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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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关于印发上财人〔2006〕22号《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

关于印发上财人〔2006〕22号《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

各院系及有关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研人员选聘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五日上海财经大学新进教师、科研人员选聘管理办法上财人〔2006〕22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新进教师、科研人员的质量,保证各院、系、所(以下简称部门)在新进教师、科研人员工作环节中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在每年十月份向人事处提出下一年度岗位需求申请,岗位需求一般应细分到二级学科或方向。

人事处根据各部门的岗位编制数进行岗位需求审核。

岗位需求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由人事处统一下达下一年度招聘需求计划。

第三条部门决定拟聘候选人的应聘人员名单。

人事处或部门通知应聘人员参加应聘考核程序。

第四条所有应聘人员应向部门教师(可含研究生)进行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内容为应聘人员的博士论文或最新研究方向。

学术报告时间不少于45分钟。

听讲教师中非面试小组成员的教师不少于9人。

学术报告结束,听讲教师填写《学术报告反馈表》。

第五条部门成立面试小组。

面试小组是部门进行面试工作的常设机构。

面试小组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有教授委员会的院系,面试小组成员应当由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

面试具有正高职称的应聘人员时,面试小组成员必须具有正高职称。

面试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六条面试小组成员根据应聘人员简历、学术报告等材料对其进行面试和评议。

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到会参加面试,但不得作为面试小组成员,不得发表影响面试小组成员独立判断的意见。

面试结束,面试小组成员填写《专家考评表》。

第七条部门党总支对应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并填写《应聘人员业务、思想考核汇总表》中的思想考核意见。

第八条院长(系主任)根据应聘人员情况、面试小组考评意见、本部门的学科发展需要、应聘人员申请学科的岗位数,结合部门党总支考核意见等因素做出是否拟聘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对于拟聘人员,部门应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内部请示(包括岗位、岗级、待遇、拟聘职务等信息);对于需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还需提交认定聘任申请;2、应聘人员个人到我校工作的申请;3、《学术报告反馈表》(不少于9份)及其汇总表;4、《专家考评表》;5、《应聘人员业务、思想考核汇总表》;6、《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应聘人员填写);7、应聘人员个人承诺;8、应聘人员简历、科研成果目录(标明发表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合作情况、发表日期);9、学历学位、奖励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等;10、两名专家的推荐信(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语言表达、外语水平等情况;应届毕业生的推荐专家应包含其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上财研﹝2002﹞12号2002年7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以及博士学位学科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应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按需设岗。

第三条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在近5年内未出现过教学、科研方面的责任事故。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居本学科的前列,具备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科研成果显著,近5年内的科研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关科研成果须经校科研处认定):1.论文在国家一级B以上学术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校外刊物)。

未发表在国家一级B以上刊物,但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学术论文和在国际著名刊物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国家一级B以上发表的论文。

2.著作、教材出版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有获得国家级教材、教学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省部级教材、教学一等奖1项。

3.项目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个以上(含3个)。

若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项目完成人)的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完成人)的项目视同省部级以上项目。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

高等院校教师职务聘任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教师资格1.1.2 学术水平1.1.3 教育教学能力1.2 职务等级1.2.1 助教1.2.2 讲师1.2.3 副教授1.2.4 教授2. 聘任程序2.1 发布招聘公告2.2 应聘者提交材料2.3 资格审查2.4 面试与考察2.5 校内评审2.6 结果公示2.7 签订聘任合同3. 聘任期限与待遇3.1 聘任期限3.1.1 首次聘任3.1.2 续聘3.1.3 解聘3.2 待遇3.2.1 工资待遇3.2.2 福利待遇3.2.3 住房待遇3.2.4 科研奖励4.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4.1 违约责任4.1.1 教师违约4.1.2 学校违约4.2 争议解决4.2.1 协商解决4.2.2 调解解决4.2.3 法律途径5. 保密条款5.1 保密内容5.2 保密义务5.3 保密期限5.4 违约责任6. 附则6.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6.2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6.3 合同的签订地与履行地6.4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6.5 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教师资格1.1.1.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1.1.1.2 符合所聘职务对应的教师资格要求。

1.1.2 学术水平1.1.2.1 具有相应职务要求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成果。

