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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风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六编继承编PPT

党政风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六编继承编PPT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 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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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 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 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同时废止。
DA
目 录
Contents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一般规定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DA


典 系 列
第一章


一般规定
Succession of civil code
DA
DA
民法典继承(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 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 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之继承编法律讲座PPT

民法典之继承编法律讲座PPT
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被继承人保管的不属于其所有的物品是否属于遗产?
民法典在遗产范围中增加虚拟财产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 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法律也保护个人的虚拟财产,所以 游戏装备、淘宝店铺的网络虚拟财产 也是可以被继承的。
死亡前的赠与、死亡前已经处置财产是否为遗产?
因被继承人去世而取得的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是否为遗产?
• 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
济补助和精神抚慰。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 (2)“个人”
• 个人财产是指遗产仅限于去世的自然人的财产,不包括夫妻

二、继承权的丧失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该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
配均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 亮点: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
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
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 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 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 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 遗产份额。

民法典之继承编PPT

民法典之继承编PPT
亮点1 增加遗嘱形式,明确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效力
继承编——
案例
李大爷病入膏肓已经时日无多
于是李大爷开始打印自己的遗嘱
并且找来两名见证人与自己在遗嘱上每一页签字并写上年月日
1、见证人一定要与继承无任何利益关系2、注意要在每一页上签字并写上年月日
继承编——
案例
李大爷病入膏肓已经时日无多
于是李大爷把自己想说的遗嘱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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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亮点2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继承编——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前立过的遗嘱可以撤销、变更公正遗嘱,并以最新的遗嘱为准
01
旧:《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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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继承编法律讲座PPT

民法典之继承编法律讲座PPT

2023/12/22
从本质上而言,遗嘱的效力取决于 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遗嘱的 形式要求也是以此为目的,以在最 大程度上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
实现。
无论是哪种形式立下的遗嘱,都要 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并且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这是遗嘱有效的实质性要求。
2023/12/22
六、遗赠
民法典下遗产继承
2023/12/ 22



遗产的范围和遗产的认定 遗产继承的方式

遗产的分割与争议的解决
2023/12/22
第一 章
遗产的范围和遗产的认定
2023/12/22
一、遗产的范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
人”“合法财产”。
• “死亡时” (1)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准确时间 )。
《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 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的 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 遗嘱对待。
优势:隐秘性较高,无需见证人,操作简单。 劣势:是自书遗嘱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继承人间对遗嘱真 假的争执,滋生纠纷。
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 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 名。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 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若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 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民法典解析系列PPT-关于继承(以案说法)

民法典解析系列PPT-关于继承(以案说法)

• 【专家解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尚未普 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 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 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 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 份遗嘱有效吗?
• 【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 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 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 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随着人民群众 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 势。”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 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 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 【案例】小张不孝顺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 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认 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 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 【说法】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 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 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 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说法】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 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03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的认定
01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 财产。
02
遗产的认定需遵循遗言优先、法 定继承次之的原则,同时需斟酌 继承人的人数、继承顺序等因素 。
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不侵害遗产的效用。
遗产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协商分 割、遗言分割等方式,具体分割方式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近亲属。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等 额继承遗产,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适当的调整。
遗言继承
遗言继承的定义
遗言的情势
遗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 的遗言,依照遗言指定的继承人、分配原 则和数额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被 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应当在 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债 务,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 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遵遵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继承人的合法 权益。
05
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问题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外国因素的继 承案件,例如继承人或被继承人 具有外国国籍,或者遗产位于国
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 遗产,不得私自转移 、隐匿或毁损。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遗产管 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被继承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办理 继承手续,并协助继承人处理相关事 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与义务

民法典继承案例ppt课件

民法典继承案例ppt课件

继承法案例对现实生活的启示
启示一
重视遗言的制定和执行, 避免纠纷产生
启示二
了解法定继承顺序,明确 继承人身份
启示三
增强法律意识,保护个人 财产权益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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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案例 ppt课件
汇报人: 202X-12-30
目录
• 案例概述 • 案例涉及的民法典继承法条文 • 案例分析 • 案例结论 • 案例反思与建议 • 相关案例拓展
01
案例概述
案例背景
社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 日益增多,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法律法规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对 于解决继承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在遗言继承人未确定或遗言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 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 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料。
遗言执行与遗产管理
在继承纠纷中,法院应优先尊重遗言的意愿,尽可能依照 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这既符合被继承人的意志 ,也有利于保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05
案例反思与建议
对现行民法典继承法的反思
继承权规定
遗言自由与公共利益
现行民法典继承法对继承权的界定是否充 分反应了现代社会的多元需求和价值观? 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遗言的有效性
本案例中,法院认定遗言有效,这表明在制 定和执行遗言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势 和内容要求。否则,遗言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
对未来类似案例的启示
要点一
强化证据意识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ppt详细解读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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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但至少我记得她曾经绚丽的绽放过。对于一些留不住而又舍不得的东西,不能强求,就因该试着把它放在心里,一直珍藏。 现在,每年6月左右,昙花依旧盛开,我依旧安然欣赏。没有了 初次的悸动,只是伴着她怡人的香气,回想着这些年来她陪伴着我度过的那么多个盛夏,物事人非,很多东西来了又走,我们还来不及惋惜,就必须投身于新的生活,而唯一不变的,只有那株一直陪 伴着我的昙花。 生命不惧地震_700字 生命中第一次地震,让我感到了生命的脆弱与顽强。 所幸我们离汶川较远,受灾不严重。这几天,电视中反复播放的镜头常常让我泪留满面。仅仅在一 瞬间,宁静安详的小县镇便夷为平地,昔日欢声笑语的校园成为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 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1 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0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02 第二章 法定继承

03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04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解析系列PPT-关于继承(以案说法)

民法典解析系列PPT-关于继承(以案说法)

• 【说法】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 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认为,遗赠扶养协议 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 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 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 目标的积极助力。
• 【专家解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 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 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 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 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 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 份遗嘱有效吗?
•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 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 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 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 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 【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 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 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 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随着人民群众 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 势。”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 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 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民法典系列第六编继承编课件

民法典系列第六编继承编课件

目 录
CONTENTS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 的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编 继承
共四章(1119
条―1163条)
2020年5月28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
Hale Waihona Puke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的 ,该 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 的 ,丧失受遗赠权。
第六编 继承(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 的 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 的 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 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的 ,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之 第六编 继承编
汇报人: 时间:20XX年XX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 的 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 的 法律,在 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 的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 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 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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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 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 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 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 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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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 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汇报人:党宣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 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 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 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 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 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目 录
01
一般规定
02
法定继承
03
遗嘱继承和遗赠
04
遗产的处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 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 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汇报人:党宣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 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 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 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 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 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同时废止。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 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 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 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 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 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定继承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 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继承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 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 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 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 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 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 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 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 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 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 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 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 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 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 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产的处理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 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 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 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 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 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 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 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 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 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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