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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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空抛物看民法典中的公平正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楼林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事件越来越多,一度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根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更多的还是涉及个体与个体间的民事责任关系,如何判决好高空抛物案件、寻找到合法合理的法律路径、解决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成了普通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个人家庭生活幸福。
在此,就司法实践、理论发展、立法过程等方面探究在民法领域解决高空抛物问题的努力和成果,感悟民法典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上的巨大作用,感悟国家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取得的巨大进步。
一、处理高空抛物案件的艰难探索
在进入新世纪后,我国高空抛物案件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高空抛物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判罚的结果也各有特色,取得的社会反响,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案件在艰难的探索中不断前进。
(一)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的郝跃走到田湾正街时,不幸被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砸中导致重伤。
郝跃经过累计39个小时的手术,昏睡了70多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才终于脱离生命危险。
但是经鉴定,郝跃已成为了3级智力障碍,且外伤性癫痫病的经常性发作让他基本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警方调查了很久,依然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
于是郝跃的律师把65、67号两栋建筑物内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入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郝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官司最终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终审判决:田湾正街65、67号两栋楼上20户居民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
最终判决结果并未能让人满意,同时带来了一定负面的社会影响。
对于该判决结果,二楼以上的住户都表示强烈的愤慨:第一,定性不好。
郝跃受重伤,是由一户行为造成,不是由这20户共同造成的,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解释不好。
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是在行为人确定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若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不同于无过错追责原则。
第三,判的不好。
二楼以上的住户都构成了侵权,对受害人的损失承
担侵权责任,等同于强制住户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并为此负责,有“连坐”的嫌疑。
如果最终判定二楼以上的住户未构成侵权,只是需要对受害者加以补偿,住户虽然舍不得8100元,但相对于受害人遭受的严重损害,出于同情心,也会更加乐于帮助。
众人拾柴火焰高,对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适当补偿,慰藉受害人心理,同时还做了一件好事,社会效果会好很多。
虽然很多人表示反对和批判,但是2000年的重庆烟灰缸案却成了高空抛物案件的典型案例。
(二)2001年山东济南切菜板案
2001年6月20日,山东济南的切菜板案发生了。
孟秀云老太太在林祥街76号楼2单元一楼楼道入口处与邻居交谈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切菜板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同样查不出加害人是谁,孟老太太的家人仿照重庆烟灰缸案,把有可能扔切菜板的二楼以上的住户都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但是,市中区人民法院的观点却不一样,决定不按照重庆烟灰缸案判决。
法院认为,此案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以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后来又经过上诉、再审,2005年
济南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市中区人民法院再审(依然是驳回起诉)判决。
此判决从法理上来看是有道理的,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加害行为,要扔下两个以上的切菜板,而孟老天太被一个切菜板砸中,怎么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原理呢?然而,济南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态度表明,如果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身份,则认定被告不适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果非常差,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和愤慨。
法官除了是适用法律的专家,更应当是政治家,是社会利益调和的高手。
孟老太太被砸身亡,如果因为不能确定加害人就不予立案审判,明显有失公允。
即使在无法判决的情况下,也应当对受害方予以救济。
因此,济南切菜板案中法院的做法很失败,之后类似的案件中也没有法院效仿。
(三)2006年广东深圳好来居案
2006年5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钟小雨(化名)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年仅10周岁。
案件发生后,南山区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仍无线索,不能查出究竟是哪一户的玻璃意外脱落,是不是人为扔下的玻璃,侵害人又是谁。
小雨的父母也仿照重庆烟灰缸案,把玻璃有可能脱落或者有可能扔玻璃的二楼以上所有住户,共七十三户
业主和物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驳回了原告对73名业主的诉求。
结果,原告被告都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官司一直打到2008年,这是我国的大事之年,经历了汶川大地震、南方冰雪灾害,还举办了2008年奥运会,形势很严峻,上访的压力很大。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更是无从下手:如果效仿重庆烟灰缸案,恐怕七十三个被告无人肯信服,都要去上访;如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孩子的父母会不会做出过激的反应,将难以控制。
在这样的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难以抉择,遂请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请示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请专家专题研究。
