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印花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颁布时间:1988-8-6发文单位:国务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
證券借用交易詳情
在有關期間完成的交易 在有關期間藉證券交還全部清還的交易 在有關期間不能償還或以其他方式清還的交易 至有關期間終結之時尚未清還的交易
(參閱 附註) (a) (b) (c) (d)
宗數
宗數
乙部﹕
不獲印花稅寬免的交易詳情
(v)
於登記之前30天以上完成的交易或其被借用證
簽署﹕
借用人名稱﹕ 借用人的個人識別號碼(香港身分證 或商業登記號碼) 電話號碼﹕
公司印鑑﹕
日期﹕
通訊地址(參閱一般附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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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印花税条例
章:117 《印花稅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有關印花稅的法律。
[1981年7月1日] 1981年第173號法律公告(本為1981年第31號)部:I 導言 E.R. 2 of 2014 10/04/2014(*格式變更─2014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 第I部的格式已按現行法例樣式更新。
條: 1 簡稱 E.R. 2 of 2014 10/04/2014本條例可引稱為《印花稅條例》。
條: 2 釋義 E.R. 2 of 2014 10/04/2014(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不記名文書 (bearer instrument) 指任何藉交付即可將證券轉讓的給予持文書人的文書,但不包括與由非以港幣為單位的借款所構成的證券有關的文書,但借款中可以港幣償還或可由任何人選擇以港幣償還的部分,則屬例外; (由1981年第77號第2條修訂)文書 (instrument) 包括一切書面文件;日本房屋登錄所 (Japanese House Registration Office) 指日本佔領香港期間用以備存房屋及建築物的登記冊或紀錄及有關文件的辦事處;止贖令 (foreclosure order) 指一切止贖的命令或判令,或指具有止贖令效力的命令或判令;加蓋印花、加蓋 (stamped) 就一份文書而言─(a) 指藉本條例所指的印花在該份文書上加蓋印花;或(b) 在署長已根據第IIA部就該份文書發出的印花證明書沒有根據該部被註銷的範圍內,指該證明書的發出; (由2003年第21號第2條代替)加蓋印花期限 (time for stamping) 就一份文書而言,具有第4(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加蓋適當印花 (duly stamped) 就一份文書而言,指就該份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根據本條例加蓋適當印花;可予徵收、徵收 (chargeable) 指根據本條例可予徵收;交易所參與者 (exchange participant)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條所指的交易所參與者; (由2000年第12號第23條增補。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x年xx年8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xx年xx年xx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xx年。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1.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2.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3.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种。
第三十条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
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
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印花税是指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定税额和办税义务人的义务,由办税义务人自行申报自行缴纳或由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种。
第三条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合同、票据、证券、契约、赠与凭证、保险单据、行政文书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征税种。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率和税额,由国务院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五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实施依法、公开、公平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税务部门的规定,自行进行申报、计算、缴纳和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印花税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资料,并按照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申报。
第八条征收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指导和服务,提供咨询、告知、解答纳税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第九条征收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对。
第十条纳税人应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对申报资料的核实、调查和核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征收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告知有关涉及印花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逾期未申报或少缴印花税的,有权依法进行罚款、滞纳金等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对征收机关的罚款、滞纳金等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信用制度,对纳税人的守法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章:印花税的减免和退还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和税收政策,对特定的经济活动或者纳税人可以免征印花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申请印花税减免或者退还的,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
第十八条征收机关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决定。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摘要:
1.印花税法简介
2.印花税法全文
3.印花税法解读
4.总结
正文:
印花税法简介:
