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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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

合同实务

合同实务多年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中,尤其对于频繁发生的合同类型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

但是,在合同实务中,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异常复杂的,所发生的情况并不会如法律条文那样直接明确。

这就要求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体系的了解,从而才能在实务中,在合同的特定履行阶段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出现合同争议以后如何催告、抗辩,如何依法解决合同争议,作好诉讼准备。

我们的合同工作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是非常高负荷的,很难有专门的时间来进行合同法的系统学习。

制作本《合同实务》目的就在于帮助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与业务有关的重要合同法律制度,有关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尤其是业务中频繁使用的买卖合同),出现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途径,以求在业务中得以实践,灵活运用。

本实务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包括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的任意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

这些内容仅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但对我们的业务是最重要的。

我们几乎在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些法律问题。

该部分并不求全面,但求重点突出,贴近实务。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制定。

包括具体条款的制定的规范目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

第三部分:合同的履行控制。

包括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方违约等各种问题时,如何进行通知、告知、催告、保全证据和提出权利主张或和解方案,进行诉讼准备。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合同与合同法在谈论一个个的具体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想想平常我们是如何订立合同的。

这是一个卖家,他想把他生产的一些产品卖给你。

他初次来时,给你送来了他们的产品介绍。

这种产品正是你所需要的,你向他询问了报价。

当然,对方很愉快的告诉了你他们的报价,并且会询问你,你所需要的产品的规格、以及大概的用量,要货的可能时间。

合同法把民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

合同法把民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与诚信原则一样,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也是授权性的规定,它的目的在于,当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原则判决行为无效。

这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生活习俗。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判决市税务局不负赔偿责任,施海涛的医药费由市化工局解决处理。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如何补充的问题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XX、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根据本条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都作为合同必备条款,以缺少非必备条款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一节合同的内容一、合同内容概述1、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性质的决定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例如,法律规定合同应具备当事人、标的、数量等条款;又如,有息借款合同决定此类合同必须具备利息条款;再如,合同当事人约定买卖合同中应当具备对买卖标的物的特殊包装条款。

这些条款都属于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2、就合同条款对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而言,合同条款可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3、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

(1)“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绝对必要条款。

《合同法》第12条提示性地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条款中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相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习惯或者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

如,《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涉及的可推定成立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可推定成立条款为相对必要条款,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4、绝对必要条款与相对必要条款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为合同必要内容,不可缺少;区别之处在于前者之欠缺影响合同的成立,后者之欠缺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前者因约定而存在,后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存在,没有约定的推定存在。

5、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相对必要条款与依据习惯推定成立的合同附随义务容易混淆,因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目的、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演绎而形成的,不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也不是法律预先设定的。

合同审查的原则与方法

合同审查的原则与方法

合同审查的原则与方法(一)合同审查的原则1. 合法有效性审查原则合同合法有效性审查原则是合同审查的最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一份合同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即为合法有效。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即签约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的。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正当,系达到一种违法的目的,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该合同归于无效。

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当事人不得采取口头形式;关于合同的签订程序,要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构成要求,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登记或备案才生效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或备案。

2. 公平合理原则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要重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公平、合理。

对于当事人任何一方而言,享有多少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不能只强调己方的权利而忽视对方的权利,更不能己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还要合理,既要考虑到不可抗力,也要考虑相应的情势变更。

如果在合同中过分强调己方利益而忽视对方利益,对方可能会拒绝签署合同,己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3. 可操作性原则合同具有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完成交易、避免纠纷、实现当事人各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

一份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是一份有缺陷的合同。

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含混不清,没有达到“明确、具体、清晰”的要求。

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

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

【导语】借款合同,是当事⼈约定⼀⽅将⼀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他⽅于⼀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其中,提供货币的⼀⽅称贷款⼈,受领货币的⼀⽅称借款⼈。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篇⼀】 什么是借款合同 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称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

按合同的⾏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基本特征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融机构,包括中国⼈民银⾏和专业银⾏。

专业银⾏是指中国⼯商银⾏、中国⼈民建设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和信⽤合作社。

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权与借款⽅发⽣借贷关系。

2.借款⽅⼀般是指实⾏独⽴核算、⾃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权向⾦融机构申请贷款。

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商业户、实⾏⽣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信⽤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借款⽅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申请贷款;贷款⽅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与借款⽅签订借款合同。

