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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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7.09.08
•【文号】上证发〔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
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7〕5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本所此前发布的涉及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https://img.taocdn.com/s3/m/3224b87c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7c.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
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于
2021年9月29日起实施。
这些规则和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活动。
根据这些规则,债券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做市商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前,发行人需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向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挂牌交易。
债券的交易价格、数量等交易细节由参与交易的各方自行议定。
这些规则和指引还规定了交易所对交易债券的监管要求。
交易所将对债券的信息披露、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发行人和投资者也有义务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并履行交易相关的义务。
债券交易规则和指引的实施旨在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保护。
同时,它们也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446de3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d7.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指引》施行后,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含一级交易商)及其他已开设或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本所债券市场参与人统一转换为《指引》规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无需办理债券交易参与人申请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债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
债券交易参与人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应当同时遵守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所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非会员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未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经纪客户委托本所会员参与债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4ec430c0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3d.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1. 引言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流程、监管要求等相关事项,供市场参与方参考。
2.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持有人在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相应数量的公司股票。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3.1 发行主体条件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体系;上市公司应当具备透明的信息披露和交流机制。
3.2 发行规模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一定金额;发行人近三年的净利润应当达到一定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现金流水平;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产负债比例。
3.3 发行价格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价格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应当保证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收益;发行价格应当不得低于面值的一定百分比。
4.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流程4.1 拟发行方案的准备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拟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布拟发行方案。
4.2 预披露阶段上市公司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预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预披露阶段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指导。
4.3 发行申请阶段上市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4.4 发行审批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审批结果履行相关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4ee6e79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83.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一、定义(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指发行上市的债券及已上市全部未到期的国债、发改委债、金融债及紧急市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其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证券。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SoESS开市和收市时间内,执行报价交易活动,实现买卖两方根据公开信息进行报价,自愿交易的交易活动。
二、交易规则(一)证券的发行和上市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的发行,遵循《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及其部分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行业注册文件,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列管规则》及其部分规定,经与门槛检查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市。
(二)证券的买卖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在其公布的交易时间内执行,执行“报价交易”形式,以公开信息为基础实现双方的交易协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或申请交易,需符合本所有关规定,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新证券交易规程、公布的报价点位及单笔交易量、每个交易日交易总量等限制。
3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入参与方的报价交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本所有关规定领先限价优势规则,依据改变时新报价是优越限价还是不优越限价将相关交易接受,实施改变时新报价接受或者删除等。
(三)技术调整期1技术调整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当前市场变化或实体素材,以及紧急处理重大利空重大利好等等所调整的特殊期。
期间交易规则有所变更,调整的范围如下:(1)交易时间的前移或后移。
(2)报价有效点位的变化。
(3)单笔交易量的限制和规范。
(4)交易方式和有效交易时间的变更。
2上述调整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组织分阶段进行债券数据自动处理试跑,验证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可正常完成调整的报价交易。
(四)交易活动的有效期1上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即刻可以上市交易,包括按照其发行手续所设立的网络交易系统,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买卖服务及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2426e6631eb91a37f1115c71.png)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9ad982ee0242a8956aece409.png)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55059b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4a.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上证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https://img.taocdn.com/s3/m/7e4dc94652d380eb62946d79.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债券交易规则
![债券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dea8b53d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5f.png)
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规则各国证券主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债券交易都制定有严格的债券⽂易规则,但因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各国及各证券交易所间没有都适⽤的债券交易规则.然⽽它们在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等⽅⾯都是签本相同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1.交易对象。
