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优惠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优惠范围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三、优惠方式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
具体比例为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含)以上,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备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内 容 提 纲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目前,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 法规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认定 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文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退还方式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 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 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 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 月份退还。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适用范围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非消费税 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 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优惠政策。
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
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 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大地税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44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的规定,我市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至市局。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02号)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5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650元。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5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市长徐匡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第四条(发展原则)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 (政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八条(资格认定的条件)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问福利企业能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福利企业能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福利企业旨在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取得税收优惠是其发展的关键。
本文从福利企业的概念和特点入手,分析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并探讨了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同时也对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通过对研究成果的总结,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及提出政策建议,有望为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促进福利事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概念、特点、政策现状分析、建立和完善、问题、建议、研究成果总结、展望未来研究方向、政策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福利企业是指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以提供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形式。
我国福利企业的发展历史虽然较短,但在近年来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福利企业所面临的税收政策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相对滞后,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税收优惠幅度不够大、管控不严格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福利企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升,亟需进行深入研究并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解决。
对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对我国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和比较,可以为我国福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促进福利事业的长远发展。
1.2 研究意义深化对福利企业的认识。
通过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福利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增进对其特点和价值的认知。
促进我国福利事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减轻福利企业的负担,提高其经营效益,从而促进福利事业的发展壮大,满足社会对于公益事业的需求。
完善我国的税收政策体系。
2020福利企业退税政策相关规定
2020福利企业退税政策相关规定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人民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
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
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
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
退休金一律平等。
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
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7、养老保险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
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8、医疗保险单位每月给你交的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只管住院,而那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疗保障帐户上打属于你自己的2%。
就是国家每个月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9%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
9、住房公积金如果你每个月公积金交300块,那么公司每个月也往你帐户上打300块,你买房子的时候这就是600块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十、农口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 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包括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重点龙 头企业所属的,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 含50%)的控股子公司)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 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 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 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 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 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 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 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五、教育优惠政策
三、教育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 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 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 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 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 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教育优惠政策
6、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 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 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7、上述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意:取消 (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 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 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6)国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任务的通知 (11)浙江省中央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效果的通知 (13)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效果的通知 (15)关于企业所得税假定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7)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扬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证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同意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结合会赞同,决议在全国一致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排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排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践安排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一〕实践安排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详细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最低工资规范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越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缺乏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征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缺乏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缺乏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消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缮修配劳务取得的支出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支出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消费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批发〕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2日财税字[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3号)和《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规定的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者一律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结束——。
福利企业有哪些具体的优惠政策.doc
感谢你的聆听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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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聆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计经委、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计经委、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07.06•【字号】•【施行日期】199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计经委、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1〕1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民政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体改办、省物资局、省乡镇企业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一年七月六日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被告保护和扶持政策。
去年九月,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这一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是国营、集体(乡镇、街道)社会福利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全省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国营、集体(乡镇、街道)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兴办的个体工商业实行统一管理。
今后,凡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具备福利企业条件,报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三、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县以上民政部门内应建立福利生产的管理机构,即“福利生产办公室”,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目前社会福利企业较少的县(市、区),可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
管理人员除行政编制外尚需补充配置的,其经费由各地自行调剂解决,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论我国现行福利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归类
论我国现行福利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归类引言福利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
为了推动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福利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进行归类,并分析其对福利企业的影响。
一、财政扶持政策1.资金补贴: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福利企业的发展,通过资金补贴解决福利企业的运营资金问题。
2.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负担,提升福利企业的发展空间。
3.奖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福利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创新,推动福利事业的发展。
二、市场准入扶持政策1.简化办事流程:政府简化福利企业设立、注册和审批手续,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2.优先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给予优先审批权,加快市场准入速度。
3.支持机构设立: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为福利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三、人才引进扶持政策1.人才培养:政府加大对福利事业相关人才的培养力度,提供专业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福利企业人才素质和能力。
2.人才引进:政府鼓励福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引进政策支持,促进福利企业发展水平的提升。
3.人才评价:政府建立福利企业人才评价体系,对福利事业人才进行评价,提高人才的流动性和竞争力。
四、社会合作扶持政策1.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通过购买福利企业的服务,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2.捐赠支持: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向福利企业捐赠资金、物品等,提供经济和物质支持。
3.社会组织合作:政府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共同推动福利企业发展,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五、创新创业扶持政策1.创业支持:政府设立创业支持基金,为福利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和创业服务,鼓励更多创业者投身福利事业。
2.创新奖励:政府设立创新奖励机制,对福利企业在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进行奖励,促进福利企业的创新发展。
3.孵化器建设:政府投资兴办福利企业孵化器,提供场地、设备和管理等支持,培育发展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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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我单位是民政局认定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总人数的50%,国税减免增值税,地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税开业至今也没缴过,网上报税限定税种也没有这两种税,现在地税稽查科说要补缴这两种税,请问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福利企业减免吗?
