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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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上海财经大学章程》以及《上海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上财人[2013]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职务的聘任体现“分类管理、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聘约管理”的原则;个人按岗竞聘、学校按岗择聘。
第三条申报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应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教师职务设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学校依据《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上财人[2011]24号)和《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用与考核办法(试行)》(上财人[2014]38号),结合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队伍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的需要,结合岗位核定情况确定我校各学院(部、所)(以下简称学院)教师岗位数。岗位数的设置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支持重点学科,保证基础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五条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将当年度晋升高级职务的岗位数下达至学院,学院在下达的岗位数内提出本部门的教师职务聘任方案。
第三章评聘组织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教授代表等组成的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负责对部门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等。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本部门高级职务人员不足的,可邀请校内相关学科及校外同学科的高级职务人员参加。科研平台等部门可自行组建
评审小组或委托科研处牵头组建联合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七条各学院分党委、总支或直属支部负责对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考核,提出部门考核意见。
第八条学校成立相关的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由本学科专家7~11人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单独设立“教学为主岗”学科组(以下简称教学学科组),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外教学专家构成,教务处负责组建。对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学校可自行负责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邀请校外专家参加。不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其学科组中的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为2:3至3:4。评议中级职务的学科组,其校内外专家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学科组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学科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申报人员可提出最多3人规避名单(校内专家不超过2人)。
第九条成立教授委员会的学院设立由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的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院评委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十条未成立教授委员会的学院可邀请校内相关学科或校外同学科的高级职务人员成立院评委会,人数不少于7人。科研平台机构联合成立科研平台联合评委会,由科研处负责组建。单独设立“教学为主岗”评委会,由教务处负责组建。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思想政治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全面负责评聘工作。
第十三条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校学科组、院评委会(科研平台联合评委会、“教学为主岗”评委会)、校思想政治考核领导小组及校评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同时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核定当年度高级职务岗位;同时将所有高级岗位向校内外公
开招聘。
第十五条申报(应聘)人员先通过职务聘任系统进行申报。教学、科研管理单位全面审查申报人员的成果信息,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对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基本规范和教学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申报(应聘)人员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人员须认真填写有关申报表、考核表以及送审材料,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所要求的任现职以来的科研工作量证明(必须从职务聘任系统下载打印,手写无效)、教学工作量(必须从职务聘任系统下载打印,手写无效)、教学质量和基本教学规范的证明(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定盖章)、社会工作情况(由部门审定盖章);材料准备后上交所在部门。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可向院评委会及院长提出申请使用校长提名推荐权。
第十七条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根据国家和学校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审核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向学校提名聘任人选,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送审材料在部门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院评委会和院长对申请校长提名推荐权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材料在部门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将资格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汇总至人事处。进入学校汇总环节即计该申报人员申报该级别专业技术职务1次。
第十八条人事处对部门提交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人事处对申请校长提名推荐权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材料提交给校长。
第十九条校长根据院评委会和院长意见以及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作出是否提名推荐的决定。经校长同意推荐的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将直接提交至校思想政治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校长提名推荐的申报人员将不占评审限额。每年校长至多有2个提名推荐限额。
第二十条学科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并投票表决。申报“教学为主岗”中高级职务者统一进入教学学科组。申报高级职务者需向学科组汇报答辩。学科组投票未通过的申报人员,不能进入下一评审聘任环节。
第二十一条院评委会(科研平台联合评委会、“教学为主岗”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按岗位数、聘任条件及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投票表决。由人事处或其他相关部门委派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