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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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2015年11月7日讲座前言

商会的各位会员、会长、秘书长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参加本次商会主题活动,我也很荣幸有机会与大家分享有关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当时选择内容时有些为难,因为我们商会成员从业行业广泛,很难找到一个共性的话题。最后,和阿腾商量,找一个最普遍的话题,大家都是投资者,都不同程度的具有股东身份,于是就定了今天这个题目。我的从业经历才阿滕已经介绍过了,我在分享之前简单说一下我们瀛和律师机构的情况(短片2分钟介绍瀛和)。我们全国所有的瀛和律师都在努力做着一件事:将服务做到极致,不辜负每位客户!下面我开始今天的分享:

说到股权转让大家自然会想到股权、股权取得方式、股权激励、股权纠纷、股权代持等一系列和股权相关的问题,确实是这样,股权转让仅仅是与股权有关问题中的一小部分,之所以选这个股权转让的话题,也是因为我近几年的律师工作实务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能让大家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时减少损失,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一、股权的概念(一张)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即简单说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股权取得方式(一张环形图)

1、投资;

2、受让;

3、债转股;

4、继承;

5、接受捐赠;

6、交换(百度与携程;携程与去哪儿)

7、送红股

8、增资配股

三、股权分类(按资本性质;做一张环形图)

1、国有

2、外资

3、民营

4、混合

四、股权转让应用(一张图)

1、收购

2、资产重组

3、资产剥离

4、业务剥离

5、退出投资

第二部分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签了转股协议、无法完成变更登记

(一)案情:(简图一张:投资结构图)

我今年处理的一个案件,是一家在东疆港自贸区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7为自然人股东,找代办设立了公司,工商局的备案资料全部是格式文件,自贸区成立前只有天津市工商局受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自贸区成立后将东疆港设为试点,可以直接受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所以这家公司找了代办。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董事会,但5位董事经常不能全部在天津,导致很多重大决策无法及时形成决议,严重影响公司发展。最后几位股东商量,转股,退出公司;并形成了内部决议,支付了相应股权转让款。但是,到工商局办理转股时遇到了麻烦,《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股。这下,公司老板着急了,股价转让款也支付了,但是无法变更了。我第一次与老板见面时,这位胡总直接就说,郭律师,本来挺简单的事现在搞复杂了,钱也付过了,但是工商局哪变不了了,想想办法如何处理。我说,需要查阅公司设立底档才能有解决方案。于是接受委托后我就查阅了登记档案。这一查不要紧,问题又出来了,遇到一个大家常常忽略的问题:注册公司时找代办,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时间没有明确进行分期缴付,章程中明确规定全体股东出资时间均在2015年4月15日,注册资本为1.2亿元;实际上我了解到公司股东出资是分期缴付,交付后也未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那么,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这种情况依法将处以注册资本5-15%的罚款。几百万的罚款啊!这样,由一个转股行为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没有解决,第二个问题又冒出来,基于这种情况只能先解决第二个棘手问题,经过与工商局协商,最终的方式是由东疆港工商局向市工商局递交请示报告,说明原因,由

市工商局进行批准,完成注册资本交付时间的变更与备案。最终经过一段时间等待,这个问题终于解决了。没有罚款,平稳解决。

(二)如何解决转股?

我们提出的方案是先进行公司性质变更,改为有限公司,然后再进行转股,分步进行。(做一张)最终工商局也同意这个方案。实际操作中又遇到了很多现实问题,股东会决议、转股协议等都是在本次变更之前形成的,不能用于本次改制和变更,所有文件需要重新签署,那么,原来的股东都各奔东西了,股权转让款也支付了,签署过程会不会有麻烦?股东拒绝签字怎么办?涨价?甚至死亡?(前几个问题单做片子)这些现实问题都摆在我们面前,无疑给解决问题增加了很多成本与风险。可能有人会说,有最简单的方案——直接将公司注销。注销公司同样存在签署文件的问题;而且,当时这家公司是东疆港招商局以重点项目引进的,与招商局签有税收优惠协议,一旦公司注销,换一家公司,还能不能获得以前的优惠待遇,谁都不敢保证。因此,注销之路走不通。目前。这家公司的问题仍然在解决之中,主要麻烦就是重新签署文件有难度和风险。

(三)存在风险(做一张图)

1、转股协议已经签署;

2、转让款已经支付;

3、股东已清结与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各奔东西;

4、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原股东出资瑕疵;

6、原股东死亡或拒绝签字;

(四)启示

这个股权转让案例,有以下几点启示(做一张图):

1、设立公司不能太草率;

2、协议、章程量身来定制;

3、转股协议慎重签;

4、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确保出让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5、调查是否存在出资瑕疵。

案例二、转股过程中股权被查封、挂名股东死亡

这也是我经历的一个案件:

(一)案情(简图一张,梳理几个时间和事件关键点)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时由于对注册会计师人数有要求,请所里一

名执业会计师当了挂名股东,持有10%股份,双方就做了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2013年初事务所最大股东与其他一位股东达成转让65%全部股权的协议(其中包括10%挂名股东的股权),协议中转让价款、方式、时间均进行了约定。之后不久,这位挂名股东意外身亡。股权转让继续进行,就在这位受让股东支付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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