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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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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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金融法概述识记: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理解:金融法的特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体系,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关系--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的特点1、金融法是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和金融活动规则、各种商业习惯有密切联系。

2、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金融法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现代性的特点;金融法和其他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存在广泛的联系。

3、金融法的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区别性与融合性是金融法发展中的鲜明特点。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1、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中央银行等宏观经济调控组织对货币融通的干预、调控;国家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组织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金融业务关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经营货币与信用业务之间。

3、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金融法的体系:金融组织法、金融业务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涉外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客体:权利义务的“载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金融行为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维护客户合法利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益;3、促进金融业发展、保持适度和公平竞争;4、宏观调控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相统一;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6、立足国情,与国际接轨,加强合作。

第二章金融监督管理法识记: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的特点,金融监管的原则,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定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金融法

金融法

金融法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在我国,现阶段金融法应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①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②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③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

④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金融调控和监管法第一节中央银行法1、中央银行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等重要职能。

2、中央银行基于本身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不以营利为目的,担负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提供金融服务和稳定金融的职责。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中央银行的职能:传统表述:①发行的银行②银行的银行③政府的银行现代表述:①调控职能②服务职能③监管职能2、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通货的发行权,成为全国唯一的通货发行机构。

3、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

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与国会、政府和财政的关系。

这里关键是规定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中应该享有多大的权力或有多大独立性的问题。

第三节中央银行的业务1、①负债业务②资产业务:包括再贴现及放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买卖黄金、外汇,以及其他资产业务。

③清算业务2、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①不以营利为目的②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③业务活动是代表国家的④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⑤定期公布业务状况(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1)负债业务:①发行人民币②吸收财政性存款③集中存款准备金(2)资产业务:①办理再贴现②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③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及外汇(3)金融服务业务:经理国库;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组织协调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

)3、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①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②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③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④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三章金融监督管理法第一节金融监督管理法概述1、金融监管的目的:•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2、金融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效率原则3、金融监管的方式: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金融法的概念:是调整或者规范金融活动(关系)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①金融调控活动②金融监管活动③金融业务活动3.金融法的特点:①金融法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②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统一的法③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④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广泛4.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形成的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㈠主体有三类:金融监管者、金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客户)㈡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㈢内容:即金融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⑴金融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⑵金融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①金融监管机构;②仲裁机构;③司法机构。

7.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①行政保护方法;②经济保护方法;③司法保护方法。

8.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含义:是指能够体现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起指导作用,从事金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种类:㈠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㈡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㈢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㈣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㈦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的含义:中央银行是这样的机构:有权发行货币、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国家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维护国家金融的稳定,等。

各国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一样的,因此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对这类机构的总的称呼,其具体名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教材第18-19)。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运作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业务等各个方面。

金融法的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金融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金融法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创新、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金融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金融市场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金融市场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运作的法律,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

银行法是指规范银行机构的法律,包括银行的组织、业务、监管等方面。

证券法是指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包括保险公司的组织、经营、监管等方面。

金融市场法是金融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和监管。

金融市场是指信息和资金交易的场所和平台,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

金融市场法主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市场监管、市场参与主体监管、交易制度等。

金融市场法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法是指规范银行机构的法律,主要涉及银行的组织、业务和监管等方面。

银行是金融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承担着存款储备、贷款融资、支付结算和金融中介等重要职能。

银行法的目的是保证银行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主要涉及证券市场的监管、交易制度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证券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风险性。

证券法的目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组织、经营和监管等方面。

保险是金融体系中的一种重要风险管理工具,它通过合同方式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来对各类风险进行保障。

金融法讲义

金融法讲义

金融法讲义
金融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
金的流通、融通和信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一)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1、货币管理关系
货币法是调整在货币发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货币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静态的角度,根据所调整货币种类的不同,货币法可以划分为通货法管理、
外汇管理法和贵金属管理法。

二是从动态的角度,根据所调整货币运动的层次和
顺序不同,货币法可以划分为货币发行法和货币流通法。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
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人民币的发行管理制度:包括人民币的发行权与发行机关、人民币的发行原则、人民币的发行管理等内容。

(3)人民币的流通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管理制度、对人民币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内容。

(4)人民币的保护制度:包括依法维护人民币的流通秩序;禁止损害人民币;禁止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止出售、购买、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5)反洗钱法律制度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最常见的洗钱方式包括:通过金融机构存款、伪造票据或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巨额交易洗钱。

金融法考试重点(新)

