息。 包括:(1)患者身体的生理特点、生殖系统疾病、生理 缺陷或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职业的特殊疾病; (2)患者既往的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
(3)患者的家族疾病史、生活史、情感史;
二、健康权
• 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 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 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 常发挥。
• 健康权包含躯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 “first do no harm”
三、身体权
• (一)身体与身体权
• 1.身体 • 身体,指“一个人或一个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 体”,即“人和动物的躯体”。 • 公民的身体是肉体的整个构成或附属于身体的所
• 不当妊娠(Wrongful conception)
指夫妻不想生育孩子,但是由于医生节育手术过失、开 处方药方错误或者指导过失等原因,使得妻子有了身 孕,夫妻因而以柏高医疗机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侵犯夫妻的计划生育自主权 原告——夫妻 赔偿
• 不当妊娠而流产:怀孕、流产而产生的费用+精神赔偿 • 不当妊娠而出生:孩子健康,怀孕增加的费用+不承担抚养等 费用;孩子残疾的,怀孕增加的费用+不承担抚养等费用+不当 出生之诉的费用
患者的权利
内容:
• 患者权利的概念
• 一、生命权
• 二、健康权
• 三、身体权
• 四、隐私权
• 五、平等医疗保健权
• 六、知情同意权 • 七、自主决定权
一、患者权利的概念
• 患者权利,是作为患者的角色,基于自身独立
人格,有权接受妥善医疗的服务,从而恢复其
身心健康,并且不因自身性别、种族或信仰
不同而有不同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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