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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电监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见》(电监安全〔2011〕9号)的工作部署,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全面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提高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确保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201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15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三、工作重点(一)积极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办安全[2012]19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办安全[2012]19号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监会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办安全〔2012〕19号2012年3月21日)会内有关部门,各派出机构,信息中心,大坝中心,可靠性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对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人员进行增补及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史玉波国家电监会副主席副主任:杨昆国家电监会首席工程师委员:帅军庆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王良友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寇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金耀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书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于崇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苏力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姚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向永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俞培根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诚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品刚神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高立刚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亚平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玮恒浙江能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洪荣坤广东省粤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关天罡北京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张渝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副主任韩水国家电监会安全监管局局长胡红升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副主任米建华国家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主任张春生国家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主任梁建勇国家电监会华北电监局副局长、巡视员王恩志国家电监会东北电监局巡视员何昌群国家电监会华东电监局副局长罗毅芳国家电监会华中电监局副局长仇毓宏国家电监会西北电监局副局长张良国家电监会南方电监局副局长宋晋冀国家电监会山西电监办专员助理付海波国家电监会山东电监办专员助理顾平安国家电监会甘肃电监办专员助理曹继耀国家电监会新疆电监办专员周志明国家电监会浙江电监办专员助理郑逸萌国家电监会江苏电监办专员助理张建平国家电监会福建电监办专员助理阎俊超国家电监会河南电监办专员助理陈建长国家电监会湖南电监办专员马军杰国家电监会四川电监办专员助理周光灿国家电监会云南电监办专员助理向海平国家电监会贵州电监办专员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附后。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落实差别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今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并规范了企业自备电厂的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前一段,各地认真制定并出台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但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对政策认识不一致、落实不积极、执行时间滞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此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

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态度要坚决,进度要加快,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落实差别电价等政策,改善电力供求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

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新的《目录》颁布之前,对有关高耗能企业要严格按现行产业政策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新的《目录》颁布之后,按新的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

三、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及附加的适用范围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分别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予以认定。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一、背景为了规范电力行业的供应和使用,保障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2020年7月2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电力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同时颁布了《电力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电监会27号令”)。

二、供电监管的范围电监会27号令适用于涉及电网、电力物流、用电安全等各个环节中的供电监管事项,具体范围如下:1.电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2.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中的用电安全监管;3.电力市场监督管理;4.电力设施、设备的规划论证和监督管理;5.用电质量的监管等。

三、重点内容3.1 电力市场监管电监会27号令强调要积极打造公平竞争、法制化、国际化的电力市场,具体内容如下:1.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反垄断和价格监管机制;2.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3.严格监管市场准入、服务质量等方面,维护消费者权益。

3.2 用电安全监管电监会27号令要求建立从发电到用电的全方位用电安全监管体系,具体要求包括:1.进一步推进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防电力事故的发生;2.着力加强配电网络、用电安全监管和电力设施的维护等工作;3.加强对地震、气象条件对电力系统的影响研究和应急措施的制定。

3.3 用电质量监管电监会27号令明确了电力行业对用电质量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具体要求包括:1.建立健全用电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制度;2.坚持用电安全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3.加强用电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日常维护以及故障处理工作。

四、整体要求电监会27号令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要求,以保障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包括:1.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加快电力清洁化和低碳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强化技术研究和创新能力,提高电力行业的核心竞争力;3.完善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提升供电质量和监管工作效能。

五、总结电监会27号令是新时期电力行业监管的重要制度文件,对于规范电力行业的供应和使用,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5、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5、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
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六)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
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
(七)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
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
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八)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
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
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
造成环境污染。
(十)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
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第十条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 机构调查的,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对多次发生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
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且一方申请电力监管
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
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防止由电力安全事件引发
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 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第九条对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的调查期限依据《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调 查期限执行,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企业应当将调
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电力监管机构。

电监会【2008】43号文件

电监会【2008】43号文件
(十四)重要电力用户运行维护自备应急电源的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十五)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七)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八)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业务变更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备应急பைடு நூலகம்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1.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2.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三、安全规范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
(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o
(九)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由供电企业与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1•【文号】电监安全[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评级工作,电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一日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电监安全[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4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22•【文号】电监市场[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日)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供应,我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1.公平、公正、依法、透明。

