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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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乾县水利局

二0一七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机构性质和任务 (1)

第三章财务管理 (3)

第四章经营管理 (5)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8)

第六章设施管理 (11)

第七章水质管理 (12)

第八章运营管理 (13)

第九章其它 (14)

乾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我县农村供水事业,切实加强农村供水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保障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用水,为全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咸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县城规划区之外的所有供水。

第三条农村供水坚持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农村供水单位要在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供水管理单位职能,拓宽供水市场,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壮大供水产业。

第五条农村供水坚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击各种破坏活动,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性质和任务

第六条根据《咸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和二00八年县政府常务会第4号纪要精神,县上成立“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县供水总站)为水利局内设机构,编制6人,所需人员从水利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调剂解决。各镇办相应成立镇办水利管理站,每站编制2-4人,各配站长一名。性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镇办与县水利局双重管理,业务上受县水利局指导,水管人员岗位调整必须征求县水利局意见。县供水总站对其供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由县编委办、人社局和水利局负责,按照组织程序成立机构,落实人员。

第七条乾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总站职责:全面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协调、维修、管理、水费征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镇办供水工程管理人员配备、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编制农村供水计划、维修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水价,按程序报请物价和水利部门审批实施;审批镇办水利管理站聘请人员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方案;保管建设项目

实施资料,按相关政策管理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集中管理工程维修基金,并督促检查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八条镇办水利管理站职责:承担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工作;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调解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同时负责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协调、维修、管理、水费征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工作;编制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计划、维修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报县供水总站批复并组织实施;拟定所在镇办辖区内供水工程运行水价,报请县供水总站按程序审批;提出所在镇办辖区内供水工程聘请人员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方案,报县供水总站审批执行;负责所在镇办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年报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权限划分。农村供水工程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全县所有农村供水工程收归县供水总站统一管理,对不同类型的农村供水工程采取分级负责管理的模式。对辖区内单村和联村供水工程由所在镇办水利管理站管理,有供水工程的村必须设立一名村级管水员,具体负责本村的水费收取和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并由镇办水利管理站负责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管理。县供水总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工程大的维修由县供水总站提出维修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批,县供水总站负责实施。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账专户专人管理的办法。县供水总站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专户,各镇办水利管理站设立本级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印制全县统一的收费票据,水费收取按物价和水利部门审定的水价,由各镇办水利管理站专票收取存入本级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财务支出实行报账制。镇办水利管理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级水厂运营的管理人员聘用及工资发放,并上报县供水总站备案。同时负责将工程维修基金上交县供水总站,由县供水总站设立专户储存。所需费用从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中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挤占、挪用农村供水工程收取资金。

第十二条县供水总站及各镇办水利管理站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标准,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对镇办水利管理站聘请的农民身份管理人员,结合临近县区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在现阶段每人每月工资标准定为800元,在镇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专户中由支出。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的管理费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差旅、劳保、水质检测等费用支出;维修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设备维修、养护开支,由镇办水利管理站负责日常的维修管护;折旧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更新改造投资。县供水总站要定期召开镇办水利管理站工作会议,通报水费征收及管理工作情况,严格费用管理,确保专费专项使用。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保证水量、水质、水

压满足供水需要,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五条联村集中供水工程:

(一)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跨镇办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县供水总站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具体管理。

(二)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工程所属镇办政府代管资产,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资产由县水利局代管,并会同相关镇办政府组建供水管理单位。

(三)由国家财政补助、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各自拥有产权比例,由工程所属镇办政府负责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进行管理。

(四)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由投资者负责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单位管理。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入村部分由本村负责管理。

所有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一)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或投劳)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

(二)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投劳)及社会资本共同兴建的,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

(三)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以上工程管理单位经营者必须经工程所属镇办政府批准,报县水利局备案。可实行农民用水协会、村委会集体管理或个人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

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

(一)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

(二)股份制经营。可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经营管理。已建成工程经资产评估,实行公开竞标,竞标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新建工程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所得资金,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分散供水工程,由国家补助修建的水井等单户或联户的,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

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作为群众性管理组织,由用水户代表组成。县水利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协会应定期召开代表会,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用水管理经验,参与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

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应明确管理责任。以用水单位总表为界,总表以上的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总表以下设施由用水单位管理。维修管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用水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一至两名协管员,负责进村主支管道、进户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受供水单位委托,代供水单位向各用水户收缴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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