根据《关于对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三[1989]31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残疾人占职工总数10%至35%的减半征收房产税。
根据《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三[1988]35号)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占生产人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的减半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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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6)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8)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是指以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福利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推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级政府都对福利企业给予了很大的支持。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福利企业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 全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以公益为主要目的的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文化、教育、科技、公共卫生、体育和其它社会福利机构。
其中“其它社会福利机构”所包括的企业类型相当广泛,包括孤儿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扶贫济困机构、能源节约环保机构等。
福利企业只要符合“公益为主,盈利为辅”的经营理念,就可以享受全免税政策。
2. 减半税对于那些福利企业,如果以生产、经营等盈利为主要经营目的,但仍然有一部分收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率是10%,而一般企业所得税率是20%。
也就是说,通过这项政策,福利企业可以节约一半的税款开支。
3. 其他税收优惠此外,福利企业还可以享受其它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房产税、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这些政策都可以有效降低福利企业的税负,为其稳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1.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身进来,成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者和推进者。
同时,企业为了尽可能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福利事业的发展。
2. 降低福利企业的运营成本从经济角度来看,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其运营成本,减轻经营压力。
福利企业以人性化、温馨的形象为特征,其经营项目较为广泛,运营成本较为高昂。
因此,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其财政税负,推动福利事业的稳步发展。
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社会上开展公益事业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宗旨是追求社会公益,符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税收免征政策福利企业严格执行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依法成立并在上级部门注册登记的,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但应按照法律规定报送申请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2.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了帮助弱势团体或者使弱势团体从中获益,其从事公益事业活动的捐赠所得,任意性严重较弱,被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提供优惠扣除,同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3.部分税率减半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其开展的公益活动合理、有效,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和改善社会生活条件等公益性工作,可在企业所得税范围内,按照50%的适用税率进行缴纳,税收优惠。
1. 定义不够明确当前,我国福利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容易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发生混淆。
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福利企业的活动范围、经营方式、宗旨目的等要素,建立清晰的定位和界限。
2. 财务透明性不足福利企业在使用税收优惠时,应严格规范自身的财务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地反映收益、支出及使用等情况,为税务部门提供完整的税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材料。
当前,一些福利企业存在财务不公开、会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这给税收优惠的实施带来了风险。
3. 纳税申报程序不够规范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送准确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一些福利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存在漏报、虚报、违规抵扣等问题,给税收优惠的实施带来影响,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
1.进一步明确福利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在完善法律法规时,应考虑福利企业的表现形式和组织形式,进一步明确相关术语和关键要素,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加强财务透明度的管理在税收助益的实施过程中,国家需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财务审计和监管,确保福利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追踪能力。
民办福利机构优惠政策
社会办福利机构优惠政策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
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
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
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
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2020福利企业退税政策相关规定
2020福利企业退税政策相关规定2020福利企业退税政策相关规定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0年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
(随国民经济增长)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人民政府津贴,不终身制。
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
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
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
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
退休金一律平等。
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
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7、养老保险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
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
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8、医疗保险单位每月给你交的是9%,你个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只管住院,而那11%里国家每个月会往你的医疗保障帐户上打属于你自己的2%。
就是国家每个月打给你个人的钱,这个钱可以积累起来直接刷卡去买药或者看门诊,剩下的9%国家就拿去算到医疗统筹基金里了。
9、住房公积金如果你每个月公积金交300块,那么公司每个月也往你帐户上打300块,你买房子的时候这就是600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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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政策
一、福利企业概述
(一)定义
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
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
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不免征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五、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福利企业增值税(营业税)采用即征即退办法,所以不退还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六、资格申请
(一)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机关为省级民政部门。
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在职职工名册;
6.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录用表》;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及个人缴费记录;
9.《残疾职工岗位安排表》
10.由民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考核后,出具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初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审。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复审后的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准的,颁发《福利企业证书》。
申请人凭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二)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认定,增加或减少残疾职工需填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录用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调出呈报表》。
当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销。
(三)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
2.变更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
5.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该企业变更前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6.企业地址变更的(地名改变的除外),需附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具有无障碍设施的证明材料;
相关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经核准的,换发《福利企业证书》。
申请人凭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福利企业变更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企业丧失福利企业资格的,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填写《福利企业资格注销表》,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缴其《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