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民币和外币。

⼈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

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的。

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

借款⽅向银⾏申请贷款时,必须有⾜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有权拒绝提供贷款。

采购合同常见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采购合同常见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二、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主体资格 ★注销与吊销的区别 无独立主体资格 应具备但不具备相关资质或经营许可的 ●可能产生的漏洞: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的法律风险。
◆注意事项 :
(1)如果对方是法人的,我们要应注意 审查其营业执照等基本文件,确定其是否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三、标的条款 合同的标的有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 ●可能产生的漏洞: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约定,则合 同不能成立。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可能会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注意事项 : ①如果是标的物的给付,应明确该标的物的权属状态。 ②应使用标的的正式名称,而且在首次提到时要使用全称。 ③对标的进行描述时,必须明确、具体、详尽。 ④要注意各种不同标的物的性质,保证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
二、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确定合同 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 ●可能产生的漏洞:如果约定不明或 者约定条件无法实现,那么就会造成 履行困难。 ◆注意事项 : ①应在合同中写明具体的履行起止日 期,避免因履行期限不明确而产生纠 纷。 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的具体地 点。 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当的履行方式。
二、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四、质量标准条款 质量条款是衡量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履行的客观标准,也是当事人提出 索赔的依据。 ●可能产生的漏洞:质量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会导致当事人对 质量标准的不同理解,从而产生不利的诉讼风险。
二、采购合同签订时的漏洞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
①企业签订质量条款时,应当首先明确合同相对方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应 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并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以及编号。如果合同标的需要企 业自己作出一定标准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描述。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对于不少合同当事人来讲,这个问题是很重要的。

只有合同在成立之后才能说合同是否能生效的问题,究竟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包括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合同的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四)必须是互为有偿的(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二、书面合同的签订(一)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1.是合同成立的证据2.是履行合同的依据3.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二)合同的形式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主要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条款较完备、内容较全面的正式合同。

另一种是内容较简单的简式合同,如销售确认书和购买确认书。

这两种形式的合同,虽然在格式上、条款项目和内容的繁简上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合同的内容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

此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

2.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通称为合同条款。

如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装运)条款、支付条款、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

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谨慎对待。

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

三、合同的修改和终止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但在实际业务中,合同签订之后,有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发现需要对合同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

合同条款订立时应予注意的要点

合同条款订立时应予注意的要点

合同条款订立时应予注意的要点1.《民法典》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

《民法典》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属任意性规定,仅具有建议性或者提示性的作用。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除了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有的条款外,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

2.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根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非必备条款则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3.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合同关系的主体。

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

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4.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

其他条款都是对标的的质或量等问题所作的说明或限定,没有标的这一条款,就不会有其他条款,也不会有合同的存在。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5.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无法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 问:乙是否应当给甲更换热水瓶?为什么?
分析
• 乙应当为甲更换热水瓶。 甲以确定的价格购买了乙出卖的热水瓶,双方形 成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在商店入口处以醒 目标志标明的“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规定, 属于格式条款,因为甲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 能与乙协商。同时,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排除乙应 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或依产品质量法而应承担的 销售者责任,故应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 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案例三
• 甲公司的仓库中存有4000m³ 的优质松木。 2000年6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询 问乙公司是否愿意以860元/m³ 的价格购买 松木,并由甲公司代办托运,限3日内答复, 过时不候。 乙公司当时正急需松木,在收到信件的第 二天便回电话,表示愿意以甲公司提出的 价格购买3000m³ 松木。 第三天,双方经过协商,将甲代办托运货 物改为乙自提货物。
• 6月12日,乙公司租用车辆开到了甲公司仓 库。此时甲公司发现仓库里实际上只存有 1000m³ 松木,并且松木一直在涨价,如果 以860元/m³ 的价格出卖,会少赚很多钱。 甲公司便提出,其发出的要约要求代办托 运,并未规定由受要约人派车提货,现在 乙公司派车前来,属于单方变更要约条件, 应视为未接受甲公司提出的要约,乙公司 的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此外,甲公司认 为自己以发信的形式发出要约,那么乙公 司也应以发信的形式作出承诺,而不
• 3、丙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因为丙为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 得手表的所有权。 • 4、甲可以行使的请求权包括违约责任请求权、侵 权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是因为, 乙因其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并使甲因此而有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如果甲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可 以主张的金额为17000元,因为乙应赔偿甲因乙 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即市场价格。甲 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可以主张的金额

合同法判断题已按序排版

合同法判断题已按序排版

A1.按照合同文字含义,解释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文字的真实意思解释其在合同中的意义(√)。

2.按照交易习惯,解释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与其他交易对手交易的通常做法解释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

B1.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 )3.保证债务免除后,主债务也消失(╳)。

4.保管人仅向寄存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所以任何第三人向保管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保管人均不能交付保管物(╳)。

5.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

6.补救措施是指当事人在自己的合同权利不能得到实现时,采取的其他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手段(√)。

7.部分违约是指部分无效合同中,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有效部分规定的义务,因为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尚有部分义务是无法履行的(╳)。

C1.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

(√)2.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

3.除约定报酬外,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4.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无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5.撤回要约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6.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

