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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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法人客户信用状况,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已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或者有意申请信贷业务或为他人在我行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各类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本行根据一定的要素,运用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并赋予一定的信用等级标识。

第四条本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要素、统一程序、客观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要素原则。

科学设定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和具体要素,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评审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二)统一程序原则。

严格依照确定的程序受理并开展评审工作。

(三)客观公正原则。

评审人员应当秉承职业操守,独立开展评定工作,保证评价尺度一致、评审程序规范、评定结果公正。

(四)动态调整的原则。

在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通过跟踪检查,进一步确认评级的有效性,对于评审要素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到其信用等级的,本行应重新评审其信用等级并予以调整。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级是本行公司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本行法人客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业务部为法人客户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法人客户评级办法的制订;负责客户信用等级证书及牌匾的制作与发放;负责普通客户评级指标体系的建立、维护和更新;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和审批;对普通客户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评级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小企业部负责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和审批;负责小额客户评级指标体系的建立、维护和更新;对小额客户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业务培训。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对公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公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工作,明确信用评级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级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级管理实行“统一规则、审慎申报、授权审批、及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规则指由总行研究、开发、调整信用评级方法和体系,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全行在该体系标准下,依托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审慎申报指各经营单位在申报客户信用评级时应严格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在模型测评信用等级时定量数据的准确,定性评价的客观真实,理性地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

授权审批指总行根据经营单位风险管理能力、业务量、审批能力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信用评级审批权限,各级审批人应在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及时调整指各经营单位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及时对客户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保持信用评级结果的持续有效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的对象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经营单位已有确定意向提供授信额度的非小企业公司类法人客户;(二)各经营单位已提供授信额度的非小企业公司类法人客户;(三)为本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非小企业公司类法人客户。

本办法不适用于本行的主动授信客户与同业授信客户。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本行客户评级实行层级管理、权责明确、流程控制的方式,明确评级各环节、各条线、各部门的职责,确保评级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职责:(一)负责牵头设计、开发和维护客户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二)负责制定和维护客户评级有关流程、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三)负责权限内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批工作;(四)负责指导和监督全行客户信用评级审定工作,并牵头组织客户信用评级相关检查工作;(五)负责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内对公客户信用评级模块的开发和维护;(二)负责牵头拟定本行各层级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批授权方案;(三)负责对全行客户评级结果的分析、整理,提出与我行客户评级结果相适应的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措施;(四)负责客户评级有关的其他工作。

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开展公司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评级)工作,规范对评级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级是一种根据客户(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违约可能性(违约率)大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的风险分类方法和过程。

它是我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工作,为信用分析、授信审批、贷款定价、贷后管理、经济资本分配与考核等提供重要的支持。

第三条评级系统包括九大行业打分卡和一个违约概率模型,以及与之配套的信息系统和文档。

通过打分卡与违约概率模型的结合使用,可同时得出客户的一个信用分值和对应的违约概率。

第四条列入评级的九大行业分别为:资本密集型行业、轻工制造业、商贸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建筑业、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通讯及计算机服务业和投资类行业。

这些行业与我行现行使用的客户行业分类之间具有一对多的对应关系。

具体参见《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操作手册》。

第五条评级将客户划分为10个等级,从信用由高到低依次为1级、2级、……、10级,分别对应各自定义、对应分值和违约概率区间。

具体参见《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操作手册》。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所有公司客户为可评级客户,应进行评级:(一)在我行有信贷业务或有意申请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或为他人在我行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企事法人。

只有低风险业务的,可暂不评级。

(二)客户所在的行业属于我行评级体系九大打分卡覆盖的行业范围。

(三)能够收集到最近连续两个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评级必需的非财务信息。

但尚未投产的在建项目企业由于尚不足以反映出经营情况,不在可评级客户范畴。

客户所在行业虽属于九大打分卡覆盖范围,但暂时缺少评级所需财务或非财务的必要信息,暂时无法进行评级的,应作为待评级客户,积极收集资料,一旦具备评级条件,应立即进行评级。

客户所在行业不属于九大打分卡覆盖范围,暂不进行评级,但仍要积极收集资料。

第七条评级的基本程序为:评级发起岗收集并输入必须的财务和非财务数据后,预设评级电脑系统进行自动评级,产生自动等级;客户经理和审贷人员可依据信用分析情况评估自动评级的合理性,进行等级更改,依次产生建议等级和有效等级。

