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抵押合同无效的18种情形
抵押合同无效的18种情形
1、抵押标的不存在。
2、抵押标的已经存在,但不属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的财产。
3、抵押合同当事人未取得抵押标的权利。
4、抵押物已被强制执行处置或收拾占用。
5、抵押物明确以书面形式抵押给第三方。
6、抵押标的并不可转让。
7、抵押合同书缺乏成立必要的要件,如法律形式、法定原因所必须的条件等。
8、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时,存在重大合同期间障碍。
9、抵押物足以抵押债权而抵押人仅以另一物权财产进行抵押。
10、当事人不是抵押标的真实所有人。
11、抵押标的被挪用。
12、抵押法定抵押物以及抵押权依法受到限制。
13、抵押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
14、关键条件明显发生变更。
15、抵押合同明示违反法律法规、强加或者损害抵押人利益。
16、抵押合同另有限制说明但是没有提供书面证据。
17、抵押担保物被抵押债权人中断或者终止抵押,但是抵押人拒不清偿抵押债务。
18、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受到争议。
合同法402条403条
合同法402条403条合同法40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而403条则规定了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
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的一篇3000字文章。
合同法40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违反合同法第10章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的合同,受到法律的无效制裁。
无效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是最基本的无效合同情形,即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或者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视为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违反合同法第10章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10章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方式等,如果合同的成立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该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例如,合同的订立必须要有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被强迫或者欺诈。
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403条规定了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
相对无效合同是指仅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无效效力,对第三人无效的合同。
相对无效合同通常是因为合同缺乏充分的法律约束力而导致的。
相对无效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二是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依据合同的一般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合法合同的方式主张权利或者对对方履行义务。
这意味着,相对无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完全没有效力,还是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一定的约束,但是不能以合法合同的方式来主张权利或者履行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即相对无效合同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这意味着,第三人可以不受相对无效合同的约束,可以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的方式。
相对无效合同仅对当事人之间进行限制和约束,对于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无效合同的存在而受到损害。
通过对合同法402条和403条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法成立规定的合同,受到法律的无效制裁。
失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失效合同的五种情形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合同中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反担保合同⽆效有哪些情况在⽣活中双⽅通过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致意见后签订合同,在法律上规定这样的合同就是所谓的反担保合同。
那么,反担保合同⽆效有哪些情况?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反担保合同⽆效有哪些情况1、除反担保合同⽆效⾮当事⼈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效⽽⽆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违反《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性规定⽽⽆效。
反担保合同⽆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反担保⼈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反担保的成⽴需具备的条件1、第三⼈向债权⼈提供了担保。
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单独存在。
如果第三⼈没有向债权⼈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也就不能要求债务⼈向其提供反担保。
担保是反担保产⽣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或者债务⼈以外的其他⼈向第三⼈提供担保。
只有在第三⼈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后,债务⼈或债务⼈之外的⼈再向第三⼈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
债务⼈之外的其他⼈向第三⼈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才能要求债务⼈向其提供反担保。
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三⽅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
债务⼈与第三⼈之间的反担保⾏为不仅要求双⽅当事⼈意思表⽰⼀致,⽽且还要通过⼀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般为书⾯合同。
在⼀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书⾯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效,当事⼈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效。
同时了解反担保的成⽴需具备的条件,对⼤家在需要时会有所帮助。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主合同⽆效等都是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
关于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担保⽆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效。
5、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效。
6、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效。
7、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
⼆、担保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条【担保合同】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在借款中进⾏担保这是很常见的做法,相对⽽⾔也对保护出借⼈的利益更有利,但现实中也要注意提防出现导致借款担保⽆效的情形。
如果您对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不知道如何避免出现上⽂提到担保⽆效清醒地出现,建议您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先咨询⼀下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
有其他的问题可以来店铺。
2024年担保法律常识指南
2024年担保法律常识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1.2 担保合同的范围第二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2.1 担保人的权利2.2 担保人的义务第三条担保物的范围与价值3.1 担保物的范围3.2 担保物的价值确认第四条担保的设立与生效4.1 担保的设立4.2 担保的生效条件第五条担保的变更与终止5.1 担保的变更5.2 担保的终止第六条担保的实现与处置6.1 担保的实现条件6.2 担保的处置方式第七条担保责任的限制与免除7.1 担保责任的限制7.2 担保责任的免除第八条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8.1 违约的定义与认定8.2 违约责任的形式第九条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条担保合同的解除10.1 解除的条件10.2 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的效力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的条件12.2 转让的通知义务第十三条担保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构成13.2 附件的效力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4.1 合同的解释14.2 适用法律的选择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借款人约定,为借款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