印花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于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印花税法的实施,对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印花税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
全文详细规定了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印花税法解读:
印花税法对我国原有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缩减了征税范围,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2.降低了部分税目税率,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
3.明确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规范性。
4.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总结:
印花税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征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印花税法,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解读)
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解读)内容导航:印花税,变了!这80种情形都不用交印花税了!更重磅的是1、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必须按规定交印花税。
2、不需要缴纳或免征印花税的情形公司没有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
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订单不贴花。
3、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也就是从5月1日开始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由0.5‰贴花降为0.25‰。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
需要注意这里面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
5、2023年7月印花税法的变化如下:增值税不作为计算缴纳印花税依据。
法中明确了“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增值税,还是要按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的。
证券交易印花税也被纳入法律规范。
印花税的优惠政策是什么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法律主观: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
3、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等免收印花税。
4、法律分析:印花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有没有减半条例1、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半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屋_规章制度_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屋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税屋,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5号)规定,本法规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为时效性条款。
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法规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是指建设工程和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薄。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薄,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薄,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薄。
其他帐薄,是指除上述帐薄以外的帐薄,包括帐薄和各明细分类帐薄。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法规贴花。
印花税法全文
印花税法全文印花税法是指一国或地区关于征收印花税的法律法规。
印花税法旨在通过对特定交易或行为征收印花税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控市场经济,维护经济秩序。
以下是印花税法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第一条:印花税法是为了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等目的制定的法律。
第二条:征收印花税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或行为:1.合同签订及变更;2.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3.房地产交易;4.企业改制、并购等;5.保险合同;6.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转让;7.法律文书等。
第三条:印花税的征收比例根据交易种类和金额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确定,并在税法生效前公布。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并及时足额地缴纳。
未按时纳税或不足额纳税的,将按照规定的罚款比例进行罚款,并依法追加滞纳金。
第五条:税务管理部门有权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非定期的印花税检查,对涉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和惩处。
第六条:纳税人享有申请减免印花税或退税的权利,但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
第七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计算、缴纳、减免和退税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违反印花税法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追缴税款或刑事处罚等。
