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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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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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作者:————————————————————————————————日期: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是煤矿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井下电力的供应和使用安全。

在煤矿行业中,电力是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职工生产劳动密集的助力工具。

因此,合理的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种类及其选择根据煤矿采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井下电气设备的种类非常丰富,不仅包括常见的电动机、开关、电缆等设备,还包括人员定位系统、传感器、无线通信设备等。

在选择设备时,必须要考虑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等因素。

其中,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

二、井下电力供应系统的设计井下电力供应系统是指煤矿井下的电力资源分配、输送和供应的一整套系统。

设计井下电力供应系统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电力需求量的计算。

要根据井下相关设备的电力需求量,结合煤层的实际情况和采矿方案,计算出井下电力总需求量。

2、电力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根据井下电力总需求量,确定变压器的容量,以及变压器的数量和分布。

3、井下电力线路的规划。

需要考虑线路的长度、截面积、绝缘材料等因素对于电缆的影响。

4、电气设备的配置。

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采矿方案,选择适用的电气设备,并且合理布置配置和路线,以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稳定性。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维护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稳定,需要严格遵守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规定。

在安装阶段,必须遵守安装说明书和电气安装标准,保证设备的安装与运行符合标准。

在维护阶段,要根据设备的要求,及时进行保养维护,及早发现设备故障,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设备安全管理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是煤矿电气设备管理的关键点。

在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中,主要涉及设备采购、入运、验收、监督检查、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多方面。

为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需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或更换老旧设备。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在发生意外等情况时,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应急处理。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首先,规范明确了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原则。

根据井下设备的特点和动力需求,要选择适当的供电电压等级,并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保障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电气设备选择方面,规范要求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并根据不同区域的防爆要求,对设备进行分类和标志,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在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方面,规范要求井下电缆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对电缆井、电缆桥架等设施的布置和绝缘接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同时,规范还对井下供电系统的设备保护和维护提出了要求。

例如,要建立健全的井下设备保护装置和系统,确保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设备的受损和事故的发生。

另外,还对设备的巡视、检修和保养提出了要求,以保证井下供电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最后,规范还详细规定了井下电力系统的布线方式,包括电力线路的敷设、井下分级变电站的设置等。

规范要求布线应合理、经济,尽可能减少线路的长度和损耗,确保电能传输的效率和质量。

GB 50070-1994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 50070-1994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目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三章 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一节 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 第二节 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三节 电缆线路 第四节 变 配 电所硐室 第五节 矿井照明 第六节 保护接地
第四章 露天矿供配电 第五章 电力牵引供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直流牵引变电所 第三节 直流牵引网

条 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
电源线路 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 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 应能
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条 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 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 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 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内 并应有安全距离
三 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 当无法避免时 应采取安全措
第一章 总 则

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
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制订本规范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 不
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 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 服务
年限和远景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 远
期建设 以近期为主 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 应使基
采掘工
作面应采用
三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
第二节 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条 井下
电力网的短路电流 不得超过井下
装设的高压矿用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 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
井下时 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
一半

条 电气设备类型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无爆炸危险的矿井 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在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电缆按立井考虑。

第4."2.4条井筒中无淋水时,采用裸铠装电缆,有淋水时,采用带护层的铠装电缆;淋水的PH=4~10时,采用一级外护层电缆,PH<4及PH>10时,采用二级外护层电缆。

第4."2.5条到同一水平的井下电缆,应选用同一型号、同一规格。

主排水泵由地面变电所直供的下井电缆,也应选用同一型号、同一规格,但以上二者电缆的型号规格,可不相同。

第三节下井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第4."3.1条下井电缆一般敷设在副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

斜井及平峒应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下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第4."3.2条立井下井电缆在井口锁口盘处要预留电缆沟(洞)。

要有防止地面水从电缆沟灌入井中的措施。

第4."3.3条安装下井电缆用的固定支架或电缆挂钩,要按前后期中电缆最多根数考虑,并留有1~2回路备用位置。

第4."3.4条立井下井电缆支架,一般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间距不应超过6米。

斜井及平峒的下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应超过3米。

第4."3.5条电缆在立井井筒中不应有接头。

设备和器材清册中应注明下井电缆及整根长度。

若井筒太深必须有接头时,应将接头设续表1140伏UCPQ、UCPJQ 电缆每千瓦公里负荷矩的电压损失%表截面(mm2)COSφ0.600.650.700.750.800.850.90R0(Ω/Km)X0(Ω/Km)0."0610.0600.0590.0580.0570.057 0.056 2.159 0. 0920."046 0.045 0.044 0.043 0.042 0.0420.0411.369 0. 0900."035 0.034 0.033 0.032 0.031 0.030 0.030 0.8640.0880."0270.0260.0250.0240.0230.0230.0220.6160.084注:电缆芯线温度为65℃。