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法人客户信用状况,规范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有效识别、衡量信贷业务风险,保障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评级包括客户主体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主体评级)、业务评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三条风险评级是我行公司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我行法人客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我行申请授信或我行已有授信以及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法人客户的主体评级、业务评级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二章客户评级方法第五条客户主体评级是基于评级对象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评定的信用等级。

我行法人客户主体评级设AAA、AA+、AA、AA-、A+、A、A -、BBB、BB、B共十个等级。

第六条主体评级指标体系按客户规模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种类型。

大中型企业按客户行业分为工业、商业、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事业、综合共八种类型。

第七条主体评级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级指标体系中定量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规模、偿债能力、杠杆比率、流动性、盈利性、运营能力、成长性等方面;定性因素包括企业竞争能力、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信誉状况等方面。

第八条经办支行按主体评级打分卡模板要求输入企业各项指标数据及选项后,得出各项评级指标具体得分,各项评级指标具体得分相加即为评级对象主体评级总得分。

第九条各评级对象根据得分高低,按评级得分区间初步确定主体评级,主体评级与评级得分区间(含上限)的对应关系如下表,其中小型企业的最高评级为AA+,即评分为85分以上的小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均为AA+。

第十条在得分区间确定的主体评级基础上,评级结果与主观判断存在较大差异的,可适当调整主体评级,但应充分阐明评级调整理由与依据,可以作出调整的必须为评级客户本身具备特殊情况,且该特殊情况在我行现行的评级打分模板指标体系中未能得到体现,即现行评分标准未针对该特殊情况设置有评分项。

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银行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我行客户准入退出、信贷风险审查、信贷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定对象第六条**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行业和客户性质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外资、事业法人、银行、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客户(证券公司除外)、综合等11类客户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类客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划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外资客户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港、澳、台出资企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事业法人是指由国家许可设立,从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执业许可证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客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客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类金融法人(证券公司除外),主要包括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客户。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下称“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7号)以及《xx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

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

D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

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B级。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中银行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近年来,银行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较高的信用等级已成为各银行之间竞争的利器。

为了规范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本《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的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工作,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相应参考。

三、评级标准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考察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股权结构、管理层组成等情况。

2、企业经营状况:主要考察企业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营收规模、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情况。

3、企业风险控制:主要考察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应对外部风险的能力等情况。

4、企业信用记录:主要考察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历史、违约记录等情况。

根据上述评级标准,将企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良四个等级。

四、评级流程1、评级申请。

企业或银行向评级机构发起评级申请,提供企业信息和相应材料。

2、初评与审核。

评级机构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初评,初步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完成评级审核。

3、评级报告。

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详细说明企业的信用等级、评级标准、评级结果及相关建议。

4、评级结果。

银行根据评级报告,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的授信额度、利率等条件。

5、定期复评。

银行定期对企业进行复评,调整信用等级以及相应的授信条件。

五、评级机构与银行责任1、评级机构应当保证评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其他利益影响。

2、评级机构应当根据评级规定和程序,对企业进行评级。

3、银行必须要从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并用评级结果为授信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4、银行要根据评级结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授信,保证授信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六、评级结果公示对于银行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向银行提交评级报告,并公示企业的名称、信用等级、评级日期等信息。

信用社(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信用社(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信用社(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为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按照统一的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体系标准,对法人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并据此就其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的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三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是与农村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的法人客户。

第四条省联社及其授权部门,负责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指标体系的建立、评级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大中型企业、省直及以上法人客户和A**(含)以上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统一由省联社审定。

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负责辖内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对评级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审查,撰写评级报告、指标统计及**(含)以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的审定。

第五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要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等级设置及评定标准第六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B级和C级五个等级。

根据法人客户偿债能力、财务效益和资金营运、信用履约等有关定量和非定量评议指标,按标准计分并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计算表附后)。

AA**法人客户:得分为90分(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到期信用和利息偿还率均为满分。

其中有一项未得满分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评为A**。

A**法人客户:得分为80分(含)—90分(不含),且到期信用和利息偿还率为满分,资产负债率得分不低于8分。

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评为**。

**法人客户:得分为70分(含)—80分(不含),且到期信用偿还率得分不低于5分和利息偿还率为满分,资产负债率得分不低于5分。

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信用等级最高只能评为B级。

B级法人客户:得分为60分(含)—70分(不含)。

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ⅩⅩ农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控法人客户信用风险,规范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客户信用评级”)的标准,提高信用评级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行业类别及风险特征细分为制造类、流通类、建筑类、服务类及综合类五个类别。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及除制造、流通、建筑、服务以外的其他法人客户。