1.2 担保合同的范围担保合同的范围包括:借款担保、信用担保、财产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定金担保等。
各类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2.1 担保人的权利(1)要求借款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债权人主张代为履行还款义务;(3)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4)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债权人停止追索权;(5)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无删减范文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1. 引言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作为商业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参与方之间的权益保障和交易风险承担具有关键意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保理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而担保合同的效力却仍然存在。
本文将就保理合同无效和担保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和分析。
2. 保理合同的无效性保理合同无效是指该合同在一些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下,被法院判决为无效的合同。
下面一些导致保理合同无效的情形:2.1 合同内容违法当保理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时,法院可能会判定该合同无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禁止某些特定的商业活动或交易行为,如果保理合同与这些规定相悖,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2 恶意串通欺诈行为如果参与方在签订保理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例如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关键信息等,法院可能会裁定该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保理合同的有效性建立在参与方的互信基础上,如果其中一方采取欺诈手段,那么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2.3 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某些特定背景下,保理合同可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到民事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如果保理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定该合同无效。
3. 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方式的合同。
当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却仍然存在。
下面一些说明担保合同效力的情况:3.1 单独存在的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独立存在,并且与保理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那么即使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仍然存在。
这是因为担保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不依赖于保理合同本身,而是独立存在的。
3.2 担保合同的独立回收权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中可能存在独立回收权的约定,即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直接向债权人追偿。
即使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独立回收权,并要求债务人履行担保责任。
保证书的无效情形
保证书的无效情形保证书是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书面协议。
保证书的有效性与否,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保证书的无效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因此,如果保证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书无效。
二、保证事项超过保证人能力范围保证人应当具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如果保证事项超过了保证人的履行能力,保证书无效。
在此情形下,保证人无法实际履行保证义务,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保证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如果保证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保证书无效。
这种情形下,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故意损害债权人权益,违背了保证的初衷,因此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保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保证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证书无效。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否则保证书无效。
五、保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保证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保证书无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证人在债务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视为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书有效。
六、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书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一般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期间约定不明确,债权人无法确定保证责任的履行时限,保证书无效。
七、保证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保证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该免除部分保证书无效。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
在保理合同中,如果保理合同本身被认定为无效,这通常会影响到与保理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目的不合法;
4. 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保理合同因上述情形之一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与该保理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效力将受到影响。
具体来说:
- 如果担保合同是保理合同的从合同,且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那么主合同无效通常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那么担保合同可能仍然有效,但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要求解除担保责任。
然而,如果担保合同中包含了独立担保条款,或者担保人明知保理合同无效仍然提供担保,那么担保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通常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因此,如果遇到保理合同无效的情
况,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便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处理方案。
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
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1.1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况:1.1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1.1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1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1.1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1.1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1.2 合同主体:无具体合同主体。