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引用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专业文章 2008-07-09 08:52 阅读858 评论4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 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 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是中国煤炭工业部针对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煤炭工业是我国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对其生产和安全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内容、意义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一、文档的内容“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分为12章,共103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井下供电系统的分类、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2. 井下开关设备的技术参数和选型原则;3. 井下电缆的敷设及维护措施;4. 井下照明及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标准;5. 井下特殊场所(如井下机车车间、提升井、机电设备房等)供电系统的设计及安全管理;6. 井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供电设计原则。

以上规定均是根据煤矿生产中的实际需求,就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节能环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文档涉及的重要意义1. 安全生产保障煤矿井下供电系统是保障生产、防范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因此该规定的制定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文档规定了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原则及要求,同时明确了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等各个环节的标准,使井下供电系统更加稳定、安全、可靠。

2. 提高生产效率井下供电系统的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煤矿的生产效率,高质量的井下供电系统可以提高生产线的运转效率,从而提高生产产能和降低生产成本。

本规定就是为了通过提高井下供电系统的质量来推动煤矿行业的发展。

3. 保护环境井下供电系统的能源消耗占到了煤矿井下能耗的很大一部分,因此,通过制定标准和规范,促进井下供电系统的节能降耗,有利于推进煤炭工业的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三、文档的实施情况自“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颁布以来,煤矿企业逐渐重视井下供电系统建设,有序地推进了技术改造和提升。

下面列举几个典型案例:1. 西大社煤矿2015年底,西大社煤矿完成了一次全新的井下电力自动化转型,该矿采用了规定中推荐的先进的PLC控制技术,实现了传统光电式控制向智能化控制的跨越式发展,有效提高了井下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大幅度降低了人为干扰对设备稳定性的影响。

煤矿低压供电安全技术规

煤矿低压供电安全技术规

煤矿低压供电安全技术规一、总则煤矿是高风险行业,低压供电是矿井运行的重要部分,也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之一。

为了保障煤矿低压供电的安全可靠,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程。

二、供电系统设计1. 供电系统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满足矿井用电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矿井规模、设备类型、负荷特点等因素。

2. 供电系统的电源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采用的电源应具备连续供电能力、稳定供电能力和故障排除能力。

3. 供电系统应设备保护措施,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以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三、供电设备的选用和安装1. 供电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负荷和电流稳定、安全可靠的特点。

2.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备间应保持合适的间距,方便维修和故障排除。

3. 供电设备的回路接线应牢固可靠,电缆应充分保护,不得出现磨损、破损、短路等情况。

四、供电线路的布置和保护1. 供电线路的布置应符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和施工要求,线路应远离采掘区、通风巷道等危险区域,避免受到机械破坏和外力损坏。

2. 供电线路的保护措施应到位,包括对线路进行绝缘保护、绝缘检测、接地保护等,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3. 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线路不得悬空、搭挂在输送带等设备上,线路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干扰和触电等危险。

五、供电设备和线路的维护和检修1. 供电设备和线路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

2.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设备清洁、设备参数检测、线路接线检查等内容。

3. 发现设备和线路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不得强行使用。

六、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供电设备故障或短路事故时,应及时切断电源,排除故障或进行维修。

2. 发生火灾、触电事故等因供电设备引起的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通知事故应急队伍、疏散人员等,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 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 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 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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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是针对我国煤矿井下供电的一个标准,该标准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供电安全和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的效率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的解析,介绍其主要内容、意义以及实施的必要性。

一、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煤矿井下供电的原则和要求:该规定明确规定了煤矿井下供电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提高供电的安全性,同时还要保障供电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2、煤矿井下供电的基本参数和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供电的电压、电流、频率等技术参数标准,保证井下供电的稳定性。

3、煤矿井下电源装置的选择和设计:规定了井下电源装置的选择和设计,保证其能够满足煤矿井下供电的需求,同时还要考虑其安全性和节能性。

4、煤矿井下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规定了煤矿井下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保证井下的电力供应能够覆盖全面,且不受外界干扰。

5、煤矿井下电缆和线路的选用和敷设:规定了煤矿井下电缆和线路的选用和敷设,保证井下电线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意义1、保障煤矿井下供电的安全性:煤矿井下电力供应是煤矿具有生命力的重要支撑,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从井下供电的角度出发,制定严格的安全标准,保证井下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2、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的效率: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通过优化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设计和布置,以及电缆线路的选用和敷设等方面来提高井下供电的效率,将煤矿井下供电的效果最大化。

3、实现可持续发展:该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优化能源利用和节能减排,以达到可持续化发展的目的。

