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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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职责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部门负责人奖励和处罚的审批。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员工日常奖励与处罚的审批。

3.员工记功、记过及重大记功、记过的情况,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

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奖惩工作的提出。

5.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行政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决定的复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惩原则

第四条奖惩的原则

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五条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第六条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处罚。处罚的原则是初犯从轻不从重,累犯从重不从轻,处罚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第七条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奖惩通知单》。《奖惩通知单》必须送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第八条对员工奖惩采取拖延、推诿或不处罚等的管理人员,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对管理人员提出处罚建议,下达《奖惩通知单》。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的业绩。

第十条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和行政奖励两种。

第十一条经济奖励包括现金、奖品;行政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工资调级或晋升。以上两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书面表扬,通报公司全体员工。

1.工作踏实认真负责并有创新意识者;

2.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积极协助配合各部门工作者;

3.优质服务,受业主、客户口头表扬者。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10—100元,在公司全体员工中通报表扬。

1.优质服务,受业主、客户书面表扬或专程到服务中心口头表扬者;

2.品行端正,服务勤劳,恪尽职守,堪为表率者;

3.遇到突发事件能积极主动、妥善处理者;

4.拾金不昧,不占为己有者(视物品价值);

5.管理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有显著成就者;

6.工作努力、业务娴熟,能适时出色完成上级交给的特殊任务者。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100—200元,在公司全体员工中通报表扬。

1.增收节支,控制成本绩效显著者;

2.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技术和业务考核在行业中获得优秀成绩者;

4.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5.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者。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200—500元,在公司全体员工中通报表扬。

1.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实际工作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2.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较大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使人身及财产减少受损者;

4.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5.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工资调级或晋升。

1.连续两年被公司授予“卓越员工”称号者;

2.一个月内累计两次记功且未受到处罚者;

3.全年累计记功6次以上且未受到处罚者;

4.才能卓著、成绩特别突出且能胜任更高职务者。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七条处罚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十八条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管理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检查员工遵守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各项工作纪律的情况,一切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有关纪律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的,按制度进行处罚;

2.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责任过失,按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处罚的方式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经济处罚为罚款;

2.行政处分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工资降级、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以上两种处罚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首次给予口头警告一次,再犯同一违纪事项者,给予警告,并同时进行罚款10元。

1.上班时间未按要求着装,未按规定位置佩戴工号牌和戴帽的;

2.工作粗心大意,出现轻微差错者;

3.接听电话服务用语不规范者;

4.计划工作完成但质量不合格者;

5.在办公场所抽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6.参会人员参会前未做准备,参会时无故迟到,参会期间在会场接电话,与会过程中不认真记录,态度不严谨者;

7.员工不按规定填写工作记录或表格一次者;

8.说脏话、粗话者;

9.违反“员工行为规范规定”一条一次。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罚款100元,在公司全体员工中通报批评。

1.故意损毁绿化区,采摘花木者;

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3.在工作岗位上三个月内发现睡岗一次者。

4.工作时间酗酒者;

5.在工作期间聚众赌博者;

6.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7.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安排的工作,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者;

8.员工虚假填写工作记录或表格一次者;

9.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串岗、闲聊、做与工作无关事项者;

10. 违反部门安全守则、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者;

11.员工培训考核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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