我行法人客户评级对象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每个评级对象对应一个信用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巳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客户,具体包括:(一)已与我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二)向我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三)需要我行提供资信证明的法人客户;(四)自愿申请或委托我行评估资信的法人客户。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客户对应行业类型以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经营状况为评价核心,釆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在真实、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开发和维护,经总行行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全行釆用统一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结合信贷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总行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对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进行具体制订,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分级授权是指对各级行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区域风险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因素及时调整客户评级结果。

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全授信风险控制体系,防范授信风险,发展优质客户,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贷款通则》及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机构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非个人类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通过我行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对我行机构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对其信用状况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定。

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评级结果是我行风险管理及利率定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保证评级过程及评级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第五条凡属于我行评级对象的客户,必须先评级后发生授信业务。

第六条同一机构客户只在我行一家经营机构进行评级。

在我行多家经营机构发生授信业务的,由主办行负责其评级工作。

第七条我行在评级过程中涉及客户的有关资料,未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第八条评级对象(一)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的机构客户(不含申请按揭贷款额度的机构客户)。

(二)为我行机构类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机构客户。

(三)向我行申请担保额度授信的担保公司。

(四)未发生授信业务,但主动向我行申请颁发信用等级证书的机构客户。

(五)我行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评级的机构客户。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客户,可以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在我行仅办理以下业务的机构客户:1、票据贴现业务;2、再就业贷款;3、委托贷款;4、本行低风险业务(以总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二)成立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标注的成立时间为准)的机构客户。

(三)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其授信业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机构客户。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x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法人客户信用状况,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已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或者有意申请信贷业务或为他人在我行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各类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本行根据一定的要素,运用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并赋予一定的信用等级标识。

第四条本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要素、统一程序、客观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要素原则。

科学设定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和具体要素,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评审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二)统一程序原则。

严格依照确定的程序受理并开展评审工作。

(三)客观公正原则。

评审人员应当秉承职业操守,独立开展评定工作,保证评价尺度一致、评审程序规范、评定结果公正。

(四)动态调整的原则。

在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通过跟踪检查,进一步确认评级的有效性,对于评审要素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到其信用等级的,本行应重新评审其信用等级并予以调整。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级是本行公司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本行法人客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业务部为法人客户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法人客户评级办法的制订;负责客户信用等级证书及牌匾的制作与发放;负责普通客户评级指标体系的建立、维护和更新;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和审批;对普通客户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评级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小企业部负责按规定权限对评级结果进行审定和审批;负责小额客户评级指标体系的建立、维护和更新;对小额客户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业务培训。

银行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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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xx总发〔xx〕172号,xx年8月2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全授信风险控制体系,防范授信风险,发展优质客户,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贷款新规及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司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非个人类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通过我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对我行公司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计量和评价,以此反映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

第四条信用评级是我行信贷管理的日常性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评级结果是我行客户准入、授信审批、风险管理、利率定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我行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保证评级过程及评级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第六条同一公司客户只在我行一家经营机构进行评级。

在我行多家经营机构发生授信业务的,由主办行负责其评级工作。

第七条同一集团内的不同企业按照“对独立法人进行独立评级”的原则进行信用评级。

即对集团内与我行有信贷关系或即将建立信贷关系的各个独立法人(包括集团总部)分别由各主办行分别进行评级。

但在对各个下属企业进行评级时,应查询和参考母公司信用等级,在审慎评估集团母公司出现信贷困难可能对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影响的情况下,结合母公司的评级确定下属公司的评级。

第二章评级对象第八条评级对象(一)在我行有信贷业务或有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公司类客户;(二)为我行公司类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司类客户;(三)向我行申请担保额度授信的担保公司;(四)未发生授信业务,但主动向我行申请信用等级评定的公司客户;(五)我行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评级的公司客户。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客户,可以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在我行只有低风险业务的,可不评级;(二)成立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标注的成立时间为准)的公司客户;(三)为公司类客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四)在已有担保措施的基础上追加的公司客户保证人;(五)我行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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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开展,科学准确反映客户资信状况,防范信用风险,保障授信业务顺利实施,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依据有关综合评估指标定时或不定时审查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进行分类,确定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

评级的结果是我行确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以及授信的形式、数额、期限和担保要求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客户信用评级制度是我行内部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组建部分,关于客户评级结果属于银行内部掌握资料文件资料,对外应严格保密。

第四条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分为独立信用评级和非独立信用评级。

独立信用评级是指在不考虑信用支持人可能给予的信用支持情形下,对法人客户的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取得的信用水平评定。