金融法考试重点(新)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识记: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理解:金融法的特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体系,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关系--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的特点1、金融法是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和金融活动规则、各种商业习惯有密切联系。

2、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金融法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现代性的特点;金融法和其他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存在广泛的联系。

3、金融法的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区别性与融合性是金融法发展中的鲜明特点。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1、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中央银行等宏观经济调控组织对货币融通的干预、调控;国家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组织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金融业务关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经营货币与信用业务之间。

3、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金融法的体系:金融组织法、金融业务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涉外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客体:权利义务的“载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金融行为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维护客户合法利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益;3、促进金融业发展、保持适度和公平竞争;4、宏观调控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相统一;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6、立足国情,与国际接轨,加强合作。

第二章金融监督管理法识记: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的特点,金融监管的原则,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定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金融法

金融法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

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
一、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 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 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 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 理再贴现;
五、中国人 民银行的货币 政策
货币政策工具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 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 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 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 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 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 程序。
禁止人民币进出国境
金银和外汇管制——国家对 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 配政策;94年1月1日起,取 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 结算,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 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
残缺人民币的兑换
六、人民币 管理
人民币法律 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

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

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促进其协调发展。
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 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 建立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 银行调控体制,建立一个在中央银行领导下的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 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2003年,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 监管两大职能分开。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 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 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金融概念金融是指以银行等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金融概念金融是指以银行等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概念金融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二)金融法概念及调整对象所谓金融法,是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功能1、本质与特点:技术性、强制性、社会法性2、功能(四)基本原则二、金融法律关系及其特点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从主体上看: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或金融实体从内容上看:具有纵横交叉,相互结合从客体上看:一般是作为物的货币,金银或有价证券等。

三、金融法渊源和体系(一)渊源:主要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法(二)体系金融法体系,是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各个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的性质的异同和逻辑发展关系,按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主要包括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金融租赁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等四、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一)外国1、金融体制(1)美国(2)德国2、金融立法(1)总特征:各国金融立法多为灾民法,商法之外的特别立法如,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20世纪是各国大力加强金融立法的时期,各国金融法都趋向完善。

(2)立法:中央银行法方面:英国——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是英国1844年《英格兰银行条例》(即《皮尔条例》)。

此后又有1914年《通货与钞票法案》,1946《英格兰银行国有化法案》,1971《竞争与信用控制法》。

美国——《美国联邦储备法》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法国——《法兰西银行法》日本——《日本银行法》瑞典——《瑞典银行法》瑞士——《瑞士联邦银行法》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储备法》韩国——《韩国银行法》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普通银行法方面:美国——《国民银行法》《爱治公司法》《1960年银行吞并法》英国——《英国银行法》日本——《普通银行法》德国——《德国银行法》法国——《法国银行法》加拿大——《加拿大银行法》新加坡——《审批银行执照及规定银行业务的银行法》香港——《1986年银行业条例》货币法方面: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证券法方面: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英国没有统一的证券立法,有关规则包括在《公司法》(1948)《防止欺诈法》(1939)《公平交易法》(1973)《公司证券法》(1984)《金融服务法》(1986)日本——《证券交易法》新加坡——《新加坡证券业法》韩国——《韩国证券和交易法》德国,法国等西欧国家,和英国一样没有统一的证券立法,有关规则包含在各国的公司法和投资法等法律之中。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有重点)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有重点)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单选:20*1 (《保险法》条文银行法票据法)简答题:4*10 (总论*2)案例分析:4*10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概述金融: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金融的特点:1.金融的内容广泛2.金融的基础是信用3.信用融通的条件是金融市场4.信用融通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信用: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

信用的特征:1.以相互信任为基础2.信用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3.以还本付息为条件4.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信用要素:1.信用主体:授信人、受信人2.信用客体:商品或货币3.信用内容:债权债务关系4.信用工具:票据、股票、债券等5.时间间隔信用体系:1.商业信用2.银行信用3.国家信用4.国际信用5.民间信用6.消费信用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1.经济发展决定金融: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同期的金融状况;2.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货币的运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交换;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长,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了资金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效率;3.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令金融风险客观存在;金融对经济运行的广泛渗透性、扩散性使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金融风险易于剧变成金融危机并严重危害经济。

实体经济: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

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

虚拟经济: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

虚拟经济的特点:1.复杂性2.介稳性:远离平衡状态、但却能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维持相对稳定。