1.1.2.2 符合学校对不同职务等级教师在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1.3 教育教学能力1.1.3.2 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1.2 职务等级1.2.1 助教1.2.1.1 完成学校规定的助教职责和教学任务。

1.2.1.2 参与课程建设,协助主讲教师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1.2.2 讲师1.2.2.1 承担主讲课程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1.2.2.2 参与教学改革和研究,提升教学水平。

1.2.3 副教授1.2.3.1 负责课程建设,指导青年教师教学。

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期考核实施办法(2014年7月修订)【模板】

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期考核实施办法(2014年7月修订)【模板】

上财人〔2014〕37号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期考核实施办法(2014年7月修订)》的通知各院(部、所)、有关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期考核实施办法(2014年7月修订)》已经2014年7月2日校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主题词:规章制度岗位聘期考核实施办法通知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2014年7月3日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期考核实施办法(2014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岗位聘用与管理,强化教师岗位意识,增强教师岗位责任感,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标准和评价机制,健全内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任与岗位考核办法》(上财人[2011]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根据上财人[2011]25号规定,受聘我校教学科研岗位,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职责的在岗教师。

第三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的基本原则为:(一)全面考核,绩效导向。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德、勤、能、绩等方面,统筹规划,全面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二)两级管理,分类考核。

校聘岗位考核由学校负责,院(部、所,以下简称学院)聘岗位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根据教师岗位类型实施分类考核;(三)公开公正,严格考核。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规范管理,加强考核,教师岗位聘期考核所有环节要做到公开公正,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监督;(四)定性评估,定量考核。

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四条部门教师岗位聘期考核的机构为部门岗位考核聘用小组。

该小组由本部门党政负责人和教授委员会成员、部门工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对本部门院聘岗位做出考核结果,对校聘岗位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0]6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9.26【实施日期】2010.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关于全日制毕业生定职和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办法

关于全日制毕业生定职和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办法

关于全日制毕业生定职及初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办法一、办法依据本办法依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二、规定程序(一)责任规定全日制毕业生的定职和初聘工作是一项常规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对有关人员及时定、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报人事处备案,逾期不办等同于该专业技术人员试用(见习)期内考核不合格而需要延长试用(见习)期,并不能予以追认。

(二)办理程序1、个人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定职表”,连同学位证书复印件一起送交所在部门。

2、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交人事处师资科。

3、人事处师资科复核后,将结论通知各部门。

三、认定聘任条件(一)具备博士学位,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备硕士学位,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备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双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见习期为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备大专学历,见习期为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全日制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定职及初次聘任时间表四、特殊情况处理办法(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而尚未获得博士学位,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合格可从第二个月起认定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备硕士学位,已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及以上,且硕士毕业后在本校工作满1年以上者,可参加当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人事处二○○四年六月三日。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上财人…2012?51号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系列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2012年4月修订)》的通知各院,系、所,、直属单位、有关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系列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2012年4月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主题词:规章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通知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2012年4月9日印发- 1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2012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教师职务的聘任体现“分类管理、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聘约管理”的原则,个人按岗竞聘、学校按岗择聘。

三、申请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应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位职责。

第二章职务设置四、教师职务设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

学校依据《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上财人[2011]24号,和《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岗位聘用与考核办法(试行)》,上财人[2011]25号,~结合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我校各院,系,教师职位数。

职位数的设臵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支持重点学科~保证基础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五、根据各院,系,定编定岗方案~将当年度晋升高级职务的职位数下达至院,系,~院,系,在下达的职位数内提出本部门的教师职务聘任方案。

2第三章申请条件六、申请聘任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位的教师都应完成相应职位要求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沪教委人[2012]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1.09【实施日期】2012.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人〔2012〕1号)各高等学校:为配合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规范上海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加强从事高校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详见沪教委人〔2011〕9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聘任对象(一)在本市各高校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在本市各高校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承担学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并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人员。

二、聘任原则(一)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按照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申报人员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及所申报的研究领域相一致。

(二)科研与管理并重。

要求申报人员能同时胜任专职管理工作并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一)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副研究员、研究员职务。

(二)各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应严格按照经市教委批准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