1.3 合同标的:明确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及相关定义和解释。
1.4 权利义务:无具体权利义务。
1.5 违约责任: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6 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担保协议法律效力及风险防控详解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担保协议法律效力及风险防控详解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协议定义及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1.2 担保协议的范围2. 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2.1 法律依据2.2 合同生效条件2.3 合同无效情形3. 担保协议的风险防控3.1 风险识别3.2 风险评估3.3 风险防范措施4. 担保物的权属确认4.1 担保物的定义与范围4.2 担保物的权属证明4.3 担保物权属的变更处理5. 担保责任的承担5.1 担保方式5.2 担保范围5.3 担保责任的履行6. 担保协议的履行期限6.1 履行期限的约定6.2 履行期限的延长6.3 未按期履行的处理7. 担保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变更条件7.2 解除条件7.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8. 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8.3 违约责任的免除9. 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的时间10.2 合同变更的条件10.3 合同解除的条件11.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1.1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1.2 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1.3 解除与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2. 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权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12.3 合同的生效日期13. 担保协议的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的效力13.3 附件的更换与补充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4.2 合同的保密条款14.3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协议定义及范围1.1 担保协议的定义担保协议是指本合同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以一定的财产或者信用为基础,设立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 担保协议的范围担保协议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
民法典关于担保合同法律条款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一、保理合同的无效性保理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无效:1.1 未经法定程序:如果保理合同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未经合同签订、未经必要的合同审批等,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1.2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保理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未经许可从事保理业务等,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1.3 特殊情况: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目的等,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有效:2.1 符合法定条件: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等。
2.2 被保证的债权的合法性:担保合同必须是为了保证被保证的债权的合法性,如保证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
2.3 担保合同的内容清晰:担保合同的内容必须是清晰明确的,如保证的范围、责任承担等必须清晰规定。
2.4 担保财产的确定性:担保合同中所担保的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如保证的具体财产名称、数量、标的等必须明确。
2.5 担保费用的合理性: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费用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过法定的限度。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担保合同的相关附件,具体以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和附件为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1.1 法定程序:指依法规定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1.2 保理业务:指指定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指定企业出付保理款项的业务。
2.1 被保证的债权的合法性:指被保证的债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2.2 公序良俗:指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准则的合法行为规范。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2024精)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一、背景介绍二、欺诈、胁迫、误导根据《合同法》,如果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导等情况下成立的,该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
此时,债权人无法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也不能获得相应的担保权益。
三、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虽然允许各方自主约定最高限额,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约定可以完全脱离法律的约束。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违反了《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强制规定,该合同无效。
四、超越民事能力范围根据中国的民法总则,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签订有效合同的能力。
如果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则该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时,必须确保各方签约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违反公序良俗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亦无效。
具体来说,如果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限额过高导致可能对债务人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权益明显超过了债权人的需要,均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六、合同无约束力的情形1.债务人与债权人一致篡改最高额限额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效。
2.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自己可以单方面随时申请增加最高额限额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效。
七、法院审查认定八、风险提示在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之前,各方应该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了解可能存在的合同无效情形。
如若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减少法律风险。
九、结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包括欺诈、胁迫、误导等无效情形、合同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民事能力范围、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其他合同无约束力的情形。
对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及依法进行法院审查认定。
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应该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民法典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民法典》规定,当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发生时,当事人当时缔结的合同为无效:一、合同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者缔结的合同无效。
