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现状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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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现状及法

律对策

一、全球范围内的水污染现状及原因

(一)世界水资源现状

水是生命的源泉,是生命存在与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样是构成人体组织的重要部分。世界水资源的构成:地球上水占70%的面积,其中海水占97.3%,可用淡水只有2.7%。在近3%淡水中77.2%存在雪山冰川中,22.4%为

土壤中和地下水(降水与地表水渗入)。只有0.4%为地表水,地表水指河流、湖泊、冰川等水体。现如今,人口数量的几何增长、现代工业废水的乱排乱放、城市垃圾、农村农药喷洒等等,造成本来已是极少的淡水资源加剧短缺,无法为人所用。据统计,目前水中污染物已达2千多种(2221)主要为有机化学物、碳化物、金属物,其中自来水里有765种(190种对人体有害,20种致癌,23种疑癌,18种促癌,56种致突变:肿瘤)。

(二)我国水污染现状

2004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482.4亿吨,比上年增加4.9%。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21.1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45.8%,比上年增加4.1%;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261.3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54.2%,比上年增加5.5%。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339.2万吨,比上年增加0.4%。其中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09.7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38.1%,比上年减少0.4%;城镇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829.5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61.9%,比上年增加0.9%。废水中氨氮排放量133.0万吨,比上年增加2.5%。现阶段,我国不仅地表水污染严重,地下水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同时还受到酸雨的侵害。

(三)水污染的原因

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体污染最严重。如:工业废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也比较困难。

工业废水,是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厂种类不同而千差万别,即使

是同类工厂,生产过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质和量也不一样。工业除了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引起污染外,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污染水体。

农业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开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悬浮物。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近年来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着或被吸收,其余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气中,通过降雨,经过地表径流的冲刷进入地表水和渗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引起水体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厨房、洗涤房、浴室和厕所排出的污水。

世界上仅城市地区一年排出的工业和生活废水就多达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污水将污染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水体。

二、我国水污染犯罪立法的缺陷

许多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加上人们对水污染的严重性重视不够,我国刑事立法在水污染方面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法无具体的水污染犯罪罪名

现行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水污染的罪名,和水污染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随着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我国在陆续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了一些相应的刑事罚则,但这些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中包含的刑事条款采用的是立法类推形式,即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并无具体相应的罪名和法定刑。

(二)我国关于水污染犯罪的相关规定不够科学

我国刑法对于水污染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该条仅规定了结果犯,并没有规定危险犯和行为犯,所以难以判定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而且对污染的对象规定没有具体分类和定罪量刑。

三、水体污染的法律对策及措施

(一)水污染的立法对策

1、环境法的完善和执行

我国水污染防治应遵循几项原则,(1)整体系统原则。水资源的整体性极强、关联度很高,各种自然要素及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因此,水污染的防治必须尊重其整体性的特点。(2)全职明确原则。水污染的整体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水污染的防治不可能实现一个部门全权负责的管理,而必须有多部门协作管理。(3)区别对待原则。由于地理位臵不同、造成原因不同、治理目标不同,治理水污染应做到区别对待。

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对策应做到以下几点:(1)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目前,以《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为核心,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已有雏形,在此基础上,根据水污染防治的现状和需要,建立并健全整个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是当务之急。(2)完善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防止水污染,就要以预防为主,通过立法建立起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水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防止污染。(3)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环境被本身是一个多要素相互联系的有机系统,所以环境立法不仅需要考虑各种要素内部的联系问题,也要考虑各种环境因素之间的协调和联系问题。同时,除环境法外,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也应作出相关规定,是环境保护立法能够有效实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水污染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水污染犯罪,用修正案的形式比较简便,也有利于维护刑法典整体的稳定性。我国可以借鉴他国经验,对包括水资源在内的环境以独立的法益进行保护。因此,从我国现行的刑法修改模式和世界的环境刑法规定传统来看,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更适合我国对环境犯罪的矫治。

规定水污染犯罪主观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针对当前水污染犯罪的问题作出科学的规定。规定水污染犯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分别定罪量刑。

规定水污染犯罪的行为犯和危险犯,将水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提前,降低构成犯罪的标准,从而更好地预防水污染犯罪的发生,减轻水污染犯罪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规定水污染犯罪的行为犯,刑法应着重于预防,将可能导致严重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行为人不得不小心谨慎行事,从而避免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二)针对水污染采取的措施

1、工程保障措施

(1)必须实施彻底截污、污/雨分流。(2)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改造。

2、市政管理措施

(1)加强城市卫生综合管理。(2)环卫部门应提高管理水平。(3)合理布臵垃圾处理站点、公共厕所。(4)拆除一切造成污染的违章建筑。3、水资源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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