四、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要求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须从事一定年限的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工作,参照市教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要求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总体稳定、分类指导、适当调整、规范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精神,现对市属高校岗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开展人员聘用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的本单位岗位配置、人员聘用的总体规划,是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基础。

各高校在日常岗位管理中,应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按确定的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等开展人员聘用。

招聘录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都应该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聘用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各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形成日常工作规范。

日常岗位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根据职能调整和编制增减及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

凡经编制部门批准调整编制和职能等,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在收到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后的3个月内,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并提交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高校按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聘任实施办法

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聘任实施办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2]46号)、《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第064号)、《上海大学2003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上大内[2003]第229号)文件规定,遵循科学发展、“教学是基础,科研上水平”的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完善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一、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在市教委批准的总编制数和核定的教师岗位总数内设置岗位。

二、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实事求是和动态平衡原则。

三、学校将岗位设置到学院(部门),岗位数将根据学院(部门)的发展变化情况,原则上每年在启动正常晋升聘任时下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缺编岗位数。

第二条申请正常晋升聘任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申请聘任人员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合格。

三、申请聘任人员的学历要求参照《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上大内[2003]064号)执行。

四、申请正常晋升聘任教师系列职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

五、申请正常晋升聘任教师系列职务的人员需通过由教务处、评估办和院系、部门组织的本科教育教学水平评价。

六、申请聘任人员的外语能力要求按学校《各类专技职务聘任外语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实施意见》(上大内[2007]116号)执行。

七、申请聘任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学校《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上大内[2008]160号)执行。

教育部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

教育部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

教育部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一)分类管理:科学设岗、人尽其才【编者按】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受学校内外多种因素制约,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又是难啃的“硬骨头”。

近年来,一些高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人事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在岗位分类、人才延揽、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薪酬激励、流动退出等方面大胆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

科学设岗是建立健全高等学校聘任制的重要前提,是系统推进人才引进、培养培训、考核评价、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先决条件。

近年来,一些高校积极探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引导教师根据自身特长、特点和潜能选择职业通道,取得明显成效。

岗位科学分类实现教师职业多元化发展浙江大学设置五类岗位、实现教师职业多通道发展。

按照任务需要设置五类教师岗位,根据岗位特点实施相应考核评价体系和分配制度,健全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其中:教学科研并重岗要求同时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质量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研究为主岗要求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教学为主岗要求主要承担高质量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岗要求主要承担农业与工业技术推广、公共政策与其他科技咨询、医疗服务及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工作;团队科研/教学岗要求在科研或教学团队中承担团队项目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助理、项目技术管理或协助承担一部分通识课程与大类课程基础教学工作。

北京科技大学探索完善分类分层的岗位管理体系。

一是科学分类。

把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类,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高质量的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教学科研型岗位同时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必需的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科研为主型岗位承担以国家基础研究和重大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为主的高水平研究工作。

二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动态调整教师岗位高、中、初级的结构比例。

根据各学科发展层次、水平及规划,适当调整高级职务岗位比例和正高级职务岗位职数,向高水平重点学科、重要研究基地和教学任务重的学科倾斜。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委、办、局,高等学校,各区、县人事局: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掌握政策,结合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岗位设置工作。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9]10号)精神,结合上海市高等学校的实际,就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一)设置原则1、总量控制原则,即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与高级职务岗位数额内设置岗位。

2、实事求是原则,即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职务岗位,学校所设置的岗位与承担的任务相符。

3、重点扶植原则,即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岗位数额有限时,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科研项目与主干课、基础课的需要。

4、动态平衡原则,即设置岗位兼顾队伍的现状和长远发展,在动态平衡中,有序调整,平稳推进,逐步到位。

(二)设置依据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岗位可设置教授职务:(1)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负责岗位和重要岗位。

(2)国家级、部级、市级重点学科的负责岗位和重要岗位。

(3)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承担一定教育教学任务的负责岗位和主要岗位。

上海财经大学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 人事处

上海财经大学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 人事处

上财人〔2004〕49号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雇员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部门:经2004年11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决定从2005年起对部分职员岗位试行雇员制。

现将《上海财经大学雇员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规章制度人事通知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2004年11月30日印发上海财经大学雇员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社会化,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符合我校实际的人事管理新机制,学校决定实行雇员制。

