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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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三同时”制度

矿山企业“三同时”制度

矿山企业“三同时”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以确保我矿在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进行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及引进项目建设中,根据规定,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决策层在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讨论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研究与论证,明确该项目对职工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文件。

三、设计单位(外聘单位或我矿设计部门)在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其中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原有设计,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相关责任。

五、属我矿验收的项目,要求验收单位必须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验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六、项目验收后,安全设施不得闲置不用,矿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对违章单位要进行处罚。

矿山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三同时”是指矿山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第四条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行业规范和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第五条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员应具备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六条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设施总体布局、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二)通风、排水、供电、通讯、消防等系统的设计;(三)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和应急演练设施的设计;(四)安全监测、监控和报警系统的设计;(五)安全防护、防尘、防毒、防辐射等设施的设计。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第七条矿山安全设施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矿山安全设施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人员应具备矿山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第九条矿山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设施投产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安全设施投产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设施验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矿山安全设施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行业规范和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二)安全设施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三)安全设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四)安全设施运行是否稳定可靠。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新建矿山联合踏勘的安全审查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9日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安全设施的施工与竣工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统称为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用粘土、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建设项目和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不以资源开采为目的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分级审查。

露天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露天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露天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2.1.1目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1.2范围本制度提出了新、改、扩建项目管理要求,旨在规范项目管理工作;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论证、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全过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2.1.3引用标准或文件2.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1.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1.3.5《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2.1.3.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2.1.3.7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1—2006)2.1.3.8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2006)2.1.3.9《工厂安全卫生规程》2.1.3.10 《采矿设计手册》、《选矿手册》2.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1.3.1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2.1.3.13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2.1.3.1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2.1.3.15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1.3.16 《招投标与项目管理制度》2.1.4职责2.1.4.1 公司技术部负责做管辖范围内小、中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设计。

2.1.4.2 公司安环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安全管理进行总体监控,参与新、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制度;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制度,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及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 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 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 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 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 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 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 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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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 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 察机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的;
……警标、设备、检测、劳保、安标、淘汰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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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 工。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 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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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 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 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 产和使用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矿山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含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矿山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三同时制度2.1 同时设计矿山企业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2.2 同时施工矿山企业在进行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安全设施施工。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安全设施施工质量。

2.3 同时投产使用矿山企业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安全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确保安全设施运行正常。

三、安全设施管理3.1 安全设施设计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3.2 安全设施施工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安全设施施工质量。

3.3 安全设施验收矿山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安全设施运行管理4.1 运行维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制度,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运行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2 检查检测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检查检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4.3 故障处理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设施故障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五、责任与奖惩5.1 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矿山三同时管理制度

矿山三同时管理制度

矿山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术语与定义1 “三同时”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防止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各项法律规定。

2 新建项目:指原来没有而从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对原来基础很小,经过扩建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目。

3 扩建项目:指原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为了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的主要生产车间或固定资产。

4 改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的方向,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原有的生产能力而增建的一些附属车间,或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也属于改建性质。

职责1 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日常管理,各技术部门协同。

2 安全生产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措施的审查及安全设施的验收。

3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项目。

管理内容与要求1 安全生产部、总工程师办公室、生产技术部、施工单位为责任部门。

2 “三同时”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3 “三同时”评审3.1 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生产部。

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b)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c)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3.2 安全生产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工程测绘部、总工程师办公室等部门同时参加。

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公司矿山安全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满足安全设施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2.本办法规定了安全设施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额备案审查阶段的管理要求。

2.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市场经营部对矿山安全设施的管理。

3.设计阶段3.1.建设项目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3.2.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路产维护部负责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设施技术论证。

4.施工阶段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2.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4.3.在施工过程中,路产维护部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缺陷。

5 .验收和备案审查5.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5.2.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5.3.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6.附则6.1.公司市场经营部及矿山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客观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工程、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可能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工人造成健康损害或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客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业管理部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按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山建设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岗前、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危险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矿山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三同时”原则,即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矿山“三同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三同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三同时”工作。

第六条“三同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矿山“三同时”工作方案;(二)监督、检查矿山“三同时”工作的实施;(三)对矿山“三同时”工作进行验收;(四)对矿山“三同时”工作进行总结、评价。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七条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八条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包括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详细说明安全设施的设计内容、参数和施工要求。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验收与投产第十二条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三同时”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内容包括:(一)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二)安全设施施工质量是否合格;(三)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和使用;(四)安全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由“三同时”办公室出具验收报告,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三同时”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与督查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管与督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本单位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与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与尾矿库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落实。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承担的原则。