3.高风险性4.寄生性:由实体经济产生,又依附于实体经济。

5.周期性:一般包括实体经济加速增长、经济泡沫开始形成、货币与信用逐步膨胀、各种资产价格普遍上扬、乐观情绪四处洋溢、股价与房地产价格不断上升、外部扰动造成经济泡沫破灭、各种金融指标急剧下降、人们纷纷抛售实际资产及金融资产、实体经济减速或负增长等阶段。

《金融法》PPT课件28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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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 融机构
(三)金融市场体系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 黄金市场
• (四)金融管理体系 • 内部管理、外部监管
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金融立 法和法律适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 准则,它贯穿于社会主义金融法制的 全过程。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 个方面。 (一)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二)适度竞争原则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四)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五)分业管理原则 (六)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机构
•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 (三)经营业务基于特别法的授权 • 三、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
•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信用调控 • 一、货币政策目标 •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
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 • 1、多重目标论;2、双重目标论;3、
单一目标论。
• 我国: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 进经济增长。
三、金融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央银行)
(二)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 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商业银行: (1)国有商业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 (2)股份制或合作制商业银行
3、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等
的银行(现代职能表述)
• 四、中央银行的体制和资本结构 • (一)中央银行的体制 • 1、单一中央银行制 又分为一元中央银行制和二
元中央银行制
• 2、复合中央银行制 • 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 • 4、准中央银行制 •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 1、纯国家资本 • 2、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营 • 3、集体资本 • 4、纯私人资本 • 5、多国资本 • 6、无资本金

金融法学

金融法学

二、信用的含义 1、信用的概念及特征 (1)信用的概念 所谓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商品交换 中的赊购赊销、延期付款和货币资金的借 贷行为。它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 特殊形式。
(2)信用的特点 1、以偿还为条件,让渡物的所有权或其中 的一部分; 2、单方让渡与偿还之间存在时间差; 3、双方之间存在信任;
(三)金融市场 是指资金融通及其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或 空间。 (1)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2)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3)国内金融和国际金融
(四)金融制度 是有关金融交易、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 相对稳定的运行框架和办事规程。 金融制度以金融立法、我国参加的相关国 际条约、国际惯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 础。
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立法 (一)概况 1、1978-1983,金融立法初创时期; 1978-1983,金融立法初创时期; 2、1984-1992,金融立法成长时期; 1984-1992,金融立法成长时期; 3、1992-1995,金融立法升级时期; 1992-1995,金融立法升级时期; 4、1996-2001,金融立法充实时期; 1996-2001,金融立法充实时期; 5、2001-现在,金融立法完善时期。 2001-现在,金融立法完善时期。
(一)金融工具 1、概念 是依据一定的格式作成的,用以证明或创 设金融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特点 1)偿还性; 2)收益性; 3)可转让性; 4)风险性;
3、分类 1、按金融交易的期限分为:货币市场金融 工具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 2、按发行目的分为间接金融工具和直接金 融工具; 3、按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性质分为债权金 融工具和所有权金融工具;
(5)民间信用 在我国,民间信用则是指居民个人之间以 货币或实物的形式所提供的直接信贷。 (6)国际信用 (6)国际信用 国际信用是国家及国际组织之间相互提供 的信用。

第 1 章 金融法规概述

第 1 章    金融法规概述

2)金融法律责任的种类 :
根据违法行为人行为的性质不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 有所不同。在金融关系中,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返回
本章小结1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 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金融关系通常分为两类:金融 业务关系和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所谓金融关系是指金 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 在货币流通过程和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 机关对上述关系实施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的金融法体系主要有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 信托法、保险法、金融租赁法等构成。
(2)证券法 : 证券是一种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的书面凭证。证券法 不仅在于维护证券的正常流通秩序,而且要规范证券的发 行行为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本质上 是一种融资行为,故证券法属于金融法的组成部分。 (3)票据法 :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支付、流通、信用、结 算、融资等作用,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因票据的出票、转 让、付款等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票据关系,这种关系需 要法律加以规范。 票据法就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
赋予其相应的义务。这既是一种必须行使的 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返回
1.3.2
金融法律关系构成
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法律关系 的客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个要素在金 融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作用,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就不 能构成金融法律关系。
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
(6)金融租赁法 : 金融租赁又称为融资租赁,是一种将金融信贷和实 物出租相结合的企业财产租赁经营方式。就是当企业需 要添置某些技术设备而缺乏资金时,由金融机构代其购 买或租赁该技术设备,再租借给企业。金融租赁的直接 目的是资金的融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作为承租人 的企业的关系是一种资金借贷关系, 调整这一关系的金融租赁法当然属于金融法的范围。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概述
(一)支付与结算业务的概念和类型
(二)消费性支付与结算业务的监管
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一)理财产品
(二)监管机构:银监会&其派出机构
(三)监管原则:
1、诚实守信、勤勉尽如实告知原则
2、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揭示风险,保护权益,不得误导销售
3、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4、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
行长:国务院提名+全国人大(常委)决定+主席任免
副行长:总理任免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决策组织、咨询组织)
三、分支机构与组成人员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辖区,不得在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保密
(四)货币发行与管理
一、“法币”地位
二、发行
三、禁止伪造与变造
四、发行库与发行基金
(五)央行的具体业务
一、货币政策
三、具体任务与职能:
立法
调控:制定执行货币政策
管理:1、发行人民币&管理其流通
2、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
3、外汇管理,监督银行间外汇市场
4、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5、持有、管理、经营外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公共服务:反洗钱工作、统计......
涉外职能:国际金融活动,其他
(三)组织机构
一、行长负责制
十一、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监管
基本规定: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与证券经营
二、商业银行接管与终止的监管
(一)接管(!)
1、概念: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监管。
2、目的:对被接管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银行正常经营能力