非独立信用评级是指在法人客户独立评级的基础上,评估信用支持人可能给予的信用支持,取得的客户信用水平评定。

关于信用支持人的规定见第十三条。

第五条依据有关评级方法的不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分为定量评级和定性评级。

定量评级指标及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定性评级方法参照我行定性评级操作指引执行。

第六条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以“客观、公正”为原则,采用“按时评定、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全面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客户类型为小型、微型企业,且被我行授信政策认定为小企业授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独立信用评级第八条对应评级总分和信用特征,法人客户独立信用评级体系依据客户评级级别的高低依次设立AAA级、AAA -级、AA级、AA-级、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和C级,共12个级别。

第九条依据有关行业间经营、财务和资源上的差异,评级体系分别拟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农林牧渔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传播与文化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备管理、综合、其他十二类评分标准;对于从事非单一行业的,要依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确定所属行业,未能简单归属为综合类;对于无法归入本办法明示的行业分类,且无法归为“综合类”的,可归入“其他”类。

XX银行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内部评定办法

XX银行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内部评定办法

XX银行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内部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客户提供各类要件资料,对企业经营和资信状况按统一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定级。

第三条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定价政策和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已与本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企业;(二)向本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

第六条企业按行业和性质分为工业、商贸流通、房地产、事业法人等四类客户。

以上分类外的客户一律参照工业企业标准进行评级。

第七条本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生产经营期1年以上;(三)生产经营正常;(四)财务制度基本完备。

第三章评定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八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资金周转次数、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收入归行率、贷款利息收回率、到期贷款偿还率、企业经营管理、发展前景等。

第九条客户信用等级评级实行百分制,根据各指标对企业信用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的影响程度,设置对应的等级与分值,可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AAA级,信用度为特优,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AA级,信用度为优,得分在80分一89分;A级,信用度为良,得分在70分一79分;A级及以上等级,含义为客户信用很好,整体业务稳固发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经营过程中现金流量较为充足,偿债能力强,授信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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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或“评级”)工作,量化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相关办法、指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系指运用科学的计量方法和模型,对评级对象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表现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审定,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

第三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和授权管理、一般法人客户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信审批、风险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客户信用评级系指年度评级,即一个年度内一般法人客户对应唯一有效信用等级。

第四条本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工作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基本原则,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第五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公开评级,内部评级和公开评级采用相同的评级方法和程序。

内部评级是本行内部管理的工具,其结果对外保密;公开评级是由本行与被评对象签订评级合同,在征得被评对象同意后,对评级结果向媒体进行公示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评级对象第六条一般法人客户评级对象系指本行有确定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授信服务的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和其他中、大型公司法人。

中、大型客户的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文件为准。

银行同业客户、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为本行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事业一般法人客户原则上应参与评级。

第七条集团客户根据其提供的集团合并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信用评级。

无法提供集团客户合并报表的,对其子公司进行单户评级。

第八条以下一般法人客户可不予评级:(一)在本行仅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客户;(二)在本行仅办理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第九条一般法人客户的行业分类应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下同)执行,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范围确定其行业归属。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定义第十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二类十级,即: A、B 二类,下设AAA、AA+、AA、AA-、A+、A、A-、BBB、BB、B十个基础等级。

AAA级:在国内同业中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成立三年(含)以上,管理层素质很高且经验丰富,经营管理严谨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级:在国内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成立两年以上,管理层素质较高经验较丰富,经营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A级: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管理层素质良好,有一定的从业经验,经营管理基本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强;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AA-级:在国内同行业中竞争地位基本稳定,管理层素质较好,经营管理基本健全,信用记录较好,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强,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A+级: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信用记录一般,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风险。

A级:管理层素质一般,信用状况尚可接受,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弱;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存在困难,支付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A-级:管理层水平有限,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到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差;受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较为困难,支付能力较为困难,风险较大。

BBB级:管理层素质较差,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信用较差,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差,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大。

BB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B级:银行有充分的证据认定客户将不准备或不能全额履行其到期偿债义务;客户已经处于实际违约状态。

第十一条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本行对客户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重点支持类客户AAA级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AA+级综合得分85(含)—90分;(二)适度支持类客户AA级综合得分80(含)—85分。

AA-级综合得分75(含)—80分;A+级综合得分70(含)—75分;(三)审慎支持类客户A级综合得分65(含)—70分。

A-级综合得分60(含)—65分;BBB级综合得分40(含)—60分;(四)限制支持类客户BB级综合得分40分以下;B级客户为处于违约状态的客户,直接评定。

第四章评级指标及测算方法第十二条法人信用等级主要反映客户偿还能力和信用风险水平。

本行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价主要考核引导性管理指标和客户评级指标二大类指标体系。