除—2—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总局承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与督查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山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制度内容1. 三同时原则(1)矿山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矿山企业在进行主体工程设计时,必须同步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矿山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矿山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同步建设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3)矿山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矿山企业在主体工程投产前,必须完成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2.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1)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矿山地质条件、生产工艺、设备特点等因素,确保安全设施具有可靠性和实用性。

(3)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应优先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

3. 施工与验收要求(1)矿山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质量。

(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施工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3)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 职责分工(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矿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4)矿山企业工程部门负责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步施工。

(5)矿山企业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督管理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非煤矿山“三同时”安全许可及其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三同时”安全许可及其安全管理
➢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 、验收评价结论 ➢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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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矿权企业办证流程
企业
办证大厅
安 安 勘 企各 安
全 全 查 业种 全
现 生 许 法生 生
状 产 可 人产 产
普 查事安 单故全 位应经 与急费 业预提 主案取 之和和 间救使 的护用 安协的 全议计 管划 理或 协证 议明
安科中心
出具 初审 意见
审查报告和申报 材料的符合性
省局监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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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局最近发文
1、关于督促尾矿库运营企业抓紧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紧急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9〕58号 )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非煤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9)94号 ) 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9〕179号 ) 4、关于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有关事 宜的补充通知 (赣安监管一字〔2019〕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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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包括内容
➢ 、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对丁以及 设计文件的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三同时” 制度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黄文升 2011.4.1
內容提要
• • • •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审批 两个重要问题 重要的两部法律法规和八个文件 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新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 规定 (一)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 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 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 可证。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山三同时制度

矿山三同时制度

矿山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

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非煤矿山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非煤矿山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1.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原则。

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必须优先考虑,确保安全生产。

2. 同步设计原则。

安全设施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充分考虑安全设施的需求。

3. 同步施工原则。

安全设施施工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进行,确保安全设施施工质量。

4. 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原则。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责1. 项目建设单位为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2.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项目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安全设施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应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设施施工质量。

5.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程序1.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将安全设施设计纳入主体工程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3.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应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安全设施施工。

4.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应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5. 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山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第四条在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五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第六条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人员应具备矿山安全专业知识。

第七条安全设施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设施的技术方案;2. 安全设施的主要设备、材料和工艺;3. 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指标;4. 安全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要求;5. 安全设施的经济效益分析。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设施施工质量,防止因施工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施工与主体工程施工应同步进行。

第四章安全设施验收第十二条安全设施验收应在主体工程验收前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设施验收应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安全设施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2. 安全设施的主要设备、材料和工艺;3. 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检测报告;4. 安全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记录。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确保矿山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非煤矿山管理

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非煤矿山管理

同 时 ”监 管 的 专 门 档 案 。 要 督 促 矿 山
企 业 认 真
落 实 “ 同时 ” 度 , 三 制 涉及 到 许 多 法 律法规 上 、 技术 规 范上 、 管 工作上 等 多 监 方面 的 因素。 各级 安监部 门加强 对 “ 同 三
囡圈视一 置 大野
设 程序 。 二 、 在 问题的 原 因 存
工程 验收 。 个别矿 山长 期停 工 , 山处于 矿
无 限期基建 状 态 。
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 施设计进行施 工建设 。
凡 是 不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进 行 建 设 的 , 律 不 一
存 在 上 述 问题 的 原 因是 多 种 多 样

五 是 部分 建设矿 山没有 聘请 专 业技
术 人 员 定 期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平 时 不 参 照
得通 过验收 。
三是 严厉 查处 安全专 篇未 经 审批擅 自开工 建设 、安全 设施 未经 竣工 验收擅 自投 产 的 行 为 , 以 及 违 法 违 规 发 包 和 承
Hale Waihona Puke 主要 的原 因如 下 :
矿 山企 业 主动 做 好 安全 “ 同时 ” 作 。 三 工
山建 设 项 目的进 展 情 况 、 下月 计 划和 工 程 质量 等情 况上 报 安监 部 门。安监 部 门 要 督 促 建 设 项 目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建
设 工 期 组 织 施 工 , 止 边 建 设 、 生 产 防 边
做 好 非 煤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监 管
二是 安全 评 价 、 步 设 计 编 制 单 位 初 ] 人业 务水 平 较低 。编 制设 计 单位 管 个 B 规 范 , 在 随 意 让 外 人 挂 靠 , 顾 不 存 只 取 分成 费 用 ,设 计把 关 不 严 的 现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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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
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

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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