第1章 金融法概述

第1章 金融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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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与金融关系 3、金融的分类:直接金融、间接金融。 (1)直接金融,投资者在金融市场通过 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将资金直接 转移给证券发行人(企业、公司或政府) 的资金融通行为。 (2)间接金融,最终贷款人(存款人) 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中间贷款人)将资金贷给借款人的 资金融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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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与金融关系 2、金融的具体形式包括:货币的发行、 回笼、流通及管理;存款的吸收与提取; 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银行的支付结算;国 内外的汇兑往来;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 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 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等 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与管理;外汇、外债 等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与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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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与金融关系 (一)金融的概念及产生条件 1、金融的概念:并无严格的、准确地、学术的 定义。原因在于: (1)范围广(宏观的、微观的、当前的、未来 的、封闭的、开放的); (2)发展快(金融产品的功能和交易方式变化 很快,具体定义要被不断的修正)。 盛行的定义: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以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融 资)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 在马路上捡到10块钱,钱在流通金融?
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 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 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金融法本质和内容 的最集中的表现,对金融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具有普遍 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这只是金融法原则的定义,而非金融法原则的内容, 为什么不直接给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金融保险)金融法讲义

(金融保险)金融法讲义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一、金融的含义金融从字面上说就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分别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货币流通主要包括:一是现金流通,它是指以现钞所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二是非现金流通,又称转帐结算,它是指资金从付款人帐户划至收款人帐户的支付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存款货币之间的流通。

从中国人的现金偏好看现金流通的利弊金融法上的信用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或服务。

它主要包括借贷和投资两种行为。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金融服务附件》对金融服务的界定具有代表性和前沿性。

二、金融危机与金融法的历史发展1720年,英国在南海危机中制定了“反泡沫法”。

1844年英国通过了《英格兰银行条例》,起因之一是1825年银行危机1907年美国金融大恐慌,美国向摩根求助,随后则出现了美国的中央银行立法。

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催生《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存款保险制度、利率管制规则、分业经营体制、FED则趁机扩权。

1987年,华尔街股灾,市场表现出让人振奋的自我修复能力。

1991年日本“泡沫”破碎,开始“失去的十年”;美国花旗银行也遭遇危机,监管当局依据同年制定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革法案》拒绝救援。

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IMF开出以华盛顿共识为基础的药方—私有化、放松管制、资本项目开放、严格财政纪律防止通货膨胀。

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美联储出面组织14家金融机构注资36.25亿美元购买了LTCM的90%股权,其余10%公司归原投资者所有。

应对危机未动用一美元公帑。

1998-2003年间,美国只有36家银行和储蓄机构倒闭;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仅为0.63%—0.94%;在危机之前,华尔街的利润占美国企业总利润的40%.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据幸存下来的美国货币监理署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商业银行2010年第一季度共持有216.452万亿美元的衍生品,这个数字是美国GDP的近15倍。