行为能力指的是当事人是否足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以合同行为表示意志并保证合同履行的能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缔结的合同是无效的。
二、违反公正原则缔结的合同无效。
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应该符合道德准则、合法权利规则、公平正义、社会共识等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违反了这些原则,缔结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明显不符合现实,违背客观规律的合同无效。
客观规律指的是按照客观规律运行的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法律规定等,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则该合同无效。
四、诱骗或欺诈、胁迫等引起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诱骗或欺诈、胁迫等行为,则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即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规定,无效合同具有法律特征,即无效合同既不能作为有效合同使用,也不能作为无效合同使用。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诉讼机关在裁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还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判定撤销合同的时间点。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有五种情形可以让当事人缔结的合同无效,即合同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者缔结的合同无效、违反公正原则缔结的合同无效、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明显不符合现实,违背客观规律的合同无效、诱骗或欺诈、胁迫等引起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且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民事诉讼机关还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判定撤销合同的时间点。
因此,当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以免被判定为无效合同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实务参考】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担保的撤销和解除有哪些情形
担保的撤销和解除有哪些情形在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担保可能会被撤销或解除。
了解这些情形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各方的权益,也影响着经济交易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首先,我们来谈谈担保的撤销。
担保的撤销通常是指在担保设立后,由于某些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导致担保失去法律效力。
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如果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其对担保物享有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那么担保就可能被撤销。
比如说,债权人书面通知担保人或者债务人,表示不再以特定的抵押物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导致的担保设立,也是担保撤销的重要情形。
如果担保人能够证明其在设立担保时,是受到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欺诈、胁迫,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这种担保可以被撤销。
例如,债务人故意隐瞒重要的财务状况,误导担保人提供担保。
另外,主合同无效也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因为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如果主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随之失去效力。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担保的解除。
担保的解除是指在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基于一定的条件和方式,使担保责任得以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这是担保解除的最常见原因。
当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了债务,担保的目的已经实现,担保责任自然解除。
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也是一种情形。
如果债权人基于自身的考虑,自愿同意解除担保,那么担保就可以解除。
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得到了改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新的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是担保期限届满。
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并且期限已经届满,而债权人在此期间没有主张担保权利,那么担保责任解除。
抵押物灭失且无代位物时,担保也可能解除。
比如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完全毁坏,且没有相应的保险赔偿或其他代位物来替代抵押物的价值,担保责任可能会解除。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及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及合同无效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2条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然而,有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形,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文主要探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的第52条。
第52条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将被认定为无效:1.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了国家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
2.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目的或方式违反了公序良俗,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3.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或未能达成一致,那么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4.恶意串通、欺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骗第三方或违背公平原则达成合同,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无代表人或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代表人,或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达成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或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事项未作明确约定。
7.重大不合理性: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价格、数量、期限等,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具体的后果有以下几点:1.无效即无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是说该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2.不得设立抗辩: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即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3.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合同无效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者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
4.保护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对于合同的无效,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提供违反的法律规定;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公序良俗证据;对于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担保合同无效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
