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 综合 执法 范围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方案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方案各县市区文广新(文体)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市纠风办关于今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文化新闻出版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提高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现将《河南省文化厅<2011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文化市场稽查队)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大家,请结合我局《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实施方案》和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2011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民主评议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纠风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文化市场稽查队)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两转两提”的工作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文化市场稽查队)切实改进作风,提高工作能力、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中原经济建设、实现中部崛起河南振兴创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评议对象全省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文化市场稽查队)。
三、评议内容(一)信息公开。
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认真履行公开责任,实行政(事)务公开,在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事时限、服务承诺以及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台签及监督岗等方面做到信息公开。
(二)依法办事。
正确履行职能,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依法处罚、照章办事;无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办事不公,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建立权责明确、行为标准、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第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令(第36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部长孙家正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活动;(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四)艺术品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综合执法人员管理规定综合执法人员办理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办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庇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罗:(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按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第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四)熟悉文化市场办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办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11219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4348/2011-01335分类:法律法规规章; 令发布机构:文化市场司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19日名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时间有效性: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主题词:文化市场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正文:----------------------------------------------------------------------------------------------------------------------------------------------------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和旅游厅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文化和旅游厅事业单位考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我国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B. 旅游业的发展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诚”的原则C. 旅游业的发展应坚持“先开发,后保护”的理念D. 我国正积极推动旅游业与文化、科技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答案:C(解析:旅游业的发展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保护与开发并重,而非“先开发,后保护”。
)下列哪项不属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内容?()A. 对演出市场的监管B. 对娱乐场所的监管C. 对网络游戏的审批D. 对文物市场的监管答案:C(解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主要涉及对演出、娱乐、艺术品、网吧、动漫、网络文化、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市场的监管,网络游戏的审批通常不属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直接内容。
)下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B.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在传承,无需创新C.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随意商业化利用D. 非物质文化遗产仅指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答案:A(解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注重传承与创新并重,避免过度商业化利用。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哪些属于文化和旅游厅的职责范围?()A. 制定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B. 管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C. 监管旅游市场秩序D. 组织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答案:ABCD(解析:文化和旅游厅的职责范围通常包括制定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监管旅游市场秩序、组织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等。
)下列哪些因素会影响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A. 旅游资源的质量与特色B. 旅游目的地的交通便捷性C. 旅游目的地的气候条件D. 旅游目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答案:ABCD(解析: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旅游资源的质量与特色、交通便捷性、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标准版)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由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传统的的救济制度在文化执法工作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够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下文是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职责分工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职责分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职责分工导读: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为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力量之一,负责督促、检查和监管文化市场运行。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分工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在文化市场管理中的价值与意义。
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与作用1. 综合执法任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首要职责是对文化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这包括对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销售和展示环节进行综合执法,确保文化市场的合法、规范运行。
2. 执法案件调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还负责对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对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查处。
他们的工作将直接保护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督促管理文化市场作为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力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还负责督促和管理文化市场的日常运行。
他们通过巡查、检查、整顿等方式,加强对文化市场从业者的监管,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和有序发展。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组织和分工1. 专业执法人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中包括了一批专业的执法人员,他们具备良好的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知识,能够熟练处理与文化市场相关的执法事务。
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任务需求,他们可以担任执法队长、执法人员、技术人员等职务。
2. 分工合理为了更好地发挥综合执法大队的作用,需要明确各岗位职责,让每个成员在自己的领域中发挥优势。
可以将工作分为文化市场检查、文化产品监管、文化市场整顿等多个方面,并为每个方面指定相应的负责人和负责小组。
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困境与挑战1.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文化市场的庞大和复杂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面临着执法力量不足的困境。
在一些大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人手明显不足,导致监管盲点和执法漏洞的存在。
2. 跨部门协作不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往往需要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进行协作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江苏省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8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8月12日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文化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制实施规范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实行规范(文市发〔 2016〕2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归并简称执法部门)实实行政强迫,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例的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包含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执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是指执法部门内行政执法过程中,为遏止违纪行为、防备凭证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况,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的财物实行临时性控制的行为。
主要包含查封场所、设备或许财物,扣押财物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执行,是指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加处罚款,或许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依法强迫执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实实行政强迫,应该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该适合,应该坚持教育与强迫相联合。
第四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迫权为单位或许个人牟取利益。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对执法部门实实行政强迫,享有陈说权、辩论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因执法部门违纪实实行政强迫遇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第二章行政强迫举措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许经依法受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行。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强迫举措应该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许经依法受权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其余人员不得实行。
第七条执法部门依法实行以下行政强迫举措:(一)对涉嫌违犯《第一版管理条例》,对有凭证证明是与违纪从事第一版物第一版、印刷或许复制、入口、刊行等活动相关的物件,能够查封或许扣押。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科室名称科室职责职责类别岗位职责郏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活动实施执法检查,组织全县性文化市场治理专项行动行政许可1、受理岗:接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岗: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3、决定岗: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做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咨询。
5、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1、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岗位职责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岗位概述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文化市场的执法工作,确保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该岗位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具备高效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
1. 制定并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确保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负责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包括组织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3. 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的秩序。
4. 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组织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6. 参与制定文化市场相关法规和政策,为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要求
1. 工作效率:大队长应注重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2. 工作进度:需要随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并及时
向上级领导汇报。
3. 工作质量:应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工作质量达标。
4. 工作态度: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 专业能力和技能: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以适应文化市场发展的需要。
同时,应注重团队协作,发挥集体力量,共同推动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执法条件。
第八条 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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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38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9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63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64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6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7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8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12
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13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标明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14
网络游戏中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59
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60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61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对现场演唱、演奏进行记录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62
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2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超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每日8时至24时)营业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2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3
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未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9
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10
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11
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15
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的;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的沉迷网络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16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17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
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范围
及处罚项目
(试行)
一、执法范围
1、网络文化市场
2、歌舞游艺娱乐市场
3、营业性演出市场
4、美术品市场
5、出版物市场
6、音像制品市场
7、新闻报刊市场
8、印刷业市场
9、广播影视市场
10、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二、处罚项目及依据
1、网络文化市场
序号
处罚项目
执法依据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81
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所列内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8
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79
美术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的美术品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80
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
4、美术品市场
序号
处罚项目
执法依据
75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6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五款
77
经营的美术品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文禁止内容的
46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外(每日2时至8时)营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47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48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18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19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3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3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
65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66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67
未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3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及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3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5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56
营业性演出内容有禁止情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57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58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49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3、营业性演出市场
序号
处罚项目
执法依据
50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5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71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72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时,隐瞒近两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