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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

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复习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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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他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收集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该债务相抵消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一般取回权:第三人的财产于破产受理前为债务人占有,于破产受理后被破产管理人依法接收并仍然存在于破产财团的,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从破产财团取回相应财产的权利。

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控制位前提,并且发誓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海上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将货物或旅客经海路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行为。

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一、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三、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四、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公司法1、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所谓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管理之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合并协议,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合并必然导致一个或者以上的公司归于消灭。

合并也是公司解散事由的一种,但这种解散与通常意义上的解散有所区别,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无需经过清算程序而直接发生法人人格消灭的效果,因合并而继续存续。

所谓公司分立就是一个公司为了生产经营和管理之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同合并一样,分立也是公司迅速扩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分立将一个公司分为多个独立承接民事责任的公司,具有分散经营风险之功效,因此成为现代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的一个重要手段。

2、一人公司有可能出现。

一人公司亦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并由该一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一人公司产生的客观基础:投资者为寻求有限责任的保护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传统社团公司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中很容易使其嬗变为一人公司;单个投资者的资本越来越雄厚是一人公司产生的经济基础。

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既顺应了世界公司法的潮流和发展趋势,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化,又借鉴了世界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防弊措施使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

3、公司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且应由发起人及其他其认股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便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续存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商法复习提纲整理(1)

商法复习提纲整理(1)

商法复习提纲整理一、导论:1、英美法系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划分、分布国家等主要渊源:(1)判例法。

主要特点:先例约束力原则。

判决理由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2)成文法---成文法必须通过案例法才能起作用。

英国成文法:由立法机关会议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条例。

美国成文法:联邦成文法和州成文法。

(3)习惯法---效用很小。

分布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不包括:日本、苏格兰、美国&加拿大的某一小部分英美法系特征:没有成文法典、没有公法私法之分、重程序法轻实体法、重法官判例轻法律条文、陪审团制度、独特的技术术语。

“遵循先例”、“程序优先于权利”。

法律划分英国法: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美国法虽以判例为基础,但其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比普通法大得多,同样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1、要约消灭的情形有:(1)要约因超过要约规定的有效期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3)要约应受要约人的实质性变更而失效;(4)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或撤回而失效。

2、各国法律一致规定的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就会产生合同无效或可撤消的后果?(1)英美法的违法合同下列三类协议是非法的,不构成合同:1违反成文法的协议;2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3不道德的合同。

凡属类似的非法协议,均是无效的,不构成合同,其法律后果是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2)大陆法的违法合同法国民法典: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构成合同非法的有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或者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德国:法律行为和和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中国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合同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重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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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学点重复末期法商.精品文档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业登记: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商业名称: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联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具体来说,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区别:立法价值不同,民法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其他,商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其他;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适用主体不同,民法主体广泛,适用一切社会大众,商法仅限于商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具有强烈伦理性,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民法规范具有稳定性,商法规范具有灵活多变性;归责原则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原则,商法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和比较严格责任原则;基础理论不同,民法是个体本位,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主。

商法是社会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民法属于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特点;民法与商法虽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却兼顾公法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联系;经济法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其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都带有公法性质。

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商人之间的以平等性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则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平等的纵向关系。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主要规定的是商人和其他经营者得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的规则与行为后果,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规范,竞争规则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这些行为。

3)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商法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合法地位和利益,侧重于保护作为商人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平等利益关系,以满足商人营利性要求。

经济法侧重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作用内容侧重于社会的整体经济生活和整体经济利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精品文档益。

4)法律性质与法律理念不同,商法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故其公平,效益的理念被侧重从个体方面来理解与阐释‘经济法是公法,其安全,公平,效益等理念侧重从社会的角度去理解,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与交易安全。

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依靠意思自治,经济法主要依靠国家干预商行为的分类:依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可分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依据商行为确认标准与条件分为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依据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引起商事关系发生的作用与地位的不同而进行分类,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依据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进行的分类,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同协议为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次的期限;3、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3、优先受让权;4、股东名册登记;5、公司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应履行的义务?1、联合法定人数以上的发起人;2、自己出资;3、募集资金;4、制订公司章程;5、办理申请成立的各种手续; 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

简述公司合并、分立之法律后果。

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

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份转让的特点?1、股份的转让于《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的转让应依法进行。

3、股份的转让属于自由转让;4、股份的转让在特定情况下是一种受限制的转让;5、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6、股份的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

方式?1、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法定转让形式。

企业破产及其法律特征?企业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特征;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破产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以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

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说明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

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人集体受偿的秩序。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

(3)对其他人的约束。

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原则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请求和争议都必须在同一程序中审理。

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3)财产保全的中止。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主要有: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精品文档(3)对债权人的效果: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3)对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4)对第三人的效果。

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4)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向破产人银行账户供清算人专用;5)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6)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

破产清算组的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1、接管破产财产;2、管理破产财产;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具有如下特征。

(1)破产债权属于财产权,但只是对人请求权、相对权,没有直接支配物的效力。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

(3)破产债权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只能通过破产强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取回权包括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依民法规定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成立要件:(1)形成取回权的原因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实际占有他人财产;(2)而且这种实际占有关系一直持续到破产宣告之后,权利人并没有因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丧失对该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所控制为前提,并且发生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

构成要件:1、出卖人取回权适用于通过运输方式的买卖中; 2、债务人尚未受到买卖标的物且未付清全款;3、出卖人取回权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1) 破产受理前破产人的行为致使财产关系发生变动(2)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3)第三人因而受益(4)可撤销行为的发生临近于破产程序的开始。

简述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票据权利,是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义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

请求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义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所谓追索人,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匿、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法律依据不同,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而设立,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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