为保障用人单位、用人部门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雇员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人才派遣机构雇用派遣人员的用人制度。

在此制度下,用人单位与雇用人员(以下简称“雇员”)在雇用期间不发生人事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岗位雇用关系。

雇用期间,雇员的管理按本办法及岗位雇用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行雇员制的用人单位为学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用人部门为学校所属的各学院(系、部、所)、处、直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人才派遣机构为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才服务公司。

第二章实施对象第六条实行雇员制的对象为2005年1月1日以后学校拟聘任来校从事职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但担任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及少数经学校认定不宜采用雇员制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学校有关人事代理(租赁)制度执行,不列入本办法实施对象。

第三章负责机构第七条学校人事处代表学校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施雇员制。

第八条校人才交流中心作为实施雇员制的校内承办机构,具体负责雇员制实施的联系与校内服务工作。

第四章雇用程序第九条用人部门经学校批准的拟聘人员,依本办法第六条属实行雇员制对象的,在体检合格后,由人才派遣机构办理入职手续,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已办理入职手续的拟聘人员持有关派遣证明及体检合格证明,与学校签订岗位雇用合同,建立岗位雇用关系。

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模板】

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模板】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大学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条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

校长以及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保障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一)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和发展等重要事项;(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学校章程等重要事项;(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一)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校内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二)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三)学校制定、修订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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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2016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上海财经大学章程》以及《上海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上财人[2013]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职务的聘任体现“分类管理、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聘约管理”的原则;个人按岗竞聘、学校按岗择聘。

第三条申报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应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教师职务设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

学校依据《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上财人[2011]24号)和《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用与考核办法(试行)》(上财人[2014]38号),结合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队伍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的需要,结合岗位核定情况确定我校各学院(部、所)(以下简称学院)教师岗位数。

岗位数的设置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支持重点学科,保证基础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五条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将当年度晋升高级职务的岗位数下达至学院,学院在下达的岗位数内提出本部门的教师职务聘任方案。

第三章评聘组织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教授代表等组成的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负责对部门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等。

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本部门高级职务人员不足的,可邀请校内相关学科及校外同学科的高级职务人员参加。

科研平台等部门可自行组建评审小组或委托科研处牵头组建联合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七条各学院分党委、总支或直属支部负责对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考核,提出部门考核意见。

第八条学校成立相关的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由本学科专家7~11人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评议。

单独设立“教学为主岗”学科组(以下简称教学学科组),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外教学专家构成,教务处负责组建。

对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学校可自行负责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邀请校外专家参加。

不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其学科组中的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为2:3至3:4。

评议中级职务的学科组,其校内外专家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学科组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

学科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

申报人员可提出最多3人规避名单(校内专家不超过2人)。

第九条成立教授委员会的学院设立由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的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院评委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十条未成立教授委员会的学院可邀请校内相关学科或校外同学科的高级职务人员成立院评委会,人数不少于7人。

科研平台机构联合成立科研平台联合评委会,由科研处负责组建。

单独设立“教学为主岗”评委会,由教务处负责组建。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思想政治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全面负责评聘工作。

第十三条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校学科组、院评委会(科研平台联合评委会、“教学为主岗”评委会)、校思想政治考核领导小组及校评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较高。

同时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学校核定当年度高级职务岗位;同时将所有高级岗位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申报(应聘)人员先通过职务聘任系统进行申报。

教学、科研管理单位全面审查申报人员的成果信息,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对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基本规范和教学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申报(应聘)人员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人员须认真填写有关申报表、考核表以及送审材料,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所要求的任现职以来的科研工作量证明(必须从职务聘任系统下载打印,手写无效)、教学工作量(必须从职务聘任系统下载打印,手写无效)、教学质量和基本教学规范的证明(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定盖章)、社会工作情况(由部门审定盖章);材料准备后上交所在部门。

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可向院评委会及院长提出申请使用校长提名推荐权。

第十七条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根据国家和学校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审核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向学校提名聘任人选,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送审材料在部门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院评委会和院长对申请校长提名推荐权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材料在部门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学院将资格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汇总至人事处。

进入学校汇总环节即计该申报人员申报该级别专业技术职务1次。

第十八条人事处对部门提交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人事处对申请校长提名推荐权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材料提交给校长。

