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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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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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
主编单位:武汉煤矿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煤炭工业部基建司
试行日期:1985年9月1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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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井下负荷与供配电电压……………………………………第三章井下电力负荷计算…………………………………………第四章下井电缆……………………………………………………
第一节下井电缆的回路数……………………………………
第二节下井电缆类型…………………………………………
第三节下井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第四节下井电缆截面…………………………………………第五章井下主变电所………………………………………………
第一节硐室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二节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第六章采区供电……………………………………………………
第一节采区变电所……………………………………………
第二节移动变电站……………………………………………
第三节采区低压网络…………………………………………第七章保护装置……………………………………………………第八章照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定适用于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不包含30万吨/年)新建矿井的井下供电设计。
对于改建、扩建及建井过程中的临时工程和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定若与《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相抵触时,应按《煤矿安全规定》、《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1.0.3条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必须遵循煤炭工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在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采用。
第1.0.4条应积极采用业经试验鉴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器材,设备选型,一般采用定型成套设备。
第1.0.5条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电能损耗,节约电能。
第二章井下负荷与供配电电压
第2.0.1条下列负荷的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或两回以上线路供电,并引自不同的变压器母线段。
一、井下主排水泵;
二、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三、暗立井经常升降人员的井下煤水泵;
第2.0.2条下列负荷的配电装置,一般由两回路供电,并尽量引自不同的变压器母线段。
一、暗井主提升设备;
二、主井装载设备;
三、大巷强力胶带输送机;
四、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
五、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六、井底水窝水泵;
七、供地面生活、生产及消防用水的井下水源水泵;
八、井下电机车用的整流设备。
第2.0.3条井下高压电源,一般采用6千优,当有10千伏矿用型变配电设备时,若经济、技术合理,经煤炭工业部批准,可采用10千伏供电。
第2.0.4条井下低压电源电压
一、采区采用660伏或1140伏;
二、井底车场一般采用660伏;
三、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采用127伏。
第三章井下电力负荷计算
第3.0.1条井下电力负荷计算,除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如主排水泵、暗井提升机、大型强力胶带输送机等,取其计算功率外,一般采用需用系数法。
第3.0.2条井下各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平均功率因数及年用电小时数,参见表3.0.2。
需用系数,平均功率因数,年用电小时数表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第3.0.3条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式(3.0.3-1)计
算。
ΣРe
S=K X …………………………………(3。0。3-1)
COSф
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千伏安)
ΣРe——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千瓦) COSф——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参见表3.0.2
K X ————需用系数,参见表3.0.2。综采工作面及一般机采工作面分别按3.0.3-2及3.0.3-3式计算。
Pd
K
X =0.4+0.6 ………………(3.0.3-2)
ΣР
e
Pd
K
X =0.286+0.714 ………………(3.0.3-3)
ΣР
e
式中:Pd——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千瓦)
第3.0.4条井下各级变电所重合系数,参见表3.0.4。
井下各级变电所重合系数表3.0.4
第3.0.4条设计中予以装备的备用回采工作面电力负荷的计算方法:
一、在计算井下总负荷时,不予计入。
二、在计算采区电源电缆截面时:
1、当备用工作面仅为本采区备用时,不予计入。
2、当为本采区及其它采区备用时,应予计入。
三、在计算采区变电所变压器容量时:
1、当一台变压器供本采区全部回采工作面,而备用工作面仅为本采区备用时,不予计入。
3、备用工作面为全矿井各采区共同备用时,应予计入。
第四章下井电缆
第一节下井电缆的回路数
第4.1.1条经立井、斜井、平峒(有下山)至井下主变电所的下井电缆电缆,至少二回路;当其中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任井下全部负荷。
当井下主排水泵由地面变电所直供时,井下其余用电负荷的下井电源电缆,也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4.1.2条由风井或钻孔至采区的下井电缆,当无综采时,可为一回路。
第二节下井电缆类型
第4.2.1条除进风斜井,进风平峒的下井电缆可以采用铝芯外,其余下井电缆一律采用铜芯。
第4.2.2条立井、斜井、钻孔中的下井电缆,应采用不滴流纸绝缘铅套电缆,聚氧乙烯绝缘聚氯乙烯炉大意民缆,并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第4.2.3条立井、斜井倾角45°及以上的下井电缆,采用钢丝铠装电缆,平峒、斜井倾角45°以下采用钢带铠装电缆,钻孔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