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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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销售、股息分配、职工获励或福利,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用于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销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利润分配: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职工获励或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