2.保证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电网与电厂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电网和电厂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

运行管理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会同并网电厂进行。

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范围1.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发电机组。

2.并入各省级及以上电网所属地区电网的自备电厂和公用电厂的发电机组。

三、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以及事故调查提出的反事故措施等。

2.电网商并网电厂制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下达的季(月)电压控制曲线(含修改)或考核电压检测点的电压及机组无功出力(含修改)、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专项检查的通知-电监价财[2008]29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专项检查的通知-电监价财[2008]29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专项检查的通知(电监价财〔2008〕29号)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规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做好《厂网电费结算行为监管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1、国家电网公司(西藏除外)、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经营区域及内蒙电力公司。

2、发电企业包括由省级以上电网(力)公司统调并且直接结算的中央发电企业、地方电力(或能源)投资公司、外资(合资)发电公司以及其他独立发电公司。

3、时间范围涵盖2008年上半年应结算的电费。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内容和重点围绕电费确认、计算和结算进行,具体包括:1、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计算电费。

重点检查:(1)擅自改变国家规定上网电价水平;采取多扣线损、网损、少结算上网电量等手段变相降低上网电费行为;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立名目擅自向发电企业收取调度费、上网服务费、劳务费等行为;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厂网之间按照不合理的上网电价结算电费问题等。

(2)上网电量计量不准确、上网电量的抄录、计算、确认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的计量点计量上网电量;考核电量依据不合理;存在省际间电量交易中,未真实发生计量关口实际物理电量交换而出现虚拟省际间电量交易等。

2、是否在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里完成电费的计算与确认工作;3、是否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付清上网电费;4、是否存在按电费回收率支付购电费;5、是否存在大比例使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购电费情况;6、是否存在争议电费问题;以及产生争议电费的原因及解决情况;7、陈欠电费支付情况;8、电力企业反映的其它问题;三、检查时间及工作程序检查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华润总公司: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电监会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电价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包括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同)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以及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包括:(一)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情况;(二)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情况;(三)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电价情况;(四)电力企业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政策情况;(五)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六)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各项涉及电力业务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七)电力企业执行其他涉及国家电价政策情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12•【文号】电监价财[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价财[2008]24号)各派出机构,有关电力企业:为了规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监会组织制定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办法公布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已签订《购售电合同》的,其电费结算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虽已签订合同但是没有明确约定电费结算条款的,其电费结算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进行电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

《购售电合同》包括长期、中短期、临时和跨省跨区购售电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费结算。

电网企业与其内部所属电厂电费结算,享有政府特许权的外资控股电厂的电费结算,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供电的电费结算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按照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本办法对发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电费结算依据第六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量上网电量,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1)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1)

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会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为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保障电力用户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供应、输配电业务的发电企业、电力输配电企业、售电企业等相关单位以及电力用户等相关利益相关主体。

第二章监管要求第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遵守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监管制度,严格做好监管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以保障供电可靠、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按照国家和电监会的调度指令,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完善供电服务体系,提高电力服务水平,加强用户服务和质量监督,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情况、供电服务质量、用户反馈等进行监管和考核,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对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供电服务质量、用户反馈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对行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第八条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业务协作机制,协同其他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行业监管效率。

第四章监管责任第九条电力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规定,履行对电力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第十条发现电力企业违反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行为,电力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及时告知电力用户。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电力行业监管办法》和《基础电力电量平衡办法》等文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电监会所有。

结束以上就是《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的内容,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行为,保障电力用户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希望电力企业和相关利益相关主体遵守本办法,更好地发展电力产业和服务用户。

《供电监管》(电监会令)

《供电监管》(电监会令)

《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供电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地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地原则.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地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地企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地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地供电能力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地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地正常运行.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地供电质量实施监管.在电力系统正常地情况下,供电企业地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地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地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地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地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地,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地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地,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地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地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地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地末端用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电监市场[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4.1 原则4.2 建立与保持4.3 评定与监督5 核心要求5.1 目标5.2 组织机构和职责5.3 安全生产投入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 教育培训5.6 生产设备设施5.6.1 设备设施管理5.6.2 设备设施保护5.6.3 设备设施安全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5.7 作业安全5.7.1 生产现场管理5.7.2 作业行为管理5.7.3 标志标识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5.7.5 变更管理5.8 隐患排查和治理5.9 重大危险源监控5.10 职业健康5.10.1 职业健康管理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10.3 职业健康防护5.10.4 职业危害申报5.11 应急救援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1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现将《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供电企业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水平,保障用户的供电质量,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地(市)级及以上城市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的可靠性评价。

