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在医疗事业中,从业人员的行为举止举足轻重,关系到医疗机构的信誉和患者的权益。
因此,确立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从专业素养、患者关怀、职业道德等方面介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专业素养作为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
医术精湛、医德高尚是医疗人员的基本要求。
他们应持续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1.1 不断学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学术研讨会、学习交流活动,关注最新的医疗进展和研究成果,不断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和专业观念。
1.2 遵循医学伦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
他们应在治疗过程中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不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同时也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二、患者关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把患者的健康放在首位,关心患者的身心健康,尊重患者的需求和权益。
2.1 尊重患者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益,提供平等、公正、贴心的医疗服务。
他们应耐心倾听患者的诉求,理解并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
2.2 充分沟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向患者解释诊疗方案、治疗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在沟通中,他们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术语过多,确保患者对医疗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三、职业道德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秉持职业道德,以患者的利益为重,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3.1 尽职尽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以职业操守和责任心为准则,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他们要保持专注、细心,不怠于工作,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
3.2 遵循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医疗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尊重并执行医疗机构的内部规定。
他们要诚实守信,遵从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医闹事件的发生。
3.3 与团队合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与团队成员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_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_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从事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权获取医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四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具备注册医师资格的医生,有权独立开展诊断治疗工作,但应当在医疗机构内部或者与其他医师进行协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权,遵守患者的知情同意原则,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说明,并听取患者的意见。
第七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诊疗纪律,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八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人身尊严,不得歧视、虐待患者。
第九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纪律,不得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声誉,不得对机构进行负面评价或采取损害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索取或接受患者的回扣、贿赂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对诊疗方案、风险、费用等进行详细的告知,接受患者的选择。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工作规范,完成医疗记录、处方、报告等有关文书的填写和签名。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完善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将按照机构制定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开除。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一、背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与安全。
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引导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提供优质、安全、可信的医疗服务。
二、行为规范内容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医疗活动,如虚假宣传、开设无证诊所等。
同时,还需遵守各种卫生、职业安全和劳动法规,确保医疗环境和从业过程安全可控。
2.尊重患者权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不得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过程中,要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费用等,保证患者能够做出知情、自主的决策。
3.知识更新与专业技能提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保持自身的业务水平与时代发展同步。
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研究,提高自己的临床能力和诊疗水平。
4.保密与隐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守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
在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诊疗信息时,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保证信息安全,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5.诚信经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坚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谎报治愈率和疗效,不得误导患者。
同时,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还应敬业乐业,尽职尽责,以患者安全和健康为首要责任。
6.谦虚谨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意愿和文化背景,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在医疗过程中要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他人的指导和批评。
7.团队合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医疗团队合作,遵守医疗机构内部的工作流程和规定。
与他人合作时要遵循尊重、信任、提供支持和接受指导的原则,共同努力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8.安全管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工作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在医疗过程中要注意用药与治疗风险,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34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照顾护士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5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一)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三)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四)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六)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八)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医师(士)医德规范要求(一)对病人诊断、治疗及时、准确,观察病情细心周密,抢救病人勇于负责,争分夺秒.(二)认真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既要指导业务,传授技术,又要抓医德,带思想,带作风;同级医师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下级医师要尊重上级医师,虚心学习,服从指导。
(三)积极吸收引进国内外新的医学经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科研,发展医学科学.带头学习和运用新的医学模式,重视心理、社会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调动病人战胜疾病的信心.(四)坚持医疗原则,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开人情处方、假诊断证明,不慌报数据,不剽窃他人的成果,不弄虚作假,出现差错事故及时向上级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
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指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则,旨在规范医疗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1. 忠诚与道德:从业人员应对患者本着真诚、热忱和责任的态度,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守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隐私。
2. 专业能力与素质: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科学素质,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合理诊疗和用药:从业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合
理诊断和治疗,并合理用药,遵循医疗纪律,杜绝滥用药
物和过度医疗。
4. 安全与风险管理: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安全
与卫生规定,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及时报告
和处理医疗事故和意外事件。
5. 尊重病人权益:从业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
私权、选择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
侵犯患者的人权。
6. 法律法规的遵守: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
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保守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患者隐私。
7. 互动与沟通:从业人员应与患者和家属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尊重患者的意见和需求,认真解答疑问,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教育。
8. 自我修养与职业精神: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保持职业精神,注重自我教育和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遵守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提升医疗服务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的廉洁行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医疗机构运行高效、公正、透明。
第六条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廉洁行为规范,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三、医师行为规范第七条医师应当认真履行医疗职责,尊重患者权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医师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不得过度治疗、过度检查、过度用药。
第九条医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构、篡改、隐瞒医疗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医疗监督。
四、护士行为规范第十条护士应当认真履行护理职责,关爱患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严格执行护理规范,确保患者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护理方案,不得拒绝、阻碍护理监督。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构、篡改、隐瞒护理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医疗监督。
五、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药学职责,保证药品质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药品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药品监督。
六、医技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医技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医技职责,提供准确、及时的检查、检验结果,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是人们寻求健康和治疗疾病的重要场所,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就医体验。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制定一套明确的行为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涵盖了医生、护士、药师、技师等多个岗位。
他们的行为规范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依法执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医疗活动。