第九条:印花税法施行后,原有的有关印花税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总结起来,印花税法对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比例、税务纳税人义务与权利、税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有助于实施印花税的合理征收和管理,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同时,纳税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按时足额地纳税,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印花税法的实施将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提供重要支持,同时也有助于推动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颁布时间:1988-8-6发文单位:国务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9.29•【文号】•【施行日期】198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销售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销售合同印花税的管理,保障税收秩序,维护国家财政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暂行条例所称销售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销售合同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是国家对销售合同征收的一种税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销售合同。
第二章税率与税额第五条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
第六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合同的金额。
第七条印花税的税额计算公式为: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章纳税义务人第九条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销售合同的卖方;(二)销售合同的买方;(三)销售合同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暂行条例的规定,如实申报纳税。
第四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二)纳税人应当报送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第五章税务机关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印花税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印花税征收管理制度;(二)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监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本暂行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罚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十七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伪造、变造印花税票的;(二)擅自转让印花税票的;(三)擅自出售印花税票的。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_附件
附件: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06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24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十一号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8-08-06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最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_条例_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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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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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117 《印花税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有关印花税的法律。
〔1981年7月1日〕1981年第173号法律公告(本为1981年第31号)部:I 导言 30/06/1997 条: 1 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印花税条例》。
条: 2 释义14 of 2010 20/11/2010(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日本房屋登录所”(Japanese House Registration Office) 指日本占领香港期间用以备存房屋及建筑物的登记册或纪录及有关文件的办事处;“文书”(instrument) 包括一切书面文件;“不记名文书”(bearer instrument) 指任何藉交付即可将证券转让的给予持文书人的文书,但不包括与由非以港币为单位的借款所构成的证券有关的文书,但借款中可以港币偿还或可由任何人选择以港币偿还的部分,则属例外; (由1981年第77号第2条修订)“止赎令”(foreclosure order) 指一切止赎的命令或判令,或指具有止赎令效力的命令或判令;“可予征收”、“征收”(chargeable) 指根据本条例可予征收;“加盖印花”、“加盖”(stamped) 就一份文书而言─(a) 指藉本条例所指的印花在该份文书上加盖印花;或(b) 在署长已根据第IIA部就该份文书发出的印花证明书没有根据该部被注销的范围内,指该证明书的发出; (由2003年第21号第2条代替)“加盖印花期限”(time for stamping) 就一份文书而言,具有第4(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加盖适当印花”(duly stamped) 就一份文书而言,指就该份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根据本条例加盖适当印花;“印花”(stamp) 指以下任何一项─(a) 黏贴印花;(b) 任何具有下述用途的印花(黏贴印花除外)︰用作或意图用作表明根据本条例须缴付的印花税已经缴付或已经减免,或须缴付的罚款已经缴付或已经减免,或须缴付的裁定费已经缴付,或表明某份文书已予提交以供裁定或无须就某份文书征收印花税或某份文书已加盖适当印花; (由2000年第5号第2条修订)(c) 用(b)段所提述的印花作出的标记或标示;(d) 与根据第5A条订立的协议有关的成交单据之上的印记,用以表示该成交单据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连同根据第5(2A)(b)条在该成交单据上作出的印记;(由1991年第85号第2条增补。