第1章 金融法概述

第1章 金融法概述


标准、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
,参照 《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 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 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1.1.2
金融业概述
1、金融业的概念 1、金融业的特点 (1)指标性 (2)垄断性 (3)高风险性
(4)效益依赖性
(5)高负债经营性
1.3 金融法律关系
1.3.1 1.3.2 1.3.3
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1.3.4
1.2.1 1.2.3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1、金融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交易关系 1.2.3
金融法的渊源
1.2.4
1.2.5 1.2.6
我国金融法的体系
我国金融法的原则 金融法的新发展
1.4 金融法律责任
1.4.1 1.4.2 1.4.3
出售、运输假币而使用的定性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 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信贷资金,包括信用贷款资金和担保贷 款资金:
信用贷款资金,是指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信 贷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不必提供担保即可发 放的贷款资金。 担保贷款资金,是指借款人必须依法向银行提供其 有权属的抵押物、质物等才能向银行取得的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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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流动性——变现性 § 3.风险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 4.收益性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 二、金融法概念 §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 § 狭义的金融法是指从国家的权力机关依照法
定权限和程度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金融法律。
行有什么区别? § (2)信用社是否要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
存款本息存 ?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第一节 金融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 (一)
货币资金的流通和交易。
§ 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 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 通。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金融的形式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广义的金融法不仅指金融法律,还包 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 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行政法规和 金融行政规章,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 定的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司 法解释,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 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 地方法规。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所谓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 ⑴直接金融: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 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 通行为。
§ ⑵间接金融:指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 通行为。
§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金融占有很大比重; 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金融一般以间 接金融为主。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2 张某于2006年2月6日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设的 一信用社存款3万元。又于2006年4月11日在信用社存款 10180元。2006年2月12日,张某前夫李某因承包宾馆急 需资金,于是打起前妻这两比存款的主意。他找到张某说 自己的身份证还没有办理好,需借用她的身份证。2006 年2月14日,李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向信用社申请挂失张某 存款3万元, 2月23日信用社补办了存单,同年6月26日 李某将该款本息取出。同年7月9日,李某采用上述同样的 方法,到信用社将张某的10180元的定期储蓄取出。 § 另查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客户留 存):信用社填写(第二表中)规定:挂失后补领新卡 (折、单)、支取、销户、重置或删除密码时,请客户本 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2007 年8月10日,李某被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2007年2月22日张某到信用社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 他人取走,经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 用社赔偿存款40180元及利息。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二)信用
§ 现代信用最主要的两种形式——
§ 1.商业信用——在商品买卖中延期支付货款。
§ 包含两个同时发生的经济行为——
§ (1)买卖行为
§ (2)借贷行为
§ 2.银行信用——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媒介进行 货币资金借贷的信用形式。
三要素 (1)债权债务关系
(2)时间间隔
(3)信用工具
§ 不同形式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金融风险。
§ 金融工具分为2大类:现金类和衍生类。现金类 分为证券类和其他现金类(如贷款,存款)。衍 生类分为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和柜台(OTC) 金融衍生品。
§ 另外,金融工具也可以根据财产类型分为债务型 和所有权型。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金融工具的特征
§ 1.期限性——债务人必须全部归还本金之前 经历的时间。
更主要的是在此背后形成的资金借贷关系
和投资收益关系。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金融市场要素
§ 1.金融机构 § 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 §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三)金融市场——资金融通的场所
§ 是买卖交易而形成的资金供求的总和。
§ 广义:包括有特定场所的有形市场的资金 交易活动;无形市场的资金交易活动。
§ 狭义:票据、证券买卖交易、黄金外汇交 易的场所(但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市 场)
§ 特点:1、交易的商品是货币
§ 2、交易者之间不单是金融工具的买卖关系,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2020/12/1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相关思考
§ 1 银行卡被盗刷的赵先生认为工商银行计 算机系统存在漏洞,致使其7万余元存款却 被人转走了,因此起诉要求银行支付7万多 元.
§问:孰是孰非,谁应该对损失负责?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分歧
§ 一个简单的案件,双方说法看似都合理。 § 原告赵先生认为银行负有维护银行计算机
交易系统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如果银行 计算机系统存在漏洞,就要承担风险责任 和违约责任。
§ 银行认为根据银行灵通卡合同规定只要密 码正确就视为开户人本人所为,原告负有 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进行过交 易,如果是犯罪分子所为,那就要等公安 局破案后再向犯罪分子追偿。总之不管密 码交易是不是本人所为,银行都不负责任。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分歧
§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出借身份证 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 第二种观点认为:导致存款被诈骗是被告违 规操作所致,故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 任,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事项。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 思考: § (1)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金融机构,与银
§金融关系包括:国家金融管理监督部 门与金融活动参加者之间的金融管理 关系;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组织、公 民之间发生的资金融通关系以及金融 机构的内部关系。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 务公司等。
§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 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 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
2.金融工具(信用工具)
§ 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是用来证 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货币余缺的书面证明,其 最基本的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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