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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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药品采购 (3)

第三章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4)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5)

第五章配送和结算 (5)

第六章监督管理 (6)

第七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保障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控制和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努力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

(五)坚持科学规范、保障供应。

第二章药品采购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基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清单为准)。实施采购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和配备等资料数据。

第六条执行“一品两规”。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限价采购等多形式的药品招标采购改革,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药品议价应以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价格为议价基准其最终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得超出基准价格。可探索汇总多家医疗机构药品品规采购数量,以带量采购方式联合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最大限度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第八条在中标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将中标结果(包括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标结果同时上报国家卫

生健康委、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按照专业分类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子库,并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应当包括药学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学专家等。医学专家包括临床医学各学科及亚专业的专家,药学专家包括西药学、中药学和药品管理专家。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承担药品集中采购评标、议价和对企业申诉的讨论等工作。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意见应当以药品疗效和安全性为依据,并记录在案,严禁以专家个人意愿确定入围品种。专家不得私下接触企业,不得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根据药品的类别,由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按照专业类别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专家的同时,应当抽取足够数量的备选专家,在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确定,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应当报告监督机构并重新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专家知晓本人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专家所在单位,且当次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不少于1 年。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可签订追加合同。常用低价药品的合同签订有效期可根据议价周期调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规定的采购周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原合同可继续履行,直到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已经完成,但下一轮招标采购尚未开始的,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商定,可继续采购原合同约定的药品。

第五章配送和结算

第十五条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在本区域内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一体化方式,提

高药品配送率。无论采取哪种配送方式,中标企业都要对药品质量和供应负责。

第十六条规范药品集中支付。配送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并出具签收单。医疗机构根据签收单及时结算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逐步探索第三方银行承兑结算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避免因欠款原因影响药品供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省级药品采购数据库和平台建设。推广国家药品本位码,促进药品编码标准化,全面提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采购、配送、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能力,及时收集分析药品采购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诚信记录,及时公布不良记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药品采购相关政策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规,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网上采购工作情况,并将医疗机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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