这意味着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例如,医生不能在未获得相应专科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复杂的手术操作,护士不能从事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医疗诊断工作。
二、爱岗敬业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是每一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有的态度。
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医疗工作中。
无论是面对日常的诊疗任务,还是突发的医疗事件,都能坚守岗位,不推诿、不敷衍。
医生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位患者,仔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不因为工作繁忙而简化诊疗流程。
护士要耐心地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和需求,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
三、尊重患者尊重患者的权益和人格尊严是医疗服务的核心原则之一。
要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
在诊疗过程中,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诉求,让患者能够参与到治疗决策中。
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对于一些涉及到患者自身选择的医疗方案,如手术方式、治疗药物等,要向患者详细解释各种选择的利弊,由患者自主决定。
同时,也要尊重患者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四、优质服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责所在。
这包括优化服务流程,减少患者的等待时间;提高服务态度,做到热情、耐心、细心;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解答患者的疑问,消除患者的顾虑。
例如,在门诊环节,医生要合理安排就诊时间,避免让患者长时间等待;护士要引导患者有序就诊,为患者提供舒适的就医环境。
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 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结合医疗机构实际,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 涉及:(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防止、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通过资格认定, 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别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 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别人员, 重要涉及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记录、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 既要遵守本文献所列基本行为规范, 又要遵守与职业相相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 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 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 以病人为中心, 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 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 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 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 尊重患者的知情批准权和隐私权, 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 不因种族、宗教、地区、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 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 举止端庄, 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 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 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 恪守医德。
弘扬崇高医德, 严格自律, 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 不运用执业之便谋取不合法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公司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不参与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别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不倒卖号源。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主要指医师、护士、药学从业人员、医技人员以及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一、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四、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六、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八、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3)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1. 引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患者的权益。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规范行为,本文档旨在制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职业操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始终遵守职业操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2.1 尊重患者权益•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尊重患者的身体、精神和文化差异。
2.2 保持医德医风•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不从事违法乱纪的行为。
•勤奋学习,提高医疗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尊重科学严谨,严守医学研究的伦理规范。
2.3 独立与客观•独立行医,不受其他利益驱使,忠实于患者的利益。
•对待每个患者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人。
•对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之间的业务协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
3. 工作纪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习惯和态度。
3.1 准时与诚信•准时到岗,不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
•诚信对待工作,不串通作弊、伪造医疗记录等行为。
3.2 保密与保护•严守患者隐私,不得私自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妥善保管和使用医疗机构的设备、器械和财产。
3.3 纪律规范•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指挥。
•不参与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等行为。
4. 专业技能与服务质量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4.1 持续学习•不断学习和追踪医学最新发展,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水平。
4.2 安全措施•遵循医疗操作规范,提供安全、有效的治疗措施。
•保证医疗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4.3 病患关怀•尊重患者的感受和需求,注重沟通和与患者的互动。
•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
5. 行为规范的监督与惩处医疗机构应建立行为规范的监督和惩处机制,以确保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规范。
5.1 行为监督•建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评估和监督体系。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方案【导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旨在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规范医疗机构内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本方案将从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诚信行为、专业技能、沟通与合作等方面出发,制定行为规范,确保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规范,满足患者需求,提高医院整体形象。
【一、医务人员职业操守】1.遵守道德规范: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权益和隐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严禁索贿受贿,保持廉洁奉公的精神。
2.尊重患者意愿: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自主权,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在治疗过程中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需求,不得擅自修改治疗方案。
【二、医务人员诚信行为】1.准确记录信息:医务人员要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和用药情况,不得故意掩盖真相或虚构信息。
2.拒绝利益输送:医务人员不得接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礼品、回扣、红包等财物,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和公平。
【三、医务人员专业技能】1.持续学习与提高:医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追求专业发展,提高自身水平。
2.严守操作规程: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确保临床操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减少病患风险。
3.不得滥用处方权:医务人员不得滥用处方权,不得为经济利益而过度开药,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医务人员沟通与合作】1.尊重患者信息:医务人员要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严禁私自泄露患者隐私,不得通过社交媒体等途径非法传播患者病历、照片等。
2.团队合作:医务人员要积极与科室内外的同行合作,共同研究疑难病例、交流专业经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监督和评价机制】1.内部监督机制:医疗机构内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不合规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
2.外部评价机制:医疗机构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和评价,对医务人员从业行为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审核。
3.患者反馈途径:医疗机构建立患者投诉和反馈渠道,鼓励患者对医务人员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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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及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医技人员。
指医疗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各种检验检查科室技术人员、口腔技师、康复理疗师、医学物理工程师和医疗器械检验、维护人员等。
(五)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
第二十四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五条开展医疗新技术时,保障患者及家属在充分知情条件下对诊疗决策的决定权,不违规进行试验性医疗。
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提高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为患者提供专业医学照顾,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十七条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竭诚协助医生诊治,密切观察患者病情。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护理病历。
第六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二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
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三十三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三十四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得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章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用药,保障用药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条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调配职责,坚持查对制度,不得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条配合医师做好患者用药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得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八章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一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四十五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清洁整齐、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
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
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二条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