民法专家王利民教授研究后表示:在侵权责任法制定的过程中,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这不构成侵权,但是应当适用公平责任,让二楼以上的住户,以按份的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适当补偿。
2010年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名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按74户补偿),好来居的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这起案件的判决效果很好,由“赔偿”到“补
偿”,一字之差,千差万别。
“赔偿”用于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补偿”用于合法的公平责任承担,这样判决既安慰了受害人家庭,又照顾了补偿者的心理。
二、法律明文保障我们的权益
一栋建筑物在由不同的民法主体占有使用的过程中,某一个专有部分脱落或从某一个专有部分抛出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是谁的,就适用公平责任,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以按份的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适当补偿,学名叫作“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它的另外三个名字分别是烟灰缸条款、切菜板条款和好来居条款,这三个案件共同催生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在广东深圳好来居案二审判决后的几个月后,201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
该法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弥补了我国在高空坠物问题上的法律空白,是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自此,类似“山东济南切菜板案”和“广东深圳好来居案”一审判决的判决将永远成为历史。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关于高空抛物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成为了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根本法律依据,在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中始终为维权方提供法律
保障。
这也表明,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健全法律制度方面不断完善和探索,经过了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大量理论创新,终于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治体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定会演变出新的问题。
哪怕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高空抛物行为治理依然存在着很多难点。
首先,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复杂性,既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又涉及公共安全,规制高空抛物行为成为难点和重点;其次,一旦高空抛物行为没有目击者或者没有被监控录像拍下来,受害者举证就相当困难;再次,判决容易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争议很大,从中透露出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存在的缺陷,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依然缺乏力度。
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全新出台
我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完善,变得更加适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
立法机关早已意识到现行侵权责任法存在的缺陷,长久以来一直在为侵权责任法的完善付诸努力,终于在多方的不懈奋斗下,在侵权责任法施行10年之后的2020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得以被颁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时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将同期废止,侵权责任法将迎来崭
新的面貌,它将被改编整合成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八十七条也随之变成更先进、更符合社会需求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修改后的法条在设计上更加合理,也更能够适应当下的环境,是高空抛物受害者的坚实保护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旗帜鲜明的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禁止高空抛物,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会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树立了明确的社会导向。
补偿人享有追偿权利,找到侵权人之后,可以将补偿给受害人的钱向侵害人进行依法追偿。
这样一来既补偿抚慰了受害人,又可以让承担补偿义务的人挽回损失,还排除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饱受争议的“连坐”嫌疑。
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样规定,一是可以夯实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预防高空抛物,哪怕是出现了高空抛物行为也能及时找到侵害人;二是在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后,方便受害人追偿。
我们欣喜的看到,很多物业公司已经
开始进行相关工作,比如:在宣传栏普及高空抛物法律知识,在电梯间张贴海报介绍一枚鸡蛋从不同高度掉落对人体的危害,在小区内安装“朝天眼”监控抛物行为。
第三款规定:“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公安机关需承担调查侵害人的责任,这解决了普通老百姓追查难的问题,加强了对高空抛物行为人的震慑作用,同时也避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激化社会矛盾。
我国民事法律对高空抛物的规定从无到有、从粗略到精细,细微之处体现了我国法治巨大的进步。
在实践中,对于很多高空抛物案件,公安机关就算尽职尽责调查后也会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查不清楚具体侵权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更加注重责任归位、提前预防,并且考虑到即使不能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也能对受害者提供救济,可以说处处闪耀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光辉,民法典正在走向群众身边、走向群众心里。
从解决高空抛物案件问题上,我们可以感受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好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民法典的颁布,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非同寻常。
我们要在工作生活中,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