由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13条修订)“印花税”(stamp duty) 指根据本条例可予征收的印花税,并包括根据第13(10)条可予征收的附加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 (由2011年第14号第3条修订)“印花证明书”(stamp certificate) 指署长根据第IIA部发出的证明书; (由200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 “成交单据”(contract note) 指根据第19(1)条须制备及签立的成交单据;“交易所参与者”(exchange participant)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所指的交易所参与者; (由2000年第12号第23条增补。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香港不记名文书”(Hong Kong bearer instrument) 指─(a) 在香港发行的不记名文书;或(b) 由在香港组成的法人团体或由他人代该法人团体在其他地方发行的不记名文书,或由在香港设立的并非法人团体的团体或由他人代该团体在其他地方发行的不记名文书;“香港证券”(Hong Kong stock) 指其转让须在香港登记的证券;“租约”(lease) 不包括批租方式的按揭;“借贷资本”(loan capital) 指由不论是否法人团体的任何团体所发行的债权证、债权股证、公司股证或长期债款(无论用何种名称),或指由任何此等团体所筹集属借来的或具借款性质的资本,但任何此类投资,有以下情况者,则不包括在内─(a) 附有兑换证券或取得证券的权利;或(b) 附有或已附有收取利息的权利,而利息额─(i) 超过该资本的面额的合理商业回报;或(ii) 在任何程度上必须或已按某项业务或其任何部分的成绩而决定,或按任何财产的价值而决定;或(c) 附有在偿还时收取一笔款额的权利,而该笔款额超过该资本的面额,且与根据任何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借贷资本的发行条款就同等面额的资本所一般可获偿还的款额,并不能在合理程度上互相比较;(由1981年第77号第2条修订;由1989年第67号第2条修订;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售卖转易契”(conveyance on sale) 指在售卖任何不动产时,将该不动产转让或归属购买人、代其行事的人或其指定人的一切转易契,并包括止赎令在内;“单位”(unit) 及“单位信托计划”(unit trust scheme) 分别具有第30条给予该二词的涵义;“裁定费”(adjudication fee) 指附表5订明的裁定费; (由2000年第5号第2条增补)“评税”(assessment) 指署长就一份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款额而根据第13条作出的评税,而“评定”(assessed) 具有相应的涵义;“认可交易所”(recognized exchange company)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9(2)条获认可为营办证券市场的交易所公司的公司;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商”(authorized ATS provider)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III部获认可提供该条例附表5第2部所指的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人;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认可证券市场”(recognized stock market) 的涵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增补)“署长”(Collector) 指根据第3条委任的印花税署署长;“黏贴印花”(adhesive stamp) 具有第5(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额外印花税 (special stamp duty) 指可根据附表1第1(1AA)或(1B)类征收的额外印花税; (由2011年第14号第3条增补)“转易契”(conveyance) 指将任何不动产转让或归属任何人的一切文书(包括退回书)及一切法庭判令或命令;“转让文书”(instrument of transfer) 指藉以转让任何香港证券的文书,并包括放弃书;“签立”(executed,execution) 就一份无盖章的文书而言,指已签署及签名;“证券”(stock) 指以下任何一类投资─(a) 属于不论是否法人团体的团体,或属于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当局,或由该等团体或该等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当局发行的任何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或任何描述的其他相类投资;(b) 单位信托计划下的任何单位;(c) 在(a)或(b)段所提述的证券中的任何权利、认购权或权益,或就该等证券而有的任何权利、认购权或权益,但根据雇员股份购买计划或雇员股份认购权计划而享有的任何此类权利、认购权或权益则除外, (由1992年第36号第2条代替)但除为施行第22条外,上述各类投资不包括借贷资本、汇票或承付票,或《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指的存款证,或该条例所指的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或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发行的债券,或并非以港币为单位的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但该等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中可用港币赎回或可由任何人选择用港币赎回的部分,则属例外; (由1981年第77号第2条修订;由1984年第29号第2条修订;由1990年第10号第2条修订;由1991年第43号第2条修订;由1991年第49号第2条修订;由199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证券经销业务”(jobbing business) 指在根据第63条订立的规例中指明为证券经销业务的任何由交易所参与者进行的业务。
(由2000年第12号第23条修订)(由1989年第67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12号第23条修订;由2002年第5号第407条修订) (2) 凡有任何其他条例订定无须就任何文书缴付印花税,则不可根据本条例就该份文书征收印花税。
(3) 凡本条例内有任何条文订定,一份文书除非符合该条文所指明的条件,否则不属于一份已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而该份文书符合该条件的情形,并不影响本条例中规定该份文书须符合任何其他条件的其他条文对该份文书的适用。
(4) 在第IV部实施前,第(1)款中“证券”(stock) 的定义,须解释为犹如(b)段及该定义中提述(b)段之处被略去一样。
条:2A 受《土地业权条例》影响的文书26 of 2004附注:本条尚未实施。
如欲查阅相关内容,请参阅香港特区政府宪报2004年第26号。
条: 3 印花税署署长及助理署长12 of 1999 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12号第3条(1) 现设印花税署署长一职,署长由行政长官委任,并有若干名由行政长官为施行本条例而委任的助理署长。
(由1999年第12号第3条修订)(2) 署长的办事处地点由其本人决定。
(3) 本条例任何条文中提述署长之处,在与行使该条文所委以署长的职能有关时,须包括提述当其时由署长以书面授权行使该职能的任何助理署长。
(4) 根据《印花条例》(第117章,1978年版)第2条被委任为印花税署署长或助理署长而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出任该职者,须当作为根据本条被委任的印花税署署长或助理署长(视属何情况而定)。
部:II 就文书而征收印花税及加盖印花 30/06/1997 条: 4 印花税的征收、缴付的法律责任及追讨L.N. 267 of 200313/02/2004(1)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附表1所指明的每份文书,不论在任何地方签立,均可予征收该附表中就该份文书指明的印花税,而该附表所载的类别、附注及解释均相应对其有效。
(2)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文书加盖印花期限须为附表1就该文书指明的某一时间或某段期间(视属何情况而定);凡该附表订定任何文书的加盖印花时间是在其签立前,则有关条文不得解释作禁止该文书于签立后加盖印花。
(3) 如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并无加盖适当印花,则第13(10)、19或20条或附表1所分别指明须就有关文书负法律责任加盖印花的人,以及任何使用该文书的人,均须在民事上负法律责任或在民事上共同及个别负法律责任(视属何情况而定)向署长缴付有关印花税以及根据第9条须缴付的罚款,而不论上述各人之间的缴付印花税及罚款的民事法律责任为何,各人均可被起诉。