(一)引导性管理指标是本行为规范客户管理,提高决策效率及引导全行的授信业务而设定的管理指标,分为投放计划引导指标和风险预警引导指标两大类。

⒈投放计划引导指标分为行业投放计划和区域投放计划;⒉风险预警引导指标分为行业预警、区域预警、客户预警。

(二)客户评级指标是本行对客户经营管理水平的直接评价,评级主体主要按制造业、商贸业、房地产、综合类企业法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土地储备中心事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新建企业法人十类设置相关模型。

第十三条评级行业模型的选择,以其营业收入占比最大的行业为准。

制造业客户信用评级模型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企业;商贸业客户信用评级模型适用于批发和零售业内的企业;综合类客户信用评级模型适用于非制造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或者主营业务不突出,各行业营业收入占比没有超过30%的一般企业。

制造业、商贸业、综合类、企业法人评价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包括盈利性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净利率、收入现金含量)、成长性指标(利润增长率、销售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资本积累率)、营运性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量债务比、资产负债率)。

定性指标:包括管理水平(公司治理、管理层从业经验、团队管理能力、财务管理)、竞争实力(融资能力、技术先进性、营销竞争力)、经营环境(市场环境、政策法规环境)、信用评价(法人信用记录、主要股东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房地产客户信用评级模型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定量指标参照制造业模板执行,但其计算以三年平均值为主。

定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管理经验、财务管理)、竞争实力(市场地位、资质、融资能力、正式签约率)、经营管理(发展前景、自有资金到位率)、信用评价(法人信用记录、主要股东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评级模型适用于各类医院,其评价指标包括:行业地位(区域环境、资质、经营特色、年就诊人数)、经营能力(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增长率、事业基金增长率、医疗水平、药品收入比、病床使用率)、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负债收入比、收支结余率、事业基金负债比)。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评级模型适用于各级公立教育机构,其评价指标包括:行业地位(区域环境、资质、经营特色)、经营能力(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增长率、事业基金增长率、师资力量、招生计划完成率、就业/升学率)、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负债收入比、收支结余率、事业基金负债比)。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评级模型适用于各级土地储备中心,其评价指标包括:行业地位(区域环境、资质等级、专业实力)、经营能力(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增长率、事业基金增长率)、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负债收入比、收支结余率、事业基金负债比)。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评级模型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业中金融信托与管理,其评价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管理团队素质)、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IT建设、实收资本、净资产)、财务评价(信托资产规模、人均利润、信托业务收入增长率、信托报酬率、固有业务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资产准备金覆盖率、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自营性证券投资占比、手续费及基金管理收入占比)。

第十九条对客户信用评级指标计算采取百分制。

其中:企业法人定量指标占75%,定性指标占25%;事业法人定量指标占60%,定性指标占40%。

为计算方便,不同层次指标权重均先分别按100%确定,最后按权重还原。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新建企业法人、信托公司、教育机构、医院、土地储备中心等事业法人直接以百分制计算。

为提高定性评价客户经营管理现状的精确性,对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得分结果进行剪刀差设置,力求定性评价结果公允。

第二十条客户信用等级的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客户信用等级指标计算得分×引导性指标等级系数。

目前引导性指标等级系数主要与本行风险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导向、行业投放导向、区域经济状况等挂钩;根据行业发展趋势、本行信贷政策、机构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按照支持等级,实施系数调整,具体由总行授信审批部每年定期更新。

第二十一条对竞争优势非常明显或国家垄断性行业的企业,总行评级审定人有权调整其信用等级评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五章评级流程及机构职责第二十二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流程有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推翻、评级更新等环节,并可根据客户需求和管理需要进行评级结果公示。

(一)评级发起客户无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有效期即将到期,即可在系统进行评级发起。

评级发起由客户经理负责,工作内容包括尽职调查、计算系统评级、确定初评等级、提出建议等级。

经调查负责人复核后,将评级认定申请发送至授信审批部评级审查人员审查。

尽职调查系指直接评价人对评定对象进行信用调查,收集、整理详实的客户基础资料和信息,对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将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直接评价人员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计算系统评级系指直接评价人对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输入以及定性评价指标的判定和输入,得出系统评级结果;确定初评等级系指直接评价人以系统评级为基准,按照特例调整规则进行评级调整,确定客户初评等级。

(二)评级认定评级认定系指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主要包括审查和审批,由各级行授信审批部门按授信业务转授权负责。

1.评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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