7.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8.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9.承诺生效的地点,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10.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时,承揽人可以要求重作(╳)。

1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论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价格问题

论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价格问题

论我国《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价格问题陈思【摘要】价格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都以清晰的方法表示,但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价格不再是订立买卖合同的要件,允许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格待定.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不予确定,但该法对买卖合同中价格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有必要加以改进.我国合同法在规定价格问题时,可以调整总则与分则的内容,明确合同有效成立的内容要件,同时丰富确定价格的方法.【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2(000)001【总页数】7页(P69-75)【关键词】买卖合同;价格;完善措施【作者】陈思【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一般而言,标的物价格对于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是指合同中商品单位价格或者总值,其意义在于直接决定了合同双方利益的实现〔1〕Universal Scrap Metals,Inc.v.J.Sandman and Sons,Inc.,337 Ill.App.3d 501,272 Ill.Dec.35,786 N.E.2d 574(1stDist.2003).。

买卖合同之实质是买卖当事人之间完成标的物和一定数量货币的所有权对调。

而标的物的价格,即为其对应货币的数额,价格不仅是标的物价值的直观表现,更是出卖人所追求权利的量化表示。

所以,出卖人最为关注的就是买卖合同中的价格问题。

价格在买卖合同中地位特殊,故一般情况下,都以其清楚、明白为要求〔2〕Universal Scrap Metals,Inc.v.J.Sandman and Sons,Inc.,337 Ill.App.3d 501,272 Ill.Dec.35,786 N.E.2d 574(1st Dist.2003).。

如此可以明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发生纠纷和冲突的几率,并为可能发生的仲裁或审判提供证据。

合同不成立的五种情形

合同不成立的五种情形

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不成立。

以下
是五种常见的情形:
1. 无法达成共识:当双方在重要事项上无法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可能不成立。

例如,如果双方对于价格、数量、质量或交付方式存在争议,导致无法达成共识,那
么合同可能无效。

2. 存在法律禁止: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规定,那么合同可能被认
为无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合同中包含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或不道德行为
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误导或欺骗:如果一方通过虚假陈述、故意隐瞒信息或其他欺骗手段导致对方错误
地同意合同,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被误导的一方有权要求撤
销合同。

4. 被迫签署:如果一方在极端压力、胁迫或威胁下被迫签署合同,那么合同可能被视
为无效。

例如,当一方被迫签署合同以避免实际或潜在的身体伤害时,该合同可能被
认为是无效的。

5. 合同无效条款:如果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违反法律规定,
那么该条款的无效性可能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

这意味着合同仍然存在,但受影
响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确定。


实际情况中,应当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规定

Being hurt by a friend is the same as being hurt by a stranger. Don't doubt friendship, people don't owe you, but beware of those who betray you.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典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规定导读:《民法典》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他人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法律条文的合同都是为合同不成立。

主要体现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合同签订的双方都拥有平等的法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市场的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述人员实施的诸如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规定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社会公共利益”不足以涵盖“国家利益”,为了使概念更加周延,《民法典》用传统民法上的“公序良俗”代替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承袭了《民法典》第58条,但将其规范对象扩大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般都规定确定的、不得增减的数量。

但有些商品,由于其特性,或由于⽣产、包装或运输条件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某⼀确定的数量。

为了避免在履约时发⽣争议,买卖双⽅应事先谈妥并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Quantity Allowance)。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可按买卖双⽅约定某⼀具体数量多少或少交若⼲⽐例的幅度。

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法有规定“溢短装条款”或规定“约”数。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规定数量条款时,如同时规定溢短装条款,则在交货时可溢短装或短装(即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率。

例如:10000码,卖⽅可溢装或短装5%。

这样,交货时就⽐较灵活,只要在10000码5%上下的幅度即9500⾄10500码范围内,都属符合合同,⽽⽆需硬凑10000码,应该指出,硬凑合同规定的某⼀具体数量,有时可能出现包装不成整件的情形,这对出⼝⼈交货和进⼝⼈收货都会带来不便。

所以,在实际出⼝业务中,有些国外进⼝商主动向我提出在数量上规定机动幅度,并要求切勿为硬凑某⼀具体数量⽽向其发运不成件的货物。

在FOB合同中,如由对⽅派船装载⼤批或整船货物时,国外买⽅往往要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由他们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

例如:60000公吨,10%上下,由买⽅决定。

2、“约”数(about,approximately,缩写为appr.)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动机,即可多交或少交⼀定百分⽐的数量。

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有的解释为2.5%,有的则为5%。

《跟单位⽤证统⼀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则认为:信⽤证上如规定“约”字,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鉴于“约”数在国际上解释不⼀,为防⽌纠纷,使⽤时双⽅应先取得⼀致的理解,并达成书⾯协议。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般都按合同价格计算多交或少交的货款,即多交多收,少教少收。