三、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必要性1、满足国家对煤矿井下供电安全的要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日益增加,同时煤炭工业也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安全要求,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从井下供电的角度出发,为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 B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详]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详]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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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北京1 9 8 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主编单位:武汉煤矿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煤炭工业部基建司试行日期:1985年9月1日北京1 9 8 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井下负荷与供配电电压……………………………………第三章井下电力负荷计算…………………………………………第四章下井电缆……………………………………………………第一节下井电缆的回路数……………………………………第二节下井电缆类型…………………………………………第三节下井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第四节下井电缆截面…………………………………………第五章井下主变电所………………………………………………第一节硐室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二节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第六章采区供电……………………………………………………第一节采区变电所……………………………………………第二节移动变电站……………………………………………第三节采区低压网络…………………………………………第七章保护装置……………………………………………………第八章照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定适用于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不包含30万吨/年)新建矿井的井下供电设计。

对于改建、扩建及建井过程中的临时工程和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定若与《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相抵触时,应按《煤矿安全规定》、《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1.0.3条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必须遵循煤炭工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在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采用。

第1.0.4条应积极采用业经试验鉴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器材,设备选型,一般采用定型成套设备。

第1.0.5条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电能损耗,节约电能。

第二章井下负荷与供配电电压第2.0.1条下列负荷的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或两回以上线路供电,并引自不同的变压器母线段。

一、井下主排水泵;二、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三、暗立井经常升降人员的井下煤水泵;第2.0.2条下列负荷的配电装置,一般由两回路供电,并尽量引自不同的变压器母线段。

一、暗井主提升设备;二、主井装载设备;三、大巷强力胶带输送机;四、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五、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六、井底水窝水泵;七、供地面生活、生产及消防用水的井下水源水泵;八、井下电机车用的整流设备。

第2.0.3条井下高压电源,一般采用6千优,当有10千伏矿用型变配电设备时,若经济、技术合理,经煤炭工业部批准,可采用10千伏供电。

第2.0.4条井下低压电源电压一、采区采用660伏或1140伏;二、井底车场一般采用660伏;三、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采用127伏。

第三章井下电力负荷计算第3.0.1条井下电力负荷计算,除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如主排水泵、暗井提升机、大型强力胶带输送机等,取其计算功率外,一般采用需用系数法。

第3.0.2条井下各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平均功率因数及年用电小时数,参见表3.0.2。

需用系数,平均功率因数,年用电小时数表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第3.0.3条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式(3.0.3-1)计算。

ΣРeS=K X …………………………………(3。

0。

3-1)COSф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千伏安)ΣРe——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千瓦) COSф——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参见表3.0.2K X ————需用系数,参见表3.0.2。

综采工作面及一般机采工作面分别按3.0.3-2及3.0.3-3式计算。

PdKX =0.4+0.6 ………………(3.0.3-2)ΣРePdKX =0.286+0.714 ………………(3.0.3-3)ΣРe式中:Pd——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千瓦)第3.0.4条井下各级变电所重合系数,参见表3.0.4。

井下各级变电所重合系数表3.0.4第3.0.4条设计中予以装备的备用回采工作面电力负荷的计算方法:一、在计算井下总负荷时,不予计入。

二、在计算采区电源电缆截面时:1、当备用工作面仅为本采区备用时,不予计入。

2、当为本采区及其它采区备用时,应予计入。

三、在计算采区变电所变压器容量时:1、当一台变压器供本采区全部回采工作面,而备用工作面仅为本采区备用时,不予计入。

3、备用工作面为全矿井各采区共同备用时,应予计入。

第四章下井电缆第一节下井电缆的回路数第4.1.1条经立井、斜井、平峒(有下山)至井下主变电所的下井电缆电缆,至少二回路;当其中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任井下全部负荷。

当井下主排水泵由地面变电所直供时,井下其余用电负荷的下井电源电缆,也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4.1.2条由风井或钻孔至采区的下井电缆,当无综采时,可为一回路。

第二节下井电缆类型第4.2.1条除进风斜井,进风平峒的下井电缆可以采用铝芯外,其余下井电缆一律采用铜芯。

第4.2.2条立井、斜井、钻孔中的下井电缆,应采用不滴流纸绝缘铅套电缆,聚氧乙烯绝缘聚氯乙烯炉大意民缆,并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第4.2.3条立井、斜井倾角45°及以上的下井电缆,采用钢丝铠装电缆,平峒、斜井倾角45°以下采用钢带铠装电缆,钻孔下井电缆按立井考虑。

第4.2.4条井筒中无淋水时,采用裸铠装电缆,有淋水时,采用带护层的铠装电缆;淋水的PH=4~10时,采用一级外护层电缆,PH<4及PH>10时,采用二级外护层电缆。