第三条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在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不参与评价。

第五条供电企业可靠性评价包括供电可靠性技术指标评价和供电企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评价两部分内容,总分值100分,其中技术指标评价90分,管理工作评价10分。

第六条评分规则(一)技术指标评价1、用户供电可靠率,记作RS-1(计入所有停电),RS-3(不计系统电源不足限电)。

40分实际得分=15×[100×RS-1-99]+25×[100×RS-3-99]2、用户平均故障停电次数,记作AFTC。

5分实际得分=5×(1- )(“全国平均值”为该项指标评价年度的全国加权平均值,下同。

)3、用户平均预安排停电次数,记作ASTC。

5分实际得分=5×(1- )4、故障停电平均持续时间,记作MIDF。

5分实际得分=5×(1- )5、预安排停电平均持续时间,记作MIDS。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文件
申请。
派出机构应 当自 收到登记 事项变更 申请之 日 起十五 日内, 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 期为六年。
有效 期届满 需要延续 的, 当在 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 出申请 , 应 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材 料和许 可证原
件。 派出机构应 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 序, 在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 续的决定。 期未作出 逾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 承装 ( 、 修 试)电力设 施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 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 申请许可事 项变更, 应当提 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申请 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 高许可证等级的, 一年 内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 区内从事承装 ( 试 ) 修、 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
督检查 :
( 依法取得许可证 的情况 ; 一)
(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 ( 试 ) 修、 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 依法使 用许可证的情况 ; 三)
( 电力设 施业务规定 的情况 ; (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 ( 遵 守相关电力技 术、 六) 安全 、 定额和质量标 准的情况 ; ( 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的情况。 七)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材料 ; 二)
( 法人证 明材料; 三)
( 损毁许可证 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 明。 四) 派出机构应当自 收到许可证补办 申请之 日 起十五 日内, 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
第五章
法行为。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电监会对派 出机构实施承 装( 、 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 时纠正工作 中的违 修 试) 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8•【文号】电监安全[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7〕15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按照《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51号)要求,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06年12月联合对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贵州、河北等省区16个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煤矿供电情况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实地检查了鄂尔多斯、临汾、本溪、峰峰、邯郸等矿区27座煤矿的用电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电力企业重视煤矿安全供电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煤矿安全供电的各项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矿供电的安全可靠性。

国有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用电管理。

但同时也发现煤矿供用电安全方面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主要有: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突出;电力企业供电管理、煤矿企业用电管理、供用电应急管理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有待加强;已公告关闭矿井的停供电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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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现2012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现制定2012年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三杜绝、三防止、一维护和一确保”(杜绝重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杜绝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重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防止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防止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防止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事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电力可靠供应,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的2012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定修改完善电力安全监管规章和标准,完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针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电力安全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努力保持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一)制定修改完善电力安全监管规章和标准。

1、完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配套规章。

修订《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完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职责;制定《电监会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规范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明确事故调查权限、事故责任处罚原则等内容,依法依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虽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关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以及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件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

(安全局、政法部负责,价财部(稽查局)配合)2、完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监管规章。

制修订《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评估规范》及相关配套文件,深化电力二次系统纵深防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二次系统安全评估机制,提高安全防御能力,防范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发的电力安全事故。

(安全局、政法部负责,信息中心配合)3、完善水电站安全监管规章。

修订《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进一步明确水电站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水电站机电设备和大坝安全监管,防止因水电站机电设备损坏而引发的重大事故,防止因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等原因造成水淹厂房和大坝垮坝漫坝事故。

(安全局、政法部负责,大坝中心配合)4、完善电力行业安全规程标准。

推动《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高压试验室部分)尽快出台,推动《1000MW等级超超临界机组运行导则》、《±800kV直流换流站运行导则》、《±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1000kV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的制定,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操作程序,防范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

(输电部、安全局负责)(二)完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建立党的十八大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按照《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建立保证十八大电力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召开保证十八大电力安全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保电工作;开展十八大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保电措施;加强与各级政府安全保卫部门以及公安武警部门的沟通联系,督促企业做好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十八大期间电力应急值守,保证电力安全信息畅通,及时处置电力突发事件,确保十八大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万无一失。