上交所债券交易对象为全部上市债券。
2.定单的最低倾。
上交所债券交易定单应符合:①证券商申报的买卖价格.彼券以100元票⾯顿为计价单位。
②债券每1的0元⾯额为⼀个交易单位,简称为“1⼿”。
委托⼈委托买卖债券的数倾.应是以⼀个交易单位为起点或其倍数的整数委托。
3.⼤倾交易界定。
上交所债券⼤撅交易界定为:①债券在100万元⾯值以上,为⼤倾交易。
②⼤宗交易于每⽇闭市前1个⼩时在本所指定的地点进⾏,如部分成交后所余⾦倾低于⼤宗交易的起点⾦倾数,则于次⽇转为⼀般交易。
4.交易时间。
上交所债券交易时间为:①每周⼀⾄周五。
每⽇前市上午9点半⾄11点半,后市1点⾄3点。
法定假⽇闭市。
②如本所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证券主管机关核准。
5.报价。
上交所债券报价规定为:①每个营业⽇开市后,某种位券的第⼀笔成交价为该债券的开盘价。
②委托买卖债券分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③证券商申报的价格.债券以100元票⾯撅为计价单位。
6.交易合同签订⽅法。
上交所债券⽂易合同签订⽅法为:①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
即:较离买进申报优先满⾜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于较⾼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市价买卖优先满⾜于限价买卖。
②⼤宗债券交易双⽅之签约⽅式.该所另有规定。
③在交易所主机交易系统接受买卖申报并成⽂后,由⽂易席位上的终端机发出成交信号,有关各⽅须⽴即到中介经纪⼈处在“场内成交单”上签盖印章,并取回回执联O7.交易类别。
上交所债券⽂易分为:①当⽇结算交易。
指交易当⽇即可结算的交易。
②普通交易。
指买卖成交后的第四个营业⽇(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顺延),成交各⽅进⾏清算⽂侧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bec9499e2bd960590c677b0.png)
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 以下统称“债券” , 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1,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 手,,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 四, 申报数量为1 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 万手,, 五, 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英文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英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b4be4664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fc.png)
Detailed Implementing Rulesof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on Bond Transaction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These Detailed Rul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ble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Listing Rules of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hereinafter, Listing Rules)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trading activities in the bond market of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hereinafter, SSE), maintaining an orderly market, preventing market risks,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Article 2These Detailed Rules shall be applicable to the spot transactions and pledge-style repo transactions in treasury bonds, corporate bonds (hereinafter collectively, bonds). Any matter not provided herein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isting Rules and other applicable regulations of SSE.Outright repo transactions of bond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egulations formulated by SSE separately.Article 3 Bond spot transactions and pledge-style bond repo transactions (hereinafte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can be executed through call auction, continuous auction, block trade, etc.Article 4Subject to SSE’s regulations on designated trading, investors participating in bond transactions on SSE shall designate one SSE member in advance as its agent and enter into with such agent an agreement for designated trading as well as a client-broker agreement for bond spot transactions and bond repo transactions.Article 5 SSE members and other institutions participating in bond transactions must establish complete and sound business management system and risk control mechanism.A member shall not use its client’s securities account without authorization or misappropriate its client’s bonds to undertake bond repo transactions for its own account or for the benefit of others. Any violator of this provision will be restricted orsuspended by SSE from bond repo transactions until being disqualified from undertaking bond repo transactions. In severe cases, it will be reported to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for further punishment.Article 6 In bond spot transactions, bonds purchased on a trading day can be sold on the same day.Article 7 The registration, custody,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of bond transactions shall be handled pursuant to relevant rules by the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 designated by SSE (hereinafter,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Chapter II Bond Spot TransactionsArticle 8 Treasury bond spot transactions are executed at clean price.Corporate bond spot transactions are executed at dirty price.Article 9 An order for bond spot transactions on a centralized auction basis must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1) the trading unit must be one round lot, which is equivalent to RMB 1,000 par value;(2) the quotation unit must be the price of RMB 100 par value;(3) the tick size must be RMB 0.01;(4) the order must be placed at one round lot or the integral multiple thereof, with one order not more than 10,000 round lots; and(5) the quotation price limi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isting Rules.Article 10 The opening price of bond spot transactions on a trading day shall be the price generated from the call auction on the same day. In case no opening price is generated therefrom, the opening price shall be the first execution price in the continuous auction.The closing price of bond spot transactions on a trading day shall be the trading volume-weighted average price of all the transactions executed during the one minute before the last transaction (including the last transaction) on that day. In the absenceof any transaction on that day, the previous closing price shall be considered as the closing price of that day.Chapter III Bond Repo TransactionsArticle 11The collateral vault system is adopted in bond repo transactions. Prior to placing an order for repo transactions, the bond lender shall submit relevant bonds through SSE’s trading system as collateral. The bonds to be used as collateral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special account for