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级别面积对照表》及公用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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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级别面积对照表》及公用房管理规定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表
最近各地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显示,办公用房不合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

湖北省纪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详解“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问题”,特别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问:办公用房问题的危害何在?
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主要有哪些制度?
领导干部在多个部门任职的可以安排多个办公用房吗?
调动、离职或退休后怎样使用办公用房?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务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1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和2013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由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1、对建设楼堂馆所是怎样规定的?
省纪委法规室:201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指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包括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2、对按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怎样规定的?
省纪委法规室: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作出了系列明确的规定,包括建筑分类、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装修等。

其中,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是核心指标之一,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平方米,部级副职42平方米,正司(局)级24平方米,副司(局)级18平方米,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

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平方米,省级副职42平方米,正厅(局)级30平方米,副厅(局)级24平方米,正处级18平方米,副处级12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乡级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根据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县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湖北省乡级机关乡级正职24平方米,乡级副职18平方米,乡级以下9平方米。

此外,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
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

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以此类推。

3、领导干部在多个部门任职的可以安排多个办公用房吗?调动、离职或退休后怎样使用办公用房?
省纪委法规室:按照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4、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党员干部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文由只做刑案的智豪所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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