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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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原则

(一)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二)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但须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相关医疗文书上签名;无中级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由科主任签名。

(三)患者病情需要拟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时,应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会诊单》,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

(四)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五)药敏结果中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要严格控制。

(六)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但当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证实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有效时应继续使用或及时更换为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①败血症、感染性休克;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经心肺复苏病人;④脏器穿孔者;⑤感染性心内膜炎;⑥严重的蜂窝组织炎;⑦重度烧伤及其他重症感染者。

2.免疫功能低下病人发生感染时,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②接受放、化疗;③WBC<1.0×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

3.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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