第4.2.5条到同一水平的井下电缆,应选用同一型号、同一规格。

主排水泵由地面变电所直供的下井电缆,也应选用同一型号、同一规格,但以上二者电缆的型号规格,可不相同。

第三节下井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第4.3.1条下井电缆一般敷设在副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

斜井及平峒应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下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第4.3.2条立井下井电缆在井口锁口盘处要预留电缆沟(洞)。

要有防止地面水从电缆沟灌入井中的措施。

第4.3.3条安装下井电缆用的固定支架或电缆挂钩,要按前后期中电缆最多根数考虑,并留有1~2回路备用位置。

第4.3.4条立井下井电缆支架,一般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间距不应超过6米。

斜井及平峒的下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应超过3米。

第4.3.5条电缆在立井井筒中不应有接头。

设备和器材清册中应注明下井电缆及整根长度。

若井筒太深必须有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地面或井下中间水平巷道内(或井筒壁龛内)。

当地面或井下段长度较长时,可采用不同型号的电缆。

每一接头处留8~10米的裕量。

第4.3.6条下井电缆长度计算:一、立井井筒中按电缆所经井筒深度的1.02计,斜井按电缆所经筒斜长的1.05计;二、地面及井下按所经路径的1.05计;三、地面及井下两端各留8~10米裕量;四、若有接头按第4.3.5条规定;上述之和,即为一根下井电缆的计算长度。

第四条下井电缆截面第 4.4.1条主排水泵由井下主变电所供电的下井电缆截面选择:一、取矿井最大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计算负荷,下同),按一回路不送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二、取矿井正常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按全部下井电缆送电,以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经济电流密度的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当排水用电量小于井下其余用电量时,取3000~5000小时;当排水用电量大于井下其余用电量时,取水泵年运行小时数。

三、按三相短路电流热稳定值要求,选择电缆截面;四、取上述三者中截面最大者。

再按正常涌水量时全部下井电缆送电及最大涌水量时一回路不送电,分别校验电压损失。

第4.4.2条主排水泵不由井下主变电所供电的下井电缆截面,按一回路不送电,其余回路担任井下负荷(计算负荷),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并需符合全部下井电缆供电时的经济电流密度要求(经济电流密度的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取3000~5000小时)。

并校验三相短路电流热稳定及电压损失。

第4.4.3条按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时,应计入环境温度的影响。

沿不同环境温度的路径的电缆,如果环境温度最坏的一段的长度超过10米,则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电缆截面。

第五章井下主变电所第一节峒室位置及设备布置第5.1.1条井下主变电所位置,一般设置在靠近副井的井底车场范围内。

经钻孔向井下供电的井下变电所,一般靠近钻孔。

井下主变电所可与主排水泵房,牵引变流室联成联合峒室,可为单独峒室。

当为联合峒室时,应有单独通至井底车场或大巷的通道。

井下主变电所不应与空气压缩机站峒室联合或毗连。

第5.1.2条每一个水平、一般设置一个主变电所。

当多水平的某一水平,若由邻近水平供电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由邻近水平变电所供电。

当矿井涌水量很大,有几个主排水泵房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以确定主变电所的位置和数量。

第5.1.3 主变电所峒室,除按《井底车场峒室设计技术规定》第四章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不得有渗水、滴水现象。

二、峒室门的两侧及顶端,预埋穿电缆的钢管(包含备用)。

钢管内径为电缆外径的1.5倍;三、电缆沟若有盖板,一般采用花纹钢盖板;第5.1.4条峒室尺寸按设备最大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

并需满足下列要求:一、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按设计最大数量的20%考虑,且不少于二台。

当前期设备较少,后期设备较多,且认为后期备用位置不需多于二台时,可不按最大数量的20%。

考虑,但不得少于二台。

二,低压配电的备用回路,按最多馈出回路数的20甲。

考三、主变压器为二台及二台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为一台时,预留一台备用位置。

第5.1.5条高压开关柜(箱)的布置,—股采用不小于表5.1.5的尺寸高压开关柜(箱)通道尺寸(mm) 表5注;如需要在柜(箱)的背面与墙之间没置电缆沟面离墙距离按需要加大.第5.1.6条高、低压配电设备同侧布置时,高设备之间的距离按高压维护走廊尺寸考虑。

高、低压配电设备互为对面布置时,其中走廊按高压单列操作走廊尺寸考虑。

第5.1.7条峒室内须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材,带油的变压器,必需布置在变压器室内。

同一变压器室内的带油的变压器(包括整流变压器)不宜超过四台。

变压器室内严禁设集油坑和电缆沟。

第5.I.日条峒室内的电器设备保护接地及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按《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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