collater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Article 12A SSE member that accepts any order from an investor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shall require the investor to submit bond collateral and shall check the balance of standards bonds available in the investor’s securities account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If there is insufficient balance of standards bonds, the order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shall be null and void.Article 13When placing orders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the bond lender shall place a buy order and the bond borrower shall place a sell order.Article 14 The bonds purchased on a particular day can be submitted on the same day as bond collateral and also be used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Article 15 Any surplus of standard bonds corresponding to the bond collateral can be transferred back to the former securities account through SSE’s trading system. The bonds transferred back on a particular day can be sold on the same day.Article 16An order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on a centralized auction basis must meet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1) the trading unit must be one round lot, which is equivalent to RMB 1,000 in standards bonds;(2) the quotation unit must be the annualized yield-to-maturity per RMB 100;(3) the tick size must be RMB 0.005 or the integral multiple thereof;(4) the order must be placed at 100 round lots or the integral multiple thereof, withone order not more than 10,000 round lots; and(5) the quotation price limi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isting Rules.Article 17 The term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shall be 1 day, 2 days, 3 days, 4 days, 7 days, 14 days, 28 days , 91 days and 182 days.SSE is entitled to adjust the repo term and repo instruments in line with market needs.Article 18The system of “one execution and two clearings and settlements” is adopted in bond repo transactions. The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of bond repo transaction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Article 19On the expiry date of repo transactions, the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 institution shall calculate the amount of funds to be paid and bond collateral to be delivered at the repurchase price determined below.The repurchase price = RMB 100+annualized yield ×RMB 100 ×number of days/360The calculation results shall be rounded to three decimal places.Article 20 The term of bond repo transactions shall be based on the calendar day. The expiry date, when falling on a non-trading day, will be extended to the next trading day.Article 21The corporate bonds eligible for pledge-style repo transactions will be announced by SSE in its circular on listing of bonds.Article 22The bond lender in a bond repo transaction shall maintain sufficient standards bonds corresponding to the bond collateral during the term of the repo transaction.On the expiry date of the repo transaction, the bond lender is allowed to transfer the relevant bond collateral back to the former securities account through SSE’s tradingsystem or further use the bond collateral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 The bond collateral transferred back on a particular day can be sold on the same day.Chapter I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Article 23 The following terms in these Detailed Rules mean as follows:(1)trading at clean price: the trading method for bond spot transactions wheretransactions are executed at a price quoted excluding accrued interest.(2)trading at gross price: the trading method for bond spot transactions wheretransactions are executed at a price quoted including accrued interest.(3)pledge-style repo transaction: the bond transaction wherein at the time the bondholder pledges its bonds as collateral for a cash loan,which is equal to the amount of the standard bonds converted at a conversion ratio from such bond collateral, the two parties to the transaction agree to return the cash and release the bonds pledged as collateral at the expiry of the repo. The party that pledges its bonds as colla teral for a cash loan is “the bond lender” and the counterparty to the transaction is the “bond borrower”.(4)standard bonds: the bonds converted from different types of bonds at thecorresponding conversion ratio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funds to be borrowed through pledge-style repo transactions.(5)conversion ratio of standard bonds: the ratio of the amount of standard bondsconverted from different types of bonds to the par value of bonds.(6)bond collateral: the bonds submitted to the securities registration and clearinginstitution as the collateral for bond repo transactions.Article 24 Investors that trade bonds on SSE shall pay commissions to SSE members. SSE members and other institutions qualified for bond business shall pay handling fees and other relevant charges to SSE for dealing in bonds on SSE.Article 25 These Detailed Rules and any amendment hereto shall be effective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Board of SSE.Article 26 The power to interpret these Detailed Rules shall rest with SSE.Article 27 These Detailed Rules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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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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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27•【文号】上证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的通知上证发〔2022〕2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业务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券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做市业务的债券交易参与人。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本所债券市场持续报出做市品种的双边买卖价格,对本所债券投资者的询价请求进行回复,以及通过本所认可的其他做市方式,为债券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第三条本所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对基准做市品种开展持续做市业务(以下简称基准做市业务)。
