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诈骗案
xx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2015-03-11
xx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xx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洁洁,男,30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9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学全,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洁洁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又向本院送达了京检二分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书,追加指控被告人张洁洁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洁洁及其辩护人赵学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张洁洁冒用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名义、虚构北京华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公司),谎称以上公司具有出售北京市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等内部认购房的权利,与刘×等12名事主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购房费用、好处费、贷款手续费等名义骗取事主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100余万元。另外,被告人张洁洁冒用×置业公司的名义,谎称将某国际公寓×号楼×单元×号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乌×和李×2的装修公司,分别与2名事主的装修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张洁洁还谎称将西百子湾室内装修工程交给李×3施工,与李×3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为名骗取三人30万元。
被告人张洁洁作案后于2012年8月9日主动投案,案发后,涉案部分款项已被冻结。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洁洁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洁洁对于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因王×1、苏×介绍他人来买房,其给过二人介绍费;其仅收取周×(1)2万余元,虽为周×1出具了10万元收据,但并未实际收到该笔钱款;其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洁洁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张洁洁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综上,建议法庭对xx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洁洁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xx:
被告人张洁洁于2010年至2012年间,冒用×置业公司名义并虚构华氏公司,谎称以上公司具有出售北京市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等内部认购房的权利,与刘×、李×1、曹×1、叶×、王×1、符×、乌×、周×1、周×2、苏×、王×2、王×3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购房费用、好处费、贷款手续费等名义骗取刘×404.0212万元、李×(1)165.0856万元、曹×(1)10万元、叶×47.196万元、王
×(1)67.17万元、符×49.68万元、乌×67万元、周×(1)12.9505万元、周×(2)59.68万元、苏×32.682万元、王×(2)58.148万元、王×(3)48.108万元。
被告人张洁洁还谎称将某国际公寓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乌×和李×2、李×3的装修公司,分别与3名被害人的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为名骗取乌×10万元、李×(2)10万元、李×(3)10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洁洁骗取刘×等14位被害人钱款共计1051.7213万元。
被告人张洁洁于2012年8月9日主动投案,案发后,冻结在案款项共计130.18919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王×4(×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置业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张洁洁曾在×置业公司下属的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任总经理助理。自2006年以后,×置业公司及下属的×物业公司没有在京开发房地产项目,也没有开发过朝阳区百子湾路×号院地段的住宅项目,也没有收到过朝阳区百子湾×号住宅项目的购房款、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没有丢过或外借情况,保存完好。其公司不了解张洁洁以×置业公司、华氏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销售北京朝阳区百子湾×号院楼房的事情。
2、证人郑×(原×物业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其在×物业公司担任总经理,张洁洁于2008年9月入职×物业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1年1月,他由于个人经济问题被公司劝退除名。其公司负责一些楼盘的出租与日常管理。公司没有开发过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的楼盘。其不知道张洁洁对外买卖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国际公寓的楼盘的事情,其本人也未签过相关房屋买卖合同。
3、证人黄×、陈×的证言及还款协议证明了黄×、陈×支付购房款及张洁洁归还钱款的情况。
4、被害人曹×1、叶×、王×1、符×、王×2、李×2、刘×、李×1、乌×、李×3的陈述及举报书、收据、转账凭条、交易查询明细证明:张洁洁通过与乌×、王×1、符×、杨×、曹×2、李×2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骗取曹×(1)10万元、叶×47.196万元、王×(1)67.17万元、符×49.68万元、王×(2)58.148万元、李×(2)10万元、李×(3)10万元、乌×77万元、刘×404.0212万元、李×(1)165.0856万元。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担保书、授权委托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张洁洁以×置业公司、华氏公司等名义与刘×、李×1、苏×、周×1、乌×、李×2、李×3等人签订购房合同及装修施工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