(安全局负责,办公厅、价财部(稽查局)、信息中心配合)2、完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机制。

完善电力安全监管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电力安全生产领导协调小组,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年初和年中分别召开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定年度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研究解决厂网界面重大安全问题,指导协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

(安全局负责,办公厅、政法部、市场部、输电部、价财部(稽查局)、资质中心、信息中心配合)3、完善电监会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电力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情况,结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制定电监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制度,明确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建立信息收集、报告、反馈和应急现场指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按照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要求,提出重要电力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防范工作措施,建立与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有效防范重大地质灾害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安全局负责,办公厅、政法部、价财部(稽查局)配合)(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1、加强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和重要输电通道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针对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唐等负荷密集、且外受电比例高的受端电网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风险,开展电力系统脆弱性分析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加强远距离大容量、跨区域输电通道和受端电网重要电力设备的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督促企业加强特高压和超高压远距离输电系统的风险管控,加强交直流协调运行与控制,强化重要设备的运行维护,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

(安全局负责,输电部配合)2、加强风电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针对风电大规模接入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制定《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强化风电建设、并网、运行和调度等全过程安全监管。

以风电场集中建设地区、《风电安全监管报告(2011年)》披露的存在问题和隐患的风电场以及新建风电场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的风电场责令其停产整改,不得并入电网。

结合市场准入监管,开展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并网风电场满足电网安全条件和要求。

(安全局负责,市场部、输电部、资质中心配合)3、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组织开展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重要电力二次设备和系统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强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等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

针对风电场和配电网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薄弱的问题,制定风电场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定,完善配电网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标准,防止因二次系统遭受攻击而引发的电力系统事故。

(安全局负责,信息中心配合)4、加强百万千瓦级机组和大电厂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针对当前百万千瓦级超超临界机组新机组投运多且部分机组投运初期运行不稳定的情况,为防止和减少大容量机组非计划停运和大电厂全厂对外停电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督促电力企业对百万千瓦级发电机组和大电厂重点从主设备及其热工控制系统、继电保护设备等方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要求,加强百万千瓦以上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安全事件调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按照电监会关于发电厂辅助服务的有关要求,加强百万千瓦级机组的可靠性管理和非计划停运考核,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安全局负责,市场部、可靠性中心配合)5、加强电力建设施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针对电力建设项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标准化水平低、临时用工管理培训不到位、项目违法违规转分包等问题,以预防坍塌、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大型水电站,超高压、特高压输电工程,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等电力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检查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落实情况,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遏制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安全局负责,输电部、资质中心配合)6、加强特殊时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针对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偏紧、系统压稳定极限运行、机组备用容量减小、燃料供应紧张、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压力较大的实际情况,专门就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力安全工作做出部署,督促电力企业排查重要输电通道、重要发电厂和枢纽变电站等重要设施的安全隐患,加强负荷预测、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加强燃料供应管理,强化设备运行维护,有效发挥跨区、跨省电力支援能力,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

(安全局负责,市场部、输电部配合)(四)加强电力安全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组织开展面向基层、贴近实际、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专业能力。

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结合电监会“六五”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以及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针对目前风电场安全管理薄弱、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较低的状况,开展风电安全管理培训,提高风电场安全运行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技能实训,提高从业人员应急能力;组织电力企业班组长安全管理培训,促进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安全局负责,人事培训部配合)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电力安全生产领导协调小组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在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研究解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注重规章和标准的建设和工作机制的完善,加强沟通协调,保证工作实效,确保2012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抓好工作落实。

各派出机构落实监管责任、抓好措施落实,要将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2012年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计划,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2012年电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

发挥电力监管机构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加强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派出机构要针对重要时段、重点地区和重要部位的保电工作,至少开展一次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现场安全检查,切实发现问题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创新监管手段。

结合2012年要开展的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科技成果评审表彰工作,创新监管手段,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要将标准化工作与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事故处理结合起来,将科技成果评审表彰与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结合起来,总结好的做法和先进典型,搭建经验交流平台,促进电力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五)严格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畅通报送渠道,对存在瞒报谎报电力事故行为的电力企业,要从严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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