一般做市商对其自行选定的基准做市品种以外的债券品种(以下简称自选做市品种)在一定时期内面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债券投资者开展做市业务(以下简称一般做市业务)。
主做市商可以参照本所对一般做市业务的要求对自选做市品种开展做市业务。
证券公司为债券交易开展做市业务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a7a832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43.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上证交字[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6号)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请根据《实施细则》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
本所2006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证产字〔20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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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a4052ac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90.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1、申报项目: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条例》(下称《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司债券;②公司债券复牌后上市的换股公司债券;③公司债券变更后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④按照《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条例》的要求,必须披露信息报送给证券交易所的其他公司债券。
2、申报披露:主体单位应提出上市申报书,在上市申报书上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债券概况、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及分析、主体单位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债券发行及赖付情况、行使权利及责任、管理规定等。
3、上市条件:①完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披露要求,填写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②公司债券经国务院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批文后,无累积违约行为;③主体单位无重大违法记录;④资金投向的项目及投向的单位都符合国家对投资活动的限制。
4、发行申请:①通过上述条件后,申请主体应按照《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条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发行申请;②发行计划应满足中国证监会的要求;③有条件地通过证监会审核;④缴付发行手续费,即申请必要的发行条件。
5、发行价格:有关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应符合《证券发行定价条例》及相关规定,有若干种形式可供选择,包括挂牌发行价格、保荐发行价格等,发行价格由申报主体根据相关证券发行定价条例要求进行计算。
6、报告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交易所债券发行审核指引审核发行报告。
审核报告应按照规定范围内进行披露,提交相应报告,在收到报告材料后将进行审查复审,完成审核后将发布审核通知单,核发债券。
7、上市注册:债券在发行审核通过后,必须按照交易所要求提出上市注册申请,上市申请人必须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完成报送相关材料,经交易所审核有效后,正式上市交易。
8、交易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债券进行交易管理,有关公司债券发行、披露、上市登记等工作,交易所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交易安全有序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三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三十条](https://img.taocdn.com/s3/m/95554caf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9a.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三十条摘要:I.引言- 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II.第一百三十条内容概述- 解释该条款的基本内容III.具体内容分析- 阐述该条款的细节和关键信息IV.结论- 总结该条款的重要性及对债券交易的影响正文:I.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监管和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各种证券交易活动。
债券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用于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活动的一系列规则。
其中,第一百三十条是关于债券交易规则的重要条款之一。
II.第一百三十条内容概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三十条,债券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 股票和ST 债券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 前收盘价× (1 ± 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III.具体内容分析价格涨跌幅限制是债券交易中的一种常见机制,旨在抑制过度投机和价格波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第一百三十条,债券交易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这意味着债券价格在一个交易日内最多只能上涨或下跌10%。
对于ST 股票和ST 债券,涨跌幅比例为5%,这是因为这些股票和债券的风险较高,价格波动较大,因此需要更加严格的涨跌幅限制。
在计算涨跌幅价格时,需要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这是为了保证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精确性和公平性。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更多的自由来进行交易决策。
IV.结论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三十条是关于债券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重要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2e2133cb90d6c85ed3ac604.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1153380bf242336c1eb95ef6.png)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可转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适用本细则。
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发行,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的,按照本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明确承销方式,以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
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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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二条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
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帐户。
国债回购中,申报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国债;企业债回购中,提交的质押券应当为企业债。
第十四条会员接受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
第十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第十六条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七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八条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债回购交易设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购期限;
企业债券回购交易设1天、3天和7天等回购期限。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第二十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的清算交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100元×回购天数/360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二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
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在债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下列术语含义为:
(一)净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全价交易:指在债券现货交易中,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四)标准券: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五)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六)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须向本所会员交纳佣金等费用。
会员或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在本所市场从事债券交易,须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