企业内部员工购房协议(五篇)

企业内部员工购房协议(五篇)

企业内部员工购房协议甲方: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内部员工购房事宜,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自己开发建设的位于____市____路____小区的____号楼____单元室的面积为_____㎡的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甲方在该房屋_____元平方米、总价款为:_____元,:_____元出售价的基础上给予乙方总价款0%的优惠,计:_____元,:_____元。

三、甲方给予乙方享受零首付入住的优惠,乙方应缴的首付款:_____元,:_____元三年内付清不记息,可用效益工资、奖金冲抵,余款办理银行按揭,由个人按月归还。

四、上述甲方给予乙方的购房优惠补贴,仅限于乙方在甲方就职期内享受。

若乙方在甲方就职期不满五年,无论乙方以何种原因辞职或离职,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优惠补贴,并按对外售房价款收回房屋差价及利息。

若乙方提出退房,则甲方每年按优惠房价总额5%的折旧率计收折旧费,同时收回房屋产权。

五、乙方因办理房屋产权证须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除取消乙方所有的购房优惠补贴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按总房款的30%计算的违约金:_____,:_____元。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九、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甲方房产开发部备案一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企业内部员工购房协议(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从法律角度说明合同数量条款的重要性

从法律角度说明合同数量条款的重要性

从法律角度说明合同数量条款的重要性1. 引言1.1 概述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被广泛应用。

合同数量条款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交易双方权益平衡、减少风险、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合同数量条款的重要性。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首先,对于合同数量条款进行概述和定义,并举例说明其具体应用价值。

接下来,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解读合同数量条款的重要性。

然后,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合同数量条款对于案例结果的影响。

最后,在结论中总结并展望未来合同数量条款发展的趋势和变革方向。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从法律角度探讨,阐明合同数量条款在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对于确保合同履行、解决争议以及预防风险方面所起到的保障作用。

同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强调了遵守和制定有效的合同数量条款的必要性,并总结出相应的教训和启示。

最后,对合同数量条款在未来发展的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商业实践和法律规范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2. 合同数量条款概述:2.1 合同数量条款定义与作用:合同数量条款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使用的一种重要合同条款,用于确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或服务的具体数量。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交易双方应提供或接受的数量标准,以保证合同履行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合同数量条款具有以下几个主要作用:- 确定交易范围:合同数量条款可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货物或服务的数量。

通过明确约定数量,可以避免误解和争议,并为交易各方提供清晰的指导。

- 建立信任关系:通过明确约定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合同数量条款能够增强交易各方之间的信任关系。

当双方共同确认了交易涉及的具体数量后,就能够建立起相互信任,并为进一步开展商业活动奠定基础。

- 提供法律依据:合同数量条款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果出现纠纷或争议,法院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具体货物或服务数量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其义务,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合同内容欠缺的法律后果(3篇)

合同内容欠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内容是合同的核心要素,决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内容往往存在欠缺的情况。

本文将分析合同内容欠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合同内容欠缺的概念及表现1. 概念合同内容欠缺,是指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某些对合同效力、履行及责任承担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涉及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 表现(1)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

(2)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若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到位。

(3)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约定不明确: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若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4)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若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违约责任难以确定。

(5)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不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合同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若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纠纷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

三、合同内容欠缺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若合同当事人无法就合同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则合同无效。

2. 合同履行困难合同内容欠缺,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当事人之间可能因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进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3. 违约责任难以确定合同内容欠缺,可能导致违约责任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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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发表时间:2011年04月14日关键词:合同,条款
北京-朝阳区
麻增伟
811419086
摘要
可以看出,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缺失上述条款,且无法通过当事人协商补充确定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法成立的。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作者:麻增伟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同,合同成立主要强调是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具有双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合意。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哪些条款属于必备条款,缺少必备条款是否导致合同不成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数量条款,是否属于合同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能否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对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补充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然后按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数量条款属于合同条款之一。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该条虽规定了订立合同时,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但该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属于合同的任意性条款,也就是说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一定全部包括以上条款,但未包括以上全部条款,并不一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其次,《合同法》规定的,可以通过行业惯例或其他方式,后续补充确定的条款中,不包括数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并在第62条规定了除当事人、标的、数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条款以外的其他缺失条款的确定方式。

而对于缺失的当事人、标的、数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条款,如何确定并未作出规定。

但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办法条款,都是可以依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解决争议方式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对于缺失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无论是通过法律规定还是交易习惯,都是无法确定的。

再次,最高法
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认定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不成立。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

”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若合同缺少数量条款,会导致合同不成立。

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缺失上述条款,且无法通过当事人协商补充确定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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