第十九条校长根据院评委会和院长意见以及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作出是否提名推荐的决定。

经校长同意推荐的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将直接提交至校思想政治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校长提名推荐的申报人员将不占评审限额。

每年校长至多有2个提名推荐限额。

第二十条学科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并投票表决。

申报“教学为主岗”中高级职务者统一进入教学学科组。

申报高级职务者需向学科组汇报答辩。

学科组投票未通过的申报人员,不能进入下一评审聘任环节。

第二十一条院评委会(科研平台联合评委会、“教学为主岗”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按岗位数、聘任条件及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投票表决。

由人事处或其他相关部门委派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

根据学科组评议通过的申报人员名单对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在限额内投票表决,决定拟聘人员;对正高级职务申报人员,提出正高级职务拟聘人员推荐名单。

将院评委会通过的副高级职务拟聘人员名单和正高级职务推荐人员名单在本部门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到人事处;投票未通过的申报人员,不能进入下一评审聘任环节。

第二十二条校思想政治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未能通过校思政考核的申报人员,不能进入下一评审聘任环节。

第二十三条校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

1.对正高级职务拟聘人员,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对“非常任轨”正高级职务拟聘人员进行评议、在限额内投票表决;第二、对“常任轨”正高级职务拟聘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表决。

2.对院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副高级职务拟聘人员、校长提名推荐的副高级职务拟聘人员以及由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和院长提交的拟聘副高级职务的“常任轨”教师,分别进行有无异议的投票,如果无异议,则通过,如果有异议,再对有异议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校评委会通过的聘任人员名单须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并获通过。

人事处将校长办公会通过的聘任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则发文正式聘任。

第五章聘约、聘期、考核和解聘第二十五条根据学校有关聘用文件规定,受聘者应根据教师的新聘职务,变更或重新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教师职务的聘期与学校教师岗位聘期一致,每个聘期一般为三年(初次聘期除外)。

第二十七条受聘者的职务聘期考核纳入教师的岗位聘期考核。

对于受聘中级职务以及高级职务初次聘期不满一个完整岗位聘期的,免予考核,可直接申请续聘。

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师,在下一轮聘期开始时,可以申请续聘。

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师,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其下一轮聘期的专业技术职务。

若晋升职务后申请变更岗位类型,须完成现岗位聘期;教学为主岗高级职务人员在满足教学科研并重岗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申请转岗,须重新参加同等级职务的评审。

有意向变更岗位类型的教师,请在开展新一轮岗位聘用工作时提出申请,须经相关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八条解聘1.受聘者在聘期内调离、辞职的,受聘职务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自动解除。

2.受聘者达不到受聘岗位职责的考核标准和要求的,学校可将其低聘、缓聘直至解聘。

3. 聘期届满,未被学校续聘者,视为解聘。

4. 经上海财经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者,学校可以解聘其相应的职务。

具体程序为: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对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分别提出个人和部门书面意见;人事处将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建议连同当事人个人意见及其所在部门意见分别提交给学科组、校思想政治考核领导小组评议,各组织评议后投票表决形成处理决定;人事处将上述材料提交校评委会审议、投票表决。

上述各环节的表决结果获相应组织应到成员过半数的同意票为通过。

校评委会通过的处理决定须向校长办公会汇报;人事处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存有异议,可向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原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投诉与申诉第二十九条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原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受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任何投诉或申诉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事实为依据,并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须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具有博士学位但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报聘任中高级职务时,科研成果的计算起始日期视其进校日期或获得博士学位的日期而定(按较晚的日期执行)。

第三十二条新进的应届博士原则上应在我校工作满三年方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工作时间的计算区间为申报者进校报到日至职务申报当年的8月31日(含)。

第三十三条申报中高级职务者,在召开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会议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计算机和外语资格。

第三十四条已申报未通过且无新成果者,不能再次申报。

申报正高级职务者未通过须隔年申报;申报副高、中级职务者累计申报同一级职务三次均未通过则不再具有申报该级或更高级职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申报高级职务的,其代表性论著、科研成果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破格申报高级职务的,应由五名以上(含五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且同行专家鉴定结果须获得三个以上(含三个)“已经达到”才可进入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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