3、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4、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当事人协商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效的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规定,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解答这个疑惑,请阅读了解。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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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哪些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第一种叫做主体无效。
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
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种是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例如保证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任,质押一般要转移物的占有等。
对同一担保形式,债权人也应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否则也易增加债权的风险。
如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此时抵押合同方生效。
第三种是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例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以上述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标的,则该合同无效。
另外,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将会使担保合同无效。
第四种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总共是有些人认为自己聪明无比,脑洞大开能通过签订担保合同获利。
这些人通常都是利用担保合同的漏洞,在并没有真实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段签订担保合同,骗取债权人钱财。
最常见的是,利用企业进行融资、借贷,金融机构均要求目前所谓经济运转良好的几家企业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利益,但这些经济运转较好的企业在向银行等部门借贷时,则又相互提供担保,形成担保连环链,这条链让企业同生共死,最终金融部门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有的欺诈人同时拥有两个名称,相互担保、蒙蔽对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对方也无能为力。
第五种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另外,《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担保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只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
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一点,在很多借款纠纷案件中,有许多保证担保,但没有写明担保的方式,按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一种非常责任非常巨大的保证方式,因此,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务必要明确保证的方式。
担保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
来源:(哪些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w/db/344581.html)精彩推荐:典当行里‘当优惠’/w/db/389705.html菏泽典当融资房屋类占83%/w/db/389704.html金价变现渠道受限典当行仍可轻松变现/w/db/389703.html典当行发力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w/db/389702.html黄金典当价攀上历史最高峰/w/db/389701.html典当行黄金收购价超过铂金/w/db/389700.html典当行备战年底融资潮/w/db/389699.html当票统一典当行还需设法适应/w/db/389698.html典当行放快钱可用银行低息还/w/db/389697.html典当行融资的优势/w/db/389696.html典当行绝当黄金销量高位提速/w/db/389695.html中小车商借道典当行寻出路/w/db/389694.html加强典当行业现场监管/w/db/389693.html全国统一典当标准(2017最新)/w/db/389692.html典当行资金门槛将提高/w/db/389691.html降风险典当主的头疼事/w/db/389690.html缓解中小企业之困典当融资规模大幅增长/w/db/389689.html 资金趋紧典当需求大增当品评估值降低/w/db/389688.html典当企业融资的第二条‘血脉’/w/db/389687.html长春小老板典当房产‘倒短’/w/db/389686.html暑期来临典当行成寄存处/w/db/389685.html典当行息费不会因加息拉高/w/db/389684.html房产典当风险究竟多大/w/db/389683.html济南典当行8成收入来自中小企业/w/db/389682.html典当基础知识必备/w/db/389681.html福建典当行去年净利6667.6万元增长40.7%/w/db/389680.html 盘点世界各国典当的期限/w/db/389679.html黄金回收机构利用价差‘截和’典当行/w/db/389678.html黄金‘典当价’水涨船高/w/db/389677.html深圳典当行金融危机就是典当业的商机/w/db/389676.html典当行业真实面目都是做的哪些买卖/w/db/389675.html福建典当行增资呈集中爆发状态/w/db/389674.html帮你走出典当误区/w/db/389673.html天津典当房产占‘半壁江山’/w/db/389672.html典当业规范是正道/w/db/389671.html华夏典当行开启艺术品融资新模式/w/db/389670.html典当法律风险与防范/w/db/389669.html典当业门槛或涨至500万/w/db/389668.html典当行下调折当率应对汽车新政/w/db/389667.html深圳典当企业已有71家/w/db/389666.html浅论楼花按揭中开发商保证责任/w/db/389665.html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w/db/389664.html 聚源为你叩响黑夜里希望的钟声/w/db/389663.html典当行不得吸收公众存款/w/db/389662.html如何顺利走出典当误区/w/db/389661.html小物件现身典当行因便宜实用受欢迎/w/db/389660.html汽车典当骤增八成用于企业融资/w/db/389659.html书画质押贷款就到绿城典当行/w/db/389658.html款式少需求量大典当行‘绝当品’价涨30%/w/db/389657.html 另类使用典当服务减少利息和服务费/w/db/389656.html金价连涨黄金典当价一月涨三次/w/db/389655.html中美动产担保法律制度比较研究/w/db/389654.html金价攀高黄金典当日趋增多/w/db/389653.html艺术品融资拍卖典当两不误/w/db/389652.html典当行淘宝要手疾眼快/w/db/389651.html银行收紧房贷典当行业务迅速升温/w/db/389650.html海口整治再生资源回收点典当业/w/db/389649.html试谈保证人的资格/w/db/389648.html典当行黄金收价一个月内调3次突破200元大关/w/db/389647.html 拓展典当品种开辟典银合作/w/db/389646.html湖南典当行兴旺折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w/db/389645.html济南市典当行业协会成立/w/db/389644.html部分典当行资金现‘应接不暇’/w/db/389643.html与银行贷款相比现代典当有哪些优点/w/db/389642.html中小企业资金链条紧绷催生典当行业繁荣/w/db/389641.html襄樊亿金典当开业/w/db/389640.html一克金首饰涨到240多元/w/db/389639.html什么东西可以典当/w/db/389638.html福建典当加强信息化管理/w/db/389637.html典当行疑问解析/w/db/389636.html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主债权诉讼时效后请求除去不动产抵押物之上权利障碍不/w/db/389635.html东平大押改造变身典当博物馆免费开放/w/db/389634.html开启融资新渠道奢侈品频现典当行/w/db/389633.html质权的若干问题及其适用/w/db/389632.html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要求提供押金、担保违法/w/db/389631.html 汽车典当相比银行汽车质押优势何在/w/db/389630.html快速融资用好典当六种思维/w/db/389629.html华夏典当行再开商场店/w/db/389628.html典当行上网门槛更适合大众/w/db/389627.html让与担保研究/w/db/389626.html个人融资难催热典当生意/w/db/389625.html论财团抵押/w/db/389624.html浅论混合共同担保制度/w/db/389623.html典当行业乱象丛生待规范业内呼吁提高准入门槛/w/db/389622.html 新政下典当房产只折四成/w/db/389621.html个贷业务中申请人及保证人配偶的角色定位及责任认定问题探讨/w/db/389620.html典当行管理亟待建立跨部门监管合作机制/w/db/389619.html华夏典当行汽车业务上半年增长超过40%/w/db/389618.html盘点欧美各国典当业的概括/w/db/389617.html福州典当行黄金收价突破200元/克/w/db/389616.html公务员最受典当行欢迎/w/db/389615.html因房屋典当引发的纷争/w/db/389614.html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类型及其效力分析/w/db/389613.html典当行里淘‘七夕礼物’/w/db/389612.html长春黄金典当价格超过铂金价格/w/db/389611.html国内首个典当博物馆今天上午正式开馆/w/db/389610.html武汉百余富豪欲开典当行/w/db/389609.html典当行将迎绝当品淘宝高峰/w/db/389608.html苏州典当行数量金额全省第一/w/db/3896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