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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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销售、股息分配、职工获励或福利,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用于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销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利润分配: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职工获励或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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